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法律工具论」这种观点?

回答
“法律工具论”这个说法,其实挺有意思的,它提供了一个看待法律的视角,把法律比作一把刀,一把锤子,一个什么工具箱里的东西。说白了,就是认为法律这东西,它的核心价值在于它的“用处”,在于它能不能解决问题,能不能达到某种目的。

打个比方,如果一个社会想减少犯罪,那它就会去制定法律,比如说“偷窃要判刑”,这就是一个工具。这个工具的目标是遏制偷窃行为。如果偷窃少了,那法律这个工具就“好用”。反之,如果偷窃行为依旧泛滥,那这条法律就可能被认为“不好用”,或者需要被修正,或者干脆被废弃,换一个“更有效的工具”。

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工具论”强调的是法律的实用性和功能性。它更关注法律的结果,而非法律本身的美德或者其内在的逻辑是否完美。一个法律的好坏,不在于它有多么高深莫测的理论支撑,有多么复杂的术语,而在于它能否在实践中实现预期的社会效果。

具体来说,法律工具论可以体现在几个方面:

目的性: 法律是为了实现某种社会目标而存在的。这些目标可以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公民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等等。工具论认为,法律是达成这些目标的手段。
有效性: 一个好的法律工具必须是有效的。它能否被有效执行?能否产生预期的行为改变?能否解决实际问题?如果一条法律规定得再“漂亮”,但执行起来困难重重,或者根本无法达到目的,那么在工具论者看来,这条法律的价值就很值得怀疑。
适应性: 社会在不断变化,问题也在不断出现。法律作为工具也需要与时俱进。如果一套法律体系僵化不变,无法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挑战,那么它就不是一个好用的工具,需要被调整、更新甚至淘汰。
效益分析: 某种程度上,工具论也涉及到一种“成本效益”的考量。制定和执行一项法律需要付出资源(人力、财力、时间等)。一个好的法律工具,应该能在投入产出比上表现出色,用相对较小的代价换取较大的社会效益。

那么,如何看待这种观点呢?

首先,它有着非常现实的合理性。 法律毕竟是社会运行的规范,它不能仅仅是抽象的哲学思辨,最终还是要落到实处,解决实际问题。试想一下,如果法律规定了保护环境,但环境污染依然严重,那这条法律的意义何在?从这个角度看,法律工具论提醒我们,不能只沉溺于法律的“形式美”,而忽视了它“内在的生命力”。关注法律的实际效果,是推动法治进步、解决社会问题的必要条件。

然而,仅仅从工具性的角度来衡量法律,也可能存在一些弊端和局限性:

可能导致“机会主义”或“目的决定手段”的风险: 如果过于强调“工具”的属性,可能会让人为了达到某个“好”的目的,而不择手段地去“使用”法律,甚至扭曲法律的本意,或者为了某个短期利益,而牺牲了法律的长远稳定性和公平正义原则。比如,为了快速经济发展,就可能忽视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为了“维稳”,而过度限制公民的自由。
忽略了法律的内在价值和道德基础: 法律不仅仅是解决问题的“工具”,它也承载着一套关于公平、正义、人权、尊严的价值理念。一部“好”的法律,除了有效之外,也应该符合基本的道德良知,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如果一部法律能非常有效地压制异见,但也可能因此而侵犯了言论自由,那它即使“有效”,也未必是公正的。工具论在强调“有效”时,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对法律“公正性”和“道德性”的深入思考。
可能导致法律的“碎片化”和不稳定: 如果法律的评价标准仅仅是它的短期有效性,那么立法者可能会为了回应某个突发事件或社会热点,而仓促推出一些“临时性”的法律,而缺乏长远的规划和系统性的考量。这样一来,法律体系就可能变得支离破碎,缺乏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反而不利于社会的长远发展。
“目的”本身的合理性需要审视: 工具论默认了我们所设定的“目的”本身是正当的、合理的。但如何界定“正当的目的”?谁来决定?如果有人提出的“目的”是剥削他人,那么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而制定的法律,在工具论下似乎也具有“工具性”。这就需要我们跳出工具论本身,去审视所追求的社会目标是否符合普世价值和基本人权。

所以,更全面地来看,我们可以把“法律工具论”视为理解法律的一个重要视角,但不是唯一视角。 法律既是工具,也是价值的载体,是社会道德和正义理念的体现。一个健康的法治社会,需要的是既能有效解决问题,又能体现公平正义、尊重人权的法律体系。

可以说,我们既需要那些“用起来顺手”的法律,也需要那些“看起来就能让人心生敬意”的法律。前者关注法律的操作性,后者关注法律的理念性。理想的状态是,这两者能够有机结合,法律既是解决问题的利器,也是引领社会朝着更公正、更文明方向发展的灯塔。

因此,看待“法律工具论”,更像是在一个辩证的过程中,承认它的重要性,同时也要警惕它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并努力在“工具的有效性”和“价值的坚守”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我们追求的不是“最有效的法律”,而是“最公正且有效”的法律。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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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作为一个认为天下无不亡之国,世间无完美之制,古今无乌托之邦的药丸党,肯定是这么看的啊。

这里,我给一个来自于西方现代社会科学,非阶级视角的“法律工具论”:

法律,无非是社会复杂化的一种体现,一种社会复杂化的投资方向而已而已。当复杂化投资收益严重边际递减,社会无法承受这种复杂化成本时,无论用什么实现这种复杂化,都无法阻止复杂化的崩溃。

注意下图第五条:向政权合法性投资,同样存在边际收益递减。




这就是为什么文官政治必三冗丛生,武人政治必干戈四起,贵族政治必阶级固化,家族政治必萧墙祸起,民主政治必民粹横行,强人政治必万马齐喑。

无论是什么“治”,人治也好,法治也好,水治也好,刀制也好。说白了,不过是是做一天和尚敲一天钟,能混过去一天算一天罢了。。。。

由于受到这些西方后现代思想的影响,虽说我卷一118分,但我并不信什么法治。

不要以为西方视角就看不出治乱循环,现代西方对周期律的论述之周密,可以把一个笃信民主自由法制的人生生掰成药丸党。


最后推荐几本书吧:《复杂社会的崩溃》,《极简进步史》,《裸猿》,《人类动物园》,《亲密行为》,《第三种黑猩猩》,《枪炮、病菌与钢铁》,《崩溃:社会如何选择兴亡成败》,《昨日之前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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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夜加班飞快答一下。

1. 法律是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工具,这个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观下对于法律的一个比较简化的表述(尽管不算太完整)。即使不相信马克思主义或者不相信阶级分析的方法,也需要承认这个思路本身是有理论价值的,起码可以说是反映了法律的某一个侧面,即一部具体法律可能体现的是某一个特定群体的利益和意志,而不是理想化的把所有法律都理解为公共利益或者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

2,法律的本质是什么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所有认为“法律是什么”存在唯一答案的人都严重低估了这个问题。

3. 除了把法律说成是工具,还有把法律说成是“主权者的命令”(奥斯丁),“法官的审判结果/对法官审判结果的预测”(格雷),“某种承认规则确定的规则体系”(哈特),“有权机关通过特定程序制定的规则”(教科书常见的表述)等等。这些定义看上去都是很简单粗暴,而且无法让人产生信仰之情的。所以重点在于了解每一个定义为什么被提出来,这个理论说明了哪些问题,同时存在哪些缺陷;而不在于我直观上喜欢或者不喜欢某一种定义。在这一点上,题主的反思精神比之前好多充满自信的答案还要强一些。事实上,也只有在搞清楚每一种理论在说什么,为什么这么说之后,才可以对不同理论做比较,或者从不同理论中选择自己赞同或者反对的那一种。

进言之,近现代法律理论中,主流理论对法律的定义更接近于上面列举的这些从形式角度作出的定义,大多数理论认为法律和道德是分离的,极少有理论坚持主张法律应当被信仰(伯尔曼都不这么认为),且据我所知没有重要的理论认为法律本身是形而上意义上的“目的”。

4. “对法律的信仰从何谈起”是一个无解的问题。因为前文提及近现代法律的主流理论是从恐惧和趋利避害的角度解释为什么要遵守法律的,而且近现代法律只要求公民在外观上遵守法律,并不要求公民在内心信服法律,更不要求公民信仰法律。当然,仍然有一些理论家(比如伯尔曼)认为,这种主流观点是存在缺陷的、贫瘠的、或者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并尝试从不同角度突围(比如伯尔曼强调近代法律体系与基督教传统)。但是问题在于,把法律说成是工具或者形式上的规则,在理论上更容易完成论证,而要给法律寻找一个更加丰满的理论基础太难了。

这里澄清一句,法律必须被信仰是伯尔曼提出来的,因为伯尔曼认为近代法律深受基督教传统的影响,并且可以通过挖掘基督教传统克服法律的一些现代性问题。简单来说,这句话是有非常严格语境的,而且信仰特指基督教。而对于大多数人中国人来说,根本不存在宗教的积累,也无从了解“信仰”这个词意味着什么,你这是起什么哄啊。忍不住多吐槽一句,没有特定的交易、特定宗教仪式、没有特定宗教场所,没有特定的神职人员,你倒是来告诉什么叫“信仰”法律?

最后,再说一遍“什么是法律”“为什么要遵守法律”都是好问题,这些问题吸引过无数的哲学思考。希望这些问题能够成为进一步学习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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