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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如何评价其他律师的办案能力的? 第1页

  

user avatar   wang-wei-lin-1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喜欢下棋,所以请允许我用下棋来作比喻:

在一次对局的开始前、对局过程中、对局结束后,双方棋手互相评价水平都是经常发生的事情。这些评价,有的时候会公开说出来(柯洁:李世石赢我的概率有五成);有的时候会放在心里(大多棋手并不愿意得罪对手)。

开局前的评价和对局中的评价,是为了预估对手的水平,确定要采取激进、风险高的战术,还是缓和、风险低的战术。如果对手水平很高,那就尽快邀兑,后兑掉后,车兑掉车,尽可能争取和棋;反之,如果对手水平较低,那就对不起了,就要痛下杀手强行屠龙,冒着自己崩溃的风险去破眼攻杀——毕竟能够预料到对手的反扑不太可能会真的让自己崩溃。对局后正确评价对方的水平,是为了见贤思齐、见不贤而内自省,吸收对方招法中的精华部分,为己所用;并且下次遇到这个对手时,就会有更好的心里预估。

如上所述,评价是非常重要的,有利于自己取得更好的战果。并且,评价也是求胜心、进取心的体现。如果一个棋手从不评价自己的对手,其成绩难以寸进。

因此,如果有棋手说:棋手不评价同行的水平。那么他的意思实际上是说“不会公开发表评价”“不会把我的评价宣之于口”,而不是真的不去评价。

那么一个棋手如何评价对手的水平?我认为至关重要的是两个考察方面。这两个考察方面对于评价诉讼律师甚至是非诉律师的水平,都是同样好用的。


第一个方面:形势判断

形势判断是任何棋类游戏的基本功之一。所谓形势判断,就是对“对抗双方谁更占据优势”的认识。如果判断正确(或者更接近正确),那么棋手就更可能作出更正确的决策,尝试执行更好的技战术。

需要注意的是:形势判断不是预测结果,没有人能够预测结果。

在诉讼中,或者接案时,如果一个律师的形势判断往往是正确的,那么其办案水平就是高的。如果一个律师的形势判断经常是错误的,那么其办案水平就是低的。

举个例子:

某个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案件,我代理被告。该案中,我同时又代理被告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庭审过程中,被控侵权产品出现了多处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法官在庭上也表现出明显的疑惑。原告以“多余指定原则”为理由,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仍然在专利保护范围内。
在庭后,我联系原告律师:“多余指定原则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不采用了,现在要求的是完全落入。您尽快撤诉吧。我们这边也可以撤回专利无效,您这是批量诉讼,专利留着还需要起诉别人呢。”
我这番话的意图非常明确:被告此时已经有了胜诉的“双保险”,一方面是多余指定原则不能成立,另一方面,被告有无效宣告的把握。我希望原告律师能够认清形势,撤回起诉。如果原告撤回起诉,那么我就没必要去无效原告的专利,工作也就完成了。
同时,为什么我不干脆等待法庭宣判不侵权?因为法庭仍然有很小的概率以“等同原则”判定侵权,到时候即便我有信心把专利无效掉,把结果翻回来,一审的侵权判决仍然会对当事人的声誉造成不利影响。并且,不到万不得已其实没必要无效掉专利,因为专利留着对其他公司也是阻碍,有利于我的委托人。
原告律师此时完全跟我不在一个频道:“撤诉和解?可以啊。你们能赔偿多少?”
原告律师还以为我是来求饶的。
于是我又详细说了我的建议。原告律师听完,非常傲慢地扔下一句话:“无条件撤诉不可能的,专利无效不是我负责,我只管民事诉讼。专利有评价报告,不可能无效的,你们眼看着要败诉了就来搞这种东西没意思的,我劝你年轻律师还是要多学习。”

这位律师至少犯了三个形势判断方面的错误:1.仍然使用过时的侵权判断原则“多余指定”,该原则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废弃;2.作为民事部分律师,不和专利无效案件的专利代理师及时沟通案件进展,不清楚专利无效的形势;3.认为专利有评价报告就不可能无效。

上述三条,都是典型的万金油律师办理专利案件时会犯的错误。三条错误一起犯,在专利诉讼这个棋盘上,我就有权简单杀王。最后的结果,原告先是民事部分被驳回诉讼请求,然后专利还被部分无效,致使原告对其他侵权人的诉讼也铩羽而归。当然,无论年轻律师还是老律师都要多学习,这个没说错。

上述故事表明:要做出精准的形势判断,

第一,必须要有大局观,清楚诉讼的整体脉络,不能把眼光仅仅放在一个局部,就像上面的老律师,光关注民事部分,对于专利无效的材料他甚至看都没看过,最后耽误了全局。

第二,必须要清楚知悉某项主张是否有可能真正成立。比如多余指定就是明显不可能成立的主张,如果把这种主张误认为会成立,显然会对形势作出过高的评估。

第三,必须了解你对手的某项攻击能否奏效。比如我在代理专利侵权民事案件时,如果被告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那么无论我是否代理无效案件,我都会认真阅读无效宣告请求书,考虑这个无效成立的可能性,并且适时调整我的策略。


第二个方面:导向有利形势的技战术

判定形势的优劣是决策的前提,而如何通过技战术去改善这种形势则是另一方面。比如说你看到自己一方少个车,兵线也残破,已经意识到局面很不利了。那么你就会尝试通过走子来改变这种局面。

在诉讼中也一样。作为被告律师,有的时候接到案件时已经相当不利,怎么改善形势?这是体现出办案水平的另一方面。

比方说,

原告的代理人已经伪装成客户,和被告签订合同,买来了被控侵权产品,现在被控侵权产品贴好了封条,等待上庭和专利进行比对。你通过观察被告提供的产品,已经确认了产品和专利完全一模一样。于是你作出了形势判断:在法庭上会被认定为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进而被判侵权的概率很高。

这时候被告律师其实有不止一种方法来改变这种不利局面。其中一些方法是法定的抗辩理由,另一些方法则散落于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之中。这些方法都有特定的适用条件。比如,如果原告的代理人在购买时,详细指定了产品的参数、结构,那么可以主张原告是钓鱼取证,被告不侵权。

如何在一个特定领域中熟练掌握尽可能多的技战术,并尽可能多地发挥在实战过程中改善局面,就是律师在该领域办案能力的体现。

以专利领域为例:侵权比对、专利无效、等同原则、一次用尽、合法来源、现有技术、现有设计、专利检索、钓鱼取证、默示许可、超许可范围、临时保护双落入、禁止反言、奖酬权、标准必要专利、FRAND原则、Bolar例外抗辩。如果一个律师能把上面这些名词全部解释清楚,那么你有专利问题找他就准没错。


当然,评价棋手水平的高低有一个前提:这个棋手必须首先是一个已经达到入门水平的棋手。如果棋手连入门水平都达不到,那么评价其水平毫无意义。比如一位律师假如连某种类型的诉讼,进行“侵权/不侵权”或者“违约/没有违约”的基本判断原则都说不上来,这属于还不清楚基本规则,无疑是没有入门。

至于态度,我觉得那是与水平相互独立的另一个问题。本回答只讨论水平。一个办案能力很高的律师完全有可能用漫不经心的态度轻易打赢一场复杂官司,就像你和卡尔森下象棋,卡尔森完全有可能一边接电话一边把你打得落花流水;你和柯洁下围棋,柯洁完全有可能一边玩糖豆人一边暴打你。

但是在同等水平的较量中,态度确实是非常重要的。有合适的问题再聊聊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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