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发律师函才像蔡徐坤”
初见这条微博时我觉得确实过分了。
然而扣“暴力血腥”的帽子,还是勉强了点,仔细一看带血断头那张视频截图根本就没有b站水印,也没人能拿出带b站水印的截图,而且b站也搜不到。
b站鬼畜视频大概在什么尺度我们还是了解的,把并不存在于b站的图放在控诉b站的微博里,不禁让人怀疑是不是粉丝的手笔呢。
(插播:很多人私信我一张把坤坤头换成铅球的b站视频界面,我无语,这和微博发的也不是一个画面呀,一个铅球头,一个没有头。我一直说的是图4,他们找的所谓证据或视频和这张断头图有关系?up主做得过分应当谴责,但该图并未出现在任何b站视频中,ikun拿假血腥图传谣是事实。不要混淆概念)
毕竟,上个月潘长江事件中,在当事人评论区乖巧礼貌,搜pcj(潘长江缩写)实时广场却恶臭无比,我们吃瓜也算是吃出了经验来——ikun玩两面人可会了。
冰山一角。
说别人侮辱你偶像的同时,想想自己是怎么辱骂别人的。ikun要真那么无辜,也不会犯了众怒。所谓孽力回馈,就是这样。
有ikun妹妹说上图只是极个别,那血腥视频也只是极个别呀(目前只出现了一个)。ikun带节奏确实有一手,我吃瓜时也多次被带偏,嘎嘎。
还有评论给我扣职黑的帽子。我这确实是小号,但不是职黑。可能有些ikun宁死不相信,但看不上你们行为的人确实就有这么多。嫉妒我们肯定是不嫉妒,厌恶是因为你们太坏而不是小蔡太美,不要自己犯贱引来恶果却把根源推到你们小蔡身上,小蔡什么都不知道,小蔡很无辜。
其实这个回答的数据远比不上我大号,所以我也确实不怎么稀罕的。与其封我的口,不如把上面两种弟弟行为杜绝一下。
另一方面,我虽然写ikun哪哪不好,但并不多讨厌小蔡,我觉得写黑稿那种事真的很低级,生活中不要真的以黑明星为乐,也不要沉迷于黑某个明星。不要这样活。
我依然不喜欢资本代言人身份的蔡徐坤,我依然嘲讽他发律师函的做法。
但我还是想先说一句:
万人球场无虚席,错过偶像再无期。劝君莫笑鸡太美,八尺跪族不如鸡。
————————原答案————————
万万没想到,我的知乎最高赞居然是蹭蔡徐坤热度出来的,心情复杂……补充一点内容吧,第二次补充
如果是要求删除断头滴血之类的,那没问题。
如果是想删除所有关于蔡徐坤打篮球的恶搞……
呵呵,拿衣服!
这种起诉能让人不diss你吗?只能让人进一步的嘲讽你。
看一个例子
再补个动图。
即使不看水印,也知道是谁吧?
再说一个例子:
“鑫”“三月半”
知道我说的是谁吧?(之前只有一个鑫字有歧义)
当一件事热到一定程度,却妄图用堵嘴的方式来掩盖?你是打算活成形容词吧?
这个不涉及肖像权了吧?
再不行,这个不涉及肖像权了吧?
别人不知道是谁吗?
我夸你:
膝下黄金杜海涛,铁骨铮铮王境泽,擅长篮球蔡徐坤。
你起诉这句话呗,说我侮辱你呗,你看法院支持不。
“你打球像蔡徐坤”,这是夸你球技出众。
“你发律师函的样子像蔡徐坤”,这是夸你从不会用资本裹挟民意。
对吧?
————————分割————————
说明:
1、所有图片均非本人制作,来源见水印。
2、我对王境泽没有意见,之所以用他的图,是因为他太经典。
补充:
评论区有“路人”在那说蔡徐坤的动作是结合篮球的舞蹈,不能代表蔡徐坤的篮球水平……
怎么说呢……
之前有另一位流量嘴瓢了,粉丝为了洗,向游戏玩家“科普”游戏术语。
这次,蔡徐坤的粉丝是打算向球迷、准球迷们“科普”篮球水平鉴别?
至于舞蹈结合篮球……
我觉得这才叫篮球舞蹈结合吧?
https://www.zhihu.com/video/1101087057560051712(声明啊,这不是蔡徐坤,他有这水平还会被黑?)
如果你们觉得难度高,这里还有个12岁小孩的
https://www.zhihu.com/video/1101087149524414464(其实55秒左右小孩篮球应该是脱手了,不过应变很快,也能看出有一定功底)
讲道理,我都没选那种特别专业的花式篮球舞蹈表演了……
然后,我们回顾一下蔡徐坤的篮球与舞蹈的结合
没p没恶搞,对吧?只看篮球在手上的这段,请自行和上两位对比……
舞蹈和篮球的结合……
哦,又有粉丝来说那段……emmm,舞蹈和篮球的结合……表示他热爱篮球和舞蹈 又不代表他说自己篮球打得很棒
emmm
来看看他自己怎么说的啊,美国校队,努力训练,打后卫。记住了啊,他自己说的。
https://www.zhihu.com/video/1101925490528423936特别是这段,特别努力训练啊
好,下面我们找点参照物,看看小孩是怎么训练的,不看别的,就看运球
https://www.zhihu.com/video/1101926425484976128这是11岁的小女孩
https://www.zhihu.com/video/1101926654582099968这个不知道多大,但看起来更小点。
请自己对比运球水平……
特别努力训练吼……
想要为国争光吼……
想不被拿着篮球这事黑还不简单?
你苦练个几个月,花式篮球有不逊于那段表演的水平,
或者你是打比赛型的,不玩花,那你参与什么表演赛打出不低于吴亦凡的水平,(有人觉得吴亦凡水平低了?其实放野球场上是还不错的,至少是组野队时候的主力了,蒋劲夫陈建州这种是野球场的大腿了,颜行书就是欺负人了)
或者你是评论员型的,表现出对篮球技战术的理解以及对cba20年、nba20年的知名逸闻的了解程度有张佳玮7成水平,(有人说要求太高,那就5成吧,有5成打底,临场作些准备也可以了。)
再或者,退一万万步,当初就学杨超越,直说我不会我就是来抽签(当花瓶)的,
结果,你选择发律师函?
实名反对给蔡徐坤律师函改错的高票回答。
原作者洋洋洒洒改了这么一大篇,其实是鸡蛋里挑骨头。这实在是一篇不能再标准的律师函,如此改法无异于碰瓷。
他将一篇明明正常的律师函改得千疮百孔,强行建立“蔡徐坤的律师也很菜”的嘲讽链,即便我本人很反感蔡徐坤,也认为这并非磊落之举。
可以断言,这篇所谓的“勘误”文是出自于一个有一定法律知识但在实务方面(尤其是法律文书写作)知识基本空白的人之手。
首先,我们讲讲专业背景的可信赖度。
光从阵容来看,这两位律师都是娱乐传媒法律服务板块的佼佼者,也都是合伙人级别的律师。其中一位还是法官转业,自然谙习法律文书写作技法。
当然,光“诉诸权威”是站不住脚的,他们自己也不一定就是这篇律师函的操刀者。
那我就一个个地来说明,这篇所谓的“改错”为什么让人尴尬到脸酸。
0.律师函不给幻电而给上海宽娱没有错。
这儿原作者虽然没有挑刺,但网上很多人都认为这封律师函弄错了对象。
其实,在“信息网络侵权”这事上,它还真没弄错对象。
如今的哔哩哔哩已经是一个集传播和制作为一体的带型商业帝国,自然不止一个组成部分。那么幻电、尚世、宽娱这么多公司都是经营体,谁负责应诉这事儿?
首先看看哔哩哔哩弹幕网的入网备案,即沪ICP备13002172-3号。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互联网ICP备案查询,哔哩哔哩弹幕网的备案号不在幻电名下,而在宽娱。
看完了基础的备案证,再看哔哩哔哩的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同样,哔哩哔哩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也在宽娱名下。
末了,再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根据公开报道,哔哩哔哩与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其编号0910417的视听网络传播许可证同样在宽娱名下。
综上,在涉及哔哩哔哩弹幕网的信息网络传播问题时,律师函寄给主办单位宽娱才是对的。像北京优朋普乐和爱奇艺,在信息网络侵权案件中也都是对该公司进行了司法诉讼。
本事件涉及的是网络侵权的连带责任,敬告的自然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诉讼就看名义主管,不管你内部实际分工。
1."下称”和“以下称”联用顶多不美观,但绝对不算错误。
要知道,《律师告知函》只是事前敬告性质的函件,并没有法律强制力。虽然也算法律文书,但不必要在细节上也字斟句酌。
即便是判决书里出现了某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和某某某某公司(下称某公司)这类连用,根据法官的个人要求不同,也不一定要改成对称,更不影响文书本身的效力。
2.《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并不是新旧法替代关系,总则的出现并不意味着通则的失效。
这是原作者犯的最大错误,也是一个常识错误。他认为新出的《民法总则》已经当然地取代了《民法通则》,所以不可以再引用通则的内容。
简单来说,在没有出台完全体的《民法典》之前,两法因为覆盖面不同,现在都是有效的。总则没有规定的自然还是看通则,两者有冲突的则以总则为准。
这里是对公民权利的表述,两法内容是无冲突的分别论述,因此并不妨碍律师在同一问题上进行双重引用。
3.律师函在起敬告作用时,没有穷举法条的必要,为行文美观也不可能穷举。
这里的民法和刑法两大类法条并举,只是对法律风险的一种概括性提示。而且《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法律后果也只是民事责任,这里并不算遗漏了一阙。
而且,律师函不是判决书,这是单方的罗证并不是裁判,不需要穷举所有的适用法条,也不要求引用一定合理。
就算《侵权责任法》要写,也得考虑篇幅。否则,光是举出第三十六条,这里就需要又一大自然段,显然不合理。
4.“贵司网站”并不需要定义。
因为宽娱拥有哔哩哔哩弹幕网的多证,属于主办单位,理解为“贵公司旗下的网站”就没有问题。第一段论述里已经建立了宽娱和弹幕网的利益关联,不需要再定义。
这里只是精炼了表述,两个名词连缀读起来有点拗口罢了。
5.为了严谨就不能说“许多”和“大量”?
这是原作者犯的又一个巨大错误,直接让人怀疑他是否有过法律实务经验。
他认为为了措辞严谨就不能用形容词和程度词。实际上,这是不可避免的。
其一,单方的文书(律师函、起诉状等)和裁判文书是不同的,裁判文书是中立的,以查明的事实为准,单方文书是利己的,自然需要大量带感情色彩和起强化作用的词语。
其二,即便是判决书,除了把程度已经明确量化的部分,也同样无法避免程度化论述,譬如“显著影响了…”、“严重伤害了…”和“造成了恶劣的…”等。
6.第三自然段的“上述内容…刑事犯罪”这一部分的修改病句看似有理,但是不符合实操。
且不说这只是律师函,判决书也不会有如此严格的文字标准。而且,在判决书中就有原文引用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的部分,难免会有标点问题和主谓宾缺失。如果按照这个标准,我相信大部分的判决书给原作者也能被修改病句。
7.“造成了极大的社会不良影响”和“显而易见”文中不带具体描述,其实没有问题。
一是律师函本就在利己的立场,说结论本身就不一定要摆证据。
二是律师函往往有初步证据的附件,既然有后附的内容,原文就不需要再如原作者要求那样用括号打上“详见后附”,因为都是一并装订和加盖骑缝章的,本就视为一体。
这里我又发现了原作者的小失误或者小心机,ps掉了原文的骑缝章。原文有骑缝章就说明是多页,第一页律师函已全,后附的很可能就是证据页了,所以文中很多的表达肯定就不需要事无巨细再说一遍了。
8.“理应”就一个词语,还需要什么法律依据?
又又又来了,作者认为说什么话都要把法律依据附在后面。哪怕是“理应”一个词语,也要说清楚“根据什么理”。
还不得不提一点,虽然明星的律师函有表演性质,但律师函的实际发放对象往往是对方公司法务,有些东西行内人不说也知道是什么,是没必要条条款款写明的。
9.第五自然段进一步暴露了作者的法律水平。
第一,“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才是法律文书里常用的正确表述,作者纯属用朴素语感瞎改。
第二,原文用的是“积极技术措施”,作者居然认为该改成“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直接暴露了他不知道“技术措施”是一个涉网常用法律术语,也不知道需要网络服务提供者避免平台连带责任需要“积极必要措施”,还以为应该是“积极地主动地”…
第三,“断开链接、屏蔽和删除”是《侵权责任法》明文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避风港原则的必要措施,不同的侵权内容当然并行不悖。而且断链不等于销毁数据,要求平台删除的遗忘权已经是另一种权利(Right to Be Forgotten),对同一内容当然可以同时存在。作者居然还在反问到底是删除还是屏蔽,断开了怎么删除…
10.后续作者又开始用自己的语感偏好强行改词。
侵权链接、侵权内容或侵权信息,这三种表述没有明显区别,完全可以混用,因为后续的附证完全可能存在文字、图像和视频等多种形式。
“采取民、刑等一切方式”这句话哪里有问题,我黑人问号。
综上,如果说这篇文章有问题,那也只是一些语句的组构不符合语文考试应试标准,还有一些表述的方式不对味作者的语感罢了。
作者的这篇文章,暴露了他自身一些问题:
1.缺乏最基础的法律常识
2.不清楚常见的法律术语
3.对于法律文书的准确性有相当刻板的认知
4.不了解律师函的性质
5.对论证的认识是不能后附,必须当即穷举
6.相当迷信自己的语感
7.也许是为了佐证自己观点就p掉骑缝章
当然,也展现了他的一个优点:
知道大家喜欢看什么,哪怕是瞎说。
若恶搞不自由,则打 call 无意义。
何帆法官在《批评官员的尺度:〈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一书的译者序之中,提起过中国法院一个关于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判决 -- 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案。
该案判决书对案件事实做出了归纳:
2002 年 6 月 14 日,《体坛周报》刊出一篇题为《某国脚涉嫌赌球》 的文章,该文称“有未经核实的消息透露,6 月 4 日中哥之战,某国脚竟然在赛前通过 地下赌博集团,买自己球队输球。” 又称“某国脚总在最关键的时候失位,两个 失球都与他脱不了干系。”
被告《东方体育日报》转载了《体坛周报》的文章,并发布了一系列后续文章,指名道姓将赌球传闻的主角指向范志毅。范志毅随后起诉东方体育日报,主张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五万元。被告则辩称,自己的报道是对传闻的「求证式报道」,并未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范志毅败诉,而判决的说理部分颇为精彩。
判决书首先指出,被告行为并不存在主观过错、未对原告名誉造成损害后果。而随后关于「公众人物」的一段说理,堪称是裁判文书的经典之笔:
本案争议的报道是被告处在“世界杯”的特定背景下,遵循新闻规律,从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与义务出发,为了满足社会大众对公众人物的知情权而采 写的监督性报道。关于原告赌球的传言,从表面上看,是涉及原告个人的私事或名誉,但原告这一私事或名誉与社会公众关注“世界杯”、关心中国足球相联系时,原告的私事或名誉就不是一般意义的个人之事,而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当然可以成为新闻报道的内容。被告作为新闻媒体,对社会关注的焦点进行调查,行使其报道与舆论监督的权利,以期给社会公众一个明确的说法,并无不当。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
划重点:公众人物应当对舆论监督予以容忍与理解。
不止一个国家的法律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另眼相看」。例如,在美国法律中,针对公众人物所发表的言论,即使存在不实信息,只要不存在真实的恶意(actual malice),也不构成诽谤。在法律的眼中,公众人物通过舆论获得了影响力,也应当承受舆论更加挑剔的目光。
当然了,这不是说只要人出名了,我们就可以肆意对其施加网络暴力。看了问题下一些回答,发现事件还有一些待查明之处,比如是否存在血腥暴力内容等(哪怕是蔡徐坤,也有权利起诉以阻止人们把他的脑袋配上血浆特效当球打)。
但也希望蔡徐坤的法律团队们能够反思一下:在享受关注度带来的收益时,是否能够容忍并理解舆论?更何况,除了少部分不这么友善的视频之外,绝大多数视频都只不过是复制或者戏仿了蔡徐坤本人的动作而已。照这么说,我上周打球的时候,从三秒区一个后撤步撤到三分线外跳投,也没见哈登给我发律师函啊!
想要饭圈山呼海啸打 call 声,又要隔绝一切不想听的声音;想要源源不断的流量,又想流量服从于自己的指挥......
人啊,不要太贪。
在最前面发表一下我的看法:
1.我不是蔡徐坤粉丝,甚至是个蔡徐坤黑,那个打篮球视频和鸡你太美谁看的下去啊?所以不要骂我是蔡徐坤粉丝好吧。
2.粉圈或者说公众号历来都有在文笔上夸大措辞的现象,我只能说做好我自己。
3.我只针对三张图的来源以及解释,其他的我认为都是小事情,就不再研究了。
另第二张图的出处我原说法中措辞有歧义,可能会让人认为该用户为蔡徐坤粉丝,现已作出修正。他是不是只是他的一方之言,到底是不是请诸位自行求证,我这里就不再研究了。
经过我的各方求证,微博用户82号茶餐厅老板娘发给了我录屏证据,我经过查看后发现确实存在把头断两半的内容:
于是我拿着个这个视频去询问作者,他表示确实是他的视频,并承认了该镜头的存在。比对作者所发我的因为血腥而未通过审核的视频后发现,这个把头断两半是他在这个版本新加的内容。
原作者既然已经承认了错误,那我也不好说什么,于是我建议他在b站空间对这一行为进行道歉。他也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然后下面是相关辟谣:
首先毫无疑问的是这张图绝对不在视频中:
博主 邓布利剁 已删除该图片,而博主 82号茶餐厅老板娘 的微博中并未涉及该图片。相关辟谣我写在了下面的更新里。
然后是这张图:
这张图一个比较大的疑点在于分区在娱乐明星区,很明显这个应当是在鬼畜区的,导致这张图的可信度较低。而我咨询了作者后,他表示是系统自动分配的:
由此可见两点:
1、该图是真的, @吃瓜的骐 这位用户在评论区所发的图确实是真实的。
2、b站的审核确实存在问题,无论是上传审核还是管理员二次审核,有待改进。
另外由于该图出现的帧数并不多,而且在视频末尾,所以有观众漏看也是可以理解的,大家不用去私聊那些观众了。
其他的澄清内容我依旧留着,结论进行修改。
以上。
更新一下,补图,有人发现第二张图11号在贴吧就有人发过了。
链接:大家好,我是练习了两年半的母希练习生【galgame吧】_百度贴吧
24楼:
以及百度识图的结果:
以及原图:
该用户的贴吧截图:
到此可以基本确认,第二张图很可能是该用户自行或p图或通过他人获取的,和up主完全无关。原博的那位博主也自知理亏,删除了该图片作为论据。不过在论据造假这一大前提下,他的其他论据也自然缺乏了信服力。请诸位蔡徐坤粉丝拿出录屏证据来还原真相好吧,没有录屏证据就不要来胡搅蛮缠了,比较丢人。
【修正:该用户表示图他是从推特上扒来的,并表示他本人确实是蔡徐坤粉丝。这点真假无法判断,有心求证的自己去问,这里不再赘述。】
再次更新一下,可以看到up主的原话。
这就可以看出之前截图的人的用心险恶了,对up主有利的对话一句不截,故意截有歧义的对话。在up主说这个话的时候,这个事情还没有被发出来,所以up主的话是可信的。
在诸多反击证据的情况下,这群人缺根本拿不出录屏证据,脑子正常的人都知道谁可信度高。
【此处修改:不一定是故意截的对话,但是大家要谨防那些乱理解一半话的回答。】
以下为原回答:
现在网上广泛传播的大概是这几张图:
首先第一张图:
稍微懂一点的都知道这里的梗来自于《如果早知道男生也会被性侵》,这是台湾的性教育片,由于表演过于夸张在网上爆红,具体可以查询百度百科:如果早知道男生也会被性侵
可以发现完全不是有些微博用户所说的“gv”,或“淫秽色情”。
第二张图先不谈,先谈第三张图:
可以看到视频封面是很清晰的红色血迹。
而经过我和原作者的求证,他发了我视频片段,可以看到视频是粉色特效。
https://www.zhihu.com/video/1100181348211429376【注:该视频后半段存在丢失现象,作者表示是因为压成gif图加速后发生了丢帧,不是故意删去该部分内容。】
作者表示这是出自弹丸论破的特效。那么为什么封面还是红色的呢?作者的说法是封面忘记更改(也有可能是故意不更改,毕竟一般来说都会试图在过审的基础上尽可能保持原状态发出)。
也就是说,作者在视频发出后因为审核认为血腥而被退回了,于是作者更改了特效的颜色而过审。而事实上,作者在视频发出后,也表示了为了过审进行了修改。
更新:这里可以发现这里作者的话并没有截全,内容很可能是“其实就是改了颜色”。我去咨询一下破名字就值6个软妹币这位用户。
【具体见回答的前面部分】
然后来看第二张图:
首先表明观点,如果该图片确实是在b站视频中的,那么b站被起诉我毫不同情,因为确实超越了底线。
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这张图片首先没有av号,然后也没有b站的任何标识,出处是完全存疑的。我本人看到这张图也是十分怀疑出处是否是b站,因为按道理来说不可能过审,太露骨了。于是我去咨询了发微博的这位邓布利剁,希望从他这边获得答案。微博链接
而他给我的回答就很奇怪了。首先我问他第二张图是否有视频链接,然后他回复了我一张图片:
而这个av号的视频,却是图三的视频。图三的视频大家也看到我上面发的了,并不存在这样的图片内容。于是我认为是该博主理解错了我的意思,以为我问的是第三张图,于是我重新询问了他,我如何确认第二张图确实存在于第三张图的视频中呢?他的回复更奇怪了,直接给了我一个连接:
连接里是啥内容呢?我点开一看,大吃一惊:
很明显,这张头劈成两半的图完全不是作者视频中的内容。而视频是粉色特效,也就是说这是作者修改后的视频,并非原版视频。这位微博用户82号茶餐厅老板娘有可能是自己p图后假装是原视频发出。
于是我继续向邓布利剁求问,原视频应当是没有这些内容的,不然不可能通过的了审核。而他给我的回复则是:
我就很纳闷,难道说原版视频侥幸通过了审核?而在这之后又被二次审核打回?不应如此吧。于是我去向作者求证原视频究竟怎么样,他首先表示绝对没有血腥断头、头劈成两半的内容,然后表示原视频审核不通过,并没有成功上传,并给了我截图:
可以看到,该视频从一开始就没有过审,也就不存在所谓的“过审后又被退了”一说。那么这位博主坚持的“过激内容在原版视频中”的说法就显得不可信了。
可能会有人觉得有问题,说不定是多次打回,于是我请求作者截一下上下文,得到这样的截图:
当然这个消息其实是可以删除的,硬要说作者删除了相关消息也没有任何办法自证。
以上,我给出的推论是:
1、(可能性较低)作者的一个或数个版本的视频中存在这些人发出的这两张图,即血腥断头以及头劈成两半,发布至b站并审核通过,后又被删除。最终作者给出的视频是完全和谐过的版本,即本文中所发的那个视频。后up主选择自删(根据up主所言删除后无法自行恢复)。
2、(可能性较高)蔡徐坤利益集团煽动无知粉丝发起舆论战,试图迫使b站删除涉及蔡徐坤的负面内容。即使不成功,也可以在粉丝面前塑造被迫害的舆论形象,从而进行一次洗粉,至少在粉丝与路人中消除蔡徐坤负面信息的影响。
【此处解释:在当时的情况下,由于全网并无该用户的视频资料,在这一前提下该用户给出了视频,经过查看后确实没有这个内容,所以得出可能性较高和可能性较低两个推论,在当时来看是合理的。现在理应进行修改。】
【此处修改:
结合多方求证的结果,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血腥断头图片不是这位up主的视频内容
2、头变成两半的图片是这位up主的视频内容
3、被指为是gv的截图并非gv,而是台湾性教育片。而被指为av的截图我并没有看到,其他的所谓侮辱性视频列表的图片也有回答表示大部分都不是侮辱视频,也不是b站首页。】
事实上,这件事从该up主删除视频开始就很难得出真相了。蔡徐坤利益集团以及被煽动的粉丝所发出的图片缺乏真实性,不上法庭的话根本无从得知真相;而up主自身也由于利益相关无法证明是否存在不合适的图片的视频。b站也不可能无缘无故的维护up主,披露管理信息,与资本集团撕破脸皮。这样下来唯一的up主能够自证清白的方法,就是双方上法庭,蔡徐坤利益集团败诉。事实上我们都很清楚,蔡徐坤利益集团不可能真的去告b站,更不可能去告一个已经删除的视频。所以结果很可能就像我说的那样,“在粉丝面前塑造被迫害的舆论形象,从而进行一次洗粉,至少在粉丝与路人中消除蔡徐坤负面信息的影响”。
【最终结论:
1、部分蔡徐坤粉丝存在未进行求证就扩大舆论影响的情况,不可取
2、部分up主跟风做鬼畜,内容却并不合适
3、b站的审核存在初审不严,二审不严的情况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以上。】
如有后续发展再更新,先写到这里。
其实蔡徐坤和之前一波被鬼畜的明星们差别还在于:
唐国强老师,鬼畜明星,开挖掘机,但是没人会说他演技不行。
葛平,鬼畜明星,但没人会说他专业配音不行。
面筋哥,讲道理面筋哥现在唱歌还挺好听的。
我李云龙团长,大家看了鬼畜没有人会去骂李幼斌的吧?
再看蔡徐坤,被鬼畜黑的就是他最怕路人指出来的点——作为偶像来说也许还行,但是作为综合明星来说实力还是麻麻。
你这么一想,鬼畜黑的就是他业务水平和赚钱的饭碗(个人形象)
能不跳脚吗?
也侧面说明了业务水平过硬的明星真的不怕别人做恶搞视频……
会因为鬼畜就影响自身发展的明星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因为他除了卖人设的个人形象之外,没有什么别的东西立身了。
当然过度恶搞的想告支持维权,不过这么告感觉跟风黑只会更多(摊手)
他做到了六小龄童都没去做的事情,进一步巩固了自己国际巨星的地位。
你们骂鹿晗的时候
我没有站出来
因为我不会演戏
你们骂吴亦凡的时候
我没有站出来
因为我没有freestyle
今天你们骂蔡徐坤
我就觉得该是我站出来的时候了
因为有人说我打篮球像蔡徐坤
我不是蔡徐坤粉底我都看不下去了,你们这样黑他良心不会痛吗
我觉得蔡徐坤这样做展示了新生代艺人对法律的尊重和最自身权益的保护。是一种符合主流价值观的行为。
在此实名支持蔡徐坤及其粉丝并严厉谴责b站up主们的行为
蔡徐坤永远不要在乎谣言与中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