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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持刀捅死奔驰车主 ,警方通报系停车场管理纠纷引发,他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遇到类似情况该如何处理?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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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化人口密度的依据是从交通、单位面积的GDP等来考虑的。也就是人口密度与城市发展的经济关系。

但始终没有学术化考虑过人口密度对人行为的影响。甚至动辄以传统为例,说中国文化就是喜欢人多,热热闹闹的情况。

但是,城市支撑的产业,基本都是创新类产业,创造性工作总有一个时段,创新者需要足够的空间。以我自己为例,我做事的时候,一个人在房间,容不得别人打扰。

我们现在的城市压力,很多方面。

一方面是没有确定秩序所带来的心理压力。这方面讨论非常多了。

另一方面,是物理的,人口密度大造成的心理压力。这方面很多人,包括有关方面,也是没深刻意识到。

需要有人气,但是,人口密度要有一定的下限。特别是随着社会发展,个体对空间的要求会越来越高。

压力之下,彼此的情绪失控,次数多了,就会发生意外。

珍惜生命,远离人群。


user avatar   you-zhi-gong-zi-98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跟过几个上市公司大老板,接触过的大中小老板就更多了,大部分身家过亿。

我曾经见某总裁拍着桌子骂手下的研发负责人,那位平时位高权重,管着几百号下属的负责人头都不敢抬。

就在同一场会议上,这位拍桌子大骂高管的总裁,尽管脸色不好看,却没有指责ppt出错的小职员,从始至终他只冲高管发过火。

另一次饭局中,有位大佬对服务很不满意,觉得受到了怠慢,一定要投诉。

但当服务员进来,他并未对服务员发火,甚至是平心静气的向服务员表明需要见经理,最终平静的处理了这件事情。

我见过的老板们有奸诈狡猾的,有城府很深的,有脾气火爆的,有不露声色的……性格各种各样,行事风格不一。

但有一点同样,我能够见到他们责骂手下高管,从未见到他们当面欺压底层员工。

难道是资本家心善?

那当然不是。

实在是千金之子,坐不垂堂。

就连黑道大哥都知道,和另外的黑道大哥谈判安全的很,大家都有事业,谁没事打打杀杀呀。

反而遇到初中生混混最好躲着走,说不定多看一眼,捅你一刀没商量。

所以越是底层人,越是要给他尊重,一是因为底层人看重这个,二是底层人民没什么可失去的自然也没那么多顾忌。

反而看起来人模狗样的高管们,身家丰厚,瞻前顾后,随便欺负没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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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炼要点:妻子开车过快惹怒保安,丈夫下车理论身死。

从视频中丈夫被刺倒地之后,这位女性依旧在和凶手争吵,完全不顾及这种情况下再去激怒凶手会不会产生进一步的后果,就不难看出其行事作风了。

“只要撞不到人,减速是不必要的;底层保安不敢惹我,尊重也是不必要的;只要觉得有理,就一定要一吵到底,是否会引起他人过激反应,同样是不必要考虑的。”

确实豪横惯了。

可惜,世界上总有意外情况,横的遇到不要命的,就是这种结果。她再能哭啼再有道理再能言善辩,人死也不能复生,心疼死者三分钟——

娶妻不贤家祸多,老话不欺我,以上。


user avatar   lai-fei-50 网友的相关建议: 
      

又是一个人性的悲剧。

奉劝各位网友,不管你的工作是在编的还是临时的,有任何矛盾纠纷找对方领导解决,不要以为可以给中间办事人“穿小鞋”“陷害”一下,就能出气。

对方领导因为自己的地位,还有考虑到职业前景,不大可能跟你撕破脸。但是那些派来办事的员工,基本都是跑个腿送个材料,有的甚至连长期合同都没有。

这些人说不定明天就去下一家,对工作前景是没有太多期待的。

你搞这种人,脾气好的可能跟领导调个岗,晚上回家打几把游戏就算了。要是遇到一个睚眦必报,或者刚好遇到感情危机的,把你办了信不信?

我大学有个舍友毕业后去了一个房产评估公司,他跟我说过一件杀人案,死者是一个科长,被对口单位的新员工捅死的。

舍友因为工作关系经常和土地局(现在有地方改名为自然资源局)联系很多,那个科长见过几次,也只是点头之交。去年疫情爆发时很多窗口部门都采取轮流值班,就是每周只开两三天,办理特定的业务。凶手是不动产初新招聘进去的员工,干了半年不到。当时刚好轮到他值班,一些涉及土地的业务要送去土地局审批,刚好和那个科长对接。

好巧不巧的,那天是是另一个人和凶手去的,因为一些费用不动产和土地局协商不一致,双方就在办公室里讨论。凶手就站在旁边弄手机,那个科长就觉得凶手在拍他,于是回头找了不动产一个领导,大放厥词,意思是你找人来拍我就是要搞我。

领导应该找凶手谈了下话,但没有做出实际处理,本来就是子虚乌有的事情。

时间不到一周,凶手借口送件进到土地局里,手起刀落把科长砍得面目全非,后来失血过多死了。因为保安认识这个凶手,以为是正常的业务往来没多想。

当时砍人时没有人敢上前阻止,听说那个凶手身高1.8米,比科长高了一个头,血流了一办公室的。

平时一个很阳光很健谈的小伙,同事口碑都很不错。后来才知道他那段时间刚分手,小时候家里面也是动不动挨打,看似人很阳光,实际上很压抑。

我猜那天科长的“诬陷”戳到了凶手痛处所以落了个这种下场……

具体原因已经无法知晓了,舍友马上申请去了其他部门,说什么也不去和土地局对接了,再后来考了编制就离开公司。

反正那之后他跟我说留下了不可磨灭的阴影,以后见到办事人员大屁都不敢放……

还是那句话,千万别捡软柿子捏,小心成了炸弹。别做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草,与人为善不是一句空话。

哪怕真的想搞人,也不要冲着做人底线去,假如那科长视而不见,或者只是说工作态度不端正,也许就没那多事情了……

你也许可以横一百次,一千次,但是总有一天你会见到一个比你还横,还不要命的人,你有多少机会去赌?


user avatar   liu-kai-94-14-81 网友的相关建议: 
      

海恩法则指出: 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

换句话说,这个车主理论上有29次见血没有被捅死,300次拔刀以及1000次骂别人狗。

我觉得这死得不冤,也算是流弊了半辈子的风云人物了,下去以后可以和昆山龙哥把酒言欢,交流总结一下这轰轰烈烈的一生。


user avatar   xu-ze-qiu 网友的相关建议: 
      

底层??

看到这两个字,习以为常才可怕。我觉得这词比“negro”带着的侮辱性大多了。但事实上,所有的媒体非常习惯地把底层这两个字用在了方方面面。

很多有钱人嚣张跋扈惯了,但他们没有清醒地认识到,“嚣张跋扈”得建立在“雇佣关系”的前提下。很多穷人会害怕有钱人不假,但并不是穷人就“应当”怕有钱人。

甚至在很多地方,有钱人实际上是比穷人更弱势的,很多人在大城市待久了,被保护太好了,变成了一只肥壮的羊羔,却误以为自己成了特权阶层。

穷人的顾虑更少,每个人的人格都是平等的,虽然这世界上不乏喜欢跪舔的东西,比如围着王思聪叫爸爸之流,但一样有很多人的尊严,至少不会因为你开个豪车就可以随意践踏。


user avatar   gong-sun-gong-zi-13 网友的相关建议: 
      

评论区新视频出来了,有想法的可以顺着链接观摩。

先说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1.如果刀子是奔驰男从车里拿出来的,压着保安后被夺了刀反杀,那奔驰男死了一点都不值得惋惜,我甚至还想免费给保安大哥做无罪辩护。

2.如果刀子是奔驰男的,保安轻判可能性大,刀子是保安的,重判可能性大,等警方通报再具体分析。(未知全貌,不要刻意说刀是保安的)

3.娶老婆还是得娶贤惠、明事理的老婆,但依视频这女的表现,更像是矛盾冲突的导火线。

4.无论是富有还是贫穷,生命只有一条,尊重他人也是尊重自己,敬畏生命,敬畏法律。

5.有人看的是抖音上死者老婆哭泣的视频,也有人说自己看的是奔驰男压着保安的1分钟视频和死者老婆哭泣的视频,看到的视频不同,观点当然不同,相互体谅。

不是谁先拍个视频先剪个凄惨的音频,谁先发出来,谁就是占理

也不是谁先编辑好文案,谁先发新闻通稿,先夺人眼球,就是谁占的理多

更不是谁先丢了命,谁就可以站在法律高地上谴责对方,就可以把自己包装成弱势群体

大人,时代变了,不是这样算的,不是谁胡搅蛮缠谁就有理这。

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了,所有的一切,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而不是以新闻通稿为真相。

从现剪辑好的视频里,能够获取的信息极少。

只知道,奔驰男死了,其他很多重要的信息都不清楚,包括但不限于车是谁开的?冲突是怎么来的?谁先动的手?行凶的刀谁的?什么情况下捅人的?全程到底发生了什么?

知晓全文才能够做出科学理性的判断,仅凭借一个零碎的剪辑视频,只能够宣泄情绪,对案件处理没有任何用处,从这个剪辑的视频得到的事实也太过狭隘和片面,不具有可信度。

本案中,刀子是谁的?什么时候捅的?是最关键的信息。

现在还不知道这个刀是谁的,通报也没说刀是保安的,也没说是奔驰男的。

也不知道啥情况捅的,是自己一言不合主动捅的,还是被奔驰男压在地上在不法侵害进行中被动捅的?……案件的疑点还是有很多。

所以,还是得让新闻再溜一会,等等警方的通报,才能知道更多的细节,才能做出更多的判断,才不会冤枉人。

这个案件其实太简单了,找证据实在是太方便,不用担心会误伤哪一方。

因为案件就发生在商场口,商场停车场肯定附近有监控,奔驰车内肯定有行车记录仪,要把这些监控调出来,案件可以分析的明明白白,所以再等等警方的通报就行。

有媒体关注也是好事,将案件曝光在公众视野中,能够给双方一个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毕竟一方是开奔驰的大户,一方可以说是最底层的小兵,能够动用的社会关系本就不对等。

刀是谁的?谁报的案?谁先动手打人的?什么情况下捅人的?保安是否有自首情节?

这些因素对于案件的走向十分重要,可以说是决定性因素。

如果这刀是保安随身携带的。

可以是蓄意杀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危害公众安全……最少是无期徒刑,由于影响大,甚至会死刑(现在情况是,能不判死刑就不会判死刑,死刑可能性10%)。

如果这刀是乘客从车内拿出来,被保安夺过去反杀。

那可以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量刑空间上下限很大,没有主观杀人意愿,而且作案工具都不是自己的,轻判的可能性很大。

个人猜测,这刀是保安的可能性不大,这刀要是保安的,大冷天随身携带也不方便,要是放在保安亭回去取回来的,车子也早就走了。大概率是奔驰男从车内拿出来威胁保安,被保安反手夺过去反杀了。(主观臆想分析不作数)

所以,先别急着站队发泄情绪,靠主观臆想就盖棺定论,还是等等警方通报案情,才能判断是类似龙哥案,还是保安故意杀人案。

舆论一边倒可不好,所以我替保安说几句话,并不是说支持保安不支持死者,最终还是得以事实为依据。(狗头保命)

每个人看到的内容不一致,信息也一致,所以猜测点也不一致。很正常。

所以,等吧,等警方通报的事实出来以后再具体分析。


user avatar   fu-shi-kang-a-lei 网友的相关建议: 
      

开奔驰的是没吃透现在保安的工作性质和心理,所以才吃了无法挽回的大亏!千万别和保安较劲!

现在的保安,基本上没几个有正儿八经的合同,月工资超过5000的,都是凤毛麟角。那为什么,还有很多人愿意当保安?因为保安的活轻松,又是脑力劳动,大小也算个管理人员。

无论基层员工、中层管理、甚至是公司的高管,在门岗那一块区域,到了他管理的那一亩三分地,你必须要听他的。别以为现在的保安都很操蛋,那是他的工作性质决定的,要不然,他的工作就会混乱,没法开展。

再说保安的心理,保安的岗位,每天都会遇到形色各种的人,有些刺头,平时舒服惯了,遇到管他的人就会不爽,习惯性的会去挑战保安。这样一来,你一言我一语,极易引发言语冲突,除非有一个人服软,否则最后吃亏的,大概率一定不是保安。

为什么?我带过工厂的保安,干这一行的,最怕的是在工作岗位上,受窝囊气,这比扣他一天的工资,都会让他不爽。比如,在言语争执中,如果想让保安低头,几乎不可能,他宁愿脱了马夹辞职不干,反正工资没几个钱,他不会在乎这个工作,他要的就是工作中的尊严。

再比如,在越南某工厂,我一个同学是企业的高层中干,一天,他路过门岗,看到门口有垃圾。他命令保安把垃圾捡一下,也就是顺手的事,结果,那个保安鸟都不鸟他。他认为,捡垃圾不是他的岗位职责,应该让保洁来,人家脸一黑,根本没把你企业高层管理当回事。弄不好,遇到脾气爆的,还可能练你,哪个保安平时没练过几下,都有两把刷子,对一般人来讲,切磋起来,保安肯定占上风。

所以,光脚的不怕穿鞋的,以我的工作经验,千万别和保安较劲,保安有不文明执勤行为,记录下来,找他的上级领导投诉,这才是智者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


user avatar   yedongh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行凶的保安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死)罪呢?

从理论角度而言,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泾渭分明,有着非常明确的罪名区分标准。

通说认为,在犯罪客体方面,故意伤害(致死)罪虽然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其犯罪客体仍然是他人的健康权;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在犯罪客观方面,故意伤害(致死)罪的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犯罪主观方面,故意伤害(致死)罪的行为人对损害他人健康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但是对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却持反对的主观心理。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对他人死亡的结果持积极的追求态度(或漠视并放任结果发生)的态度。

然而,由于我国刑法分则对这两个罪名的规定相对简单,且在实践当中,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作为高危险性的暴力犯罪,作案情节相对复杂,故行为人在行凶时到底是持有侵损健康的主观还是剥夺生命的主观,有时难以辨别,导致公安、检察院、法院三家在案件定性上容易发生分歧。

以近期发生的广州市天河区保安杀人案为例。2021年11月14日凌晨,广州天河警方通报称,11月13日19时许,天河路一停车场出入口发生一起因停车场管理纠纷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伤者刘某(男,39岁)经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华某(男,39岁)已经被天河警方控制。据媒体报道,案发时,车主与妻子驾驶车辆进入停车场时,与驻守停车场的保安员发生口角,随后车主下车与保安员发生肢体冲突,保安员随后持刀将车主刺伤。

由于目前案件细节尚未进一步披露,我们没有办法脱离案件事实来讨论法律适用。基于不同的案件事实,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定性结果,因此我自己作出以下粗浅的推测和分析,保安员与车主的冲突中,几个关键的事实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定性。


一、案件起因及矛盾激化程度

案件的起因,即“因为什么而行凶”,往往能够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是“给点教训”还是“置于死地”,而矛盾激化的程度,也能够反映出行为人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积极程度。

譬如,在某案中,某甲与某乙发生口角,甲男因口角占下风而不忿,于是以“行为来增援语言的不足”,重重地攻击了某乙,但因下手没轻没重,致使某乙一击毙命。这个案件中,某甲和某乙仅因口角而引发矛盾,且矛盾激化并不深,因此有较大可能被定性为故意伤害致死。

二、凶器系随身携带还是在冲突发生之后中途折返岗亭获取:

在许多暴力犯罪案件中,是否随身携带凶器(尤其是锐器,如刀具)成了辨别“是否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标准。部分裁判者认为,随身携带或事先准备好凶器,可以反映其对结果的一种积极追求,因此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但是,这个标准在具体适用时也不应过于盲目。我认为这一标准应适用于预谋型暴力犯罪之中,而不适用于激情犯罪中。譬如在保安杀人事件中,保安员与车主在事发前并不认识,更谈不上存在先前矛盾,在这种情况下,保安员即便是随身携带刀具,难道就能认定其具有杀害车主的主观故意?我认为这种推断明显是武断且不合常理的。

三、施加伤害的力度及施害的部位

这一点相对比较好理解,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的伤害力度,以及被害人的受伤害部位,能够直接反映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积极追求死亡的结果。这一标准在许多暴力致死案件中都被裁判者所采用。

行为人对被害人所施害的部位,可以作为认定行为人犯罪主观的一个标准。人体部位既有要害部位,也有非要害部位,如果行为人在对被害人实施侵害时,其对被害人所侵害的身体部位是要害部位,那么行为人所具有的故意杀人犯罪主观就相对明显。

譬如,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何东故意杀人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7日晚,被告人何东与刁峰等人一起在南阳市宛城区嵩山路北段瑞金电脑科技店旁边的傅锦记羊肉馆吃饭喝酒。何东与刁峰离开傅锦记羊肉馆时在门前的人行道上发生口角,后二人相互厮打。厮打中何东掏出随身携带的刀,持刀朝刁峰的颈部、胸部等处扎击数刀,致刁峰受伤倒地,何东用自己手机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逃离现场,刁峰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在这个案件中,辩护律师提出了应当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观点。而法院认为,何东与刁峰发生口角后即相互厮打,何东持刀多次朝刁峰的上半身扎,扎伤刁峰的颈部、胸部等致命部位,致刁峰死亡,何东有致刁峰死亡的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辩护人称何东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四、施加伤害的工具

一般来说,无论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往往都会借助一定的工具来实现杀伤目的。司法实践当中,以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凶器上,可作为认定其犯罪性质的一个标准。

譬如,尖锐的刀具比一般的钝器有着更大的杀伤力,并在同等情况下,更有可能实现一击致死,因此行为人对尖锐刀具的使用,比使用钝器更容易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这里面体现的原理是:行为人明知或应知锐器被用作攻击他人时,极有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却仍然持器行凶,虽未必是“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对于可能发生的死亡结果至少是一种漠视和放任的态度,因此相比于使用钝器而言,更有可能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五、被害人若未当场死亡,行为人是否有继续行凶以追求死亡结果

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行为人对被害人行凶,但首次攻击没有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否有对被害人进行补充攻击,即我们常说的“补刀”,也是判别其主观故意是剥夺生命还是侵损健康的一个标准。

譬如: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杨玉开故意杀人案中,法院查明:被告人杨玉开从家中携带一把杀猪刀去往草原乡羊蓬村朱某附近,被告人杨玉开与被害人杨某1、王某1在朱某的龙洞冲附近相遇并发生纠纷,杨玉开遂用刀刺杀杨某1腹部一刀,杨某1跑开,王某1见状即大声呼救,杨玉开又用刀连刺王某1数刀,后杨玉开追上杨某1后又再次砍杀杨某1头颈部、胸部等部位,致被害人杨某1当场死亡。

在该案中,行为人杨玉开持刀对被害人行凶,在被害人已身中一刀的情形下,仍然持刀追击,攻击被害人头颈部、胸部等部位,最终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因此应当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结尾:

法律的适用是具有规律性的,因此对司法实践的研究有其价值。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适用法律的是人而不是公式或机器,因此必然会产生一些非规律性的现象,这种现象可能表现为“同案不同判”。如果我们仅仅将其认定为“司法的随意性”,则研究和探讨太过于浅尝辄止。

公安、检察院、法院、律师,各自的定位、角色分工不同,不同司法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个人背景、生活经历、司法经验、受教育程度、思想观念、法律素养存在差异,在证据采信、证明标准方面把握程度不同,因此对待同一案件事实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看法。这种对同一事实的不同解读,在对暴力犯罪案件的定性之中也会存在。

撰文完毕,我的内心却十分的感叹。在天环保安杀人事件中,法律角度的是非对错其实非常明了,可以说是几乎没有什么争议,网友们的争论多是基于道德层面,而法律人的争论多是基于证据及法律适用层面——只是,这些个“有争议”和“没争议”,其实从某种程度上而言,都是无意义的,因为死者已经失去了生命,这里面有再多的是非对错、再多的公序良俗、再多的礼义廉耻,都改变不了生命已经逝去的事实。

今晚在饭桌上跟朋友聊起此事,念及此前我所办过的几个案件,顿时又有些无中生有、无病呻吟的感慨。许多人犯罪,并不是因为天性为恶,而是因为藏于外表下的情绪无法疏导,触发了邪念,最后动摇了底线。所以到底是犯罪可怕,还是那些看似普通的情绪可怕?


本文同时刊于公众号“辩护人叶东杭”(lawyerdonghang)


user avatar   xi-zi-16-46 网友的相关建议: 
      

但看这个事件来讲是一个偶然事件,但扩大一下说它是个必然事件也不为过。

贫富差距越大,社会风气越败坏,这类恶性的偶然事件就会越多。你在事后再去批评奔驰车主过于嚣张,或是保安过于急躁,都是另一个层面的事情,对于减少这类恶性事件的发生于事无补

我说一句“保安”这个身份是咱们社会较为底层的工作,是没有歧义很客观的。

我们这个社会因为巨大的贫富差距,且富人发家的过程不光彩,以及发财后为富不仁的行为等原因。其实大部分处于社会底层的人心里是有怨气的,但是受限于法律道德,其实真正会这样暴起伤人的还是很少见。此外又受限于认知,很难去思考造成这一切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只能直观地看到一个个出现在自己面前活生生的富人。

既然没有钱,那多一点尊严就成了很多底层人士的需求,保安就是这样一个职业的代表。保安是一个每天直面很多人的工作,并且还要对这些人进行管理,遇到不服从管理的刺头是每日的常态。大部分时候保安是很难忍受别人不服从他的管理的,甚至有时为了这些争执丢掉这份工作也在所不辞,毕竟几千块的保安工作哪里没有呢?因为保安的收入本就处于社会底层,还经常受到保安队长和物业经理的苛责,如果还不能在这一点点小小的权力上实现自我价值,那真的很难找到一点生活上的存在感和意义了。

所以说会看到很多大佬在面对这些人群时,保安,保姆,司机等都很有礼貌,礼貌并不需要付出什么代价,却会让人很受用,我们老板每天都跟我打招呼,还知道我名字!

回到我的开头,贫富差距越大,社会风气越败坏,这类恶性的偶然事件就会越多。

极端的人越来越多,但不是因为他们本就想做一个极端的、可怕的杀人犯。而是眼看着别人越来越有钱,自己的前途一片灰暗,心中已经积攒了很多来自整个社会的恶意,而这个奔驰男,不过是恰好去点燃这个火药桶的人而已。


文中用了很多次社会底层,但并非我自诩高层人士,而是这个说法的确客观。我也无意为这个保安开脱,我只是表示他的犯罪行为并非单纯由于这对奔驰车主导致,如果你还纠结于我在为他辩解,那这个回答就当没看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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