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评价“烟台8人持械入室行凶遭反杀1死3伤”中法院判处防卫过当的理由?

回答
好的,我们来聊聊“烟台8人持械入室行凶遭反杀1死3伤”这起案件中,法院判处防卫过当的理由。这类案件因为涉及复杂的法律和伦理判断,通常会引发很多讨论。

首先,我们要明白,在中国法律体系下,“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它们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秩序。

什么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定义通常是这样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简单来说,就是面对违法行为的侵害,你进行反击,并且你的反击是为了阻止侵害的发生或者延续,而且这种反击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什么是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则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重大损害。在这种情况下,防卫人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可以比照预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那么,在“烟台8人持械入室行凶遭反杀1死3伤”的案件中,法院判处防卫过当,可能的理由会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请注意,这是基于对司法实践和法律条文的一般理解,具体案件细节和法院判决理由需要参照官方公布的信息):

1. “不法侵害”的程度与“制止侵害”的手段是否相当:
不法侵害的判断: 法院首先会认定,进入他人住宅并持械行凶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不法侵害。这是案件的基础。
制止侵害的手段: 关键在于,防卫人采取的制止措施,是否是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比如,如果侵害已经停止,或者已经不足以对防卫人造成实质性危险,而防卫人仍然继续施加伤害,就可能被认为是过当。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 这是最核心的争议点。法院会评估防卫人使用的工具、使用的力度、造成的伤亡情况,与当时所面临的危险程度是否“相当”。
例如: 如果对方是赤手空拳,即使有几个人,而防卫人却使用了致命性的武器(如刀具、枪支等),并且造成了对方死亡,法院可能会认为这种手段已经超过了制止对方侵害所必需的程度。
在“烟台8人持械入室”这个案件背景下, “持械”是一个很重要的词。如果对方是手持棍棒、砍刀等具有明显攻击性的武器,那么防卫人使用类似性质的武器进行反击,并且造成伤亡,在程度上可能不会被认为是过当。但如果对方的“械”程度相对较轻,或者对方在被制服后,防卫人仍然继续施加暴力,那么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1死3伤”的结果: 伤亡情况是衡量“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一个重要指标。如果防卫行为造成了远远超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伤亡,例如,对方已经失去反抗能力,但防卫人仍继续攻击,导致一人死亡,多人重伤,法院就可能认为其防卫手段与目的不匹配。

2. “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侵害已经发生,但已经结束,或者即将结束,防卫的性质可能就会发生变化。
例如: 如果8人已经进入室内,但其中一些人已经逃跑,或者已经表示投降、放弃,而剩余的防卫人仍然进行追击并造成严重后果,那么这可能就不属于“正在进行”的侵害,防卫的性质会受到质疑。

3. 防卫意图与防卫结果的关联:
法律上的防卫行为,其核心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如果防卫人的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制止侵害的效果,但其主要目的并非制止侵害,而是报复、发泄情绪,那么就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当然,这一点在实践中很难界定,通常会结合事发时的具体情况、防卫人的陈述以及其他证据来综合判断。

4. “住宅”的特殊性与“挑衅”因素:
中国法律明确规定,住宅是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入室行凶本身是极其严重的侵犯。
但是,法院在判决时,也可能会考虑是否有“挑衅”的因素。例如,如果防卫一方之前与对方有过纠纷,并且这次入室行凶是由之前的纠纷引发,那么在评估“不法侵害”的性质和“制止侵害”的必要性时,可能会受到影响。但需要强调的是,即使有过纠纷,也绝不意味着对方可以非法入室行凶,而防卫人也不能因此而实施过当的防卫。

总结一下,法院在判处“烟台8人持械入室行凶遭反杀1死3伤”一案防卫过当的理由,最核心的逻辑很可能围绕以下几点进行展开:

评估防卫人使用的手段,是否“明显超过了制止当时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 即使是不法侵害,防卫人也不能使用超出必要程度的暴力。
考虑不法侵害的“程度”和“紧迫性”与防卫行为“造成损害”之间的比例关系。
判断防卫行为是否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是否有证据表明防卫行为造成了“不应有的重大损害”,超出了制止侵害所必需的范围。

举一个不太恰当但便于理解的例子:

假设一个人半夜翻墙进入你家院子,只是想偷点东西。你听到动静,出来后他跑了。这时,你立刻用弓箭把他射死了。这可能就会被认为防卫过当,因为对方可能已经停止侵害,并且你的反击手段过于致命。

但如果这个人翻墙进来,手里拿着一把刀,直接冲向你,并且已经开始攻击,你为了自保,用随手抓到的钝器(比如扫帚把)反击,将其击倒,使其失去反抗能力,但你并没有进一步殴打致死,那么这很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所以,回到“烟台8人持械入室行凶遭反杀1死3伤”的案件,法院对“防卫过当”的认定,一定是对防卫人当时所采取的具体行为,与当时所面临的侵害程度,进行了细致的权衡和比对。具体到这个案件,法院可能认为,虽然对方入室行凶,但防卫人采取的某些具体措施,比如使用的武器、攻击的部位、或者在对方已经丧失反抗能力后是否继续施暴,超出了当时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界限,从而造成了“不应有的重大损害”。

这类案件的处理,本身就非常考验司法智慧,需要在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也规范公民的自我防卫行为,防止其演变成私力救济的滥用。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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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讨债公司的老板,割乳头,针刺生殖器,炙烧、盐腌伤口……

13年把人打成重伤判3缓3,缓刑期间以讨债为名纠集二三十人将人打伤,却未被撤销缓刑,第二次聚众打人终于被人打了,打他的人被网上追逃,依旧未撤销缓刑

15年缓刑期间在家里埋伏,四砍五,把对方一人砍死,两人重伤,两人轻伤,警方却以“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为由仅仅监视居住,第二年又以事实不清为由做出不予批捕决定,取保候审。

直至两年后才在判决前入监。

就这,还只是防卫过当。

人满足不?不满足,还要知乎上,微博上,新浪网易等网站上断章取义发文洗地,试图以舆论动摇司法……

只能说这位宋某在烟台混的不是一般好,能人背后果然有能人。

我们这扫黑除恶扫的大哥们一个个缩卵憋头,外头欠账千百万都不敢去要;一个涉黑别墅法拍七八个人竞标百次,一点都不避嫌……这位在烟台还能横着走,可以。

萝卜都不挖,更别说带出泥了。

一在校学生见义勇为就因为把人打伤了便被批捕。这位重伤能缓刑,缓刑期间还能打伤一个,砍死一个,重伤两个,轻伤两个,碰他的人网上追逃,他自个却因“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不予批捕。

你以为你咬文嚼字维护的是法制尊严,实际上法制在这种人手里就是对付你的狼狗!

黑道勾结白道一起弄你,你还在跟人讲法律!



再给你们贴个天涯上当初被砍人实名举报的帖子。

有个吊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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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标题党看看事情经过。

一行人在烧烤摊吃饭、喝酒时,接到宋立英电话‘你不是来找我么?我现在在家,你来吧’。

在此后的诉讼环节,检方提出,当张某惠到宋立英家敲门时,被告人宋立英、王晓波“应当能意识到双方见面后会发生冲突”,但仍将门打开,具有殴斗的故意。

是受害人先叫嚣让行凶者到家里来的。‘你不是来找我么?我现在在家,你来吧’然后准备好凶器直接开门把人放进来了。最后把对方砍成一死三伤。

从判决来看,法院也认为面对入室行凶者,受害人有防卫的权利。不然一死三伤不可能只判七年。但是你把让人家叫来,准备好武器,主动开门这个性质恐怕跟龙哥那个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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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之前,把烟台中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给看了看。

个人意见,连防卫过当都不应该认定。考虑到一审是在2017年12月19日做出的,而案号又是(2016)鲁0602刑初452号,这个案子一审时间之长远超一般案件。又查了一下当年著名的于欢案的时间跨度,恰恰好也是在此期间,可以说,这个案子多多少少受到了于欢案的影响,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上过于宽松了。

烟台中院的驳回申诉书确定的事实如下:案发当晚,王晓波得知于锋要找人“收拾你”,并看见张彦惠等人在你家门口,便告知你做好准备,当晚为避免车辆可能被张彦惠等人砸毁,造成财产损失,你与王晓波事先将车辆藏匿。之后你与张彦惠多次通过电话吵骂,矛盾不断升级,为此你留下了王晓波作帮手,准备了作案工具砍刀与匕首,作好了充分的防御准备。在此情况下,你明知家中有老人、妇女和儿童,仍主动打开你所住楼房的单元门和房门,让张彦惠等人进入你家中,目的就是为了“占理”。王晓波曾在侦查阶段供述“我们当时以为小黑(张彦惠)他们还是之前的那3个人,我们两个不会吃亏,即使打起来我们也能应付,没想到他们一下进来了6、7个人。”“别人都找到家门口了,怎么样都得面对,你越躲别人越欺负你,况且我们感觉在家里应该安全,就算动起手来了,对方也不占理,而我们占理。”

回过头来说,烟台中院认定其具有防卫的意图,这个怎么说哪,没有看到完整的判决书,但是仅凭现有的事实,个人是觉得难以认定其有防卫的意图。多嘴提一句,其实本案的几个关键人物2014年还一起纠集在一起打了别人,一起判了缓刑,看来道上混的,也不是一直都能站在同一战线的。有兴趣的可以看看2014年这几个人的判决。这里引用一段原文“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锋因琐事与柳某甲发生矛盾,后于2013年7月16日20时许,纠集被告人马冬平、宋立英、王晓波、矫英杰等人到莱山区南山世纪华府南门富豪车行门口附近,后被告人马冬平、宋立英、王晓波、矫英杰先后对柳某甲实施殴打,致柳某甲急性硬膜外血肿、脑挫裂伤、颅骨骨折、脑疝。”

回过头来说继续说正当防卫这个问题,我们引用一下《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1、其第8条强调,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本案中“被告与张彦惠多次通过电话吵骂,矛盾不断升级”,没有看到相关证人的证词,不能说百分百属于挑拨,但是起码要打个问号。

2、其第9条强调,防卫行为与互相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想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行为性质。来大家对比看看本案认定的事实,案发起因双方互相争吵,都是社会上混的,积极准备了凶器,留下兄弟帮忙,打开门迎击的主观意愿是为了占理。

3、其第10条强调,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对比看看本案,主动打开单元门和房门,连开两道门把对方放进来,本来这两道门一拦,报个警,什么问题都解决了的,可是本案被告偏不,一定要持刀去砍。

回头再说说正当防卫吧,知乎上老生常谈的问题了。其实现代国家,对于正当防卫制度从历史的角度看都是一个逐步收紧的过程,原因很简单,因为现代法治国家,不强调私立救济,更多的强调公力救济,这样才能尽可能的维护社会的秩序,避免因防卫行为造成更大的破坏。所以所谓正当防卫,通常是指公共权力不能予以你及时有效的保护时,你有权进行反抗,以捍卫自己的权利,尤其是人身安全的权利。而本案,从电话中的相互吵骂到矛盾升级到准备工具准备帮手再到连开两道门把人给放进来,被告人有没有想过还有个东西叫110,还是他觉得道上混的,打110太丢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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