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关注的是,互认判决已然在香港确认为“成文法之执行”,这意味着两地的判决认可与执行方便将获极大利益。
为什么这样说?
香港属于中国,但历史原因,两地法律不同,由此衍生域外判决承认问题。我们知道在香港法律中,域外判决承认主要分为“普通法之执行(enforcement at common law)”与“成文法之执行(enforcement under statue)”两大类。
对于婚姻家庭案件而言,其判决在程序上,前者采用一般诉讼程序,因此亦称“诉讼执行”——内地判决只能通过普通法之执行的方式获得认可和执行,因此在程序上也只能采用一般诉讼程序。这导致在香港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判决要受限于较为严格的管辖及送达规则,同时也需要申请人准备一般来说更为繁琐的起诉文书。相较繁琐。
在签署任何判决互认安排之后,以专门的本地立法来处理内地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从而将判决互认安排适用范围内的内地判决纳入成文法之执行的制度之中(前叙所言),省去诉讼程序过程,由此可以提高司法效率,为判决执行带来便利。
论乎中,《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本质,是承认内地判决的拘束力、既判力及执行力。
笔者按:承认拘束力,就是承认域外判决所确立的法律状态或法律关系。承认既判力,意味着域内法院不再就相同争议或事宜进行处理。承认执行力,意味着域内法院将根据其本身的执行程序执行该判决。
今天有个小新闻,#香港将承认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具体来说,则是香港立法会表决通过《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待香港法院完善具体规则、内地法院颁布司法解释之后,这一安排将正式落地。
这条新闻最值得注意的地方是:时间。
早在2010年,在马琳诉杨军(某上市公司副主席)案中,香港终审法院首次认可深圳中院作出的离婚判决。随后,香港立法会通过《2010年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修订条例》,境外司法机构作出的涉及香港居民的司法文书,均可能在香港得到承认(认可)和执行。
反倒是内地,是否可以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若干种不同的案例。不认可、部分认可、全面认可的,都有。
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律政司正式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双边安排明确了互相认可和执行的具体规则,具有可操作性,将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内部程序后”,由双方公布生效日期。
这个内部程序,一走就是三、四年。
2018年3月及2019年2月,香港律政司两次就条例草案征询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的意见。2019年,香港律政司还就条例草案进行公众咨询。
但直到2020年11月,特区政府才终于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以供审议。
后面的动作倒是挺快。2020年12月二读,2021年1月至3月立法会四次会议审议,直到2021年5月迅速三读表决通过。
一个看起来并不敏感、对大家都有利、也可以解决不少人迫在眉睫的问题的法案,何至于拖了这么久?
查查过去几年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的成员,或许能部分解释其中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