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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网上出售 4 万元旧书被罚 28 万元,起诉执法部门后胜诉,出售二手书有风险吗?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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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知道欺负老实人,什么狗比玩意儿嘛。

怎么就没见到你们在食品安全上面这么用心的?315刚刚爆出来的脚气酸菜,怎么这么多年都没人发现?还有之前大家都还有记忆的三聚氰胺,大头娃娃。哦对了,我到现在还记得,三聚氰胺的受害者郭利被以敲诈勒索罪抓去坐牢,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三聚氰胺最初的举报人蒋卫锁稀里糊涂被他妻子杀死。(说来有意思,这两个人都是被自己老婆给害了,呵呵)

反而是三聚氰胺的责任人,除了三鹿出来吸引火力,其他人不管是企业还是监管部门,都是罚酒三杯下不为例。这事情的官方责任人孙咸泽先是免职,后来又复出,还升官了。

没错,就是tmd黑的这么伸手不见五指。往奶里面掺毒的奶农没有受到惩罚;各种奶制品企业以及其负责人没有受到惩罚;负责监管的官员假装受到惩罚后面还升官了;反而是受害者和举报人受到了惩罚——现在你知道生活在这片土地上应该遵循什么规则吧。

但是我万万没想到,现在已经黑到连小老百姓在网上卖点二手书都要抓要罚的程度。那么多涉及食品安全的例子不去抓,那么多打着保健品名义骗人的不住抓,偏偏跑去欺负普通人。按照这个例子,我在咸鱼上面买卖过二手游戏,是不是也属于非法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啊。


user avatar   pei-xiao-pei-50-70 网友的相关建议: 
      

案子的重点是打击违禁书出售。和卖二手书没有什么关系。

故事是这样的……

当事人出售“香港、台湾地区出版的违禁出版物,价值0.6万元。”

然后就被盯上了……

(事发地厦门,和台湾一海之隔,对防谍防渗透比较敏感,这也能理解。)

如果按照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出售违禁书“如果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应当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0.6万<1万,不好意思,苍蝇太小,1万以下目前的司法很难定罪。

这可怎么交代呢?只好另扣一顶帽子,把苍蝇显得胖一点。

帽子名叫“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怎么扣?那就不提违禁书的事了。

就将他出售的书全部算一起(合法书3.3万和违禁书0.6万,共4万),说他在网络上开设书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处罚7倍,共28万。

这概念一偷换,就问你服不服?

多数韭菜这时可能就束手就擒了。

但很不巧,当事人是个律师。

2019年《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对于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是不需要取得许可的。

而去年3.15刚刚通过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零星小额的标准是“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4万<10万,不好意思,这顶帽子人家不戴。

行政诉讼,撤销处罚,完胜。


这个案子有几个启示:

1、卖二手书没问题,只要没超过10万就行。

2、违禁书不能卖,太容易被盯上。

3、懂点法,有好处。


(认真写作的新号,求赞求关注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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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的执法大队现在都膨胀到对着律师敲诈了?


user avatar   yu-xuan-3-95 网友的相关建议: 
      

作为一名经常在咸鱼上购买二手纸质书的人,非常关注这个问题。

如果集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的处罚决定被支持,则意味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售卖二手书的行为属于未经批准发行出版物的行为。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批发、零售出版物确属于违法行为。

那么案件的焦点为:在二手网站上出售少量二手书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是「发行」行为?

这就得从「出版物发行」的定义说起。

出版物发行是指出版单位通过商品交换将出版物传送给消费者的活动。它作为联系出版物生产与出版物消费的中间环节,构成了出版物由生产领域向消费领转移的商品流通过程。

「出版物发行」包括批发和零售两种方式。

但不论是批发还是零售,共同的特点是针对不特定公众销售同一出版物。(这里指同一本书籍而言,通常情况下,一家书店就同一书籍,不会只出售一本)

国家之所以规定「出版物发行」需要获得许可,是为了保护、规范出版物的发行秩序,但这里的发行也是指大量出售而言,因为偶尔出售自己购买的书籍,属于处置私人物品的范畴,并不涉及公共秩序。

这也是为何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杨先生的行为属于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情形,无需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综上,大家可以放心的出售自己的旧书啦,只要别同一本书卖个好几十本就OK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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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想象他如果不是律师基本就栽了

法学yy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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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具备这个条件,现在干啥都有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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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集美文化执法大队教教,湖南华容食药监执法大队什么叫执法。

什么?你说七倍罚款有些矫枉过正?应该依F办事。

足时酸菜都歪成什么样了,十年有人管吗?

企业八亿产值食品安全问题罚一千元整

个人转让自己旧书七倍罚款共二十八万

说白了,还是屁股坐在哪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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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判决书,两点:

第一,执法部门有瑕疵,适用法条不对;

第二,这个律师的问题,其实在于“出售非法出版物”,都懂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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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杨先生销售的旧书中属于合法出版物的,符合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情形,无需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属于违禁出版物的,应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厦门市集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认定杨先生的行为系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系对原告违法行为的定性错误;对其进行处罚是适用法律错误。

杨先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法院所认定的合法出版物是指他通过孔网转让的合法出版物,总价值3.3万元;所指的违禁出版物是指他通过微信转让的部分图书,这些为香港、台湾地区出版社出版的书籍,总值6000余元


执法大队从一开始就错了,男子出售旧书,怎么会是出版物发行。

法院的判决,关于合法出版物方面,是对头的

对于违禁出版物方面,并不对头

《出版管理条例》是管理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

男子那些违禁出版物的转卖,不属于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中的任何一项。

这个男子的违法之处在于传播违禁出版物

应该是根据传播违禁出版物,对男子进行相应惩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30号

第一条 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 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 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三) 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四)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情节严重":
  (一) 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二百五十至五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五百至一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二千五百至五千张以上的;
  (二) 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千至一万张以上的;
  (三) 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一千至二千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五十至一百场次以上的;
  (四)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三万至五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
第十条 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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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杨先生同属法律行业,法律人有个特点:书多。本人也喜读书,我想试着厘清旧书买卖是否属出版物发行这个问题

倘若单纯从民法上看,杨先生旧书是其个人财产,其卖旧书的行为属于是自由行使物权。物权是指当事人对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仅从这个角度出发,卖出旧书并无不当,行政法不应对此过于苛责。

根据厦门市集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的处理:

“你在没有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在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运营的二手书交易网站(‘孔夫子二手书网’)注册,开设网店(网店名‘逛逛书店’),从事出版物发行……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0日止,你通过二手书网络交易平台、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微信转账等途径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经查证认定累计经营额人民币40499.60元。你的行为已构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共计人民币283497.20元。”

执法大队认为卖旧书属于发行出版物。由于发行出版物以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为前置条件,遂因此对杨先生作出行政处罚。

这就很有意思了。

执法大队把卖旧书的这个行为,解释为了发行。

根据文义解释,上海辞书出版社认为:出版单位通过商品交换将出版物传送给消费者的活动。其构成要素是出版物发行者(包括出版单位和专事出版物发行的发行单位)、出版物和消费者。一般包括总发行、批发和零售三个主要环节。每个环节通常由信息交换、确定购销关系、实物交割、结算货款、搜集各种反馈信息等步骤组成,并相应地形成信息流、商流、物流和资金流等四种流通形式。

也就是说,出版物发行一般包括三个环节。即总发行、批发、零售。三环节串联打通而产生的系列活动才能称之为出版物发行。本案中,杨先生的网店所卖出的旧书,并不是从图书总发行(也就是总经销、总零售)批发而来的,而是其个人喜爱而购入,应属于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

写到这里,法院为何确认执法大队违法就十分清晰了。法院给出的理由是,杨先生属于零星的销售,无需取得出版许可证。因此认定文化执法大队定性错误。

可惜的是,但是法院并没有进一步释明旧书买卖是否属出版物发行。

司法实践中,当有模糊地带时,很多法院都不愿意表态。毕竟枪打出头鸟,法院认定为A,万一后面权威解释说B才是对的,岂不是啪啪打脸?因此,他们不愿冒这个风险去表态。

综上所述,这个问题属于争议问题。既然是争议问题,那就有两种不同的处理结果。我的观点是:于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卖旧书乃是行使个人处分权的合法行为、自由行为。何况,并不违反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禁书除外)法律不应对此多加干涉。至于行政机关,则不得任意对法律进行扩大解释,以贬损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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