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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妇的劳动如何估值?如果离婚应当如何向男方收取补偿? 第1页

  

user avatar   ffancage 网友的相关建议: 
      

嫌长的可以直接跳到末尾看结论。


男人纯按自己主观需求认为该执行的家务劳动总量 = A

女人纯按自己主观需求认为该执行的家务劳动总量 = B

家务劳动总执行量 = C

男人家务劳动执行量 = D

市场化家政服务单位价格 = p

市场化家政服务效率乘数 = r (以下默认等于1)


1,A > C > B 时

估价 = (C - D - B/2) * p * r

2,B > C > A 时

估价 = (C - D - A/2 - (C-A)) * p * r = (A/2 - D) * p * r

3,A > C & B > C 时(既,两人都很懒)

估价 = (C - D - C/2) * p * r = (C/2 - D) * p * r


例子1:男人觉得有100单位的家务需要做,女人觉得只有60单位的家务需要做,实际执行80单位,于是有80-60 = 20单位的劳动,纯是女人替男人做了。男人参与执行了其中10单位,于是女性实际执行了70单位的家务。女性理应只执行60/2 = 30单位的家务,于是多负担了70-30 = 40单位的家务。假设市场单位价格为1,那么该主妇劳动估值即40*1 = 40。

即,C=80,D=10,B=60,(80-10-60/2)*1=40


例子2.1:男人觉得只有60单位的家务需要做,女人觉得有100单位的家务需要做,实际执行80单位,于是有80-60 = 20单位的劳动,纯是女人为了自我要求而做的。男人参与执行了其中10单位,于是女性实际执行了70单位的家务。女性理应只执行60/2+20 = 50单位的家务,于是多负担了70-50 = 20单位的家务。假设市场单位价格为1,那么该主妇劳动估值即20*1 = 20。

即,C=80,D=10,A=60,(60/2-10)*1=20


例子2.2:极端情况,男人觉得只有40单位的家务需要做,女人觉得有100单位的家务需要做,实际执行80单位,于是有80-40 = 40单位的劳动,纯是女人为了自我要求而做的。男人参与执行了其中20单位,于是女性实际执行了60单位的家务。女性理应只执行40/2+40 = 60单位的家务,于是多负担了60-60 = 0单位的家务。假设市场单位价格为1,那么该主妇劳动估值即0*1 = 0。

即,C=80,D=20,A=40,(40/2-20)*1=0


例子3:男人觉得有100单位的家务需要做,女人觉得只有80单位的家务需要做,实际执行60单位。男人参与执行了其中10单位,于是女性实际执行了50单位的家务。女性理应只执行60/2 = 30单位的家务,于是多负担了50-30 = 20单位的家务。假设市场单位价格为1,那么该主妇劳动估值即20*1 = 20。

即,C=60,D=10,(60-10-60/2)*1=20


注1:以上劳动,排除了只有母亲可以做,而乳母不能代劳的部分。且不论这种不能代劳,是客观确实不能代劳,还是父母主观觉得代劳不合适。这部分劳动,不属于“选择当家庭主妇”的逻辑结果,而是“选择生孩子”的逻辑结果,于是不应在本题予以考量。即,一个女性,选择当职业女性,但只要她选择生孩子,且认为有一部分母亲的职责,没有任何社会化服务可以代替,这部分“选择生孩子”的成本就必然需要承担,而与“是否当家庭主妇”的决策无关。

很多人对此貌似依然不能理解......首先,一个母亲,不必然是一个家庭主妇。在今天的大中城市里,全职做家庭主妇的母亲,反而是少数。而一个家庭主妇,也不必然是母亲,哪怕这种概率相对要大得多。其次,选择做一个母亲,和选择做一个家庭主妇,是两个不同的决策。母亲有母亲的价值,家庭主妇有家庭主妇的价值,妻子有妻子的价值。非要去估值,都是可以独立衡量的。最后,不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天然情感,生儿育女的工作,起码有一半,是自己做给自己的。母亲养育的,并非别人家的孩子,而是自己的孩子。如果非要把这种劳动进行估值,同时认为自己承担了百分百的生养责任(事实上不可能,家庭主妇的孩子,生养子女的费用基本上都是由男方出的。如果养育费用很高,那么女方尽的责任很可能连一半儿都到不了,反而是男方承担了主要责任),这种价值,也该是男方承担一半儿,子女承担一半儿。这种思维模式,看着冷酷,其实也常见。对子女,其实就是典型的“父母有恩论”,也是很多父母要求子女必须孝顺,必须赡养的心理基础。这里不再展开讨论是非。

总之,“母亲”/“父亲”的责任,是每一个成年人,对自己和对未成年子女的责任,而不是对配偶的责任。如果一位女性,在观念层面,觉得自己做母亲,是在为别人生养孩子,而不是,为自己生养孩子 + 为了孩子尽不可推卸的责任,那么,建议她干脆就别生孩子。


注2:市场化家政服务效率乘数r,指同样执行一件家务劳动,达到相似的效果,市场化专业服务相比家庭主妇的效率高低。可能大于1,也可能小于1,通常会小于1。比如,同样一件劳动,家庭主妇可能需要10时间,而市场化专业服务可能只需要8时间,于是乘数即为0.8,家庭主妇的估值也是乘以0.8p,而不是p。

注3:一个常见的情况,如,一方觉得60分即可,另一方觉得100分才行,然后实际按80分执行,那么80-60 = 20的部分,要求低的一方,是否有义务协助,还是,这20分的部分,全部应该是要求多的一方的义务,是个开放性问题,不同人观点不同,此处不做进一步讨论。

注4: 家庭劳动必然会附加情感属性,于是有很多情感上的不可替代性。但既然已经在谈“估值”了,这种影响就不再考虑了,否则无法估计。基本假设是,凡是能在非情感功能性上替代的劳动,都默认可以被市场化服务替代。


如果觉得这些内容太长太复杂,这里直接给出结论:

基本上,只要在一个经济体内部,家政服务大体靠谱且廉价,那么一个家庭主妇的劳动估值,是很难超过一个熟练的家政服务人员的价格的。考虑到家务电动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家庭主妇的劳动估值还会进一步降低。

退一步讲,典型家庭主妇的估值上限,在任何情况下都远不会有社会生产岗位的价值上限高。我们的经济,从远古发展至今,发展的部分,说白了就一个,即社会化专业生产和交换。而家庭内的劳动,自打家庭出现,本质就没再变过。绝不排除有很珍视配偶在家庭内劳动贡献的另一半,但这是一种基于情感的期冀,而不是个统计结论。排除情感因素,家庭劳动技能的上限,即一个很优秀且全面的家政服务人员,且不要说大多数所谓“家庭主妇”的家庭劳动能力,差此上线甚远。但此上限,随便什么社会化劳动的专业岗位,妥妥就超过了。女性想通过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来寻求性别平衡,以强调家庭劳动的重要性来寻求平权,相当于把自己的技能点设定在“家政服务”层面,然后再去跟金融IT科技商业管理......去比较。不用多想了,基本上是死路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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