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假如一名驻韩美军黑人士兵谋杀了一名有身份、有地位的韩国人会如何判决?

回答
这涉及到非常复杂和敏感的法律、外交和国际关系问题,判决结果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没有一个简单的标准答案。以下是可能影响判决的几个主要方面,以及可能的处理流程:

一、管辖权问题:谁来审判?

这是最关键的第一步。根据美韩两国之间签订的《驻韩地位协定》(SOFA,Status of Forces Agreement),在刑事案件中,管辖权主要取决于以下几点:

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在驻韩美军的基地内?
如果发生在基地内: 美国通常拥有优先管辖权。这意味着美军司法系统(军事法庭)将负责审判,判决也依据美国军事法律。
如果发生在基地外: 韩国拥有优先管辖权。这意味着韩国的民事法院将负责审判,判决依据韩国法律。

犯罪者的身份和职位:
军人身份: 作为驻韩美军士兵,他无论身处何地,都受到美国军事法律的约束。
韩国人的身份和地位: 这会影响案件的关注度和敏感性,但主要还是由管辖权决定由哪个法庭审判。

二、韩国的优先管辖权下的审判(如果犯罪发生在基地外且韩国优先管辖):

如果韩国法院拥有管辖权,那么审判将按照韩国的法律程序进行:

1. 逮捕与调查: 韩国警方将对驻韩美军士兵进行逮捕(在必要时可能需要与美军协调)并展开调查。
2. 起诉: 韩国检察官将根据证据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3. 审判:
依据韩国刑法: 韩国刑法有关于谋杀罪的明确规定,最高可判处死刑,但韩国自1997年以来已暂停执行死刑。虽然法律上保留了死刑,但实际上通常会判处无期徒刑或长期有期徒刑。
证据收集: 韩国法院将收集双方的证据,包括目击者证词、物证、法医鉴定等。
辩护: 驻韩美军士兵将有机会聘请律师进行辩护。通常情况下,美军方面会协助其聘请律师,可能是美国国防部指定的律师,也可能是自行聘请的韩国律师。
判决: 法官将根据法律和证据作出判决,可能包括监禁、罚款等。考虑到受害者“有身份、有地位”,这可能会在量刑时被视为加重情节,尤其如果犯罪动机与此有关(例如仇杀或因地位差异产生的冲突)。
4. 服刑: 如果被判刑,根据《SOFA》协议,如果被判刑并剥夺自由,除非韩国政府和美国政府另有约定,否则通常是在韩国的监狱服刑。

三、美国的管辖权下的审判(如果犯罪发生在基地内或美国拥有优先管辖权):

如果美国军事法庭拥有管辖权:

1. 逮捕与羁押: 美军宪兵将负责逮捕和羁押该士兵。
2. 军事审判(CourtMartial):
依据美国军事司法法典(UCMJ): 审判将依据美国军事法庭的规则进行,而不是韩国民事法律。
军人作为被告: 被告将作为美军士兵接受审判。
军事检察官与辩护律师: 案件将由军事检察官提起诉讼,被告将有军事辩护律师。
判决与量刑: 如果被判有罪,量刑将依据UCMJ的规定。谋杀罪在军事法庭上也属于严重罪行,最高可能判处死刑(虽然近年来在非战争时期执行的军事死刑案例非常罕见,且有复杂的上诉和审查程序),或者长期监禁。量刑也会考虑案情细节,包括动机、残忍程度等。
3. 服刑: 如果被判刑,通常会在美国的军事监狱或指定的联邦监狱服刑。

四、特殊情况与外交考量(无论哪种管辖权):

《SOFA》的细则: 《SOFA》协议本身有很多细节条款,包括双方在移交嫌疑人、提供证据、协助调查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这些细节可能会在具体案件中产生影响。
外交压力: 一名有身份有地位的韩国公民被杀害,无疑会引发韩国社会的高度关注,并可能给韩国政府带来巨大的外交压力,要求严惩凶手。同时,美国政府也会密切关注此案,以维护其士兵的合法权益,并避免司法不公。
公众舆论: 案件的公开性会受到媒体报道的影响,公众舆论也会对审判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力,尽管司法系统应保持独立。
种族因素的潜在影响: 虽然法律上不应有种族歧视,但在实践中,任何涉及种族背景的案件都可能引起额外的敏感性。媒体报道、公众讨论甚至法官、陪审员(如果有)的潜意识都可能受到影响,但理论上,法律判决应基于事实和证据,而不是种族。
国际法: 虽然主要依据是两国签署的协议,但国际人权法和国际刑法也可能在背景上产生一些间接影响。

总结可能判决的范围:

如果韩国审判: 最轻的判决可能是长期有期徒刑(如1520年以上),最重的可能是无期徒刑。考虑到受害者身份,很可能判处接近最高刑罚的监禁。
如果美国军事审判: 最高可能是死刑(但极难执行),或者长期监禁(数十年,甚至无期徒刑)。

关键点是管辖权。 无论哪方进行审判,都会按照各自的法律体系进行,并会考虑案件的严重性、证据以及受害者身份带来的敏感性来量刑。案件的细节,例如是蓄意谋杀、过失杀人,还是在特定情境下的意外,都会极大地影响最终的判决。

总而言之,这会是一个由两国政府密切关注,涉及复杂法律和外交程序的案件。判决结果将是两国司法和外交博弈的结果,但基本遵循各自的法律框架。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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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生了该怎么判就怎么判,目前我们有几位军人正在韩国监狱里服刑,所以美国的政治正确在韩国是完全行不通的。虽然韩国确实很需要美国驻军,但另一方面美国也担心因为自己的问题招致韩国政府尤其是当地民众的反感。试想,你当指挥官的因为不能约束手下小兵三天两头被人抗议,上面会怎么看你? 还想不想晋升了? 所以驻韩美军高层才会设置宵禁,限酒等诸多规定,以尽量减少犯罪率。

驻韩美军并没有所谓治外法权,一旦被指控触犯韩国法律就会处于”international hold”状态而无法离开韩国。案子需要3年结案就得留在这个国家3年,美军方面基本上无能为力。用我们JAG的话说,”哪怕你全家在美国车祸死了,你也没法回去参加葬礼。” 而后,如果刑事罪名成立,军方只能给以dishonorable discharge (军官则为dismissal),这种所谓”不光荣退伍”等同于刑事犯罪记录,将伴随一生,就算有机会出来人生也毁了,一旦背景调查想要在麦当劳翻汉堡都难。

韩国和美国在一些法律上是有差异的。例如,”诽谤罪”,哪怕你说的是真的但另一个人觉得被侮辱也可能会被入刑事罪,尽管在美国或许只是件能使网络喷子(troll)丢工作的事。轻微交通肇事在韩国也可能会算作刑事罪名,所以我们专门有一个部门应对驻韩美军交通肇事,协助与对方沟通,尤其是责任不明显时对方也不愿把事情闹大。韩国的”正当防卫”的定义也和美国的不一样,好多美军在这上吃了大亏。不是被打后还手,而是需要到处逃窜直至无处躲藏后还击才算”正当防卫”。

韩国到处都有监控,所以美军犯罪后想要在法庭上扯皮真的很难。比如,某E7还有20天就要离开韩国时很是兴奋,在外边喝得大醉,不过瘾,又要去便利店买酒,一掏兜,没有现金,怎么办? 抢!! 后因店家报案被捕。在庭上E7表示自己当时是正当防卫,且不说店家是位70多岁的老太太,他当时的行为也被内外监控一五一十地录了下来,结果判刑7年,美军这边dishonorable discharge,17年军事生涯付诸东流。

所以驻韩美军如果不想人生全毁真的需要遵守当地法律。什么宗主国/仆从国的都是上个世纪的思维了,因为美军欺辱韩国人后根本不能全身而退,这还算哪门子”宗主”? 一个美军上尉连长称手下附编韩国士兵(KATUSA)为”Ching Chang Bing Bang”,结果被GOMOR。懂的人知道,GOMOR即”将官书面谴责”,会被存入个人档案,并将绝对阻碍军官的晋升,所以虽然不是直接开除,也会”光荣退伍”,但这个上尉的职业生涯肯定要提前结束了。

美军上层真是尽可能的礼遇韩国了,每个新来的驻韩美军都要进行5个工作日的收录(in-processing),其中第4天全天都讲韩国的文化,历史,语言。基地里韩国工作人员大部分通英文,但有些地方也注明工作人员不善英文,这类人则基本不会尝试着跟你讲英文,而是直接跟你说韩语,爱懂不懂,完全不会有丝毫地不好意思。不要挑战韩国人的历史观,我们G1在介绍韩国有5000年历史时明显表示质疑,说这”before China even started”,但同时也非常无奈,因为韩国人就是这么认为的。

有的朋友说到美军俯视韩国,我倒觉得韩国人某种程度上搞得好像他们在俯视美军。韩国自视文化大国,待美军有点像”夷狄”一样,仿佛十分重视对我们的”礼仪教化”。比如,很多驻韩军营都有通勤巴士,你会经常看见待久了的美军官兵与家属上车跟司机”阿尼哈噻哟”,下车则”康撒米达”。另外,我驻防的地方在大邱附近的倭馆,当年朝鲜王朝把前来经商的日本商人”恒居倭”聚拢此地,使其无法外出闹事。有时候出去也是不方便,据反应有些商家会注明”No American”,尚待亲身体验。

总而言之,不管美军心理上究竟平视还是俯视韩国,一旦犯罪,仰视跪拜都没有用。

可能会有人觉得美军这样太憋屈。注意,守规矩不等于憋屈。而且很多朋友并没搞清楚,这个答案不是讨论驻军好与不好,也不是讨论究竟谁看起来地位更高,而是犯法了肯定会被惩治。所以结论就是,驻韩美军(不论何种族背景)士兵杀了韩国人(不论任何身份地位),穷尽BLM,LGBTQ,少数族裔等一切美国政治正确牌也注定无法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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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点需要指明: SOFA in Korea并不是治外法权。USFK Reg 1-44 2-2 Jurisdiction章节对此解释的非常清楚

a. The U.S. has exclusive jurisdiction over those offenses which violate only the laws of the U.S. but not the laws of the ROK.

b. The ROK has exclusive jurisdiction over those offenses which violate only the laws of the ROK but not the laws of the U.S.

c. The U.S. has the primary right to exercise jurisdiction over those offenses committed by SOFA persons solely against the property or security of the U.S., those committed against the person or property of another member of the U. S. Armed Forces or civilian component or a dependent, or those which arise out of an act or omission in the performance of official duty.

d. The ROK has the primary right to exercise jurisdiction over offenses other than those which the U.S. has the primary or exclusive right to exercise jurisdiction. The U.S. must submit a written request to the ROK Ministry of Justice for waiver of its primary jurisdiction as soon as practicable but not later than 21 days after it (represented by the USFK JA) is notified or otherwise apprised of the commission of an alleged offense. The ROK Ministry of Justice has 28 days upon receipt of the U.S. request in which to notify the U.S. of its decision to exercise its primary jurisdiction. The ROK Ministry of Justice may also request an extension for a specific period of days normally not exceeding an additional 14 days.

a. 违反美国法律而不违反韩国法律的由美军处置。最好的例子就是under age drinking。美军设定的合法饮酒年龄为21,韩国则是19。假如一个20岁的美军士兵饮酒,虽然没有触犯韩国法律,但仍然违反军法/UCMJ Article 92。

b. 违反韩国法律而不违反美国法律归韩国处置,比如我上面提到的诽谤和正当防卫。

c. 对美国国家财产和安全造成损害的由美军处置,这个很好理解。

有人可能会问同时违反韩国和美国法律由谁处置,答案是韩国。

d条对这点讲的很清楚"The ROK has the primary right to exercise jurisdiction over offenses other than those which the U.S. has the primary or exclusive right to exercise jurisdiction." 只要不是a和c这种的,韩国都是"primary jurisdiction"。同时也提到美国可以向韩国书面申请司法审判权的移交,但同不同意仍然在韩国,而不是像某些煽动性文章里讲的”一张废纸”,宗主国提出要求就必须批之类。还有几位朋友在架空的环境里设置一堆特定场景自嗨,根本不能说明问题。建议搜索"USFK Court Martial Results"之类的关键字查看驻韩美军违法审判情况,都是定期公开的信息,如果有被韩国审判的也会有所注明,不要凭空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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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带提一下,另一位答主印象里所谓”2015年(驻韩美军)取消治外法权”的说法非常值得商榷。我翻到一本驻韩美军1966年的官方资料,在"criminal jurisdiction"一章就已经和上面法条的内容基本一致。其中非常明确地指出韩国对违反韩国法律的美军及家属具有审判权。所以评论区一些朋友不问对错随口就来的行为使我不由得想起中国的一位伟人在一次记者会上曾经说过的话,”不要见个风就是雨,接到消息你们本身也要判断。”

欢迎不同视角之间的探讨,希望大家基于事实来相互交流意见,不友善甚至人身攻击的评论会被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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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啊,韩国人自己当然是认为会在韩国解决。我也认为,如果是一般的普通士兵,美国犯不着因此得罪盟国的民意。

但一旦涉及关键问题的时候,盟国的民意(也包括韩国的)就是一群低等生物的呱噪而已,你看看冲绳美军基地惹了多少事了,结果呢?

具体到韩国,韩国人也不用太得意:

如果犯事的是个主管东北亚情报的美军情报人员呢,你看看美国还会不会让韩国来处理。让情报人员被外国政府审讯~```对不起,自五月花号登陆以来就没有这个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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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看了我的答案后偏听偏信,一定要看看这个答主的回答啊:假如一名驻韩美军黑人士兵谋杀了一名有身份、有地位的韩国人会如何判决? - 八紘一宇的回答 - 知乎 zhihu.com/question/3075

对他质疑的点,我在下面都回复了,看他再怎么回复我了。我却是有理解错的部分,回答已经做了更正(原文还保留着)。至于剩下的部分谁真谁假,或者谁的更确切,你们自行判断吧。我至少不会跟那个美国大兵一样关评论



最高赞回答的公共知识分子 @花旗甲比丹 又在玩弄文字带节奏了。(ps:这次跟我没关系,是我一位来自韩国的同事让我过来喷他的,资料都是他找给我的……)

虽然美军在韩国并没有纸面上的“治外法权”,但通常被认为具有“事实上的”治外法权。

看他大段引用Korea SOFA(Status of United States Armed Forces),似乎很严谨的样子,但是他只引用了那些明面上公平的部分,事实上带来最大争议的部分,却避而不谈,尽管那些争议的条款就在他粘贴的那部分的下一页……

先看最高赞答案的几条基本论述:

  • 美军违法美国法律而不违反韩国法律——美军处置(正确)
  • 美军违法韩国法律而不违反美国法律——韩国处理(正确)
  • 美军同时(concurrent)违反两国法律——韩国处置(不确切)。更确切的说法是“韩国优先处置(primary jurisdiction)”。那位公知关于这一条,中文并没有译成“韩国优先处置”,而是写成“韩国处置”(截图如下)。不知道他是不是又动了他的小心思。

一个“优先由韩国处置”,跟“(绝对由)韩国处置”,虽然看起来区别不大,但是却为后面挖好了坑。而这个坑,就是我上面说的“美军具有事实上的治外法权”这个说法的来源。

(ps:这都什么年代了,两个发达国家会将“治外法权”这种事儿明目张胆地写在文件里?人家治政的又不是傻子,当然明面上谦恭礼让,其乐融融了。黑的都在背地里玩……)

那么有争议的是哪一部分呢?从Korea SOFA引用如下:

The custody of an accused member of the United States armed forces or civilian component, or of a dependent, over whom the Republic of Korea is to exercise jurisdiction shall, if he is in the hands of the military authorities of the United States remain with the military authorities of the United States pending the conclusion of all judicial proceedings and until custody is requested by the authorities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 If he is in the hands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 he shall, on request, be handed over to the military authoritie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remain in their custody pending completion of all judicial proceedings and until custody is requested by the authorities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

这段话大意是:一个美军士兵(及家属等),犯了罪,如果他在美军的羁押下,韩国有权要求转移羁押权。同样,如果他在韩国的羁押下,美军同样有权要求转移羁押权。

看起来很公平是吧?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这么认为。例如Youngjin Jung与Jun-Shik Hwang在他们的《Where Does Inequality Come From? An Analysis of the Korea-United States Status of Forces Agreement》这么写的:

The SOFA provided that custody should remain with U.S. military authorities until the completion of all judicial proceedings and until Korea requested the transfer of custody.

翻译:美军的羁押权一直延续到“所有法律程序走完”,“直到韩国要求转移羁押权”。(换句话说就是,美军的法律程序要是一直走不完,这人就一直要不过去。)那篇文章的作者用了“frustrate prosecution”,直译是“挫败起诉”,但是frustrate这个词儿的严重性,更倾向于“使崩溃,使疯狂”的意思,大概是对美帝的“讼棍治国”很不满……

Korea and the United States revised this custody provision in the second amendment of the Korea SOFA in January 2001. Now, an accused member of the U.S. forces over whom Korea is to exercise jurisdiction remains in U.S. military custody until Korea "indicts" him. In fact, according to the Agreed Minutes to the SOFA, this provision applies only to twelve categories of serious crimes, such as murder and rape.

重点部分翻译:被指控者会一直在美军的羁押下,直到韩国对其提起公诉。而这项,也只是对12项重罪(例如谋杀、强奸)成立。

不过,这是小意思……

其二,双重追溯(Double Jeopardy)以及不对称上诉权(Asymmetric Appeal Rights)。

Under the Korea SOFA, however, in any case the Korean authorities prosecute, the prosecution cannot appeal a judgment of "not guilty" or an acquittal, nor any judgment which the accused does not appeal, except upon grounds of errors of law

禁止双重追溯以及不对称上诉权导致,如果一个被指控者在美国被判无罪,那么韩国人没有权力根据韩国的法律,再指控他一遍。除非判其无罪的法律援引错误。(注意这是Korea SOFA独有的)

其实这也就是个中等意思……为什么这个是个中等意思呢?得结合第一条来看。如果美国已经开始对某个美军被指控者走了法律程序,韩国就要不过去这个人,只能等到美国审判结束。而美国这边审判结束,根据禁止双重追溯原则,韩国也不能再判一遍。而因为不对称上诉权,韩国也没办法上诉……

其三,“Waiver Of Primary Jurisdiction”,你韩国不是有“优先处置权”么?我给你“豁免”了不就行了么?

According to statistics of the 1990s, Korea's rate of actual exercise of jurisdiction was, on average, 3% out of all criminal cases over which it had the primary right of jurisdiction. In other words, Korea handed over almost 97% of such cases to U.S. military jurisdiction at the request of a waiver.[1]

翻译:上世纪九十年代,韩国上交了将近97%的“优先处置权”!(这TMD还能叫“韩国优先”处置权?)

主奴关系不改变,给你签个冠冕堂皇的协议又有什么用?!又有什么用?!又有什么用?!看起来公平,可是扛得住一方的跪舔么?


现在总该知道,为什么韩国人时不时地抗议美军暴行了吧?为什么我那个韩国同事一听高赞回答公知的观点就暴跳如雷?

要是一切都像纸面上写的那么美好,这个世界还会有黑暗么?


回到题目意思一下:

如果案情明朗(例如明目张胆的行凶者+完美受害人),那假设的黑人行凶者大概率会被韩国的“优先处置权”给判了。毕竟舆情汹汹,不管韩国还是美国都扛不住。

如果案情扑朔(例如伪装成一起交通事故),那假设的黑人行凶者大概率会在美国被判无罪。参考“驻韩美军装甲车碾死女学生事件”……

参考

  1. ^ See JANG-HIE LEE ET AL., A STUDY ON THE STATUS OF FORCES AGREEMENT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KOREA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2000), at 107 (reporting that the rate of actual exercise of jurisdiction was 3% in 1998 and it dropped to 2.8% in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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