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怎样理解"法律从本质上来讲就是为统治阶级服务“这一说法?

回答
“法律从本质上来讲就是为统治阶级服务”这句话,确实触及了法律与权力之间一个相当核心的议题。理解这句话,需要我们剥离一些理想化的色彩,回归到历史、社会现实和权力运作的层面。

首先,让我们来分解一下这句话的关键元素:“法律”、“本质”、“统治阶级”、“服务”。

法律 (Law): 法律不仅仅是一堆冰冷的条文,它是一套社会规范,一套由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的行为准则。它规定了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以及行为的后果。法律塑造着社会秩序,也反映着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权力结构。

本质 (Essence): “本质”这个词在这里很重要。它不是指法律的“唯一”目的,也不是说法律完全没有普遍性或正义性。而是说,在法律的深层结构、起源和最根本的运作逻辑中,存在着一种倾向性,一种为特定阶层服务的力量。

统治阶级 (Ruling Class): 这个概念通常指的是在社会中拥有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关键权力资源的群体。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社会制度下,这个“统治阶级”的构成会有所不同。它可以是贵族、地主、资本家、党政精英,或者这些群体联合的混合体。他们拥有制定规则、掌握话语权、影响社会资源分配的能力。

服务 (Serve): “服务”在这里可以理解为“有利于”、“保障”、“巩固”、“维系”。法律为统治阶级服务,意味着法律的制定、解释和执行,在很大程度上会倾向于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的地位、利益和权力。

那么,为什么会有“法律为统治阶级服务”这种说法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 历史根源与起源:

纵观人类社会历史,法律的诞生和演变往往与阶级社会的形成紧密相连。在早期社会,当出现贫富分化、权力集中时,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法律就应运而生。这些法律的制定者,往往就是当时掌握生产资料和政治权力的人。例如,在封建社会,土地和军事权力掌握在贵族手中,法律便更多地保护他们的土地所有权、特权以及维护等级制度。在奴隶社会,法律明确规定了奴隶是财产,可以被买卖、惩罚,甚至被剥夺生命,这清晰地体现了法律对奴隶主阶级的服务。

2. 制定者的权力:

法律是由人制定的,而谁拥有制定法律的权力,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律的内容。在大多数社会中,立法权掌握在国家机器手中,而国家机器的运作,往往受到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群体的深刻影响。即使在号称民主的现代社会,虽然通过代议制让更多人参与,但经济和政治资源的集中,仍然使得强大的经济利益集团(例如大公司、金融机构)能够通过游说、政治捐款等方式,在立法过程中施加其影响力,从而使法律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偏向于他们的利益。

3. 维护现有秩序与权力结构:

任何社会都需要秩序来维持其运转。然而,对于统治阶级而言,他们所服务的“秩序”,就是维护他们当前所处的权力地位和利益不受挑战的秩序。法律作为维护秩序的工具,其重要功能之一就是防止颠覆性的变革,压制对现有权力结构的挑战。例如,关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非法集会游行等法律条文,其直接作用就是维护执政者的权威和政权的稳定性。

4.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核心观点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例如工厂、土地、资本)为少数资本家所拥有,这种经济关系构成了社会的基础。为了保障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利润最大化以及劳动力市场的运作,法律体系(如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自然会围绕这些核心要素来构建。例如,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在鼓励投资和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巩固了资本所有者的地位。

5. 话语权与合法性:

统治阶级不仅掌握权力,还往往掌握着社会的话语权,能够影响人们的认知和价值观。他们可以通过媒体、教育、文化等多种渠道,将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律解读为“公平”、“正义”、“效率”的体现,从而获得社会普遍的认同和合法性。当法律看起来是“中立”、“公正”的时候,人们反而更不容易去质疑其背后可能存在的阶级倾向。

6. 法律解释与执行的偏差:

即使法律条文本身看起来比较中立,但在实际的解释和执行过程中,也可能出现向统治阶级倾斜的情况。司法系统、执法部门的官员,他们自身也可能带有阶级立场,或者受到社会经济压力的影响。例如,在处理劳资纠纷时,如果法律对工人不利,或者执行部门更倾向于保护企业家的利益,那么法律的“服务”对象就显而易见了。

然而,我们也要注意这句话的局限性,以及一些可能存在的误解:

法律并非完全没有普遍性。 许多法律,如禁止谋杀、盗窃等,是基于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跨越阶级的普遍性。一个社会如果连最基本的生命财产安全都无法保障,那么任何阶级都无法安居乐业。
法律也可能成为社会变革的工具。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也可以被用来限制统治阶级的权力,保障被压迫阶级的权利,推动社会进步。例如,反垄断法、环境保护法、人权保障法等,虽然也可能受到利益博弈的影响,但其初衷和作用方向是与维护特定阶级利益有所区别的。
“统治阶级”不是一个铁板一块的概念。 在复杂的现代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是动态的、相互制约的。因此,法律的指向也可能更加复杂和模糊。

总而言之,“法律从本质上来讲就是为统治阶级服务”这句话,并非要否定法律的任何积极作用,而是强调一个更深层次的社会现实:

在权力与利益的博弈中,法律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工具,其制定、解释和执行的逻辑,很难不受到社会中掌握关键资源和权力的群体的深刻影响。法律的“本质”在于其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而这个“秩序”在很大程度上,是统治阶级所希望维持的秩序。因此,法律在客观上,往往会成为巩固和保障这个秩序的基石,进而服务于那些构成这个秩序主导部分的群体。

理解这句话,有助于我们更清醒地认识法律背后的权力关系,并促使我们思考如何通过参与社会和政治进程,去影响和完善法律,使其更能体现普遍的正义和公共利益,而不仅仅是服务于少数人。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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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拿中国古代的法律举个例子。

有个词叫“八议”,什么意思呢?这是一种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特权制度。有八种人在法律面前享有特权。他们即使犯了死罪,也是“议定奏裁,皆须取决宸衷,曹司不敢与夺”。唐代的规定是这样的:

一、议:“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总的来说,就是宗室和外戚享有特权。

二、议:皇帝的故旧享有特权。

三、议:“有大德行”的人享有特权。

四、议:“有大才艺”的人享有特权。

五、议:“有大功勋”的人享有特权。

六、议:“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享有特权。

七、议:“有大勤劳”的人享有特权。注意,这里说的“勤劳”不是说勤于种田、勤于放羊,而是指“大将吏恪居官次,夙夜在公,若远使绝域,经涉险难者”。比如出使西域的张骞,就很符合这个条件。

八、议:“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享有特权。比如《水浒传》里自称有宋太祖钦赐丹书铁券的柴进柴大官人(当然了,柴进这个人物是虚构的)。

隋代的《开皇律》扩大了享有特权者的范围,不仅有传统的八议,还有一定等级以上的官员:

其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第七以上犯罪,皆例减一等。

《唐律疏议》中详细记载了八议之人的特权,甚至这种特权还可以荫及自己的家人:

八议之人,荫及期以上亲及孙,入请。期亲者,谓伯叔父母、姑、兄弟、姐妹、妻、子及兄弟子之类。

假如一个家境殷实的大商人犯了事,恰好又没有什么有权有势的亲戚朋友,能不能通过合法的手段让自己免于牢狱之灾呢?答案是有的。俗话说,有钱能使鬼推磨,有钱也能让朝廷网开一面。西汉早期就有一系列关于赎罪的规定:

吏、民有罪当笞,谒罚金一两以当笞者,许之。

也就是说,交一两黄金,就可以免于笞刑。

假如和司马迁一样判了腐刑,怎么办呢:

赎斩、腐,金一斤四两。

犯了一般的死罪,也能捞回来吗?当然可以:

赎死,金二斤八两。

在古代,权力和金钱是两张较为有效的保命符,而权力和金钱恰恰集中在作为统治阶级的地主阶级的手里,尤其是作为统治集团成员的宗室、外戚、勋贵、官员等的手里。有这样的法律兜底,他们就可以仗着自己的权势胡作非为,鱼肉百姓。只要不触及皇帝的底线,往往是很安全的。这样的法律对他们是极为有利的,对地主阶级的总代表——皇帝也是有利的。皇帝握有最高的司法权,可以用恩威并施的手段来笼络人心,巩固统治。赎罪还可以给皇帝和朝廷带来一笔可观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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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这话的人,如果对抗日战争,哪怕有一点了解,也不会说这么幼稚的话。

没有国,哪有家?可惜它们根本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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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和公平不是不存在,而是跟法律的归属一样,是属于统治阶级的,不属于所有人。

值得庆幸的是,你生活在中国,中国的统治阶级是全体人民,我们的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所以,普通人还是可以相信正义和公平的,以及,应该认真对待人大代表的选举,特别是基层,别以为谁家过得富谁家过得好就选他,他不见得代表你的利益。如果因为基层谄媚选出了不当的人大代表,最终从中受害,那也是活该了。

以及,任何时代都有局限性,人类社会的制度,都是为了群体更好地生存,你以现代人的目光去看封建社会、奴隶社会,你必然无法理解大多数的人为什么会甘于做佃农、长工、仆人甚至奴隶,只有当你身处那样的时代,那样的生产力水平,面对那样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你才能理解。

就说现在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是众所周知的是有序可控的资本主义,为了刺激生产更好地向社会主义过渡,为什么工人要加班,农民不仅种地,还得出来做农民工?没有这些,就没有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飞速发展,发展的成果的享受者,是全民,而不单纯是个别的特别富豪的人。你放眼看看一个富丽堂皇的城市,里面有几个富豪?你作为市民也有机会去酒店,去影院,去活动中心,一个城市里最繁华的地方,它都是开放的,付费可使用,不付费大抵也能免费看一看。建设一间影院,刨去地价,也是数以百万计的,结果你花百十块买张票,就可以尽情体验。这就是资本的力量所实现的好处。

题主如果喜欢法律,建议也多学学历史,人类虽然在发展,但基本的人性其实变化不大,在历史中,有迹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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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赦喜欢古玩扇子,听说有个穷鬼家里有二十几把祖传的好扇子,便要出五百两银子去买。

谁知道这穷鬼虽然穷,却也爱扇子,就是不卖。

这事儿被贾雨村知道了,要讨好贾府,就让手下伪造了借据,说这穷鬼拖欠官银,二话不说便拿进了大牢。

可这穷鬼还真硬气,挨了几顿打,在马桶边上拴了几夜,还被拔掉了几个指甲,却死活也不愿拿出那些扇子抵债。

这可把办事的差役气得够呛,也急得够呛。要是办不好,贾大人怪罪下来可怎么办?

于是,将这穷鬼的老婆也抓了进来,两个孩子就扔在家里,看他心不心疼!

偏偏这穷鬼外号叫做石头呆子,脑袋不会拐弯,认准了的事情死也不回头。

还是贾雨村有办法,判了个“所欠官银,变卖家产赔补。”就把这人抄了家。

他那祖传的扇子,被贾雨村两吊钱从府库中买出来,送给了贾赦。

却得了琏二爷一句:“为这点子小事,弄的人家倾家败产,也不算什么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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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是“正义”,就有六种类型。

“公平”呢,少说也可以分成三种。

你想采用哪一种?

宗教会议开一开,各位大手子把圣经捋清楚了,圣经就是正义,你滋磁不滋磁啊?

罗尔斯正义原则规定谁弱谁有理,要给弱者适当倾斜,你同意不同意?

反过来,社达们鼓吹的力量正义原则,谁有力量谁多吃多占,可以不可以呢?

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你要哪一种?

我个人主张,理解法律应当从这样一则法律格言开始:无罚则的法律不是法律。

法律即是惩戒,所以中华法系的最大特征是“诸法合一,以刑为主”。

如果法律的目的是公平和正义,那么公平和正义为什么不是一个自为的价值,而必须要以惩戒来维护?

这个问题的答案意味着公平和正义并非天然就站在道德高地之上,它们只是根据某种需要而被创设出来的价值。

那么,谁的需要?被谁创设?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一个核心论断就是: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什么叫调和?

老板非法开除→打工人申请司法救济→程序走全→延迟履行→最后丢下来一麻袋硬币。

按照资产阶级的理解,这就是调和,那一麻袋硬币就是成功调和。

这里面有三重阶级矛盾:

第一层:剥削;第二层:司法程序;第三层:执行难。

为什么会发生非法开除?因为打工人没有按照老板的要求接受老板的剥削。

第一层阶级矛盾调和了吗?没有调和,老板凭什么随意剥削?保护劳工权益难道不应该从禁止996、保护八小时工作制开始吗?“达不到用人单位要求”,这就是堂而皇之的法律规定。

如果说非要调和,这一层面就必须引入第三方鉴定机构来鉴定。

第二层阶级矛盾调和了吗?没有调和,高昂的司法成本逼迫着很多劳动者放弃司法救济。

第三层阶级矛盾调和了吗?也没有调和,光执行难一条就会给老板产生大量额外收益。

三层阶级矛盾,每一层都是打工人吃亏,资产阶级就能管这叫调和。

最后老板还能杀出一招回马枪:行业黑名单。

调和?不存在的,当代社会的所谓调和,是指不要逼刺头儿造反,老板们省出雇打手的钱就买游艇。

刺头儿们则会顶着“你穷怪你懒”的牌子光荣社死,成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反面典型,而真正有作为的刺头就会被抹杀。

所以,国家决不能调和阶级矛盾,它必须在维持社会能够继续运转的基础上,以最大的程度压制阶级矛盾的爆发,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国家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创设了正义与公平的价值,在这个价值之上,制定法律。

所以,法律在本质上为统治阶级服务。


什么是无产阶级的革命性?

我没有,你TM也别想有,你想不出辙让我也有,那就谁也别过了。

不敢掀桌子,那就跪下从垃圾堆里找东西吃,

没有中间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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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的政治,就是把谁设置为统治阶级。

唯有统治阶级,才能按自己的意志修改法律。其自己亲手设置,要求统治范围内所有人遵守,违反就要处罚的规则,如果不用于服务自身,那是违反理性人原则的。

虽然但是,历史上犯浑的统治阶级统治集团也是有的,但是这样的集团都活不长。

而法律条款服务的对象,不论原先是不是统治阶级,只要法条持续服务下去, 他们的利益持续增加,早晚会成为真正的统治阶级。

另外,谁是统治阶级,有声称做到,和实际做到之分,从0%到100%,其中可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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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过时了。

法律是法律从业者牟利的工具,仅此而已。


权贵阶级的利益怎么维护呢?

通过践踏法律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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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答
    “法律从本质上来讲就是为统治阶级服务”这句话,确实触及了法律与权力之间一个相当核心的议题。理解这句话,需要我们剥离一些理想化的色彩,回归到历史、社会现实和权力运作的层面。首先,让我们来分解一下这句话的关键元素:“法律”、“本质”、“统治阶级”、“服务”。 法律 (Law): 法律不仅仅是一堆冰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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