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凶手”,什么叫“应有的惩罚”?看得我恶心的很呐,tui,tui,tui
法理上流浪猫属于被抛弃的无主财产,适用先占原则,这位兄弟的行为我觉得可以解释为通过先占取得流浪猫的所有权,随后行使自己的所有权中的处分权对猫咪进行处分。按道理,除了这位大兄弟以外的其他人都负有尊重大兄弟按照其意愿处分他自己财产的义务。讲人话大概就是我把我自己的东西破坏了,关你啥事?!
如果一定要考虑到对社会的影响,比如影响了民众朴素的情感这类侵犯社会利益类的法益的话,难道不应该先溯本追源,找到丢弃流浪猫的始作俑者,让这位贵物承担一系列的流浪猫的治理成本以及消除潜在的传播疾病,抓伤他人等等的危险吗!
最后一句,与其说:如果不爱,请别伤害。不如说:即使不爱,请别抛弃。
我觉得吧,为了避免此类不幸事故的发生,同济的同学是不是可以行动起来,让校园里不再出现流浪猫,自然就不会有人投毒了。
同济是同济人的同济,不是毒猫人的同济,但更不是道德卫士的同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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