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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上被大量分享的文章《新婚姻法比地震还可怕》是否存在着些许不足之处? 第1页

  

user avatar   li-bing-11-90 网友的相关建议: 
      

唯一可以确认的事实是,微信的文章绝大部分比地震可怕。

以及,我真心觉得,评论里的各位的排队发言,比我的答案精彩一万倍。强烈建议各位认真读一下评论。

至于那些只斥不驳的,我就不一一回复了。

吐槽完毕,简单分析一下这篇文章的作者到底有多蠢多没常识

附一现实的笑话:

“一对男女买房100万,男方首付30万,婚后还贷几年后女方居家教子。10年后双方离异,房产增值到300万,产权归男方,女方得到4万贷款,并酌情补偿10万。40岁人老珠黄的女方带着14万现金默默离开,40岁一枝花的男人坐拥豪宅满面春风……”

几个最简单的问题:

第一:男方出首付,不会改变房屋归属双方共有的事实,而且双方共同买房,可以写双方名字,不存在产权一定归男方得事实。

第二:不可能女方只拿走14万,正确的分法是:房屋价值扣除未偿还的贷款部分后,首先由男方拿走30万,因为这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其余的双方平分。

第三:如果女方没有其他住宅,而孩子判决归女方抚养,那么房子判给女方的可能性很大。

第四:现代婚姻法实践中早就有一个共识,即衡量家庭贡献不仅指收入,也包括双方在家庭中的劳动。

有点受不了那些对法律一知半解,而且连别人的话也看不懂就评论的人了。解释一下上面这段话。

首先,我上面引用的微信文的原文文意并不清楚。所以,我只能从一般文意上进行解释。

第一点中提到的:不会改变房屋归属双方共有的事实。我之所以说这句话,是因为原文没说明房屋所有权登记状况,因此后面才说道可以写双方名字,因此原文的“产权归男方这事儿”是只有在房屋。

第二点中提到的:不可能女方只拿走14万。我在评论里有具体说明,但很多人显然是没看过的,也贴在这里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

婚姻法

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根据该条文,30万元在婚后购房所得增值收益,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原文没有说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我只能根据他文字描述的字面理解,推定为婚后财产。

而且,我们假设一个极端情况,婚前买房,男方出了30万首付,只写了男方一人的名字,然后婚后还贷。问题又出来了,还了几年贷款呢?我们按照最长贷三十年算,十年本息等额还贷中本金部分是还了70万的三分之一,余下三分之二未还,房产归男方,未还贷款由男方继续清偿。那么女方至少应该分得“70万*1/3(还本金1/3部分)*300%(增值率)*1/2(男女均分)=35万”吧?无论如何也跟14万这个数字毫无关系。

第三点:如果女方没有其他住宅,判给女方的可能性很大,也是建立在房屋共有的基础之上,登记为一方所有的情况实在太简单而没有讨论的必要了。

众所周知,中国自古有男方买房结婚的传统和习俗,所以很多女性指望着嫁个有房的男人停止自己的漂泊,安心的过相夫教子的日子。

众所周知,中国自古就不用买房的,自有宅基地。众所周知,中国自古女方嫁到男方是要跟公公婆婆一起生活的。众所周知,中国自古女方就有三从四德的。众所周知,中国自古女方就不能上桌吃饭的。众所周知,中国自古那一套现在是行不通的。

婚姻建立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发展的基础之上,需要男女双方都贡献出自己的能力,去赚钱养家,去照顾家庭成员,等等等等。


后面的我都懒得分析了……

————————————————————————————————

补充一个小问题,有人说,30万增值的部分呢?按照房产从100万增值到300万,30万也应该增值到90万啊,应该先分给男方90万啊。

我们需要注意一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增值,只有自然增值才归属个人所有,比如个人婚前价值30万元的房屋,婚后自然增值至90万,全部90万都属于个人财产。

而个人财产的非自然增值,主要就是投资增值,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根据该条文,30万元在婚后购房所得增值收益,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这条也不难理解,如果一个人,其主要的工作就是投资,那么主要收入就是婚前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如果其配偶不能依法分享,毫无疑问是对其配偶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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