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目前法院诉讼费很合理。
现在基本上涉及犯罪的都是公诉案件,也不需要当事人花钱起诉。
目前法律规定是败诉方承担诉讼费,如果一个人证据确凿起诉对方,他心里清楚这场官司必赢,诉讼费也是被告交钱。
诉讼费也是为了防止有的人闲的没事干,动不动诬告别人。如果原告证据不足,就会败诉,诉讼费自己承担,原告也是最终搬石头砸自己脚。
一、公安机关的服务并非都是免费的。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时,并没有向报案人、受害人或违法犯罪人收取任何费用。但是公安机关在提供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公共服务时是收费的。
二、任何的公共服务的提供都是有成本的,成本的负担基本上要么来源于国家财政(主要是来源于税),要么来源于针对该项服务进行的收费。
三、特定公共服务由税来支持还是由费来支持,主要与该公共服务的性质有关。提供公共服务是国家机关的职责。但如果某项公共服务的提供主要是使社会公众普遍受益,那么这项公共服务的成本应该由社会公众共同负担(即税);如果某项公共服务的提供只针对特定的服务对象,那么这项公共服务的成本就应该由公共服务的特定受益者或者引起这一公共服务的特定的人来承担。(需要说明的是,这样划分并非绝对的,某一项公共服务可能既使社会公众普遍受益,同时又让特定的人更加收益~)举些栗子,有一些公共服务主要是使社会公众普遍受益。例如,国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一方面是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是维护特定受害者的权益(当然有些违法犯罪行为并没有特定的受害者,例如违章停车、吸毒、卖淫等等),但是更主要的是维护社会秩序,那么这项公共服务应该由社会全体来进行负担。然而,有一些公共服务主要是某些特定的人受益,或者是由某些特定的人引起的国家机关额外的负担。例如,排污许可、营业许可、卫生许可、出入境证件办理、国家资格证书考试报名等,这些公共服务主要是特定的人受益,服务成本一般不应该由社会全体来承担;又例如,违章停车阻碍交通后交警拖车而产生的拖车费,这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国家机关的额外负担,由社会全体来承担也不合适。
四、特定公共服务由税来支持还是由费来支持,同时也受到国家态度的影响。某些公共服务虽然是主要让特定对象受益,或者由特定人的不当行为引起的额外负担,但是国家出于一些目的,也会取消收费,依靠国家税收来承担这部分费用。例如,大额取款的110护送服务,虽然只服务于特定对象,但是为了鼓励大额取款人群(不一定是富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这项服务是免费的。又例如,残联办理残疾人证,虽然服务于特定对象(残疾人),但为了体现对残疾人群的保护与尊重,由国家税收负担,而不向残疾人收费。
五、谈谈本问题说的诉讼费。刑事诉讼不收费,因为打击刑事犯罪是国家机关的重要职责,打击刑事犯罪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同时兼具维护受害人权益的功能(但并非每个犯罪都存在受害人),打击刑事犯罪产生的成本应由社会公众全体来负担(当然其实也可以让违法犯罪行为人来承担,但是法律已经为违法犯罪行为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诉讼、民事诉讼需要交纳诉讼费用,大体上是由原告预交,最后由败诉方承担。(具体的诉讼费用交纳、负担的规则比较复杂,详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虽然行政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能够保证法律准确实施,具有使社会公众普遍受益的普法和确保守法的功能,但是主要还是服务于特定的诉讼当事人的公共服务,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是败诉的一方引起的国家机关的额外负担,因此这类诉讼应该收费。
对于收费标准,一定程度上受国家态度的影响,例如劳动争议案件、行政案件收费较低,因为国家鼓励劳动者、行政相对人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故采取较低的收费标准(虽然由败诉方承担,但原告要预交)。在财产案件中,为防止原告滥用诉讼权利,采用按标的额收费的方式。
这个问题可以从我国讼费制度的起源说起(笑)。
我国对诉讼费的征收至少可以追溯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当时我党领导下的边区、解放区对诉讼费用的征收也经历过一个反复的过程。
1930年以前,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发出过一个停止征收民事诉讼费用的通知,区别于当时国民政府的《民事诉讼费法》,早期边区法院并不征收诉讼费用;但到1943年,苏中第二行政区颁布《苏中第二行政区征收诉讼费用暂行办法》、1946年晋察冀边区颁布《各级法院状纸与讼费暂行办法的命令》[1],我国的讼费制度完成了由“免费”到“收费”的转变。
作为早期立法文件,1946年《各级法院状纸与讼费暂行办法的命令》在篇首详细说明了制度制定(收取讼费)的原因和考虑,相信可以解答题主的疑惑。
节录如下:
查抗战期间,人少事繁,物资困难,故遇事均力求简便,用物亦力求节约,因而各级司法案卷一般均参差散乱,检查颇感困难,偶尔遗失(特别是判决书)即无从查核。抗战胜利后,解放区扩大,案件增多,司法工作较前更形繁杂,为了保障人民财产权益,适合环境的需要,应逐渐建立各种必要的司法工作制度(如比较健全的记录、统计,比较完善的卷宗、档案等等),以便组织事务,克服零乱现象,而达改进工作之目的。但各种制度之建立,需要一定的费用,如普遍向边区人民征收,势必增加人民负担,倘由诉讼当事人员负担一定的费用,则问题即可适当解决。因之,征收诉讼费用,正所以减轻一般人民之负担。且讼费征得后,仍系用在整顿司法工作上,就当事人来说,亦属合乎情理。
其次,用于诉讼的征收费用,还可限制一些滥讼案件,减少人民讼累,使人民能把时间用在生产上,同时可推动调解工作的进行。此外,由于照顾了贫苦工农(如免征审判费)亦不致因征讼费,而限制工农群众的诉讼。
基上原因,兹制定《晋察冀边区各级法院状纸与讼费暂行办法》公布施行。希各级政府,特别是司法部门工作人员,详细研究讨论,慎重执行。由于此事在边区尚属试办,没有经验,实行后有何利弊?干部及群众有何意见?统希详作考查,搜集材料,于三个月后总结问题与经验,并提出改进意见,报会核办。[2]
“制度费用”、“减轻一般人民负担”、“限制滥诉”、“推动调解”,标黑段大致就是“为什么法院要收取诉讼费而不像公安一样提供免费的公共服务”的原因了。
以上。
因为现在法院已经被案件量塞爆了
没了诉讼费,法院根本处理不过来。
我努力工作,年收入突破百万。我楼下小卖部老板眼红了。
他说他每天7点开店,晚上10点关店,工作时间比我长,收入却比我低,这不公平。为此,他甚至发展出了一套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要求将卖给我的可乐从一瓶2块钱涨到100块钱。
他说之前他受太多委屈了,等他觉得委屈弥补回来了,他会把价钱降到一瓶4块钱的。但想像原来一样2块钱一瓶那是永远不可能的。
我默默想了一下,走多一百米,用2块钱在另一家店买了一瓶可乐。
这件事被小卖部老板知道了,他生气了,他跑去骂另一家小卖部老板,骂他不尊重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并且在我家楼下贴大字报隐晦地骂我。
你说我为啥讨厌他?
我不只讨厌他,我甚至想报警呢。可惜警察说这事他们管不了。
……
这件事还有后续。
后来,小卖部老板人权组织找到了我,跟我说我楼下的小卖部老板的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不是正宗的,他们才是正宗的。
我说,那你们的是怎么样的?
他们说,我们卖3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