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的描述是准确的话:
其实,过分还是不过分,还是要当事人自己决定不是吗?
如果我个人处在男方的角度——“我也不会同意!”
不管恋爱了多少年,我以前回答问题的时候经常说一句话:“在没有结婚领证之前,所谓的男女朋友不过是个头衔,如果没有了感情基础,那这个头衔就什么也不是!”
这就是为什么我个人不支持“婚前同居”的原因。
且不说婚前买房我不会加女方的名字,就是题主提到的:
3.男朋友说可以写婚前协议,承诺婚后将房子的份额(包括首付部分)转让给我一半以上。
我也不会干!
而结婚登记后再买房,这个倒是可以考虑,毕竟结婚登记了,才算是“合法夫妻”,关于财产的问题可以协商!而且关键问题在于,买房子的钱不单单是男方自己挣的,里面有男方父亲的借款,还是男方爷爷的养老钱!
题主两三年内不打算结婚,万一,2个人感情出了问题,而房本上又题主的名字,题主会不会去争这个房产呢?
所以,在我个人看来,如果我处在男方的位置,我不会同意,甚至可能会怀疑女方的用意!
可惜,我们只是旁观者,题主即使获得了旁观者的支持又有什么意义呢?不妨从实际出发,考虑一下,是不是真的准备和自己的男朋友走到最后,是不是真的有想法要嫁,你觉得呢?
当然,要怎么做,是你自己的事情!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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