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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8月19日发布的2010年第54号公告明确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物品,总值在2000元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海关仅对超出部分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应当全额征税。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以下商品不能免税:
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 音响设备 、空调器、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 电话交换机 、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 电子计算器 、打印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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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这方面,是你随身能携带的不收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