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没有身份证号,就是没有明确被告么?

回答
这个问题有点意思,让我想起了前两天在法院门口碰到的一个案子,旁边朋友咨询我法律问题的时候,我正好听到一个年轻律师在跟当事人解释。

首先要明白,身份证号,在法律上,它是一个非常非常重要的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在中国,它几乎是咱们每个公民独一无二的“数字身份证”,从生下来那一刻起就有了,贯穿我们一生的各种重要活动,比如上学、就业、办理银行卡、结婚生子,当然,还有打官司。

那么,没有身份证号,就等于没有明确的被告吗?不一定,但情况会变得非常复杂,并且通常情况下,案件是很难继续下去的。

我们先从法律程序上来说。打官司,最基本的一步是什么?是起诉。起诉状里,你得明确告诉法院,你要告谁。这个人,在法律上叫做“被告”。

被告是谁,这是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也是确定诉讼主体资格的关键。 你总得知道你跟谁有纠纷,要让谁来承担法律责任吧?就像你要去抓小偷,总得知道小偷长什么样,叫什么名字,才能去报警或者抓他,不能说“我就是要告那个偷我东西的人”,然后就没了下文。

而身份证号,正是识别和锁定“这个人”最直接、最准确的依据。 它就像一把钥匙,能精准地打开一个人的身份信息库。有了身份证号,法院可以:

1. 核实身份: 法院会通过公安机关的系统来核实被告的身份信息,确保起诉的是准确的个人,避免出现错告或者漏告的情况。
2. 送达法律文书: 法院需要将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告,通知他应诉。没有准确的地址和身份信息,送达就成了大问题。想象一下,你去一个黑漆漆的仓库里送文件,连门牌号都没有,你怎么找到你要送达的人?
3. 执行判决: 即使你赢了官司,如果找不到被告,也无法执行判决。比如让你赔钱,但找不到人,钱怎么来?

所以,如果你连被告是谁都说不清楚,或者说清楚了,但没有有效的身份信息去识别他,那么你的起诉状,在程序上就可能被认为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 法院审查起诉状时,如果发现被告信息不明、无法识别,很可能会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要求你补充材料。

但是,你说“不一定”,是因为有几种特殊情况:

被告是单位或组织: 有时候,纠纷的对象可能不是个人,而是一个公司、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在这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身份信息会是关键,但我们主要追究的是这个单位/组织本身。不过,即使如此,也需要提供这个单位/组织的准确名称和地址。
被告身份暂时不明,但有其他有效线索: 这种情况非常少见,而且通常是权益受损初期。比如,你在一个商店里买到了假货,当时只记得店名和大概位置,但没注意销售员是谁,也没记住店主的具体身份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尝试先起诉该商店(作为经营主体),然后通过法院的程序去调查或者要求商家提供相关信息。但一旦进入实质性审理,调查清楚“谁是实际的责任人”依然需要身份信息。
利用其他方式代替: 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果身份证号确实无法获取,但有其他足够精确的识别信息,例如被告的户籍地址、工作单位、甚至是其名下财产的具体信息,理论上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但仍然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去最终核实其身份,并且这会大大增加诉讼的难度和时间成本。

更直观地说,没有身份证号的被告,就像是打仗时你不知道敌人的具体番号、部队序列和指挥官是谁,只能模糊地知道“敌人在那边”。 你可以瞄准那个方向射击,但很可能打不准,甚至误伤自己人。

举个例子:

假设你和邻居因为一棵树的界限问题产生了纠纷。如果你知道邻居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你就可以很容易地提起诉讼,法院也能准确地将诉状送达给他。

但如果你只知道“隔壁老王”,但不知道“隔壁老王”具体是谁,他叫什么名字,住在哪个门牌号,更别提身份证号了,你该怎么起诉?你无法向法院提供一个明确的被告主体。即使你去了法院,法官也会问你:“被告是谁?具体叫什么名字?住在哪儿?” 你回答不上来,或者只能含糊其辞,法院就无法受理。

所以,总的来说,没有身份证号,绝大多数情况下意味着你无法明确你的诉讼对象,案件的进行会面临程序上的巨大障碍,很可能无法启动或推进。 虽然理论上存在一些极端情况或者有其他替代信息可以尝试,但身份证号的重要性是无法替代的,它为司法公正和效率提供了最基本保障。没有这个“数字身份证”,在法律的王国里,一个人就如同隐形,司法系统很难找到他,更谈不上追究其责任了。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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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题主自己的回答描述,这个问题分成三个部分,1.法院立案问题,2.公安在有法院协查函的情况下不出具身份信息,3.律师能否调取身份信息以及律师的权利来源。

一、法院的立案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原告提起诉讼需要有明确的被告。

关于这个“明确的被告”需要明确到什么程度,其实没有明确性的指引。

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登记若干问题的规定》,民事起诉状中个人被告的信息应该列明如下信息: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等。

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实践中法院要求原告在立案时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是没有明确的规定性要求的,但是在实践中并不能就说法院要求原告在立案时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要求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信息)就是在刁难公众。

具体理由:

法律确实规定在立案的时候要有“明确的被告”,信息不全,不能明确指向某个人的话,如何能说有一个明确的被告。

2.公安在有法院提供协查函的情况下不提供相应材料的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法官向公安调取材料,法官本人(两名同志),携带工作证、法院介绍信才符合规定。

所以公安拒绝在此种情况下提供材料没有问题,不存在刁难的问题。

至于该法官同志为何会提供该协查函给当事人,可能是当地实践中有些公安部门愿意配合法院的此种做法。

3.律师能否调取身份信息以及权利来源问题。

律师在相关诉讼活动中,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可以凭借律师证以及律所介绍信,前往相应公安机关调取公民的身份信息以供诉讼活动使用。

律师的该可为权利来源于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有调查权。

具体下来,律师在当事人委托之下去调取身份信息,各地公安又会有不同的规定,比如题主当地的公安规定,大连不能调取大连以外的身份信息。上海这边也是,上海的派出所只能调取上海本地居民的身份信息,而临近的浙江省的规定是可以调取全国的公民信息。

此种规定的不同,是各地在权衡公民隐私与律师调查权之间的取舍做出的,有些可能滞后、不科学,但和法律、规章公不公正没有关系。


其他

关于题主在自己的回答中提到的调取该身份信息可以申请行政信息公开的问题。

公民的个人身份信息和行政公开没有关系。


综上,题主的问题的解决:

1.通过该被告户籍所在地律师调取,或委托题主所在地律师前往该地调取。

2.推动法院的实践做法发生改变。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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