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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治理腐败?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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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腐败这个问题上,有三点需要明确:

第一,腐败本质是政治寻租。换言之,掌权者将手中的权力出租,换取租金。当然也有无行贿人的情况,也就是官员直接把公有财产装进自己的腰包。这种情况可视为权力求租利润和权力交易成本为零的交易。

第二,公权力基本都有寻租的空间,因此只要政府有权力,就有腐败的潜能。

第三,在可以预见的未来,腐败不可能完全消灭。这是因为公权力的存在是必须的,公权力都有寻租的空间,被抓住的概率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不可能是100%,而且并不是每个潜在的腐败者都能很好地评估被抓住的概率,他们常常容易低估。


就腐败而言,有成本,有收益。当对一个官员来讲,腐败收益大于腐败成本时,就很有可能会贪污。

腐败的收益=(权力租用收益-权力求租利润-权力交易成本)× 心理效用系数

腐败的成本=被抓住以后的惩罚力度 × 被抓住的概率

权力求租利润是行贿者本身的利润,可大可小(但总是正的),打击腐败时难以控制,它受权力租用收益的影响。这里不谈这个要素。

因此,控制腐败有五个可能的努力方向:

1. 降低权力租用收益;

2. 提高腐败交易成本;

3. 降低心理效用系数;

4. 提高惩罚力度;

5. 提高侦缉力度;

那么我们可以从这些可能的方向来讲一下治理腐败的可能的方式。

一、降低权力租用收益

腐败的本质是权力寻租。而权力寻租,其实是一个交易过程。一方把权力出租给另一方。

既然是交易,就有产品,有收益,有交易成本,有风险。租用权力所获得的收益,取决于利用这种权力能做到什么样的事情。权力越大,租用权力能获得的收益也就越大。权力租用收益决定了腐败者能获得多少的租金。

因此,限制权力,是降低腐败的第一手段。我们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县委书记,原来可以随便任免县法院的法官(当年陕西某县搞出过“舞女法官”的丑闻),因此他有能力控制该县之内的整个司法体系。如果有要打官司的人,就可以直接贿赂县委书记,来实现自己的企图。假如说司法体系垂直管理,这部分权力就从县委书记手里剥离了。如此一来县委书记就不能够利用这种权力来腐败。

同样,假如大学领导还能决定学生工作分配,给他们送礼的人一定会比现在多得多。

换言之,在这场交易里面,卖方能够供给的产品变少了,自然营业收入也会变少。

所以,将不必要的权力剥离,这是降低腐败收益的第一步。现在取消很多行政审批,其实也能减少腐败。

可能有的人已经看出来了,虽然司法系统垂直管理能够降低县委书记的腐败收益,但是不是又加强了上级法院系统的腐败收益呢?这个问题我们会在交易成本一节内讲到。

第二种降低权力租用收益的方式是权力制衡。权力制衡是政府部门之间的制衡,这意味着仅仅收买一个官员,将不能完成权力求租者的企图。如此一来,权力求租者就不得不普遍撒网。本来一次交易,就要变成多次交易,风险大大提高。求租者的租金总是受权力租用后的收益的限制,不可能无限上升。因此平均下来每个官员能拿到的租金就会下降。在一些情况下,由于相互制衡的政府部门社交距离过远,使得交易几乎变得不可能(这个问题我们会在交易成本里面再次讲到)。

但是权力制衡是以政治效率降低为代价的。弗朗西斯·福山评价美国政治制衡体系的时候就说,美国的行政现在之所以趋于瘫痪,就是因为权力制衡太多,以至于无论哪一方不同意,政治行动都会被否决。因此他把这叫做“否决政治”(Vetocracy)。政治效率过低,同样会导致巨大的社会损失,甚至是生命损失——该做的改革不能做、该堵上的法律漏洞不能堵。因此,分权制衡也不是越多越好,究竟要付出多大的行政效率来控制腐败,这也是值得考虑的。

二、提高腐败的交易成本

腐败既然是交易,那就有交易成本。什么是腐败的交易成本呢?我们可以认为是权力求租者付出的总成本之中未能落到权力出租者手中的部分。

过去腐败交易很容易,一个人拎着一堆礼品拿着一支信封,敲敲门就可以了。交易成本简直就只有一点公交费用。

那么随着反腐的加强,这种方式就显得不够谨慎了。行贿人可能留账本、录音、录像,用以威胁受贿人。行贿人可能行动过于显眼,而引起政敌或反腐部门的注意。

这意味着,并不是随便一个人拿着礼物上门都是可以接受的。受贿人往往需要考察行贿人是否可靠。如今在经济发达地区,即便知道某人是个腐败分子,行贿者想要塞钱,也需要想方设法打入其社交圈子,和他混熟才能开始行贿。这就意味着比以前高昂的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而这些成本,都是受贿人难以拿到的。

除了反腐所带来的这种附加效果之外,还能如何提高交易成本呢?

有一种方案我们或可称之为广义的“异地管辖”,这意思是,权力所有者和受其管辖者的地理和社交距离必须要远,社交圈子几乎没有重合。

如果权力所有者和权力求租者不在同一个地方,社交圈子基本不重合。后者要打入前者的社交圈子就需要花费巨大的成本。这就提高了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的提高,就会降低交易收益,阻碍交易的完成。

每当出现大案要案,政府总是调动外地的办案人员到某地侦办。这其实就是贯彻异地管辖原则。虽然此时权力所有者(办案人员)和权力求租者(涉案人员)处在一地,但两者社交圈子不重合,短期内不能够达成有效的交易。

司法系统垂直管理,同样是部分受异地管辖的影响。省级法院和县级法院不在同一地方,需要影响县级法院判决的权力求租者往往与省级法院的官员在社交领域没有共同点。因此,在这一问题上,权力求租者与省级法院法官之间的交易成本(垂直管理条件下),就大大高于与县委书记的交易成本(平行管理条件下)。

这种交易成本的改变,自然会导致腐败收益的下降。

但是,异地管辖并不总是可行的。警察不可能采取异地管辖的方式来管理一片区域,工商局也不可能采取异地管辖的方式来监管一地的企业。

三、降低心理效用系数

腐败收益是在合法收益之上附加的。所有个人收益均服从边际效用递减的原理。换言之,月收入一千块的时候收入上涨一万块,与月收入两万块的时候收入上涨一万块,带来的实际效用上升是不同的。权力所有者合法收入越高,同等的腐败收入带来的效用就越低。因此,高薪养廉,是降低心里效用系数的有效方法。

腐败收益是一个个人心理衡量的东西,它取决于腐败收入带来的个人效用。高薪养廉确实可以降低腐败的收益。但它并不能单独禁绝腐败,这是因为腐败收入再低,它的效用也大于零。高薪养廉对腐败收益的效果,是比例减小,而不是绝对值减小。因此它必须配合腐败成本的提升,才能控制腐败。

四、提高惩罚力度

这是几乎所有人都知道的一种方式。剥夺财产、逐出公务员队伍、监禁甚至死刑,这都是常见的方式。但一些人误以为只要提高惩罚力度就能遏制腐败。这显然是不行的。因为如果稽查力度太低的话,惩罚力度再高也没有威慑力。

另外一个常常被人忽视的要素,是高薪在提高惩罚力度方面的作用。腐败案发以后,当事人一般都会丢掉公务员的职位。如果以当事人的技能和思维水平,公务员的薪水比社会上能付出的薪水更高的话,他就会产生收入净损失。美国公务员的工资相对于社会水平可不算低,养老、医疗往往也有一定的优势。这自然会让事务官在腐败前又多了一重顾虑。但同样,这还是依赖于稽查力度才能发挥作用。

五、提高侦缉力度

这其实是最为复杂的方面。腐败分子被抓的概率取决于侦缉的力度。

侦缉力度取决于很多方面。我这里不妨提一个简单的模型:

腐败侦缉技术 ×(反腐收益 - 不反腐的收益)

5.1 腐败侦缉技术


腐败的侦缉永远受到技术条件的制约。古代的时候,地主给县官一包银子,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上级就算想稽查,又怎么稽查呢?

然而金融电子化彻底改变了这一切。稽查人员随手敲敲键盘,官员的银行账户信息,甚至是其所有亲属的银行账户信息都能展现在眼前。一眼就能看出官员有没有忽然产生一笔显著的财富。

所以,自从银行开户实名化、银行信息全面联网以后,官员就只能在家里藏现金了,银行是去不了了。如今一查就是一堆现金,而不是存折。

未来房产信息全面联网以后,用房产来储存财富也就不可行了。

在美国,非但这些信息都已联网,而且由于金融的全面电子化,现金的使用已极其罕见。因此,任何大额取现的行为都会直接由银行报告给反腐、反洗钱部门。FBI很可能就会进行调查,对取出大额现金的人或组织进行监视、监听。这意味着,不但贪官保存现金不容易,行贿者要搞到这么多现金也是难上加难。行贿者于是只能赠送礼物,而贪官也不能把礼物变现,因为变现时还是只能走电子金融,想要拿到现金会遇到同样的问题(买方一般没有足够的现金,临时取现也会被反腐部门注意到)。

所以,经济发展对反腐几乎有着决定性作用。随着金融电子化,侦缉变得更容易,而贪腐的交易成本也越来越高。未来中国现金逐步退出日常使用以后,可以预见腐败也会有相当程度的衰减。

如今美国,一般只有基层腐败者可能收现金——买通他们的成本比较低,所用的现金可能逃过反腐部门的监视。而中高层主要是收受礼品,比如家庭装修时的挂画、高级地板、出国旅游乘坐公司专机、吃请等等。当然还有政务官的合法腐败,就是替公司办事,公司给他竞选捐钱。中高层直接拿钱,那风险是非常高的。

另一方面,金融电子化以后,侦缉方也可以实现异地管辖。侦缉方同样是握有权力的官员,他们同样可能被贿赂。侦缉方与被侦缉的官员离得越远,就越容易秉公执法。

5.2 反腐收益

反腐收益决定了一个国家进行反腐的根本动力有多大、来源于何处。谁在反腐中能获得收益?

一般来说是民众(注意,也有理论认为从极权政府向自由政府转型时,适度的腐败反而有利于社会自由化,此处不涉及这种情况)。那么决定反腐的人是谁呢?是官员,恰恰是可以进行权力寻租的人。

那么现在的问题是,凭什么官员要实施制约自己的反腐措施呢?这多半是出于民意压力。

民意压力即便在非民主国家也是存在的。我国有种讲法,就是“不反腐亡国”(后半句大家都知道是什么,对吧),说的无非就是如果一直不反腐,最后民众就可能要搞革命了。对于不民主的国家而言,反腐的根本在于保卫政权,而保卫政权的动力又在何处呢?不言自明。所以这类国家里面,如果经济运行良好,我并不怀疑中低层的反腐可以做的很好(因为中低层腐败对于高层来讲收益欠奉,反而动摇其执政基础)。如果高层把高额收入合法化的话,说不定也能把反腐做得很“好”,但这个“好”恐怕不是民众期待的。

相对而言,民主体制一般民意传导更为顺畅,理论上所有政务官迫于民意,都应该会积极反腐。所以理论上民主体制比非民主体制、向下负责制比向上负责制更容易产生反腐的动力。正如前面说到的,分权越少,就越容易贿赂,分权越多就越不容易贿赂。民主本身意味着最高权力分散到了大量人手中,这贿赂起来,可比贿赂一两个上级官员要困难。

但民主本身并不能保证解决问题。那种常见的关于民主体制优越性的推理常常忘记了另一个要素,那就是不反腐的收益——谁说民众就不能被贿赂呢?

5.3 不反腐的收益

不反腐的收益在哪里?对于官员来说,自然是可以权力寻租。下级官员完全可以贿赂上级官员促使其不反腐。

那么对于民众来说呢?民众同样是可以被贿赂的。那些举步维艰的民主国家里面,为什么腐败泛滥?因为人民被贿赂了,而无法产生足够的反腐的民意压力。

当权力执掌在民众手里的时候,民众同样会寻租。落后国家的民主政治中,买票卖票司空见惯。还有投票给一个候选人,而这个候选人上台后会给自己的支持者大量的贿赂,其中包括利用国家资金给支持者补贴、直接发钱发物。其利用的国家资金,是整个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收入,而他们只用这一部分资金来补贴自己的选民,顺便自己还吃下一大块。作为选民来说,你选他上去,你就能从别的国民那里夺得好处,而选一个誓言反腐的候选人,则没这么多好处可给。贫困会让社会目光短浅,当你明天的饭钱都没有着落的时候,多半不会为社会未来几十年的发展而付出什么牺牲和努力。

那么为什么发达民主国家这种问题相对轻微?因为这些国家里,政府能够给出的好处相对于民众自己的收入来说微乎其微。相反,对于这些民众来说,社会按照法治规则来运行,对他们的好处更大。这是因为发达经济体中一个人的经济条件有赖于其与社会其他人员的大量互动,这种互动与相互依赖比贫困国家国民要多得多,他们也就更需要法治和严明的社会规则。而腐败恰恰是破坏法治和严明的社会规则。因此他们更难以贿赂。

因此,当一个国家有大量贫困人口时,尤其是贫富差距极大时,民主化并不见得能帮助改善腐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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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总结一下,如何治理腐败?就我个人不成熟不完整的看法,应包括:

1. 法治、限权,适当地分权(以降低政治效率为代价)。

2. 尽量实施异地管辖、垂直管理。(并不见得处处都能实施)

3. 高薪养廉(需要配合提高成本的手段)。

4. 保持较高的惩罚力度。

5. 加快金融电子化。

6. 要有民意压力。

7. 民主化(仅在一定经济水平时有效)。

其实呢,从这些手段里面看看,很多都是和经济发展有紧密联系的。如今绝大多数清廉国家都是发达国家,这并非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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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个问题容易引起误解。

“当前条件下腐败无法根除”和“应该容忍适度腐败”是两回事。

“当前条件下腐败无法根除”说的是发现腐败的概率不可能达到100%,不是所有腐败案都会暴露出来,所以不是所有的腐败都能得到惩处。而不是说应该对暴露出来的腐败采取容忍的态度。凡是暴露出来的腐败,都不应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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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哲大算是写得比较完善的。原因也写得较全,但是解决方法上还有些欠缺:

1,文化影响。中国自古以来,就把学而优则士(富、贵)作为理所当然的。

这个影响很深的,国情如此。只能慢慢解决。

2,酷吏运作。

这个是许多国家以及古代某些朝代的做法。原理上就是孤臣。核心就是告密/类似。

香港廉政公署走的就是这条道路,年轻的有理想的先去做这个。

美国也有很多类似内部审核机构的升官快。

中国社会现在鄙视这个。

可以参看作弊与告发的讨论。

腐败和国情有一定关系。政府要做,廉政公署就是解决方案。

可以百度一下廉政公署。

香港廉署前专员罗范椒芬曾这样形容40年前的香港:“医院看病,要向医生塞红包;小贩被警察追,要给警察塞红包;就连自己家房子着火了,都要按规矩给消防队员‘开喉费’。”

这个很熟悉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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