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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时报评论王力宏事件称,失德艺人必须凉,你如何评价该事件?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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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不凉观众说了算,锐评和通知无权替观众决定,而且妄图在法外施加私刑远比失德本身更危险。漫天A4纸们认为观众没有判断能力,所以需要被教化,需要文化产业二十四小时全方位地行使教化功能,使民众的价值观符合其偏好,毕竟“父母官”这个定位是千年惯性,一时无法摆正自身定位也正常。之前取缔钢铁雄心等游戏就是这么个思想,总是担心玩家玩了之后价值观会被带歪,会分不清游戏和现实而去模仿其中情节。事实上尼采梵高贝多芬等哲学艺术大师都有梅毒,但是这不妨碍读者欣赏其思想和艺术造诣,同时认识到其女票技行为的错误并加以避免。按照这个锐评,难道应该因为他们的私德问题把这些大师的成果从教科书和博物馆里赶出去吗?

说实话文化产品和文化从业者根本没有向观众输出价值观的义务。总想指导民众的个人生活,这是监护人的作为,不应该是公器的作为。成年人应该有自己的判断能力,有权选择任何不违法的价值观,有义务判断非法行为并且避免,违法后对行为负有全责。你要是分不清游戏和现实,那你就选择承担罪责,这个和开发游戏的人毫无关系。你要是对文化行业从业者的思想言行不分青红皂白加以模仿,那你就选择承担罪责,这个和相应从业者毫无关系。未成年人的监护义务由监护人完全承担,监护人有义务告诉他们即使大人物的一些言行也不应该模仿,他们要是学坏了也是监护人的责任,不应该为了教化他们侵犯其他人选择文化产品的自由。

更为重要的是,法律对失德行为的处罚上限是行政拘留,行业禁入是不包含在法定处罚内的。在法律以外滥设罪名,或者在法定处罚以外滥加处私刑,这都是不可容忍的僭越,这些行为对法治的破坏远比失德行为大得多。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是民众法无禁止即可为,公器法无授权不可为,否则就是公器越界侵害私权。关于文化产品的立法应该由人大进行,如有违法也应该由法院等司法机构来取缔,其他各方面不应该越俎代庖。而且法定的处罚应该是谦抑的,其过程是受到严格的程序约束的,被告人的权利得到保障,他的代理人有资格自由地采集证据而不受阻挠,当证据链不完善时应该疑罪从无,审判时应该能够充分地辩护。被告人拥有以上权利应该是无条件的,无论是以大局为名还是以pc为名都不能剥夺,也不受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影响。

反观这些锐评和行业协会通知呢,所谓失德连个明确标准也没有,它们希望做出的所谓处罚本质上就是霸凌和私刑。比如说所谓联合抵制失德文化行业从业者,它实质上就是在法外施加行业禁入,这和垄断资本搞HR联盟联合抵制频繁跳槽者有什么区别吗?就因为他打着一面特别正义的大旗,它就合法了?要是谁掌握了一个绝对正确的大旗就能受到法律的偏袒,就能合法伤害他人,那么谁能掌握这大旗,谁就能够任意践踏法律而不受制裁。即使这杆大旗再正确,它也会成为谋私的借口,所有人都合法权益都可能在这杆大旗的庇佑下被侵占,这样其它人就会可以被他任意支配和掠夺。此时,有权授予这面大旗的人,他手里的权利已经凌驾于法律了,他可以把其他人当作工具任意驱使,这是非常危险的事情。具体到文化行业,这个意义不明标准不明的失德大棒足以令大多数文化企业和文化从业者人人自危,从而屈从于有权定义“失德”标准的人,也就是所谓行业协会及其背后力量,整个文化产业和内容服务就彻底被其操纵,观众就被戴上了VR眼镜而不再能看到真实世界了。如果这种歪风不予制止反予容忍和鼓励,那它就会蔓延到社会各个角落,那么法律就会被架空了。

至于为什么法律没有对失德行为规定行业禁入,那是因为这些行为并非利用职务之便,与职务犯罪不属于一种性质,所以没有必要利用行业禁入的方式来予以防止。文化行业从业者本身也并非对私德要求非常高,并不像医生之类职业会因为缺乏道德带来巨大社会危害性。而且行业禁入本身是侵犯择业权的,属于限制部分人身自由,因此,法律在这类处罚上一般慎之又慎,需要权衡个人自由和公众利益之后做出规定,如果社会危害性不巨大就尽量不设置此类处罚。

另外,文化行业中所谓的行业协会利用自身半官方性质强制各企业必须加入,必须遵守其决定。而且加盟企业对其章程和决定是毫无发言权的,这些章程和决定很多就是专门拿来溜须拍马逢迎上司的,不但有损于企业也有损于消费者。这种对上不对下负责的机构必然无视下级利益,也必然是运云力式治理的重灾区。也就是一旦上司有一个想法,协会就立即逐层加码执行以换取KPI,所以总体而言其指导思想就是随意的,其可行性是没有经过严格论证的。这个过程当中会出现大量不合理措施,其成本和实际效益是根本不会被考虑的,因为成本并不由各级人员的私人财产承担,而效益只有KPI才真正与这些执行人员有关。这个KPI是如此吸引人,以至于很多无关方面也要来牵强附会地插一脚,搞出一些四不像的限制措施。而且在过程当中只要以大局为名,任何人的任何权益都是可以侵犯和牺牲的,作为不被珍惜的代价,而且受害者要维权几乎不可能。这样的协会对行业发展的伤害远大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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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德有亏”?

那么请从成龙大哥做起,他的私生女有姓名有照片他还亲口承认过“男人犯下的错”,可谓天下皆知。要不要把大哥拍过的戏都禁掉,大哥上过的活动录像都删掉,大哥代言的产品都解除(这个倒是值得商榷,因为已经破产的差不多了),给其他性生活失德的艺人做个榜样。


咱把话说的明白一点:媒体蹭热点,发暴论,洗粉,做什么我们都没意见,最多装看不到就是了。但是,如果蹭热点的时候,媒体妄想代言“大义”,明明是为了自己的私利蹭热点却要装出替民众发声的样子,那就不好意思了,唱高调不是你们垄断的。


user avatar   eric314 网友的相关建议: 
      

以前一帮老古董写文章,没人看没流量,于是开始编辑年轻化。

问题是有本事的年轻人都出去做自媒体了,没人当编辑领死工资,留下的人本质就是吃瓜群众的水平,自己没有想法,也不能领会想法,只会跟风吃瓜,甚至公器私用屡见不鲜。

结果就是流量是有了,但是越来越没人把他们当回事了。


user avatar   hai-ge-12 网友的相关建议: 
      

王力宏事件在台湾那边早就是迟早要爆的挂,八九年前台湾记者就发现王力宏的事情,只不过一直被资本按着。

这一次台湾四大公投,民进党必须赢,前台湾省伪副总统吕秀莲公开表示:在选举前夜王力宏突然被爆,所有年轻人都被这件事吸引。所有人都认为国民党必胜,尤其公投绑大选,若是通过,会让国民党明年翻盘多一分希望,可是王力宏事件占据了所有媒体版面。

本来该投给国民党的票,突然因为这件事,整个网络都被覆盖,最后民进党大胜,赢得四大公投。

王力宏这件事本身就是民进党强火力输出下的结果,因为目前已知四位以上台湾娱记数年前就发现这些烂事,不过资本够硬,一直强行按下。

看一下李靓蕾的发言稿,一个16岁就开始被王力宏pua的女孩,怎么突然间就这么硬气起来?怎么就这么突然有章法?怎么就一下子全网爆推?

一个美国籍的艺人长期生活在台湾,然后在大陆赚大钱,然后在台湾搞女人,从来不在大陆乱搞,可是台湾毕竟是中国一部分,在那里乱搞也不行!


user avatar   ci-hu-pan-xiao-q-82 网友的相关建议: 
      

什么叫失德?

某些记者在国外多次抹黑中国发表不当言论算不算失德?

某个媒体一边呼吁消除年龄歧视一边拒绝招收45岁以上的员工算不算主管人员失德?

这些事怎么不见环球时报站出来发声?

哦,原来这些事你们家的事。



他违法犯罪了,自然有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解决他的问题,比如薇娅,比如吴亦凡。

他违规了,自然有行业主管部门发声,比如针对涉毒艺人和台独艺人的全面封杀。

但你环球时报凭什么下一个“必须凉”的定论?

公权力机关尚且要依法办事,法无许可即禁止,你一个媒体哪来的权限下这种定论?


user avatar   jiao-sheng-hao-ge-ge-21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反对媒体代替国家发声

媒体的公信力永远不能大于国家法律的公信力

李女士目前锤的内容,其实真正可以成为呈堂证供,对簿公堂的并不多,就算被爆婚内不忠,出柜(轨)等等,按照法律的属地和属人原则,咱们的法律管不到他们,他们的婚姻关系是否有向大陆有关部门申请认证都是问题,如果没有认证,那么从我国法律上来看,他们不算夫妻。

所以咱们关于婚姻的法律对这两个美国人来说,都不适用。审判他们的是美国的法院,该怎么判怎么衡量,是美国人的事情。

如果王先生犯法了,比如牙签吴,涉嫌强奸和引诱未成年发生关系的,自然有咱们的法律去制裁他。而王和李的闹剧,如果不是粉丝,很容易就能发现漏洞。从法律层面出发,李对王的控诉是需要提供证据的,而李提到的报警,说实话警察头都大了,这种事警察只能上门民事调解。类似的情况特别多,更何况这两个人还是美国人,法院都不一定愿意受理这种案件。

被实锤失德,价值观导向有问题的明星,应该淡出大众视野;但不应该由舆论决定,而是应该由国家法律定夺。如果说占据了舆论的制高点就可以高于法律,那么法律的尊严何在?如果舆论高于法律,试问欧美有“前科”或者黑料的明星参演的电影,音乐作品是不是全部都是失德艺人的作品?是不是都应该受到媒体的指责?



2021-12-22更新:

知乎评论区关闭之后,交流互动方面还是影响挺大的。很多人认为法律应该是约束行为的下限,是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我认为这样的观点很对,也感谢各位提出这样的观点。我的理解是,对于某一个艺人是否失德,应该由我们的官方,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法律去衡量,而不是让媒体在这带节奏。东西方的文化差异是巨大的,即使是亚洲各国,文化差异也非常明显。李女士借舆论为自己维权,当然没有错,但如果因为舆论导向偏向于她,而就指责另一方失德,或者违法,是不是过于武断了?目前外网一些消息,两人商谈的赔偿大约将近3亿人民币。如果一开始就谈好了赔偿,是不是就没有了这样的闹剧? 所以这就是我反对的核心,如果王先生有罪,应该赔偿,这个赔偿应该基于法律,而不是基于另一方的裹挟。这样的风气,比起所谓“失德艺人”,我认为对于社会的腐化更加严重。


user avatar   wu-zhi-mao-78 网友的相关建议: 
      

失德艺人这就凉了,欠两万亿的企业还热乎着,敢情欠得多是因为太高尚吗……


user avatar   zhang-li-ling-26 网友的相关建议: 
      

环球时报

垃圾媒体之一

秉着疑罪从无的原则,任何事也要讲些实锤证据。证据没看到,事实不清楚,你一媒体崩出来定性。搞得就像招妓报销的发票被你们掌握一样。

其他媒体的社评,最多也就说说失德艺人不好,可怎么说都没指名道姓。

垃圾报纸。


user avatar   sun-li-wen-36 网友的相关建议: 
      

某些媒体,但凡把他们对娱乐圈监督能力的十分之一放在他们的本职工作上,放在他们职责所真正应该关注的、维护的、保护的东西上,一切的面目都会不一样。

某些吃瓜群众,但凡把他们面对娱乐圈狗血事件的热情和严谨的思维逻辑、犀利的质疑能力的十分之一放在他们真正应该关注的、维护的、保护的东西上,一切的面目都会不一样。

必须凉,我从这三个字里,看到的只是满满的命令口吻。

凭什么我总是要在我生活的所见之处看见这种命令口气的东西?我是欠了谁?

凭什么我要在我生活的每一天里看到各种类似命令口吻的暗示从各个方向向我笼罩?

假如我的牛奶馊了,那我自己知道必须倒掉。但如果有一个人破门而入,拿着扩音机大声告诉我我的牛奶馊了这个确实存在的事实,这个我也认同的事实,我一样会视他为仇敌。

我本来也许正准备倒掉我的馊牛奶,但如果有个人一脚把我家门踹开,拿着扩音器警告我:“您的牛奶已馊,请您在5分钟内倒入垃圾桶。”那么对不起,我不倒了。我哪怕自己喝下去,我也不倒了。

因为牛奶馊了没,是我的事情。如何处置我家的牛奶,也是我的事情。

我宁可自己喝了馊牛奶,也绝不容忍有人冲进我家告诉我牛奶馊了,并命令我倒掉的事情发生,哪怕我原本确实准备倒掉。

和前者比起来,后者才是真正需要被纠正的错误。


user avatar   si-tang-l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怎么看着啥玩意飘在天上都去叼啊……等落地了再张嘴好不好?

俩外国人 中国的社交媒体 撕逼 本来就很搞笑了,一中媒,跟捡着万年没见的独家新闻一样high,图啥啊?

被其他报纸卷下去了还是你们内部也卷到不知道该写啥了?


还是把胡先生返聘回来吧,最差最差,这种铿锵落地的玩意让他把把关,别弄得自己跟那啥的那啥啥啥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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