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
人性的深渊让人难以直视。
因为只要卸下为人父母的道德重压,没有反抗能力、没有分辨能力的小孩就成为了最佳的骗保工具。
幼子可以杀。
2003年,丹阳市司徒镇人殷正平以钓龙虾为名溺死五岁的亲生儿子,匆匆火化后急忙找保险公司理赔。警方调查后发现,就在10天前,他刚刚为了儿子买了五份保额一万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小女儿可以杀。
湖南一个八岁的女孩从高处坠落而死,保额是20w。死者是家里第二个女孩,但父母一直想要男孩。详细询问后,调查员发现女孩生前经常被父母打骂。这对父母一直强调是个意外,甚至还说“这个钱我不要了”之类的表态。最后,线索被转交给了警方。
订好宝马,就等掐死儿子付款。
2016年,经过多番策划,贵州人周云掐死了从小失去母亲的儿子,伪装成煤气泄漏窒息,假意报警。警方调查后发现,周云不但预先购买了数份保险,还早早的订了一辆二手宝马并且报名驾校,就等着儿子的性命为其买单。
想方设法,异地投保伪装溺亡。
2003年,河南人赵四海辗转跑到安徽亳州为儿子买了12份保险。10月28日,报案称儿子溺亡。后经警察查实,赵四海先将儿子窒息昏厥,然后抛弃在河沟里制造了溺亡假象,以逃避调查。
连续作案,一个不行再杀亲骨肉。
2005年12月29日,广西桂林,李明荣、何巧珠一次杀死同村痴呆儿童骗保不成,竟然再次把李明荣自己的儿子作为骗保的牺牲品。两次骗保都被保险公司察觉,最后双双落网伏法。
联合作案,假手他人撞死亲生儿。
2017年,山西大同男子王某将儿子带到一个小村小路上,自己假装离开追赶野鸡。另一个同伙武某则开车撞死了王某的儿子,并且制造了交通逃逸的假象。
刀斧齐上,把儿子砍死在睡梦中。
2009年9月16日凌晨2时,山西运城,,农妇董冬荣手持水果刀及斧头来到卧室,用刀及斧头在睡梦中的儿子头部乱刺乱砍,致其当场死亡。警方调查后发现,董冬荣以为只要儿子死了,就能拿到十万赔偿。
亲生都杀何况继子?
2017年10月14日,云南一男子涉嫌在广东阳江出租屋将七岁的继子杀害并制造意外事故的假象。事前,男子欠下巨额债务,为继子购买了两份保险。
儿童身故最高保额每多一分,深渊就深一丈。
台湾骗保杀人魔陈瑞钦:
陈瑞钦先后杀害2任妻子与3个儿子,起初均躲过死刑。最后因奸杀陈姓女子被警方抓获,这个“杀人魔”才供出之前杀害5名亲人骗保的事实。
由于骗保太严重,台湾保险业干脆规定:十五岁以下儿童只赔残疾和重伤,不赔死亡。结果导致台铁出轨事故一个身亡小孩只赔37元的丑闻。
台铁事故儿童死亡只赔37元 https://www.zhihu.com/video/1088433562411307008最后台当局出面,才引以为特例而解决。
人性是不能考验和引诱的。
种种看似不合理的规定和设计,其实都是制度与人性惨烈厮杀的结果。
以上
我一直在强调,请各位多接触一手知识,少吃别人嚼过的馒头。动动手搜索一下法律法规,不费劲儿。
10岁以下的孩子投保额度不能超过20万,是这样吗?先看看监管部门的原文是怎么说的。
《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90号
各保险公司: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就规范父母作为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
(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二、对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以下三项可以不计算在前款规定限额之中:
(一)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该项为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
(二)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此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三)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此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所以,“10岁以下的孩子投保额度不能超过20万”的说法,是错误的。正确的是,可以购买,但身故责任实际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20万。
那购买20万以上保额的意义何在?答案就在意外残疾责任当中,意外残疾给付的保险金并不受限制。
(其实我也非常希望市面上能有独立保额的意外残疾险出现,可惜保险公司都是把意外身故和意外残疾责任捆绑在一起销售)
所以,即使有身故责任给付限额20万的规定,我还是会建议对方购买更高数目的意外险(一般建议100万以上,反正也不贵),就是为了这个残疾责任。
成年人残疾了,剩下的日子是三五十年;
儿童残疾了,剩下的日子可是七八十年;
更何况,儿童的安全防范意识约等于0。
更高的身故责任也不是没用,三项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不计算在前款规定限额之中:
1、已交保费/合同现金价值
2、航空意外险死亡保险金
3、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
其中,重大自然灾害定义如下:
(1)地震:指里氏4.5级以上地震,以国家地震局宣布为准;
(2)泥石流:指在山区沟谷中,因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3)滑坡:指滑坡上的岩石山体由于种种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或软弱带)整体地向下滑动的现象;
(4)洪水:指水流脱离水道或人工的限制并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现象;
(5)海啸:指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喷发、海岸山崩或山体滑坡、小行星和彗星溅落大洋以及海底核爆炸等产生的具有超大波长(几百千米)和较大周期(10-60分钟)、极具破坏力的大洋行波,以国家地震局或气象局宣布为准;
(6)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风力达到8级或以上的热带气旋,以国家气象局宣布为准。
那些带身故责任的重疾险的现金价值其实也没啥大用,儿童的重疾险费率本来就低,假设每年5000保费,交30年,总保费也才15万元,虽然不受限制,也只能说是聊胜于无。
万能险只能相当于一种储蓄,何况很多人都喜欢在主险上附加ABCDEFG,万能险的收益还没风险保费扣除得多,现金价值越来越越少。
至于投连险吗,emmmm,其实是一个好东西,我就一直在买,可惜这玩意儿没啥佣金,没有哪个保险业务员愿意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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