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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实践中,殴打未婚伴侣是否属于家庭暴力? 第1页

  

user avatar   lawji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中的“参照”二字使用的就是法律拟制的技术。这种方式表明,在法律的视野中,婚姻关系和同居关系是不同的,但是在虐待配偶和同居伴侣这一问题上,应当适用同样的法律后果。

但是该条的规定仅仅限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法律在作出前述拟制的时候强调的构成要件是“共同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过“《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周年十大典型案例”,其2号案例中,申请人张某某(女)与被申请人熊某某自1996年起即同居生活,未领取结婚证,并育有一子;10号案例中,申请人刘某(女)与被申请人李某自2011年11月开始同居生活,共同居住在以刘某名义申请的廉租房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我们可以看出,第37条想要通过拟制来保护的,其实是那些已经形成了与夫妻关系没有实质差异,但因为我国的事实婚姻制度而没有形成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的人群。看到这里,是不是感受到了一丝法律的温情。

瑞恩同志所问的对象是“殴打未婚伴侣”,如果这里的未婚伴侣并不符合共同生活的要件呢?比如,尚在恋爱期间的、尚且各自住在宿舍的大学生,已经谈婚论嫁但尚未同居的年轻情侣。

每一个法律都有其核心调整范围,在这部法律之间就是”在家庭成员之间“,但概念的模糊性总是让法律的调整边界变得模糊。在灰色的部分,法律在自己规制意图的指导之下,把自己的调整范围扩张到了最远的边际,甚至有时候不得不通过超出了文字本身含义的做法,比如这里的拟制就是手段之一,将调整范围扩张到了”与家庭成员的关系实质相同的同居关系“。但在此边际之外,就已经完全超出了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

尚未形成共同生活关系的未婚伴侣,他们向对方施加的暴力,已经超出了家庭暴力最宽泛的外延之外,没办法受到这部法律的调整和保护。但受害的一方,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来寻求公权力的介入帮助。


user avatar   wuruxi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殴打同居未婚伴侣不是我国法律所定义的“家庭暴力”,但属于“家庭暴力”逻辑内涵自然延伸的范围,在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中按照家庭暴力来处理。

  首先,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适用《反家庭暴力法》。《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法工委发[2009]62号):“18.3 ‘参照’一般用于没有直接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但是又属于该范围逻辑内涵自然延伸的事项。”

  对于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反家庭暴力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我前面说了,这次立法中遇到的最大问题、难点,就是家庭成员包括哪些?家庭暴力是哪种形式?现在家庭成员的范围,在现有的法律规定是比较明确的,姻亲、血亲及收养形成的法律关系,这就是家庭成员。但是具体到反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就复杂了,这三种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之外人员,反家庭暴力法的家庭成员是指什么?前提还是姻亲、血亲及收养形成的法律关系,你提到第37条,是这么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员,这些是指哪些?比如监护关系、寄养关系,还有你刚才所说的同居关系,也在这里面,还有一些其他关系。这些关系应该是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员,但是为什么我们不点这些人员,为什么把这条放到附则中,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这部法律是反家庭暴力法,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这部法律要管。但是家庭成员以外的这种行为,严格地说不叫家庭暴力,所以不是适用本法,是参照本法执行。二是为什么不把各种关系都点出来,大家都知道同居关系在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我们点出来以后,意味着这种关系是不是法律认可。法律具体适用的过程中,人民法院有司法解释,也是给以后人民法院判案案件做司法解释留下一定的空间。谢谢!”

  其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同居未婚伴侣之间的暴力行为也适用《反家庭暴力法》进行处理。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3月8日发布的《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周年十大典型案例》中案例二“张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案例十“刘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就是同居关系中的暴力。

  至于有些地区、有些执法机关存在的不严格执法、“和稀泥”等问题,又是另外一个问题了。他们也并不仅仅针对“家庭暴力”在“和稀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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