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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真的存在吗? 第1页

  

user avatar   chen-yu-hang-80 网友的相关建议: 
      

看新闻报道采访赵作海,问他为什么明知道被冤枉承认杀人犯自己有可能是死刑还敢承认是自己杀的人。

赵作海说大冬天的刑警把他锁在靠近窗户的暖气管子上,这个高度站着也不是,蹲着也不是,然后警察开着窗户,大冬天的寒风就这么吹进来。这还不算,警察还用一桶凉水全浇在他的毛衣上。困的不行,但只要两只眼睛一合就会被警察弄醒,最后实在抗不住觉得这样还不如死掉,才屈打成招。



家里有个亲戚曾经进去过,我问他怎么审讯的,他说直接扒光了扔狗笼子里去,警察让警犬舔他的睾丸。你想想你还有什么不敢招的?


user avatar   linlin1990 网友的相关建议: 
      

没有法律正当程序,一切实体结论只是你的个人臆想!只有坚守程序正义,才能系统性的让整个司法结果最接近实体正义。如果为了某个个案的实体正义剥夺程序正义,那只会让整个司法流程离结果正义越来越远。无异于杀鸡取卵。

很可怕,真的是活久见,第一次在知乎上看到为刑讯逼供洗地,第一次看到警察分不清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差别,甚至还堂而皇之的言称:

刑讯逼供在美国也有
没有人会听一个罪犯在监管机关的生活怎么样
你逼出来的东西是对的你就没做错
刑讯逼供的效果不坏

第一句话体现了气人无笑人有的比烂精神;

第二句话体现了根本没有系统性的学过刑事诉讼法——甚至于对刑事诉讼法只字不识的情况;

第三句、第四句话体现了根本不懂证据规则,活在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的臆想世界中,正如其他知友所说的“案子都破了,就差证据了”。

这就是为什么我国刑讯逼供一直无法根绝的情形,因为司法队伍里竟然有人认为他是对的,还有无法接受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理念,甚至还有人希望把“刑讯”和“逼供”当成两件事。

这不仅仅是对刑侦技术的无知,更是对刑事诉讼程序和法律的亵渎,这类人根本不配当一名警察,而我也不知道他是怎么混进警察队伍的。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和第2条就确认,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甚至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2条都已经在法条上否定了刑讯逼供: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当然,那个践踏法律的年代,79版《刑事诉讼法》第32条被束之高阁。没有证据规则、没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也让整个排非程序变得没有可操作性。所以缔造了无数冤案——今天这些平反的,要么是死人复生、要么是新嫌疑犯出现。都是概率极低的事件。还有无数的人在冤囚度过一生、也有无数冤屈的人早已经被枪决,永世无法翻案。

关于无罪推定的价值,知乎上已经有无数优秀的回答。而我想说的是,我国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立法以来,中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上承认刑讯逼供的效力——包括所谓“你逼出来的是对的你就没错”。而真正让刑讯逼供泛滥的,是落后原始的侦查技术,懒政怠政、自命正义的恶警,受制于人的法院。当然,还有煽动民意并裹挟民意干涉司法的某些权力机关。

而刑讯逼供也不仅仅是“打”,还有疲劳讯问等等,有些司法工作者甚至忘了疲劳讯问也是刑讯逼供的一种。所以现实中对法律的践踏程度已经到达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最后一点,最可怕的,是侦查机关、检查机关对法律的“恶意解释”,将法律以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去解释,甚至不考虑解释方法本身已经违反了法律解释的基础理论:

举三个恶意解释法律的例子:

1、2007年《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检察机关以《律师法》只约束律师不约束检察机关为由拒绝执行——看来人民代表大会不约束检察机关。

2、2011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检察机关在大量贪污案件中,适用“特别重大贿赂”为由,限制会见。以及所有贿赂案件均限制会见而不是限制在特别重大。

3、2010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侦查机关大规模的以一纸《工作说明》来替代证据。最荒唐的事我们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

证,公安机关一纸《工作说明》上陈述两点:①侦查人员XXX在外办案,不便出庭;②侦查人员XXX在侦查过程中没有对被告人XXX进行刑讯逼供。加盖公安机关公章,最后法院还采纳了。荒唐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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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从被害人的角度来考虑事情,如同评论区有人提问:

你手机被偷,然后你看着小偷把你的手机交给了同伙,然后你报警,警察说有证据我才能抓人才能搜身,可是你就抓住小偷一个人,他同伙早跑了,你知道他偷了你手机,可是你没证据没录像,然后呢?你甘心放他走吗?

我明确地回答:

1、我不甘心。但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人得放。
2、不是放了就结束了,警察会给我做个笔录,我会描述一下小偷同伙的相貌口音等一切我所知道的细节,我会告诉警察他的同伙逃跑的方向,同时让警察调取附近的监控,让我进行辨认。
3、我会定期对案件进行跟进,查询一下侦查进度。
4、如果确实没证据,那也只能放了,你说我甘心吗?我不甘心啊,但这是法律规定。我所做的一切口供仅仅是被害人陈述,仅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无法将我所描述的事实上升为法律事实,因此也只能这样了。也就只能期待了某天追赃追到我的手机,同时按销赃路线按图索骥抓到小偷。

当然,我还能够做出另外一个假设,假如公交车上,我旁边的小偷偷了乘客的手机,到站下车跑了,这时候乘客一把抓住我,错认为我是小偷,错把真正的小偷当成我的同伙,公交车上的录像还坏了,同乘的乘客又拒绝作证。这时候如果仅仅依靠被害人陈述就可以将其上升为法律事实,那我岂不是被冤枉了?

所以我认为,只站在一方考虑是无价值的,得上升到整个社会体系中去考虑,我东西被偷了,我很生气很不甘,我甚至想把他的手剁了,但是法律恰好是在限制我这种心态的人,同时法律也考虑到,万一我是恶意的或者是错误的指控怎么办?

我删了几个缺乏基本常识、曲解本意和纯粹骂人的评论,防止评论区成为互相攻讦的地方,见谅。所有认为刑讯逼供是合理的人,建议自己在家里让朋友配合试验一次,注意身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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