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这个是有实例的,不需要想象。
512大地震后,央行对震区房贷做过统一处理:不催收、不上征信、统一核销。
同时,现在做房贷,都是要买相关保险的,真地震了,保险公司会赔偿的,只是赔偿对象是银行。
所以担心什么?
其次这个问题的评论区和某些回答,有意思极了,明明有实例却视而不见,反而大谈金融业是多么无情和残酷,这是要把金融业妖魔化吗?
还有一些人觉得银行的钱是银行自己的,所以不还贷款,受损的是银行,“吃大户”没有问题。
本质上,银行的钱除了核心资本,都是储户的钱,银行也是可以破产的!
最近包商银行就破产了,储户的钱,五十万以下由“储蓄保险基金”赔付,五十万以上,原则上需要和破产后的包商银行重组方谈判兑付。(实际上除了企业存款,个人存款包商银行都兑付了,少数高息的没兑付利息。)
你可以查一下包商银行现在的股份结构,“存款保险基金”是大股东。
未来,银行破产的会越来越多,所以不还贷款,受损的不仅仅是银行股东,还包括储户。
更新
看样子需要科普一下基本的金融知识:
第一、房贷保险,比如上海地区的就叫“上海个人抵押房产贷款综合保险”,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财产险。这个保险理赔第一对象是银行或金融机构,第二对象才是房屋持有人。理赔范围包括各种天灾。之前几年银行在做房贷时是强制要求购买的,只是近些年有些银行不强制购买了,但出了类似的事情,后果自负。
第二、存款保险,是一种强制保险,每一个人在存款时都要被征收,由银行从利息中扣除,然后统一上缴到“存款保险基金”。
修改:经知友指教,这段话不对,是银行按照存款规模缴纳的,资金来源是银行经营收入。
目前规定五十万以下的个人存款,一旦发生银行破产风险,由这个保险基金赔付。但本质上赔付的钱还是全体储户出的。
第三、评论区还有“金融无用论者”,认为金融业者不事生产,是“吸血鬼”。
可以说没有金融业,就没有经济发展。只是金融业和其它行业一样要防止过度衍生和恶意投机。
最后、银行破产后,存款可能会有风险拿不回来,但贷款你还是必须还,否则和一般贷款逾期一样会被强执。
不过收回的贷款会优先偿还给受损失的存款人。
但我实在是记不清了,偿还顺序是金融机构同业贷款优先,还是个人储蓄优先。
我只能告诉在美国的情况。
在美国所有的房贷都要求买保险,这个不是可选的,而是必须的,除非你不贷款,而其中地震、火灾和飓风是必保的。水灾是可选的(在美国是,别的地方不知道)。受益人写的是银行,但是贷款额以外的赔偿还是归房主。
然后我说一些别的事:
1,房屋保险覆盖的保额一般分2种。一种是固定保额,一种是到时候按市场重建费用。很显然后者会贵一点,但因为只贵一点点,所以一般都是买后者。
2,一般如果发生赔偿,那么多数情况下房主会挣点钱。比如重建的话,给你个新房肯定挣了。美国很多房子的市场价格远远低于重建费用,所以.......。
ps:这个重建(replacement cost)并不是真的指建一个新房的价格。而是指建一个新房的成本减去合理折旧的价格,因为保险公司不会真的帮你盖房子,只会给钱。所以一般是找个建筑公司把价格估算出来,然后在上面扣一点折旧费。很多人拿了赔偿金后就直接把废墟卖了。
3,还有一种情况是房主会挣到大把额外的钱。比如美国很多地方的楼是有租金控制的,就是市场价2000美金一个月租金的房子你只能按600美金租给现在的房客,因为他们有旧合同受到保护。所以有时候同样一个楼一摸一样,如果是空的可以值200万美金,但是住着人只能值100万。而如果这个楼起火了,租客被迫搬走,那么修好以后这个房子的价格会暴涨,因为可以按市场价收租,如果在曼哈顿这种地方,涨个2-3倍都是可能的。所以有时候有些人故意放火骗保不是为了保费。
4,评论里说加州的地震险要另外买,这个有可能,但是这个是针对别墅的情况。美国一般的公寓楼保险都是业委会(hoa)去买的(叫做master insurance,而公寓业主自己买的保险只保屋内的装修),肯定都覆盖全险种,保额一般非常高。比如我之前住的楼的保额是2亿美金,远远高于把这个楼每一个单元单独买下来的价格。
理论上,要还。
一方面,开发商随着交付房屋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只要房屋建筑质量没问题,没有必要确保「江山永固」,不存在开发商违约的问题。
另一方面,房贷是借款人跟银行之间的事情,开发商充其量是在特定时间阶段承担担保责任。房子没了,在银行看来就是抵押品没了,不等于消除了借款人的合同义务。
虽然残酷,但道理是这个道理 -- 贷款买的车,从 4S 点出来,就给超载的大卡车给创了,是不是贷款就不用还了?不是啊。。。没有人有义务来免除债务,银行也觉得很冤枉,为什么我要当这个圣人?
然而,现实中,国家很可能会兜着。
一些回答提到,汶川地震期间国家出售处理过贷款相关问题,这个文件全名叫做《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意见》提到,灾区无法偿还的贷款,在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借款人继续获得灾区其他信贷支持。
另外,《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汶川地震灾前贷款因灾延期偿还有关政策的通知》针对个人贷款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再给予了六个月宽限期。《通知》要求:在新的宽限期内,借款人或者借款的合法继承人应积极、主动与贷款人联系,向贷款人提出借款重组或减免申请。(另有其它的配套文件,要求金融机构对灾区人民的符合特定条件的债务进行减免)。
补充一嘴,银监会在 2008 年5 月 23 号,汶川地震发生后第十天,就提出了要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的规定,对于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
用大白话来说:借款人接了房贷,用房屋使用权做抵押,地震震没了房子,银行能通过借款人买的保险收回来多少是多少。要是借款人实在还不上,各级银行给国家个面子,你们别追究了,别整威尼斯商人那一套。(至于金融机构受到的损失,国家也会想办法再来分配分配找补回来,财政不就干这个用的嘛。)
事情就是这样,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权利义务关系还在,问就是得还;从社会秩序的角度来看,真要有天灾人祸,国家还得出手。前者是契约精神,后者是社会利益,这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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