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保证所有的人都能有尊严地生存(而不是高质量的生活);
2,可以保证所有的人都能有尊严地去世(不以全力抢救为目的的临终关怀);
3,能有效筛选出各方面天生/后天优秀的个体的选拔体制(科学技术商业文化艺术体育等 -- 用题主的话说,“拓宽人类边界”);
3.1,在筛选中,可以照顾家族历史优选的继承性,但应该尽量压抑社会化继承性的权重;
4,依照3的选拔结果,有效且具有强烈倾向性地去分配社会资源的行政手段、文化认同和市场机制;
5,让至少一多半以上的人(即有效筛选后的剩余),丧失独立之意志,自由之精神,且对此丧失无知无觉;
6,让至少一多半以上的人,在拥有对公共政策、法律和道德在形式上的参与制定权的前提下,对公共政策、法律和道德的制定,几乎没什么实质影响,且对此无知无觉;
7,让在3中被有效筛选出来的群体内部,形成稳定的制衡机制,保证不会有任何更小一撮人的一家独大,也保证整个社会对“至少一多半以上的人”的有效控制;加强对3中被有效筛选出来的群体的特定道德教育,保证这个群体对“至少一多半以上的人”的态度是“理性而温存”,而不是“感性而高傲”;
8,建立起一套温和而自洽的行政手段、文化认同和市场机制,令“至少一多半以上的人”,失去或降低生育欲望;令3中被有效筛选出来的群体,相对有更强烈的生育欲望;
9,对3中被有效筛选出来的群体的后代,重复过程3,即重新有效筛选,并重新划定“至少一多半以上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