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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法官王静宏?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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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西方腐败资本主义的毒种子。

总是以一种高高在上的姿态无视民意和中国实情,自以为是中国法律的先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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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船崇拜。

其实必须要说清楚,那个年代的人货船崇拜其实是不分文理的。但问题是理科工科搞了货船崇拜还真就崇拜对了,因为人家真的就强在船坚炮利上。

可是文科这帮人念经就……这也是为啥今天殇派的笑话集中出在文史哲美上。某种意义上其实大家都货船崇拜了,这帮人运气不好,别人崇拜货船了,他崇拜带着椰子耳机叽里呱啦。

这种人和最近大热的什么熊屎少年本质上是一回事,离开美国的范文就不会念经。问题是,人家崇拜货船的,抄来的机器真的能跑。这些念经的,抄来的经书在美国都玩不转,还指望在中国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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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来说,他是有贡献的,那就是让群众再次看到所谓废死派的荒诞。

一个与被害人关系恶劣的人,一个凶手的直系亲属,居然可以出具谅解书,而且作为判据。当场发生争执,凶手行凶杀死三人,居然可以洗成被害人抢孩子,殴打凶手妻子。幸亏再审把这些一一理清:

(一)关于邹朔等三被害人对双方矛盾激化有无过错问题
张志军及其辩护人提出,案发当日邹朔等三被害人进屋后殴打姚兰英、抢夺邹某某,该三人对矛盾激化有过错。关于邹朔等三被害人是否殴打姚兰英的问题。经查,证明三被告人有殴打姚兰英的证据只有证人姚兰英、张瑜的证言和张志军的供述。张瑜证言系听姚兰英所说,而姚兰英的证言与张志军的供述关于殴打行为是否存在,以及殴打的时间、方式均存在差异,且前后不一致。办案民警情况说明,证实姚兰英除头发较凌乱外,没有其他异常。因此,不能认定三被害人对姚兰英有殴打行为。关于邹朔等三被害人是否有抢夺孩子的问题。经查,证明三被害人有抢夺孩子行为的证据也仅有证人姚兰荚、张瑜的证言和张志军的供述,而该三人为利害关系人,张瑜的证言系听姚兰英所说,且孩子邹某某身上无任何受伤的痕迹,即便邹朔等三被害人进屋后存在强行抱看孩子的举动,亦属人之常情,与抢夺孩子在性质上有本质区别。同时,在案证据不能证实三被害人有抢走孩子邹某某的准备或者计划,一是邹成海的胞弟邹**和邹成海的同事孟**、耿**、付**、韩**等的证言,证实邹成海夫妇到彭州前称拟到邹朔家中过年和看望孙女,并未流露要带回孙女邹某某抚养或去帮忙带养邹某某的意思;二是公安机关关于死者轨迹及遗物、案发当日携带物品的情况说明,证实邹朔等三被害人到案发现场仅携带手机、钥匙、零钞等必备物品,未携带包裹等物品,邹朔承租房内仅有三人身份证件、日常生活用品未发现有孩子奶粉、玩具、衣物等物,不能证实邹朔等三人为抢走孩子提前作了准备;三是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姚兰英的证言、张志军的供述,证实杨会芬的系带中帮皮鞋脱放在现场沙发旁,说明杨会芬进入案发房屋后自行脱下了其当日所穿的皮鞋,该事实与张志军、姚兰英所述杨会芬进屋即抢夺孩子相矛盾。张志军对女儿的家庭纠纷本应正确对待、理性处却狭隘偏激,为阻止被害人抱看孩子,竟诉诸极端手段,行凶杀人,且无节制。张志军及其辫护人所提邹朔等三被害人进屋后殴打姚兰英、抢夺邹某某,对矛盾激化有过错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张志军是否已获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问题。
张志军及其辩护人提出,张瑜、邹某某以被害人近亲属的名义出具谅解书,张志军已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应从轻处罚。刑事诉讼法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本案有三名被害人,张瑜及女儿邹某某固然是被害人邹朔的近亲属,但邹成龙等六申诉人同样也是被害人邹成海杨会芬的近亲属,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往往是基于被告人真诚悔罪,枳极赔偿,这反映了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的减少,预防犯罪的必要性降低,此时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有其合理性,但是,本案中,张瑜与张志军之间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被害人近亲属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张瑜既是张志军的女儿,又是邹朔的妻子,具有被告人近亲属和被害人邹朔近亲属的双重身份,张瑜出具谅解书时,张瑜之女邹某某方才2岁,尚无意志表达之能力。虽然张瑜以其本人及女儿邹某某名义出具了谅解书,但被害人的其他近亲属对张志军坚决不予谅解,并强烈要求依法严惩。因此,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不应对张志军从轻处罚。故张志军及其辩护人所提已获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应予从轻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子采纳。
(三)关于张志军是否具有杀人故意的问题
张志军及其辩护人提出,张志军主动要求物管人员拨打120救人,证实其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经查,张志军作为成年人,明知捅刺他人胸、腹部可能致人死亡,仍持尖刀在短时间内连续捅刺邹朔胸部四刀、杨会芬胸部三刀、邹成海胸腹部一刀,致邹朔心脏、大血管、左肺破裂,杨会芬心脏、左肺破裂,邹成海肝脏破裂,该三人均因脏器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其杀人故意明显。张志军拨打120,反映其作案后有一定悔罪态度,但不能据此否定其作案时的杀人故意。故张志军及其辩护人所提无杀人故意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志军不能正确处理女儿家庭纠纷,持尖刀捅刺他人,致三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志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张志军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其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邹成龙等六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第二审判决认定被害人进屋后抢夺邹某某、张志军已获被害人亲属谅解不当的申诉理由成立,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所提张志军造成邹成海一家人死亡的危害结果,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第二审判决对部分证据的采信分析不够全面,认定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以及张志军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有误,导致对张志军量刑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审支持的两个论点,谅解书和抢孩子,再审都一一驳回,总算给了公众一个满意的判决。

法律除了维护社会秩序,还有就是通过各种判例来教化社会。一个南京彭宇案,使社会公德退步很多年;如果这个案子真像二审那样判,恐怕不是激化社会矛盾那么简单,而是会真真切切怂恿人杀亲牟利。更深远的,在家庭纠纷案件中抱持这样的态度,恐怕与当前国家积极的人口政策也是相悖的。

所以,还是要感谢这位法官以一己之力造就社会热点,推动了公众对废死派的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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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更回答:“岳父灭门案”血亲 @小白杨yyyj 为何苦苦追求迟到的正义?请看 如何评价 教条废死派 教授兼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有个罗翔教授( @罗翔说刑法 ),早年间是教条废死派,这些年逐渐成熟起来,现在转变为理性废死派,主张少杀慎杀。

因为本人在科教系统,四川高院王静宏法官 是这个系统培养出来的学生,我为高校培养出这样的人感到自责,但更对他不思上进表示愤恨。废死在中国的法学界,作为法学思想存在了很久。也影响了一批批法律专业毕业的学子,从本科到博士都如此。但是大家很容易理解的一件事情是,理论和实践之间是有一定距离的,王是个教条主义者,说到底是学艺不精,见识的视野太小,起码他忽视了社会现实。刚才提及的罗翔老师早年也是如此,年幼无知,很容易被书本上的知识带偏,但是一旦有了社会阅历,就明白了这个事情在书本上和在实践中是有很大差距的。作为对比,王静宏不能反思理论的不合理之处,一味迷信,是教育的失败,更是他本人放弃精进自己思想的失败。其实学生如此,老师也可能如此(请看 废死派教授兼律师 魏东

)。

我来给大家补充一些实例吧,公众通过常识就可以来做判断,并不需要研习古今中外的法学文献和法律。首先一个是缉毒的问题。如果没有死刑震慑毒贩,中国非常容易毒品猖獗。墨西哥、菲律宾、美国都是如此。中国近代国门大开,就是从鸦片战争、虎门销烟的屈辱中开始的。这历史怎能忘记?而且如果毒贩可以原谅,那些家破人亡的缉毒警察,那些被毒品害死的百姓,又该向哪找寻公正?这种常识,王静宏是真没有吗?

又一例:日本有个律师 冈村勋(感谢网友指正,他不是法官)是废死派,后来家人被杀,就转而宣传支持死刑,妥妥的傻子书生。王静宏这样的教条废死派,敢不敢先签一个谅解书,书曰“本人 王静宏原谅任何杀死我的人,请法官一定不要以暴制暴,不可剥夺他的生命。”不敢的话,就是跟日本这位一样傻。百年前,谭嗣同说“各国变法无不从流血而成,今日中国未闻有因变法而流血者,此国之所以不昌也。有之,请自嗣同始!”,百年后的废死派法官、律师、教授(请看 废死派教授兼律师 魏东

),哪个有这样的胆识?不敢,就是草菅他人命,图自己虚名实利!

从老师的角度看,王静宏只是一个不那么优秀的学生,是一个读死书的学生;从普通公众的角度来看,他在本案上草菅人命,该予以罢免;从政法系统内来看,表面上他是一个尽职的人,按自己的思想在做事,但是并未紧跟最高院、最高检的对待死刑的指导思想,少杀慎杀不等于没有原则的纵容!从当今中国的治理现状来看,王静宏并不是一个合格的法官,四川高院应对其予以停职再教育。

关于废死,我可以再补充一些欧美的案例。挪威是个废死的国家,但前两年发生一个恶性杀人事件,一个人拿着枪到一个小岛上一天之内杀死七十多人,此人现在还在监狱里过得好好的,对于挪威这样高教普及的国家,恶性杀人确实比较少,但此人正是利用了”废死“获得关注和免死,而牢房里待遇好,他只是换个地方居住。 韩国也是个废死的国家,有个强奸犯,蹲了几年出来了,然后连杀二人,他在媒体面前坦言自己就是反社会,就是想杀人,更要命的是他们最高只能蹲21年牢,也就是说这人21年后还要出来杀人放火。荒谬吧?这就是教条废死的恶果。

再补充两个案例,留学生章某案。在美国,同校男生冒充警察把章某欺骗到家中杀害肢解抛尸。该男生此前还杀了12个人,但是因为废死(所在州废死,美国50州里有23个废死),他现在坐着牢,活的好好的。 另一留学生在加拿大,被杀害肢解,凶手坐牢期间,开设社交网络账号,然后和一个粉丝结了婚,还经常炫耀自己在里面过的非常好。 这些案例都是值得深思的,就是被杀的人,他们也是人,他们也要公平正义。而且对于嗜杀成性的杀人惯犯,不可认为他们也有权利活着,而必须通过国家法律程序进行剥夺。

人死不能复生,但对待死刑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因为死刑会制造不可挽回的冤案,就一概废除死刑,而应该对每个死刑案例进行具体分析。对于恶魔,你用善良是无法感化的,如果放弃死刑,相当于自取灭亡。如果没有死刑,如果你是缉毒警,你还会去缉毒吗?毒贩进去还会再出来,出来后杀人灭口,时间长了,今日毒品横行的菲律宾、墨西哥、美国就是我们可见的未来。

——1更—-

有网友确认,罗祥老师是支持死刑的,而且是从教条废死派转变过来的。以下是我对此的进一步阐释:

对的,他早年是教条废死派,近些年的社会阅历让他转变为理性废死派,就是说从历史大尺度上说,死刑会趋于消失,因为社会生产进步,人的素质提高,杀人等恶性犯罪应趋减少。但是,以当今社会现实(我国高教率不足4%,欧美、日韩诸国皆在此十倍以上),完全教条废死在中国没有社会条件。理性废死派,坚信这个大方向,对死刑慎用少用,但不完全废除。

幸运的是,教条废死在我国时下并不居于主导地位。比如,“张志军残忍杀害女婿邹朔及邹朔父母案”,教条废死派法官 王静宏,二审时把一审 “死刑立即执行”改成了 “死缓”,罔顾此案对社会秩序的极大冲击力,视国法如个人教条废死理念的儿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时至今日,受害者家属 @小白杨yyyj 依然苦苦等待公正的判决。此案的重大恶性社会示范价值是,独生子女夫妻如果情感不合,一方可以预谋杀死另一方全家,然后活下来的人签一个谅解书原谅自己杀人的亲属,此后可完全继承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由此摧毁社会良知,毁灭现代婚姻制度,引发“吃绝户”的恐慌。

此案杀人犯张志军不死,社会正义何在,独生子女家庭的人权又托付何方?希望大家广泛呼吁,让最高检、最高院看到此案的荒谬和潜在的重大社会危害,纠正错误判决,还受害者家属公正,维护社会大众的基本生存权,为国为民消弭灾祸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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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只想养家糊口的条法匠,就会屈从于都市传说,不知所谓地被动废死,不知为何。

这种匠人根本无心社会进步,更谈不上引导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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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静宏真的仅仅是废死派吗?不一定。他只是打造了一个废死派的人设而已。所以可能真的是废死派,也有可能只是表面是,实际上不是。

如果他真的是废死派,他的一系列操作可谓神奇,比如二审秘密开庭,开庭前不通知亡者亲属。比如判决书藏着不敢示人,亲属律师多次索要未果。比如将一起民间杀人案的二审判决称之为“国家机密”,不让亲属对外公开。比如居然采信凶手的女儿为凶手出具的谅解书,及凶手的女儿代表2岁儿童为凶手出具的谅解书。种种魔幻操作,让人非常疑惑,他究竟是想干啥?

反之,如果他仅表面废死,而实际不是,那么废死这个人设就非常有利于他向不想死的人收取贿赂。这样,就算是因为收钱改判死缓,一般人也只会认为他就是废死派,而不会想到有猫腻。

所以建议彻查他,如果真的没有猫腻,那也可以还他一个公道。证明他只是脑子问题,而不是人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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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里面没有法官这个词,都叫司法工作人员。

说到底,法官不是官,要是真把他当作官,那法官的官威就太大了,毕竟还有谁,还有谁?还有谁!能就凭几页纸可以实现生死之隔,可以实现免税的财产转移

《扫黑风暴》为啥热播,联想到地方势力这些年做的恶就知道。中央反腐,地方各种作妖,辽宁人大贿选,云南滇池别墅。

毛泽东对黄炎培说到人民民主专政是破除历史周期律的钥匙。朱元璋再如何体恤民众疾苦,子孙还是难免上吊,被烹。

权力是最利的春药,让僭越者有千秋万代的幻梦;也是最猛的毒药,让嗜权者不断吸食地上瘾。

所以为啥要评价王静宏?没必要。源泉不处理,还会有李静宏,张静宏,而且还趋之若鹜。

秋天到了,去年的手套黑了,我得换双白手套,越来越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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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非常讨厌这种支持废除死刑的法官,杀人偿命本身就是天经地义,凭啥故意杀人还可以活着,就因为自首,就因为一纸谅解书,就这样可以判断为不属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杀三个人呢,这都可以判死缓,那以前杀一个人判死刑的都属于误判了。女儿给父亲一纸谅解书,救活父亲,好讽刺的孝道,这都可以写入寓言史书了,就叫“”一纸救父“”。真可怕,这种人当法官,我都不敢去那个城市了,万一那天出现一个人看我不顺眼给我一刀,他还可以享受免费的牢饭,舒舒服服的过完一生,我就挂了。


user avatar   xi-guo-xiao-chou-w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原来当法官的底线不用多高,甚至连基本道德也不需要。

某些人在古代,恐怕就是典型的昏官。


user avatar   lu-wu-huan-15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一大早把我气笑了。

嫌疑人没有继续加害的主观故意

三个人八刀直接被你干死了

还怎么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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