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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美国警察的职责中不包括保护平民安全? 第1页

  

user avatar   goldentycoon 网友的相关建议: 
      

何止美国警察不对公民具有直接保护责任,全世界各国的警察都不对公民具有直接保护责任。

你的标题和你的问题描述的内容是互相矛盾的。

你在标题中说的是警察不保护平民安全。

你在问题描述中说的是:最高法院明确表示美国警察对任何公民不具备直接保护责任。

区别在于这个“直接”上。

“不直接保护”的意思是警察不会为平民提供预防性保护,也就是说,警察不是平民的私人保镖。

比如:一个女人打电话给警察,说她今天下班很晚,怕路上遇到坏人,请警察来护送她。警察肯定不会答应,而是告诉她遇上坏人时马上报警。

比如:一个男人打电话给警察,说他最近招惹了别人,担心别人报复他,请警察来给他提供24小时人身保护,警察也肯定不会答应,而是告诉他遇到危险时马上报警。

然后呢,如果这名女人在路上遇上了坏人,她报警的话,警察肯定是会出警的。哪怕她没来得及报警,警察也会进行事后调查。

同样,如果那名男人的仇家上门来报复,他报警的话,警察肯定也会出警的。哪怕他没来得及报警,警察也会进行事后调查。

只有列入国家要人警卫范畴内的VIP才会有警察或者专门的要人警卫机关的24小时人身保护。

当然,对于一些身份特殊或者情况特殊的平民,警察还是会破例提供人身保护的。

拉什迪只是英国的一名作家,并不属于国家要人警卫的范畴。但他因为他写的《撒旦诗篇》而被伊朗下了刺杀悬赏令。英国政府破例派警察对他进行24小时人身保护。

这些都是保护他的英国警察。

哪怕他离开英国,到国外去旅游或者出差,英国警察也会跟到国外随身保护他。这是他在法国时拍的照片,旁边那两个人都是保护他的英国警察。

比如法国的《查理周刊》袭击事件中,恐怖分子杀死的人里之一就是法国警察要人警卫部门的警官,他当时在负责保护《查理周刊》总编辑,因为总编辑受到了来自恐怖分子的死亡威胁。由于此事件涉及恐怖主义,虽然总编辑不属于国家要人警卫范畴之内,警方也破例给总编辑派了随身警卫人员。

警察之所以不能对所有平民都提供直接的人身保护,根本原因还是没有那么多的警力。

法国八十年代时经常有恐怖袭击事件,当时的法国内政部长在谈到预防这些针对平民的恐怖袭击的难度时说过一句著名的话:我们也没有办法在每一名公民身后都放一名宪兵。


user avatar   li-le-30-69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个问题说点个人简单看法。

事先声明,以下分析不涉及价值判断,即不存在是非对错,黑白高下的判断,仅就事论事。


搜索了两个案例的来龙去脉,简单的归纳下,实际上两个案例最终都没有在实体上作出处理,而是在程序启动上就进行了终止。说句不太准确的大白话,你去法院告人家,法院说这事他们不管。至于你告的事情到底警察做的对不对,都没受理,自然不评价。

而做出如此判断基于的原理是警察的职业豁免权。豁免权这个概念在国人眼中虽然都认识,但估计除了外交豁免权,大部分人不能理解这个词的意义。的确这个词离老百姓非常远,最有名也与老百姓的生活非常远,即宪法第七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个条文背后的风云轨迹不细说,是篇大论文。

由此推导出来的就是所谓的“警察在提供警察服务时不对任何一名公民有任何公共责任规定下的具体责任(the police do not owe a specific duty to provide police services to citizens based on the public duty doctrine.)这一原则。颇有一种我国行政法中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味道。所谓的抽象行政行为简单的理解就是,行政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比如立法。对应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有特定的对象,比如你闯红灯罚你钱。细究其逻辑,也可以自圆其说。似乎可以理解成,在公共安全领域,警察有积极义务,必须主动制止危险,而具体到一个独立的公民,这种义务不是绝对积极义务,而是基于警察的自主判断决定,即不对具体公民有具体义务。警察救助你是你的运气,不救助你是你的命。

引申出来的另一个问题就是警察的定位。警察是像公交车自来水提供公共服务的,还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法定暴力机关的问题。以上两个案例中,将警察定义为执法者,或者说作为对于违反法律的人的惩罚者。其职责的直接体现是执行法律,而不是(直接)保护具体民众安全。这看起来是一个问题,但是背后有复杂的演绎逻辑。这个问题在美帝英美法系可能问题比在天朝这样的成文法系国家要复杂,成文法国家,警察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依照条文明确。

美国没有像天朝这样的行政诉讼制度,类似的制度可能叫司法审查。而且英美法系早期深受主权豁免原则的影响,政府不能成为被告,虽然这一原则现在已经废除,但是影响还是很深远。此两案中的警察职业豁免权我个人觉得也是这种原则的延续。

类似的行为在国内可能是行政诉讼,在美国只能是民事赔偿问题。这里面就涉及到主观故意的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说,可以类比一个情形。按照天朝法律,比如侵权责任法,商场这样的公共场合,商家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这个是法定义务,你在商场因为这种保障义务未能正确履行出现损失,除了追究直接损害责任人,还可以追究商场的责任。但是放大到整个社会,警察的工作是保障公共安全,但是对于具体的公民不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你家被盗,你报警,警察来了,但是没抓到坏人。你不能因此追究警察责任的逻辑即在于此。但如果说警察的行为不符合规程的要求,该做的事情没有做,是否要承担内部惩戒的问题,是警察内部的事。警察在事情过程中不存在故意和恶意,就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换言之,警察如何对待具体个人的安保需求,是警察自主决定的范畴,具有不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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