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讨债公司的老板,割乳头,针刺生殖器,炙烧、盐腌伤口……
13年把人打成重伤判3缓3,缓刑期间以讨债为名纠集二三十人将人打伤,却未被撤销缓刑,第二次聚众打人终于被人打了,打他的人被网上追逃,依旧未撤销缓刑。
15年缓刑期间在家里埋伏,四砍五,把对方一人砍死,两人重伤,两人轻伤,警方却以“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为由仅仅监视居住,第二年又以事实不清为由做出不予批捕决定,取保候审。
直至两年后才在判决前入监。
就这,还只是防卫过当。
人满足不?不满足,还要知乎上,微博上,新浪网易等网站上断章取义发文洗地,试图以舆论动摇司法……
只能说这位宋某在烟台混的不是一般好,能人背后果然有能人。
我们这扫黑除恶扫的大哥们一个个缩卵憋头,外头欠账千百万都不敢去要;一个涉黑别墅法拍七八个人竞标百次,一点都不避嫌……这位在烟台还能横着走,可以。
萝卜都不挖,更别说带出泥了。
一在校学生见义勇为就因为把人打伤了便被批捕。这位重伤能缓刑,缓刑期间还能打伤一个,砍死一个,重伤两个,轻伤两个,碰他的人网上追逃,他自个却因“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不予批捕。
你以为你咬文嚼字维护的是法制尊严,实际上法制在这种人手里就是对付你的狼狗!
黑道勾结白道一起弄你,你还在跟人讲法律!
再给你们贴个天涯上当初被砍人实名举报的帖子。
有个吊用。
麻烦标题党看看事情经过。
一行人在烧烤摊吃饭、喝酒时,接到宋立英电话‘你不是来找我么?我现在在家,你来吧’。
在此后的诉讼环节,检方提出,当张某惠到宋立英家敲门时,被告人宋立英、王晓波“应当能意识到双方见面后会发生冲突”,但仍将门打开,具有殴斗的故意。
是受害人先叫嚣让行凶者到家里来的。‘你不是来找我么?我现在在家,你来吧’然后准备好凶器直接开门把人放进来了。最后把对方砍成一死三伤。
从判决来看,法院也认为面对入室行凶者,受害人有防卫的权利。不然一死三伤不可能只判七年。但是你把让人家叫来,准备好武器,主动开门这个性质恐怕跟龙哥那个不一样。
回答之前,把烟台中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给看了看。
个人意见,连防卫过当都不应该认定。考虑到一审是在2017年12月19日做出的,而案号又是(2016)鲁0602刑初452号,这个案子一审时间之长远超一般案件。又查了一下当年著名的于欢案的时间跨度,恰恰好也是在此期间,可以说,这个案子多多少少受到了于欢案的影响,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上过于宽松了。
烟台中院的驳回申诉书确定的事实如下:案发当晚,王晓波得知于锋要找人“收拾你”,并看见张彦惠等人在你家门口,便告知你做好准备,当晚为避免车辆可能被张彦惠等人砸毁,造成财产损失,你与王晓波事先将车辆藏匿。之后你与张彦惠多次通过电话吵骂,矛盾不断升级,为此你留下了王晓波作帮手,准备了作案工具砍刀与匕首,作好了充分的防御准备。在此情况下,你明知家中有老人、妇女和儿童,仍主动打开你所住楼房的单元门和房门,让张彦惠等人进入你家中,目的就是为了“占理”。王晓波曾在侦查阶段供述“我们当时以为小黑(张彦惠)他们还是之前的那3个人,我们两个不会吃亏,即使打起来我们也能应付,没想到他们一下进来了6、7个人。”“别人都找到家门口了,怎么样都得面对,你越躲别人越欺负你,况且我们感觉在家里应该安全,就算动起手来了,对方也不占理,而我们占理。”
回过头来说,烟台中院认定其具有防卫的意图,这个怎么说哪,没有看到完整的判决书,但是仅凭现有的事实,个人是觉得难以认定其有防卫的意图。多嘴提一句,其实本案的几个关键人物2014年还一起纠集在一起打了别人,一起判了缓刑,看来道上混的,也不是一直都能站在同一战线的。有兴趣的可以看看2014年这几个人的判决。这里引用一段原文“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锋因琐事与柳某甲发生矛盾,后于2013年7月16日20时许,纠集被告人马冬平、宋立英、王晓波、矫英杰等人到莱山区南山世纪华府南门富豪车行门口附近,后被告人马冬平、宋立英、王晓波、矫英杰先后对柳某甲实施殴打,致柳某甲急性硬膜外血肿、脑挫裂伤、颅骨骨折、脑疝。”
回过头来说继续说正当防卫这个问题,我们引用一下《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1、其第8条强调,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本案中“被告与张彦惠多次通过电话吵骂,矛盾不断升级”,没有看到相关证人的证词,不能说百分百属于挑拨,但是起码要打个问号。
2、其第9条强调,防卫行为与互相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想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行为性质。来大家对比看看本案认定的事实,案发起因双方互相争吵,都是社会上混的,积极准备了凶器,留下兄弟帮忙,打开门迎击的主观意愿是为了占理。
3、其第10条强调,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对比看看本案,主动打开单元门和房门,连开两道门把对方放进来,本来这两道门一拦,报个警,什么问题都解决了的,可是本案被告偏不,一定要持刀去砍。
回头再说说正当防卫吧,知乎上老生常谈的问题了。其实现代国家,对于正当防卫制度从历史的角度看都是一个逐步收紧的过程,原因很简单,因为现代法治国家,不强调私立救济,更多的强调公力救济,这样才能尽可能的维护社会的秩序,避免因防卫行为造成更大的破坏。所以所谓正当防卫,通常是指公共权力不能予以你及时有效的保护时,你有权进行反抗,以捍卫自己的权利,尤其是人身安全的权利。而本案,从电话中的相互吵骂到矛盾升级到准备工具准备帮手再到连开两道门把人给放进来,被告人有没有想过还有个东西叫110,还是他觉得道上混的,打110太丢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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