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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待参半和南华未婚夫的事? 第1页

  

user avatar   ni-feng-xing-chen-ye 网友的相关建议: 
      

有个小疑问。

为什么这段时间互联网热点,总是推出一些没听说过的人分手出轨。

比如半藏森林,比如这个不知道谁谁……

问题在于,完全没有听说过这个人,事情也不是多新奇的感情纠纷,实际上毫无营养。

为什么老是占据热榜。

不感兴趣是我个人原因,但是这种黑红路线开始火起来了吗?


如何看待?

我不喜欢这些没营养的东西占据公共资源。

——————————————————————

没想到还会更新这个回答,是因为评论区有位知友问我权利相关。感觉这个方向挺有意思的,并且我的专业相关,正好在这里做个小科普。

既然不喜欢这种无聊的话题,我写点干货,让大家了解一下以后如何面对相关侵权。

①是否侵犯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体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知乎答主发布原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工作单位、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及原告个人照片等个人信息,此行为就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但目前来说下方回答基本上没有这种现象。

②是否侵犯名誉权

名誉权是公民、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也就是说名誉权侵权,需要看这些答主是如何对当事人进行描述与评价。

如果只是乐观描述事实,做小三等,其实并不构成侮辱。

但如果全文都是侮辱、辱骂等,例如“畜牲”臭bz、狐狸精等辱骂词汇。那么当事人方可以通过起诉的手段,来进行维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条的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形式包括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一)关于停止侵害。

一般为在知乎上的侵权言论进行删除。

(二)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可以直接在知乎上发布致歉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三)关于赔偿损失。

法院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后果等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损失的金额。

③是否侵犯肖像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5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显然知乎网友并不符合该条件,在知乎上恰饭本来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不过假定有一位知友商业嗅觉敏锐,开设一家绿色的鸭舌帽厂商,以该类人物肖像做广告等行为,则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一般侵害肖像权,权利人均会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等。

不过侵犯肖像权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赔得挺少的,这倒是个问题。


另外:从刑法角度来说,有可能构成“诽谤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成立诽谤罪,需要是传播捏造的事情。

比如张三昨天晚上强奸了八具尸体,砍了五十多人,睡了两只老母猪,这种造谣的言论才能构成诽谤罪。

也不是随口一说就是犯罪,需要看情节: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侮辱罪应该不至于在知乎出现,毕竟知乎的折叠机制其实还可以。


总之,其实知友们普通交流的回答,并没有多少侵权行为。

虽然无趣,还是可以放心大胆讨论的。

普法就到这里了,疏漏之处还请法学的知友指教。


user avatar   sywx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只知道因果是公平的,凡是恶,一定有恶报。

节哀。


user avatar   fuqiufe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参半是何方神圣?

南瓜未婚夫又是谁?

好吧,南华未婚夫。

我特别想知道:

难道这种个人情感问题,非得吵吵得天下皆知才能解决么?

涉及对方个人品行的,对方没有父母吗?

没有家庭吗?

没有工作吗?

没有单位吗?

没有领导吗?

是党员的。请参照: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如果没有发生事实关系,请参照: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拜耳尚能解雇梁阿姨,何况体制内外单位呢?

能动手,就不要动嘴嚷嚷。

能线下,就不要网上吵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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