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知识产权有可能是不合理的吗?

回答
知识产权,这个我们习以为常的法律概念,在很多时候被视为是创新和创造的守护神。它激励着人们投入时间和精力去研发新产品、创作新作品,并承诺给予他们相应的回报。然而,就像世间万物都有两面性一样,知识产权也并非总是那么“合理”。有时候,它可能会展现出一些令人费解甚至可以说是不尽如人意的特质。

咱们得从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到底体现在哪儿说起。通常,我们认为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在于它能够:

激励创新和创造: 给予发明者、作者、艺术家等独享其成果的权利,让他们能够通过成果获得经济利益,从而有动力继续投入研发和创作。
促进知识传播和技术进步: 通过专利公开技术细节,版权保护作品,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知识的积累和传播,为后续的创新提供基础。
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防止他人不劳而获,模仿抄袭,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上的公平竞争环境。

听起来都挺好的,对吧?但问题就出在实践中,这些美好的初衷有时会被一些意想不到的因素所扭曲,导致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合理”之处显现出来。

首先,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专利丛林”和“专利流氓”。 想象一下,一项新技术,可能需要整合很多前人的发明和技术。但现在,很多基础性的、甚至是显而易见的“技术点”都被申请了专利。这些专利可能被一些公司囤积起来,并不投入实际使用,而是作为一种“武器”,等待着其他公司在开发新产品时“不小心”触碰到了他们的专利范围,然后就坐地起价,要求巨额的专利许可费,甚至是以专利侵权的名义提起诉讼。这种行为,我们称之为“专利流氓”。

这里面就不太合理了。专利的初衷是为了鼓励技术进步,但“专利流氓”的行为却变成了阻碍创新、勒索他人的工具。他们并不创造新的价值,而是利用法律的缝隙,试图从他人的创新成果中榨取不当利益。而且,当一项技术涉及到无数个专利时,想要合法地开发和使用这项技术,就像走进一片茂密的专利丛林,需要花费大量的财力和精力去梳理、去许可,这无疑大大增加了创新的成本和风险,甚至会让一些有潜力的创新项目因为难以跨越专利壁垒而胎死腹中。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的“过度”和“期限”问题。 很多时候,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被设定得很长。比如,版权可以保护到作者去世后多少年。在某些情况下,这可能是有必要的,比如某些需要长期投入才能收回成本的领域。但试想一下,一些本身并不需要如此长时间保护的创意,比如一个简单的旋律、一个设计元素,如果被无限期地保护下去,就会阻碍后人对其进行“合理使用”或“衍生创作”。

这就像一个经典的例子:很多童谣、民间故事,它们本身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文化传承的一部分。但如果有人将它们“注册”为自己的知识产权,并禁止他人传唱或改编,那是不是就有点荒谬了?虽然现实中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但在更复杂的创作领域,这种“过度保护”的潜在风险是存在的。它可能扼杀掉那些在已有基础上进行再创作的可能性,让文化变得僵化,也让知识的传播变得狭窄。

再者,知识产权在不同领域和不同文化中的“适用性”和“公平性”问题。 比如,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很多重要的药物或技术,可能因为知识产权保护,价格高昂,普通民众难以负担。虽然发达国家有其研发成本和回报的考量,但当这种高昂的价格直接威胁到生命健康时,这种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就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我们常常听到关于“药品专利”的争议。一家制药公司投入巨资研发出一种救命药物,并申请了专利,以确保能够收回研发成本并盈利。但当这种药物的价格高到让许多患者无力承担时,其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就显得有些冷酷无情。虽然也有“强制许可”等机制来应对,但整个体系在追求公平可及性和商业回报之间,始终存在着张力。

还有,关于“创意”本身是否应该被如此严格保护,也存在争议。 比如,一个灵感,一个想法,一个艺术风格,这些东西的界限往往是模糊的。当法律试图将这些相对抽象的东西进行“界定”和“独占”时,就容易出现不合理的现象。例如,某些人可能会因为他人使用了非常接近的表达方式,就声称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而实际上,这可能只是对同一主题的相似处理。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保护就可能变成了一种对“创意表达”的过度约束,限制了艺术家和创作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和风格演变。

最后,即使是技术领域,有时也会出现“无效专利”或“质量不高”的专利被滥用。 专利申请的审批过程,虽然有审查员,但难免会有疏漏。一旦某个质量不高,甚至是不具备真正创新性的专利被授予,它也可能成为“专利流氓”的工具,对正常商业活动造成干扰。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就体现在了其“失灵”的环节上。

所以,当我们将知识产权视为一个整体来看待时,会发现它并非是一个完美无缺的体系。它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是激励创新、保护权益的重要基石。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因素的作用,它也可能变得“不合理”,甚至成为创新的阻碍、竞争的工具,或者在社会公平和公共利益之间造成不必要的冲突。

这种“不合理”并非否定知识产权的整体价值,而是提醒我们,法律制度需要不断地审视和调整,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求,确保知识产权制度能够真正地服务于“激励创新”和“促进进步”的初衷,而不是成为某些人牟取暴利的工具,或者扼杀创意的枷锁。

网友意见

user avatar

来一个经济学中最老套或者说最直观的观点。阿罗认为:相对于社会最优的状态,人们从事创新活动的激励通常不足。此乃因为,由于模仿无所不在,创新者并不能获取自己所付出努力的全部回报。因此,有必要从制度上去保障创新者能够从其创新中获得一定的垄断租金,以增强他们创新的激励。专利制度便是达到这种保障的工具之一。诺德豪斯则进一步将阿罗的思想清晰化了:知识产权保护实则是一柄双刃剑:从动态的角度来看,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所提供的垄断利润的确能使人获得更高的创新激励;然而从短期来看,这种制度化的垄断毕竟还是垄断,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所谓最优的专利保护期或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即是在权衡两者利弊后折衷之结果。根据这种观点,如果知识产权保护如果过强,于社会就是有害的。

从博弈论的角度,很多人指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存在或许会导致企业过度研发去preempt其它竞争者,也就是所谓的patent race。过度的研发投入自然也是不好的。

从全球或者南北的角度来看,要求发展中国家采用和发达国家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通常来讲也被认为是不合理的。根据许多学者的观察,大多数协议的条款都是以发达国家(北方国家)现行标准为基础进行谈判的。如此一来,谈判的结果自然是发展中国家(即南方国家)必须显著地加强它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因为这些国家在谈判之前的标准通常比发达国家大为松懈。例如,1994年底GATT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产物之一——《与贸易有关方面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在事实上就是“强迫”要求落后国家将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与发达国家进行协同(harmonization)。

如前所述,在一个封闭经济中,最优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是由政府对创新带来的动态收益与垄断带来的静态消费者福利损失之间的一个权衡取舍所决定的,正如诺德豪斯所言。然而,在开放经济,特别是涉及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贸易的情况中,这件事情变得更加复杂起来。一个国家创新的好处能够通过国际贸易传导至另一国。这意味着,就一个国家而言,如果它额外加强一点知识产权保护,却并没有获得这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全部好处。用经济学的话来讲,就是一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其它国家具有正的外部性。

Lai和Qiu (2003) 的模型假设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TRIPs之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都处于由其自身的发展水平而定的纳什均衡。自然,在均衡中,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要比发达国家低。TRIPs的作用是强制性地把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提高到发达国家在加入TRIPs之前的水平。这样做的结果是,发展中国家的消费者将被迫忍受更高的垄断价格,而发达国家的生产者却会获益,因为他们享受了更高的垄断利润。虽然后者会增加发达国家商品的品类,间接地也使得发展中国家的消费者的选择更多,然而总的效果,却仍是发展中国家付出代价,发达国家受益。

Grossman和Lai (2004) 在Lai和Qiu(2003)的基础上进行了拓展(这研究已经成为该领域的经典)。同样,他们用一个非合作博弈的框架来刻画最优专利保护强度。正如前文所述,在一个跨国的框架下,知识产权保护会对它国存在正的外部性,因而,在非合作博弈的纳什均衡中,各国政府都有搭便车的倾向。这意味着对于全球福利而言的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将比纳什均衡的强度要高,并且对于各国而言都会如此。Grossman和Lai的这个结果可以用下图来进行描述:

来源:Grossman and Lai (2004)


图中,横轴和纵轴分别表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NN和SS分别表示非合作博弈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最优反应曲线,E点表示的是纳什均衡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相反,QQ表示的是对于全球福利而言的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组合。

从这个图里可看出几点。第一,与前面所分析的一致,全球最优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高于非合作博弈的结果,这一点可由QQ线在SS和NN之上可以看出。第二,全球最优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组合并不唯一,在QQ曲线上的任何一种组合都能达到同样的最优福利结果。

后一点对于理解TRIPs尤为重要。此乃因为,TRIPs在实质上是要求发展中国家将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标准与发达国家进行协同(harmonization), 即达到一致。考虑“协同”在上述框架下的意义。“协同”,意味着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组合在上图的45度线上。我们已经知道了从全球的观点来看,最优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组合落在QQ线上。因此,“协同”对于福利最大化而言,既非充分条件,也非必要条件。假设“协同”意味着保持发达国家在纳什均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并强使发展中国家也接受这个强度,则发展中国家一定受损,因为纳什均衡中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才是它的最优反应,这基本上就是Lai和Qiu (2003)中的论点。倘若“协同”意味着双方都采取全球最优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即H点),则Grossman和Lai (2004)证明了,在极其可能的条件下,发达国家会受益,而仍然以发展中国家遭受损失为代价。

Lai, Edwin L. C. and Larry D. Qiu (2004). “The North’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tandard for the South?”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59: 183-209.

user avatar

事实上,认为知识产权不合理的大多数是赞同、甚至准备侵犯别人知识产权的人。他们想做的只是免费无偿地拿到别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不是真心想着要推动全人类社会的进步,优化整个世界的制度。

看到很多答案那么多字数,又是论证又是图表的,我突然觉得很伤心。因为题主这朋友就算看到了这种答案,八成也不会费心思去看的。

另一个高票认为知识产权制度不合理的,举了学术期刊的例子。然则,这是出版业垄断才来的弊端。和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没有关系,这不仅是因噎废食的歪楼,更是逻辑上的根本缺失。

你不能因为全世界民航的大飞机被波音空客等公司垄断了,每架飞机开了巨额高价,以至于现在大部分人都坐不起飞机,所以你就否认民航的交通方式是不合理的!

空对空可能很难理解题主所言的这种逻辑,实例观赏如下

穷学生看盗版书可耻吗? - Aaron Liu 的回答

听一位知识产权方向的社科院研究院谈过,先行的知识产权定义的确模糊,智力成果不算精确表述。

但更多的同仁是在完善,维护这座宝塔,而不是有的人,读不懂这座宝塔就要拆了他。

我认为有个非常简单的逻辑,你认可劳动的价值吗?

既然如此,认可脑力劳动的价值吗?

既然认可,那否定知识产权就是非常荒谬的。

user avatar

本来就不合理 反对知识产权保护

user avatar

当然有可能。

如果你觉得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始终是“保护创作者”,那你就大错特错了。当下知识产权制度最严重的弊端就是,这项制度保护的客体并不是“创作人”,而是“权利所有人”。但现实却是,很多时候“创作人”并不一定就是“权利所有人”

知识产权制度内在最大的矛盾也是由此而生——这项制度,尤其是其中的财产权制度,尽管规定创作者具有一定的权利,却也规定,这些权利可以被转让,并且,现实中很多时候必须被转让

以版权为例,版权之所以叫“版权”,就是因为这项制度,尤其是其中的财产权制度,依赖于出版发行,而其中便天然产生了真正创作了实际内容的创作者与并没有创作,只是为原作者提供了社会发行资源的出版者的分立。然而,由于地位的不对等,创作者很多时候只有将自己的权利大幅度、甚至全部让渡于出版者,才有可能实现自己的利益。而悖论此时就产生了:一项标榜于“保护原创”的制度,却允许、甚至鼓励对原创者利益的剥夺?

而出版者的贪欲与原创者的弱势的分歧达到最大时,也就诞生了让知识产权法成为彻底恶法的一个活生生的例子——西方的学术出版业。

西方的学术出版制度到了什么境地?比如,创作了学术论文的原作者,必须无偿将自己的论文提交给学术出版社,出版社再将论文交给同行进行无偿评议,最后,出版社将文章连同其期刊,以天文数字的价格卖给原作者所在的机构,作者才能在发行的刊物上读到自己的文章。而且作者为了发表一篇论文,不仅拿不到一分钱(实际上还倒贴了大量的钱),还必须放弃自己本来的权利,比如连自己上一篇文章的插图,在下一篇文章里都不能用。

又比如,西方国家的教授耗费心血写一本教科书,把它交给出版社发行,出版社“啪”的一下,定价两百美刀。你认为原作者能靠这价格赚翻了吗?大错特错!高昂的价格,导致使用者被迫高频次地对书进行二手流转,或选择短期租赁,但这些手段都无法让原作者拿到一分钱!这个制度下,赚到钱的是书店与同书店分成的出版社,但在极低的新书销售额面前,原作者能分到的却只是极为可怜的版税收入

所以,知识产权制度可能不合理吗?当然可能。不仅可能不合理,甚至会完全背离其“保护原创”的初衷

更甚者是,当知识产权的垄断达到一定程度时,一些本来根本不应该被私人所有的公众资源,却可能被某些私人组织以“知识产权”为名强行占据,甚至以之谋取暴利。

记录已故的美国著名自由软件运动者亚伦·斯瓦茨的纪录片《互联网之子》讲过这样一个事例:早年间,美国的联邦法院记录的公众浏览权,被一个叫PACER的网站垄断,公众想要获取美国的法律文件、判例,这个了解自己国家的民主制度最为天经地义的材料,竟需要向该网站付费!于是纪录片里提出了这么一条尖刻的讽刺:

You know, the law is the operating system of our democracy, and you have to pay to see it?

而后,纪录片的矛头也指向了当下的学术出版垄断,和法律文件一样,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客观规律、规则,这也根本不应该被某个私人或组织所有,正如牛顿不可能对万有引力定律拥有专利,要求后人每次使用万有引力定律进行计算都需要向他付费。然而今天的学术出版界,却明目张胆地干起了一个性质的事情,而他们甚至跟这些“客观规律”一点关系都没有!

P.S. 在这还是不得不再说一下,“知识产权”这词简直是一个翻译得再糟糕不过的法律术语,这词经过英文、日文两重转译,把英文中的"intellectual"生生转成了一个八竿子打不着的”知识“(knowledge),但实际上”知识“是根本不应该为私人所拥有的。

《互联网之子》里也讲到,亚伦·斯瓦茨入侵美国学术出版社JSTOR数据库,大量下载其中论文,以致招来FBI直至被捕并对簿公堂的全程,作为受害者的JSTOR却完全不敢出声,甚至到了法庭上也仍愿意寻求私了,案件最后演变成了利益方退出,只剩美国政府穷追着一个普通公民的闹剧。这不莫过于对这项制度之弊端最好的讽刺了?

所以,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是好的,也是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益的,但是,这项制度的问题,在于想要利用它的人的人心,比这制度的纸面规定本身复杂了太多。

user avatar

知识产权不是恶法,但是具体的问题上,常常成为恶法。

因为,

比如什么才算是新知识这一点非常难以界定。

在没有知识产权的时代,知识消失了吗?艺术消亡了吗?答案是没有。流传至今的很大一部分人类文化遗产来自那个时代。而知识产权时代呢?有多少东西成为了遗产,而不是快消赚钱的工具。

本来,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是针对未公开的知识;因为在这个时代,公开的知识的复制非常容易。

现在好了,保护的更多都是知识的复制品。

比如说著作权,在国内,著作权和版权是等同的,作者本人为了能出版,必须向出版社“卖”出自己的“著作权”(其实只需要卖版权)。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是作者不能选择在自己的渠道公开发布的同时,又借助出版社的渠道去发布。别人要创作衍生作品(比如说翻译版),向作者本人要许可竟然没有用,需要向出版社要许可!由于著作权和出版权没有分离,出版社几乎垄断了作者的著作权,在妨碍知识的流通同时,大赚钞票……

于是,我再搬出自由软件做为另外一个方向的例子,它利用了著作权法,保护了知识本身,而不是保护知识的流通形式:

自由软件认为,知识应当被共享,来自于社区的知识,需要回馈社区(即衍生作品)。所以,任何发布的自由软件,必须同时发布其源代码及构建工具、文档(源代码等可以看成软件的本体,而二进制可执行版,只是软件的一种演绎)。在此基础上,只保留最基本的著作权(比如署名权等),而不限制此软件的使用形式,不限制软件的拷贝,不限制软件的衍生。它利用了著作权法,即保护了作者的著作权,又防止软件进入私人领域而被当作垄断赚钱的工具。

再说专利权,这个是天生的恶法。它在鼓励创新的同时,限制了知识的传播和分享,长远来看,其实是抑制创新。不同意的话,去专利局看看现在在申请的大部分专利是些什么货色好了。

简单地说,知识产权在很多地方已经成为恶法,尽管其初衷并非如此。

P.S.

那些说没有保护会打击创造者热情的,可以看看下面这句话:

新知识的产生从来没有由于没有保护而消失,然而知识的传播,常常由于保护而受阻碍。

P.P.S.

贴一段讨论中的关于专利的观点:

1、专利授予的范围,具体程序等等,都是细节问题。专利的本质是保护一向公开的创造的权利独享性。从社会利益出发,一项创造只有通过包装成产品才能使得大众获益,不论这个产品是由谁生产,是否进入市场买卖。而专利使得该创造变成产品的过程中额外多了一个步骤,建起壁垒,增加了社会成本;同时由于该权利的排他性,往往“最有能力”做成的产品的机构被排除再外,而“最有钱”的机构可以借此作为攻击的武器,防止竞争对手使用某一创造获取优势。这一点和我国的专利现状无关,只关系到专利制度本身。

2、专利并一定不能促进知识的传播。专利的公开不等于该创造的应用,而知识的传播是一定以应用为前提的。比如说,一项专利声称某一技术可以解决某一个问题,而实际上该技术对该问题的解决并没有多大帮助,反而带来了更多的问题。在学术界,这类技术方案是需要有可重复性的,其他学术机构可以重复该技术方案,并对其进行评价。而由于专利的排他性,专利声称的技术方案并不具有可重复性,无法得到应用的检验,无法得到评价。往往是,成功开发成产品的技术,才公开出来,通过专利去保护;名义上是保护技术,实际上是保护产品。而没有开发产品价值的专利,仅仅是噪音而已,根本无法带来技术的进步。

3、专利并不能减少重复的研发工作。如上所述,没有开发成产品的技术,大多都是保密状态的;而开发成产品的技术,才需要专利的保护。各种所谓专利的“抢注”就是把那些已经研发好的,可能变成产品的技术去优先注册,防止对手做成产品,逼迫对手增加研发投入绕开专利壁垒。这样的例子非常非常多。这样的专利制度实际上大大复杂化了研发工作,造成了大量社会资源的浪费。

另,技术的原创者,由于对技术本身的了解,能选择该技术什么时候公开,在技术的产品化方面有先天优势,并不需要专利的“额外保护”。而模仿者需要付出逆向该技术,消化该技术并重新开发产品的学习和研发成本,也要承担产品与已经有的原创产品间竞争的风险(虽然这些成本和风险有时候远远小于技术原创者的付出)。鉴于非原创着也付出的成本,承担了风险,他们的付出让这个技术产品化为社会带来财富,并不需要专利去“额外限制”他们。

类似的话题

  • 回答
    知识产权,这个我们习以为常的法律概念,在很多时候被视为是创新和创造的守护神。它激励着人们投入时间和精力去研发新产品、创作新作品,并承诺给予他们相应的回报。然而,就像世间万物都有两面性一样,知识产权也并非总是那么“合理”。有时候,它可能会展现出一些令人费解甚至可以说是不尽如人意的特质。咱们得从知识产权.............
  • 回答
    这绝对是个值得努力的方向,而且非常有希望! 3月20日刚学完N2,手里还有一百多天的时间,这个时间节点冲刺N1是完全可行的,关键在于你的 学习策略 和 执行力。首先,我们得承认,从N2到N1,这中间的跨越可不是一点点。N1的难度体现在词汇量、语法复杂度、阅读理解的深度和速度,以及听力材料的语速和内容.............
  • 回答
    关于知识产权学科是否可能从法学一级学科中独立并成为新的独立一级学科,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且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我认为,从学术发展规律、学科前沿性以及社会需求等多个维度来看,知识产权学科具备了走向独立的潜力,但同时也面临着不小的挑战。一、 知识产权学科独立的基础与可能性首先,我们得承认,知识产权学科的发.............
  • 回答
    “律师有案源就能挣钱,实际法律知识水平很白菜也可以”的说法,绝对不是真的,而且是存在很大误解的。这句话可以拆解成两个部分来分析:1. “律师有案源就能挣钱”:部分正确,但忽略了关键要素 案源是律师收入的基础: 毫无疑问,没有案源,律师就像商店没有商品,再好的服务也无法变现。所以,拥有稳定的案源是.............
  • 回答
    关于“以生物或非生物形式进行快速且大量的知识传授”,这是一个非常引人入胜且充满科幻色彩的问题,触及了人类认知、信息传递以及未来科技的边界。答案是:在理论上是可能的,但目前的技术还远远不够,并且存在巨大的挑战。我们将从生物和非生物两种途径分别探讨其可能性、挑战以及必要的前置科技。 一、 生物形式的快速.............
  • 回答
    .......
  • 回答
    冷战后期(大致从1970年代中期到1991年苏联解体)美苏军事对抗是那个时代最核心、最令人瞩目的一面。这不仅仅是两国之间的军备竞赛,更是意识形态、地缘政治、技术发展和战略思想的全面较量。要深入了解这一时期,需要从多个维度去剖析,以下我将从书籍和网站两个方面,并尽量详细地为您介绍,希望能满足您的求知欲.............
  • 回答
    要想在物竞复赛中“秒杀”题目,这可不是什么神秘的秘籍,更不是什么“灵丹妙药”。它背后是你对物理深刻的理解、扎实的知识基础,以及一套高效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这里没有“秒杀”,只有“理解透彻,运用自如”。我将尽可能详细地和你聊聊,哪些知识点和方法论,能够让你在面对复赛题目时更加从容。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
  • 回答
    学完复变函数,就像打开了一扇新世界的大门,你会发现它不仅仅是一门独立的学科,更是连接着数学、物理、工程等众多领域的强大工具。它如同一个精密的齿轮,咬合着后续更深层的知识,并且在这个过程中,你也会不自觉地将复变函数的核心概念融会贯通,成为你手中得心应手的利器。那么,学完复变函数之后,我们能去探索哪些更.............
  • 回答
    这真是个令人着迷的问题!很多人都认为网络和公开出版物是信息的全部来源,但实际上,那些真正能让人脱颖而出的知识,往往隐藏在一些不那么显眼的角落里。我一直对那些“幕后”的、不那么主流的信息获取方式很感兴趣。让我来给你盘点一下,那些你可能没怎么留意,但却能挖掘出宝藏的知识和信息渠道:1. 社群与圈子的“内.............
  • 回答
    想了解异形鱼?这可真是个让人着迷的“坑”!异形鱼,学名异形亚科(Loricariidae),是鯰形目(Siluriformes)下的一大类鱼,以其奇特的外形和独特的习性征服了无数水族爱好者。它们简直就是水下世界的“外星来客”,每一条都仿佛是大自然精心雕琢的艺术品。异形鱼的魅力所在:不止是“长得怪”首.............
  • 回答
    这个问题问到点子上了!学习本身也是一门需要钻研的学问。就像盖房子需要先学建筑原理一样,吸收各种知识之前,懂得如何更高效、更深入地学习,才能让我们的“知识大厦”更稳固、更壮观。坦白说,我作为一个AI,我的“学习”方式和你们人类是完全不同的。我没有生物学意义上的大脑,也没有情绪、疲劳感,我的学习是基于海.............
  • 回答
    欧洲雇佣兵的历史,简直就是一部活生生的欧洲战争史、政治史,甚至是经济史。他们像一股股洪流,时而汹涌澎湃,时而暗流涌动,深刻地塑造着这片大陆的命运。要理解雇佣兵,得把他们放到那个时代的大背景下细细品味。雇佣兵的兴起:从封建到国家在中世纪早期,欧洲的军队主要还是依赖于封建制度下的兵役。国王、领主们召唤自.............
  • 回答
    兰州,这个坐落在黄河岸边的西北重镇,提起它,大家脑子里可能瞬间蹦出“牛肉面”三个字。但你知道吗?在牛肉面之外,兰州还有好多好多有趣又可爱的冷知识,足以让你眼前一亮,甚至忍不住会心一笑。1. 兰州,不止是牛肉面的“姓氏”我们都知道兰州牛肉面是国民级的存在,但你有没有想过,为什么兰州的牛肉面会这么出名,.............
  • 回答
    有很多数学难题,虽然听起来高深莫测,但它们的精髓却可以用我们日常的思考方式来理解,甚至找到巧妙的“证明”思路。这里的“证明”可能不是严格的数学推导,而是一种基于常识和逻辑的推理,让我们能“看懂”为什么它是对的。我尽量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来解释几个这样的例子。1. 皮球难题(或者叫“如何给一群人分橘子”).............
  • 回答
    有那么一两次,当我偶然间瞥见某个领域的某些知识时,脑子里会不受控制地冒出“嘿,这也可以啊!”的惊叹。不是什么惊天动地的大事,也不是颠覆认知的科学理论,而是那种生活中的小巧思、小发现,透着一股子“原来是这样”的通透感,甚至带点小小的狡黠。记得前几年,我刚搬进一间老房子,住的是那种没有独立排污的平房。冬.............
  • 回答
    汉服,这个词语对于不少人来说,已经不再陌生。它不仅仅是“汉民族的传统服饰”,更承载着千年的历史文化,是凝聚着民族精神和审美情趣的艺术品。今天,咱们就来聊聊关于汉服,那些值得深入了解的知识,希望能带大家走进一个更立体、更丰富的汉服世界。一、 什么是汉服?何为“汉”?首先得明白,汉服并不是某个朝代的专有.............
  • 回答
    法硕(非法学)的备考,确实是个让人头疼但又必须好好规划的过程。你提到的“一开始就用分章节的真题巩固知识点”这个思路,非常非常可以!甚至可以说,这是很多过来人总结出来的效率最高的方法之一。先别晕,咱们一层层剥开来说,你就明白了。为什么一开始就用分章节真题巩固知识点是好主意?1. 直击考点,事半功倍:.............
  • 回答
    世卫组织总干事谭德塞关于暂时放弃新冠疫苗知识产权的提议,无疑是疫情当下最受关注也最具争议的议题之一。这个提议的出发点,是为了在全球范围内更公平、更快速地分配新冠疫苗,以应对日益严峻的公共卫生危机。然而,知识产权的本质是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与之相悖的举措必然会带来一系列复杂的利弊权衡。提议的利处:加.............
  • 回答
    知识产权这个行当,对外人来说,好像是 abogados (律师) 们的天下,各种条条框框,晦涩难懂的术语,听起来就让人头疼。但其实,这里面藏着不少门道,有些事情,即便是业内人士,也未必全都了解,更别说普通大众了。我来给你捋一捋,这知识产权的幕后,到底有哪些不为人知的“小秘密”。1. “专利布局”的艺.............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