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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汉为果腹偷盒饭,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意见随后警方撤案,如何从法律角度分析检方的行为? 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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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法律的公正与一视同仁比所谓朴素的“正义”要重要。

我看到有人用冉阿让偷面包来类比——可是像冉阿让这样人,即便你帮助了他,他依旧不可能心存感激,反而转手就偷了主教价值千金的银器。

同样的,法律应当是严谨公正的。任何人只要犯了法,就应当惩罚。任何灵活变通,都会损害法律的权威与公正。今天因为流浪汉的困难“灵活变通”了,明天资本家也很困难,也“灵活变通”,再之后有权有势的人也很苦难也“灵活变通”。

灵活变通本身,就是法律最大的漏洞。今天司法机关帮助的是一个穷苦的人,那之后呢?此风一开,以后司法机关是帮助有钱有权的人的概率大还是普通人的概率大?

“灵活变通”向来不属于大多数。作为大多数,司法机关地一视同仁就是最大的“善”。

这位“冉阿让”可不是偷了一块面包。而是连续多次偷——而且还颇会享受。果腹一天一顿即可,还偷两顿。偷外卖偷最普通最便宜的也算有良知,还专挑好的贵的偷。甚至偷人家大几十块的水煮肉片——那可是一个硬菜。可见这位“冉阿让”在犯罪时毫无内疚惭愧感,毫无对违法犯罪的恐惧——通过犯罪甚至比很多普通人吃的还要好,那为什么不继续犯罪?

司法机关的宽容带来的绝不是所谓的社会进步。对于这位偷窃者来说,犯罪却没有得到惩罚,那么之后只会助长进一步的犯罪。要知道,我们全国穷困的人不少,暂时面临生存困难的人更是有的是。有了榜样,都学这位老哥去偷甚至去抢,是不是也不犯罪?

一个社会要保障每个人基本生存的权利,但是绝不是通过鼓励大家去偷东西来维持生存。政府有救济机构,大力宣传大家面临极度的困难时求助政府才是正确方式——而不是鼓励大家用犯罪的方式去维持自己的生存。

不过,这件事最糟糕的影响,我认为还是“灵活”。古人都知道,法律要公正,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同样的,庶民百姓犯法也应一视同仁。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人们才会维护法律的权威,畏惧违法犯罪行为。

当严谨公正的法律被“灵活变通”越过时,那之后类似的事情只会越来越多。法律最终必然被“灵活”彻底踩在脚下。“有法必依”此刻又成了一纸空文。

这种事情对大多数人来说绝对不是什么好事——尤其是还在全国宣传这一案件,相当于把“灵活”执法的尚方宝剑送给了全国司法机关,让他们可以尽情斩断法律的条条框框。

正如我前面所说——今天一个穷苦人很困难,所以不予起诉,明天资本家也很困难,也不予逮捕,再之后有关系、有钱、有权的人都可以靠这种办法,灵活变通,不予逮捕。要论困难,每个违法犯罪的人都能给你列举一大堆。每个人都有困难,甚至还有不少比这个所谓的“穷苦人”还令人同情,你也不予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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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检方的做法了,那么不懂就问,外卖没了找谁去?

我公司午饭+午休总共90分钟,用餐高峰期外卖基本要45+才能送到楼下。一般情况下我都会提前1小时点饭。目前我遇到过五、六次外卖异常,解决方案都是商家或骑手退钱。

但紧接着的问题是,我要么饿着肚子一下午,要么不能午休等外卖。因为午休时间刚开始,同事都在吃饭,动静很大无法午休。而公司上班时间不准吃东西。

请检方告诉我,外卖点了吃不到我该怎么办?


user avatar   bu-fan-shi-shi-18 网友的相关建议: 
      

如果这个事不上媒体那我觉得是值得点赞的行为

司法报道的影响应该宣扬在民众遇到困难时提供帮助

让民众在遇到特定场景时优先想到的是政府而不是犯罪

而一个人在走投无路后犯罪应该优先保证司法公正

就本事件而言应该先予以量罪

然后再予以司法帮助

人们习惯性地同情弱者

但是司法人员不行

维持司法公正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

今天紧急避险偷外卖

明天是不是可以紧急避险去抢劫?

所以这不是像检察日报应该输出的价值观念

至于偷个外卖量什么罪问相关司法从业者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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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啊,为啥非到了检察院才告一段落。桃城分局就不能不移送吗?


user avatar   wan-qiu-chen-fe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偏个题吧,我想从道德角度探讨一下法律和公序良俗(道德)方面的看似矛盾实则同一的关系。先说结论:我们在这方面做出的理论探讨和实践努力是人类对于深陷于苦难中的个体的帮扶和援助,是人类的动物性之反面——社会性的深刻体现。

遥想高一开学时,班主任(语文老师)就在课上谈到了对流浪者进行帮助的问题,他说:就算知道一些乞讨者是受到背后的组织的操控而行乞的,我们仍应该对其施以援手,因为这能使他们少受到一些痛苦,至少是在那个时候对其来说是如此。现在来看,我的班主任无疑是对于这些流浪者报以极大的同情的,我相信他看到了人类痛苦的普遍性和多样性。因为列夫·托尔斯泰在《安娜·卡列尼娜》开头写道:“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而不幸的家庭却各在各的不幸”。

大学时在一门关于法律的选修课上,那位法律教授讲到了“泸州遗赠案”(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去详细了解一下),他对于法院的最终判决是不认同的,老师认为法律不应该让位于社会舆论和公序良俗。我从老师那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身上的坚定的语气里看出了法律和道德在各种案例上的矛盾和冲突。

我们人类的各种活动是以利己为行为导向的,我们的组织、社会和国家是个体得以生存和繁衍的基石,此即人的社会性一面,因而人是社会性动物。我们的道德,实乃以同情心为基础,因为我们在对别人苦难的观察中看到了我们自身。

叔本华在《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论道德的基础”中写道:

与公正相比,仁爱更加明显地是以同情为基础。一个人在各方面的境遇都很不错时,是不会从别人那里得到真正仁爱的表示。生活幸福、所有事情都一帆风顺的人虽然经常会有朋友和追随者表示好感,但人们对别人处境和命运那种纯粹、客观、不带利己之心的关注——这些是仁爱所带来的结果——却始终是留给那些在某一方面承受着痛苦的人。这是因为对我这里所说的生活中的幸运者,我们无法有同感和切身关注;其实,这样的幸运者对于我们的心而言是陌生的:“他们就好好享受自己的福气吧。”事实上,如果这些人在许多方面都胜过他人,那还会很容易引起他人的嫉妒呢。而一旦有朝一日这些人遭遇厄运,那他人的嫉妒还有可能转化成幸灾乐祸但这嫉妒通常并没有转化为幸灾乐祸,而索福克利斯所说的“敌人兴高采烈”的时刻则不会到来,因为一旦幸运者一落千丈,旁观者的心态就会发生巨变。考察这种情形是有一定教益的。也就是说,首先,这让我们看到了这些人在风光的时候,他们的那些朋友对他的关心到底是怎么一回事。“酒肉吃光,朋友四散。”(贺拉斯《卡米拉》Ⅰ,35)在另一方面,不幸者所害怕面对的、那比自己所遭遇的厄运更让人难受的事情,亦即嫉妒者喜形于色和幸灾乐祸者发出讥讽笑声,却通常不会发生,因为嫉妒消除了,嫉妒与引起这嫉妒的原因一同消失了。现在,取而代之的同情生发了仁爱之情。那些眼红和仇视别人好运的人,常常在好运者遭受厄运以后,转而成为了他们有怜悯之心的、体贴的、得力的朋友。谁不曾起码在某种程度上,亲历过诸如此类的事情?谁不曾在遭受某一厄运以后,惊奇地发现那些在此之前还对他相当冷淡,甚至心怀恶意的人,现在却充满真心关切地迎向前来!这是因为不幸是同情的条件,而同情则是仁爱的源泉。
……如果我们完全撇开对同情的最终原因所作的所有形而上的探究——所有并非利己的行为就只出自这同情的最终原因——而只是从经验的审视角度考察同情,把同情只视为大自然的一种安排,那么,我们每个人都会清楚明白:为了最大可能地减轻我们在生活中随时都会碰到的、没有人可以完全逃脱得了的无数形形色色的痛苦,并且为了制衡我们所有人都满怀着的炽热的利己心——这利己心经常会演变为恶毒心——大自然除了在人的心中植入那奇妙的同情心以外,再也没有更有效的办法了。由于同情心的作用,人们感受到了彼此的痛苦:我们听到了发自同情心的声音——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形,这声音强烈、明白地发出“怜悯别人”、“帮助别人”的呼吁。从有利于所有人的福祉的角度说,这种人与人之间发自同情心的互助,与那些出自某些理性考虑、由概念组合而成的抽象和普遍的严格的责任戒令相比,我们对前者肯定抱有更大的期望。对后者不能期待会有多大的结果,因为对于粗人来说,那些普遍原则和抽象真理都是一些完全不明所以的东西,只有具体的东西才可以让他们理解。除了极少一部分人以外,全人类永远都是思想粗糙的,并且始终是这个样子,因为为了全体人类而不得不做的大量体力工作再也不会留下多少时间作陶冶、修养精神思想之用。相比之下,要唤醒我们的同情心——这已被证实是产生无私行为的惟一源泉 ,并因此是道德的真正基础 ——却并不需要抽象的知识,而只需要直观认识、对具体事情的理解。对这些后者,同情心用不着多少思想的中介就可以马上作出反应。

有些人鼓吹和推崇“社会达尔文主义”,认为弱肉强食的社会才是最自然的,我们什么都不需要做,不加干预的社会才是“好的”社会,这种人显然只看到了人的动物性一面,没有看到人的社会性一面,试问这样的话人类和动物还有何区别?

叔本华接着写道:

正如我已经说过的,我并没有学院派权威的支持,但我却可引证:中国人的五大美德却是以同情(“仁”)排在首位。其余的美德则是公正(“义”)、“礼”、“智”、“信”。……我们可以看到,无论何时、无论何处,人们都非常清楚地认识到道德的根源;只有欧洲人才看不到道德的根源所在,对此犹太教难辞其咎,因为它贯穿着一切。这样,道德的根源对于欧洲人就绝对是责任命令、道德法则、强制命令,一句话,某一必须服从的指令。然后,欧洲人就再不愿意偏离这一观点,也不愿意看到所有这些永远不过就是建立在自我、利己心的基础之上。当然,个别出类拔萃的欧洲人会感觉和意识到其中的真理。

卢梭的看法和叔本华相同,他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中写道:

这一原理却是赋予人类,以便在某些情形下,帮助人类缓和争取私利的热情、化解与自尊心和要面子相伴随的凶残。那就是让人类在看到自己同类承受痛苦时 ,天生会感到厌恶。我认为这就是人类所具有的惟一天然的美德。……旁观者越深切地把承受痛苦者视为与己一体,旁观者的怜悯、体恤就越加强烈。

同样,卢梭在《爱弥儿》中写道:

事实上,如果我们不是让自己转移至自身之外,不是视自己与受苦者为一体,就好比离开了自身,进入了他人的身体一样,那我们又何以让自己受到感动而产生怜悯?我们所感受的痛苦是与我们认为别人所感受的痛苦相一致的。我们不是在我们自身,而是在他人那里,感受着痛苦。……我们要给青年人提供一些对象物,好让他们能够对这些对象物发挥自己内心的膨胀力量——那股内心的膨胀力量使年轻人得以扩大和扩展自身、推己及人,使他们在自身之外到处都能找到自己。要小心谨慎避免那些限制他们、让他们以自己为中心、绷紧其个人自我的弹簧。

国家所制定和施行的法律是保护社会中的弱者免受蹂躏和保证其生存的基石,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因为它不能兼顾到个体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叔本华在《附录和补遗》第二卷第9章写道:

国家本质上是一个纯粹的防卫机构,用以抵御外部的攻击和平息机构内个体之间的相互倾轧。从中我们可知,国家的必要性在最决定性的意义上,是建立在为人类种族所公认的不义之上。
……假如相反,在群众的智慧中正义和善良的企图占据了主导,那么一个完善的国家体制将依照人类对事物的判断标准被建立起来。极其合乎这一目的要求的做法,是令正义和善良企图不仅可以在现实中存在,更应允许被证明和公开加以讨论,从而使其成为公开的信息并置于管控之下;同时也必须防范,因为不断有更多的人参与这一过程,使整体国家对内与对外的统一凝聚力被削弱。但是统治技艺中最难的课题,莫过于想要凭借国家这一组织形式来满足所有这些要求。……人们尝试着通过完善法律体制来实现那一目标,但是人们只不过因此走上了一条不断渐进的道路。原因在于,由我们所确立起来的各种概念绝不可能把所有的个别情况都描述出来,也不可能真正深入到某个个体之中。这些概念就像是堆砌马赛克的石块,不能像画笔那样把细微的部分也同时勾勒出来。

因此,除了不断完善法律以外,我们只能指望道德的帮助,当仅仅用法律无法解决问题时,我们需要从道德的视角审慎思考,然后做出明智的决定。路漫漫其修远兮,但人类对于真理的探索是我们不断前进的动力,共勉!


user avatar   hu-yiding-24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还选个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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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 avatar   wizard_lee 网友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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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 avatar   sunnydawnhsu 网友的相关建议: 
      

凡事多讲正能量!

你们觉得不好笑,是因为你们的层次太低,你们觉得不好笑就认为人人都觉得不好笑,这是犯了主观主义的错误。

现在的喜剧之所以能够被定义为喜剧,就一定因为有人觉得喜,只有被有认定权的人认为喜,就可以定性为喜剧。

毕竟人家的专业人士,层次高、看得远、兴趣高雅、鹤立鸡群。。。你们不想着向人家学习,努力从不好笑的喜剧中看出深藏的喜来,却在那里抱怨不好笑!太浅薄了!

我看这些喜剧就非常好,好不好笑不重要,重要的是——充满正能量!!!


user avatar   charliekou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差点儿就买票了,临了去了趟豆瓣。

哎!


user avatar   hou-ge-82-63-50 网友的相关建议: 
      

单纯从您给的材料看,这三则史料是不冲突的。第一则材料说的是陈淬是都统制,岳飞是他部下的统制官。以此来看,陈淬力战和岳飞力战压根就不矛盾,通俗来说就是上司带部下刷怪的事,这种看似矛盾的记载完全是叙事的偏重问题。如果您指的是“独x力战”的问题,请注意,陈淬的“独”相对的是“诸军”,也就是和他地位相当的都统制级别的将领所率领的部队。岳飞的“独”相对的是“诸将”,也就是和他地位相当的陈淬手下的统制。

顺便,不针对题主,只是借题主的问题吐个槽。马家渡的事,不喷赵构,不喷杜充,却逮着部下某个小将官死黑,完全无视这个小将官“败退”后很快整理烂摊子收复了建康。

鄙朝个别萌儿为了屁股真可以不要脑袋也不要良心啊~

————

啊果然我的第六感是正确的……

郑重声明,文末吐槽,就是针对题主。

以及评论中的某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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