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部戏里,主角一家制造的时间线:
2号早晨5:30出发,乘坐朋友的车去听经,8:30到达听经,中午入住家庭酒店,晚上去吃炒饭
3号上午9:30退房,之后去看电影,和放映员相识,中午去吃奶油面包,和饭店老板相识,下午3:00坐车回家前去了一趟atm机取钱,之后在车上和售票员相识,回家时妻儿淋雨生病,所以4号开始的几天里大女儿没去上学在家养病。
主角手中的物证:3号电影票根、3号奶油面包饭店票根、3号回家车票票根、3号家庭旅馆定外卖票根。
不在主角手中的物证:家庭饭店登记簿、atm机监控视频。
在这其中的关键性证据应该是不在主角手中的家庭饭店登记簿和atm机监控视频。其他物证都受男主控制,这两个比较难造假,所以检察长真正应该做的是从这两个证据入手,打断证据链。但很明显她没有这个能力,所以才用了最简单粗暴的手法:打。最终满盘皆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