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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湖南妹写遗书 5 年 4 次起诉离婚均被驳回,省高院回应称「想了很多办法,但是都没用」? 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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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案子我见过一些。极端的案件,当事人五六次起诉离婚,折腾近十年,法院也不判离。

某地有一对夫妻,妻子有重病经常住院,丈夫不愿意照顾于是起诉离婚。两人有一个儿子,但是没有成年,还在上学。这家经济条件也很差,亲戚也普遍贫困。

这个丈夫起诉离婚,起诉了五六次,法院都判不离。原因么,在判决书中是两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没看到他们有一个半大小子,走过了一二十年的风风雨雨。

但真实原因是,每次开庭,妻子的亲戚就来法院闹事,扬言如果法院敢判离婚,就把患病的妻子滞留法院,从此由法院给她养老送终。

他们的动机很好理解,如果法院判离婚,作为娘家人,就得负担起照顾重病患的责任和开销。而如果不判离,他们理论上没有这种义务和责任。

事实上,他们也是这么做的,每次开完庭,他们都把这个妻子留滞在法院。她还向法官喊话,如果法院判离,就在法院门口喝农药。法院不得不劝解妻子,还要组织人手给她送回家。

法院找当地的民政、司法部门、村社区给妻子和妻子的亲属做工作,但是没有用。一个重病患者,不仅需要钱,还需要人长期照顾。这两点难题不解决,大罗金仙来也不管用。

这事症结在哪里?有的人认为在当事人自身,有的认为警方不给力,还有的认为法官或法律有问题,法官怕被当事人报复。

这些回答没有抓住关键。起码大多数法官都不怕当事人报复。

关键在哪里?关键在于法官不敢判离婚。为什么不敢判离婚?

是法律没有给他这个权力吗?不是。法官当然有权判决当事人离婚。

法官不敢判离的原因在于,他承担不起当事人闹事的后果。我们的法官看着高高在上,其实他们只不过是体制的小螺丝,随时可以被抛弃。

如果他的案件当事人出了事,甭管这事跟他有没有直接关系。第一个被调查的,就是这个案子的承办法官。

一查有无贪污贿赂,如果没有,就再查实体有无不公,如果没有,再查办案程序有无问题,如果还没有,再查司法作风,即服务态度怎么样。

这一套结果归责的调查下来,几乎没有法官能扛得住。或多或少能挑出一点程序或者作风上的毛病。谁让法院的案件堆积如山,办案人手又少,在这种情况下,效率和公平就很难兼顾。

我曾经在办案的时候,被检察机关挑出来一个什么毛病呢?检察院给我堂而皇之地发了一个检察建议书,说我有一个案子没有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第一百二十五条 送达起诉状和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但是,老湿我敢说,全国99%的办案人员,做不到民诉法这一条的要求。原因很简单,一般案件从立案部门移送到审判部门,就耽误了一个礼拜。再加上前期积压的案件,能在法律规定的五天内把起诉状副本送出去才怪。

这样的程序瑕疵,比较常见。真要案子出了事,程序上或多或少能查出点这样的问题。但是这种程序性瑕疵,一般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而只要找到这些问题,那么纪律或者刑法的刀,就可以轻易落下了。而这些办案瑕疵+发生的极端后果,就是办案人员有罪的铁证。

君不见河北某地一个法官,因为当事人在法院门口自杀,被司法机关羁押了很久,虽然最终他被判决无罪,组织还了他一个清白。但是被羁押期间,他的青春,他的损失,又有谁来赔偿呢?

即使一个案子的当事人出了事,承办法官没有被查出任何问题,但是这个法官会被安排一项很重要的任务,那就是去化解这个矛盾或信访。

所谓办案人员是矛盾化解的第一责任人。像这种极端案件,当事人的矛盾是方方面面的因素造成的,长期的恩怨累积的,让一个除了能敲锤子外没有任何资源的书生法官,去做这种化解工作,简直就是强人所难。

在这种结果追责,和矛盾化解压力下,你觉得法官面对这种扬言作出极端事件的当事人,他的选择是判离呢,还是不判离?

判离,当事人真出了事,他的工作可能不保不说,还可能锒铛入狱。不判离,只不过当事人受苦,而他相对安全。

法官也是人,也会趋利避害。换做任何一个人,放在他的位置,可能做出的选择也差不多。

不改变追责模式,不改变法官的处境,下一次还是这个判法。有的回答说,只要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分居一年即可。我想说,这种想法太天真了。依法裁判和保住狗命之间,是个人都会选后者。

或许,这就是法院说的:想了很多办法,但是都没用。不从根本上改变问题,想再多办法都是白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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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人说什么判离婚后,怕被男方报复。

按这逻辑也别搞什么刑事诉讼了,也不要扫黑除恶了。

那些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哪个不比这么个泼皮无赖牛二厉害?

民事庭的法官胆小怕事,那你不会抽调刑事庭的法官来办案吗?


寻衅滋事罪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上网发个信息,都能按寻衅滋事罪办了,这种人就办不了?

无非是不想办,懒得办,反正打的不是自己,受害者无权无势,无力报复,就坑她当冤大头。


真要是不想用寻衅滋事罪来办

那么这个事是事实吗?

女子5年4次诉讼离婚遭驳回 死亡威胁的离婚法律也无奈?!

陈定华暴打威胁宁顺花及其家人,威胁报复法官,高速上拦截并砸烂宁顺花代理律师的车子。

如果是事实,那么这就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的车子我估计应该是十万块以上了,那够上得数额巨大了。判个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绝对没问题。

无非那些人不想办,把事情推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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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字率

明代:

明朝对社学的入学年龄规定:“民间幼童十五以下者。”即15岁以下的孩子都可参加,入学时也不需要考试,招生数额也没有限制,凡是愿意读书的,都可以来参加。

《明史·杨继宗传》中记载了这么一句话,即:“成化初,用王翱荐,擢嘉兴知府.......大兴社学,民间子弟八岁不就学者,罚其父兄。”

明代小说出版业繁荣,有大量的人购买这种休闲通俗读物。

传教士记载:利玛窦等合法传教士的著作,他们不约而同地记载道:他们惊讶地发现明国老百姓识字率很高(而那个时候他们使用二十多个拉丁字母的西班牙葡萄牙母国的识字率可能还不如用几千个汉字的大明),并且把识字率高的原因归功于两点:1.中国人特别注重文化教育2.中国各地方言差异大,要互相理解必须靠文字作为桥梁。

清当局:

第一,生员不得言事;

第二,不得立盟结社;

第三,不得刊刻文字。

第四,大兴文字狱

第五,篡改历史文献

第六,禁毁和篡改汉语著作

通过以上手段,经过两百年黑暗统治中国人识字率终于达到历史最低的 1% (清当局学部在1909年的统计,当时中国人的识字率不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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