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依法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区、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为文物保护点。
文物保护单位有全国重点、省、市县三级,由相关人民政府登记公布备案。文物保护点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