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几个问题。
孙小果案记载在《中国法律年鉴1999》中,正好在《孙小果这案件的最新进展却提出了新的疑惑》里看到,简单归纳案情:
孙小果在1997年4月至1997年10月期间,共参与实施
最后的处理结果是:
其他几个罪名都不可能涉及死刑,虽然也有疑问,但是我们不去细述了。
对于强奸罪,我们看不到卷宗材料,但是一审判决对该罪名的法律适用是1979年刑法。这就很有意思。
强奸犯罪发生于1997年4-6月,行为当时的法律是1979年刑法,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关于什么叫“情节特别严重”,按当时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只有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
4.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5.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
6.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强奸,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
在1997年10月1日才施行的1997刑法中,把这一条解释的相关主要内容吸收进刑法,直接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死刑的情形是: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但是在能看到的案件事实表述上,只有“多人或多次"属于法定的加重情节,而且其中还有一次未遂。
如果没有具体的其他恶劣情节(比如手段恶劣,或者后果恶劣),按当前的司法理念,无论如何也判不了死刑立即执行。
我注意到,因这个案件被牵连的人员中,包括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梁子安、田波”
搜了一下相关报道,正好
田波,……1979年8月至1998年9月在刑一庭工作,历任助理审判员、副处级审判员、正处级审判员,1998年9月至2001年9月任刑一庭副庭长(正处级)
在孙小果案中徇私枉法、助其立功减刑,云南两退休多年厅官落马_再审
梁子安,……最新消息:云南高院原副厅级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梁子安被查 - 融易城市 - 融易资讯网
正好,田波在1999年是刑一庭副庭长,管的是案件的二审;梁子案在2007(很大可能)是审判监督庭庭长,管的是案件的再审。
而且,他们两人涉嫌的罪名都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
刑法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行为表现是: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这么多“正好”凑一起,很明显了,孙小果案的二审和再审都(有很大可能)存在问题。
至于案件原来的一审,已经把人往死里判,可能因为当时的刑事政策、理念、法官的个人业务水平而存在错案,但不大可能受案外因素干扰。
我猜很多人看到新闻,都会认为现在是对孙小果当年犯的那几宗案件重新审理。
这个理解不够准确。
因为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的是原来的再审和二审,但没有撤销原来判处死刑的一审。
现在这个审判监督程序,实际上属于对原来的二审重新进行审理。
也就是说,它不是重新审理孙小果有没有干这些事,构成什么罪,要怎么判刑。
它审理的内容是:原来一审判孙小果死刑的那个判决,在事实、法律适用和量刑上,对不对。
如果是重新审理,我在“二”的部分说了,按今天的刑事理念和证据标准,可能达不到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
但如果仅仅是审查原来判死刑对不对,那就涉及到“以1998年的死刑标准审查”还是“以2019年的死刑标准审查”的问题,理论上说,应该用2019年的标准,但是实际上很薛定谔。这个标准在法官脑子里,哪怕他告诉你他用哪个标准,你也不可能知道他实际上用的是哪个标准。
请注意,现在孙小果涉及两个刑事案件:
同一个人,同时在两个不同的法院因为不同的事情接受不同阶段的刑事诉讼程序审判。
在我所知的范围内,刑事诉讼方面的法律没有规定过要怎么处理这个矛盾。
理论上说,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1992〕39号《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按数罪并罚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不适用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1993年4月16日
参考这个规定,在刑事诉讼理论上最合适的做法,现在应该在再审(二审)程序中撤销前罪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然后把前罪(强奸等)和新罪(涉黑犯罪等)并案审理。
但一旦这样做,就回到“二”的问题,法院就只能以2019年的死刑适用标准来处理。
而如果不这样做,那就要等目前这个再审(二审)判决之后,维持原来的死刑,或者改判更轻。由于这属于二审判决,作出即生效,不需要再上诉。
然后玉溪中院再对新罪作出判决,然后与已经生效的前罪数罪并罚,如果有死刑,再报最高院复核。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