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来说,就是在考研考场上监考老师持续聊天半个小时,事后也不进行赔礼道歉,学校相关领导说这是道德范畴的事,无权对他们做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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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得到大家的声援:研究生考试南华大学考点两位监考老师违规持续聊天超过30分钟对考生考试工作造成重大损失事件。
本人于2017年12月23日下午在南华大学考点参加硕士招生英语科目考试时,两名监考老师(具体信息不详)于16:00-16:30左右在考场后方聊天,对本人题目作答造成了毁灭性的影响,后本人无可忍耐之下,举手报告后方中止(举手有一段时间老师才察觉),出考场时,亦听到其他考生对监考老师考场聊天的议论与不满;考场编号为106,即一教212教室(不知道其他同学受到了怎样程度的影响及如何态度,我的座号为27,距他们聊天位置较近,且个人在做题时候难以忍受干扰,遂一直投诉举报至今,得不到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
同样的乱象,在第二天,即12月24日上午场的考试中同样出现了。由于第一天发生事情的糟糕教训,这次在他们开始聊五分钟左右我就举手予以了报告,由于此次禁止及时,违规行为发生具体时间段没能像第一天那样记得清楚,大概是在开考半个小时左右。比第一天同样事情更有甚者之处在于两点:1.我边举着左手边作答有相当一段时间监考老师才察觉,我认为这个细节一定程度反映了两个情况,一是两位老师聊天的投入,二是聊天行为对于精神的分散,对监考职责造成的影响。2.说出来甚至可笑的事情,男性监考老师过来在我表示了受到干扰之后,男老师对我竖起了大拇指(是真的竖着大拇指):“我们(离)这么远你都听得到,牛逼!好了我们不说了,你赶紧做吧。”这句话我不能保证完全一个字不差,基本上也就一个字不差了。
这样的场合这样的身份做出这样的行为折射出了什么不言而喻。
每个考研的同学都是没日没夜、身心俱疲地准备一年时间为了参加这场考试,而我千算万算,不曾料到还要防备监考老师的干扰,尤其在英语考试中,由于监考老师聊天的极大干扰,使我根本不能集中作答最基本的精神注意力,从两位老师开始聊天到最后交卷的一个小时里,我已经没有作答的基本状态了。有过备考经历的同学应该可以想象,如果对考研这件事足够用心与重视,在考场上会有多大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耳边不断传来的叽叽喳喳的窃窃私语有几个人能保证自己免疫干扰?结果初试成绩以英语3分之差与一志愿失之交臂,而我认为在正常发挥的情况下本来是可以有这个能力的,也就是说,监考老师把研考当作儿戏的严重渎职行为使我一年的努力付诸东流!南华大学是我的母校,我对学校是有感情的,但就这单个事件上来说,我参加4场考试就遇到2场这种情况,我认为我校考风之不良程度已十分严重。
然后是我的反映举报过程,教育部举报热线的回复是建议与地方单位联系处理,湖南省教育厅的回复是建议与学校协商解决。一年来,与学校各部门、各位老师发了几十封邮件,打了无数电话。得到的回复始终只是这样简简单单的几句话:
同学:
你好!
再次接到xxx考生对我校2018年研究生入学考试考点两名监考老师监考过关于程中聊天的违规事实的投诉,现作以下回复:
学校招生领导小组于4月28日召开了相关会议,会议决定:对本校教职员工的处分由人力资源处提交学校校务会讨论通过,研究生院提供调查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学校于5月3日召开了校务会讨论了此议题,会议通过了这两位同志作为监考老师不遵守监考纪律,在考场后面聊天,造成不良影响,给予通报批评。
5月21日学校正式下文:停止这两位同志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监考资格并给予校内通报批评。
信访办
2019.4.2
而我清清楚楚列明的问题点,始终没有对应的回复:
一、作为事件受害人与问题反映人,事件正式处理结果理应看到回执(非邮件回复,学校的行文应以回复证明确实性);
二、虽然违规者属于个人行为,但学校属于监管机构,完全有责任促使此事彻底解决。两位监考老师无悔过意识,学校应督促其向本人郑重道歉。
三、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我在此事件中完全遭受了重大损失,根据规定,对违规工作人员“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即使在学校对涉事责任人通报批评落实的情况下,依然是处罚太轻,低估了违规人员事件的严重性及对考生产生的重大影响。且监考人员侵犯了考生合法权益,妨碍考试公正,涉嫌作弊行为之一(因玩忽职守使考生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完全可以上升到司法高度。
窗体顶端
五、《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一直以来都是学校单方面在处理,按规定此事也是要上报上级机构作出裁定的。
(学校相关领导说上报了,省监督举报热线的回复是不知道他们的业务部门是否收到,说完问一下,截止目前无消息。)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在监考老师的违规事实影响下,我受到的考试损失是一方面,另外因为此事一直没有妥善解决,我一直在悲伤、沮丧的体验中难以走出,相比违规事件本身,违规者事后的不以为意、不愿承担责任的表现,更加使我处于痛苦的心理煎熬之中。
简单来说,我觉得未能解决妥当的在主要在三个方面:
1.监考人员玩忽职守对考生考试工作造成损失的是要势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行政处分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我个人认为应该予以记过(记载或者登记过错,以示惩处之意。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轻微的人员)以上处分的,而通报批评甚至都不在行政处分之列。
2.自始至终,我未能收到违规人员任何形式的道歉。学校也拒绝透露涉事人员是谁,说是要保护人家的个人隐私。但涉事人员却能找到教过我的老师(他们的亲戚)来企图说服我不再追究,我各种渠道转达希望得到道歉的想法均无回应。他们考场聊天时为何那样肆无忌惮,事后处理又如此有恃无恐?我不知道他们是谁他们却能找到私人关系来企图抹平这件事,还拿不出丝毫的诚意,很难让人相信学校的处理是否公正。相比考场上对我造成干扰的考试损失,事后的无谓态度更加令人气愤、不解。如果说考场聊天是违反师德的话,那做了错事拒不道歉的行为简直没有了做人基本的良知!
学校相关领导对此事的回复是:我们只能从行政程序上去做调查,道德范畴上我们无权要求他去做什么事情。呵呵!
3.我认为我有权利得到经济上的赔偿。直接考试损失是一方面,我报考TOP5的学校之一,一直到英语考试4点之前,我都是很有信心进复试的,事后距复试线仅差英语3分,30分钟的直接干扰与一个小时的心态崩坏,是能影响3分以上的。后面的持续精神折磨与心理煎熬:因非自身因素遇到了巨大的挫折,令我一直处于十分沮丧的状态,违规者事后的不负责更加令人气愤与不解,两个人为什么可以无耻到这种地步?还心安理得地继续做着老师?申诉无门也让人无奈。去年再次备考的过程中,因上述因素无法完全从悲伤情绪中脱离出来,经常想到此事时,心往下坠,吃饭反胃,夜不能寐。学校相关部门说这方面不在学校处理范围,你愿意去走诉讼就去走诉讼。但面对我的诉讼信息收集请求,不提供视频录像,不提供涉事人员(我总不能去告王五赵六?),不提供说明材料。
今天专门过来衡阳希望能真正处理好这件事,下午从某位领导的办公室出来以后才看到南华大学医学院辅导员的事情上了热搜,所以希望把这件事发出来让大家都知道。一来希望舆论能促使我这件事的合理解决;二来也给全校、甚至全国的考研同学提个醒,遇到这种事情要大胆地果断制止,不要被这种腌臜的场外因素影响考试成绩;第三也希望相关管理部门能重视考试中工作人员违规的问题,不要把监管注意力都放在考生身上。
在南华大学旁边的小旅馆半夜里就着小桌子写的,可能逻辑不是十分流畅,为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诸如具体部门领导以及我个人的一些细节信息没交代清楚,但我保证句句客观属实,持怀疑态度且有兴趣的可以私我了解,若有重要信息遗漏后面再更。
以前爱惜母校羽毛,不愿把此事公布到网上,但现在相关方面的态度渐渐地将人的耐心与理性耗尽。现在,我只希望此贴能火,违规人员能被抖露出来,并承担该承担的责任。
欢迎大家的指点与评论,说我胸怀不广的话可以不必麻烦了,因为我可以接受这样的的说法,毕竟始终无法对此事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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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下:这件事不是说学校没处理,而是从轻处理了,没得到相关规定处理要求。两位涉事人员拒不道歉,足以说明他们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没有悔过意识。学校相关领导的说辞也令人气愤:道歉是道德范畴的事,我们无权对他们做出要求。
以下为信访办一次回复的截图,可验证事情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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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一些老师的帮助,学校已经有相关部门的老师对此事一些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对我进行了沟通,其中一位监考老师也出面进行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