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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杀人回忆》的故事原型真凶被发现,会对案件发展和影视作品有什么影响?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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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遗憾, @逢君 的回答是对的,按照韩国的法律,本案已经超过了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嫌疑人无法被提起公诉并定罪。

按照韩国的法律规定,2007年之前发生的案件的公诉时效是15年,因为这是同一个犯罪嫌疑人连续杀人,公诉期限按照最后一个案件的发生日期来计算——可惜最后一个杀人案是1991年4月3日发生的,到现在已经28年,已经过了公诉时效,也就是说从法律上不能再对犯罪人处以刑罚了。

虽然韩国相关法律已经作出修改,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杀人回忆》的原型案件并不适用修改后的法律,依然无法得到追诉。

也很幸运,根据中国刑法,如果这类案件发生在中国,那么犯罪者未必因为程序上的原因而逍遥法外。

一方面,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经过最高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依然可以提起公诉;另一方面,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为什么刑法上会规定追诉期限,为什么有的犯罪行为,过了几年、几十年,就不再会被追究责任?

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1、从刑法的目的来看:刑法的目标在于实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其中「特殊预防」指的是避免特定的犯罪者再次犯罪。如果犯罪者在很长的时间内没有再次犯罪,那么追究其刑事责任、限制其自由或剥夺其生命避免其再次犯罪的的必要性或许就没这么强了;

2、从司法成本来看:对于多年前发生的犯罪,获取证人证物会存在困难,进行侦查和审判的成本将变得极为可观。另外,随着证人的记忆变得模糊、物证变得稀少,产生冤假错案的概率也会上升,可能带来更大的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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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点理由,对于像是杀人这样严重的犯罪行为而言,有经不起推敲之处。对于第一点,以本案为例,嫌疑人长期在监狱内因为其它犯罪行为而服刑,客观上没有再次作案的可能性,并不能确认特殊预防的目的能达成。至于第二点。随着刑侦技术的发展,对于多年前留下的疑案,面对同样的证物,警方是有能力获得新发现的。我在之前的一个回答中,介绍过明尼苏达州拉姆西郡一个真实的案件:

1987年2月1日,一名租户报警称发现房东死在家中,警方到场后发现一名81岁的女性死者躺在自家主卧室中,头部被枕头盖着。法医初步验伤结果表明颈部软组织有内出血迹象,推断受害者是被人徒手勒死的。然而,租户有非常充分的不在场证明,房间内虽然有一些散乱的物品,却没有留下可疑人员的指纹。有一扇窗户开着,但窗台的灰尘上也没有留下痕迹。警方在死者指甲缝里提取了部分样本,在这类案件中,受害者指甲中往往会因为挣扎搏斗而留下嫌疑犯的皮屑,血液,毛发等可供提取DNA的人体组织。
然而,DNA检测的结果令人失望,指甲里的人体组织含量太微小了,当时的技术条件不足凭借样本锁定嫌疑对象。警方也在死者的衣物上提取了其他生物学痕迹,却无法锁定合理怀疑对象。这桩命案成为了悬案,相关证据被封存。
负责调查此案的圣保罗市警察局有一项悬案追踪制度,会在刑侦技术取得进展的时候回访当时因为技术条件限制无法破获的案件。2010年,圣保罗警方掌握了新的DNA检测技术,他们重新分析了死者指甲缝里的样本,这一次,警方发现了多个可能的匹配结果,其中有一个名字引起了警方重视:Michael Anthony Withers,一名有多起入室盗窃前科的惯犯。然而,2010年的匹配结果还包括一名居住在明尼苏达州,同样有盗窃案底的女性嫌疑人,这又将刑侦工作引上了弯路。
2017年3月,又一次检验技术的进步促使警方重新进行了DNA检测,这一次,新的检测方法帮助警方第一次在死者指甲缝中提取到了男性独有的Y染色体,同期进行的其他调查也排除了那名女性匹配对象的嫌疑。在全部样本中,警方找到了四个含有Y染色体的细胞核--四个细胞核,在三十年后终于让我们离真相进了一步。这一次,检方认为证据已经足以提出指控。

像这样的案例可以表明,对于陈年旧案,随着技术的发展,刑侦人员有能力通过技术手段找到新的突破口。(我国的「白银案」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这一点)。武断地划下界限,认为 15 年前的案件就很难侦破,这不是在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

因此,个人更赞同在刑事案件追溯时效方面保持灵活,对于恶性案件不设「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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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活久见!

《死亡记忆》这部电影所展现的案件发生在1986年至1991年,10名女子受害仅1人幸存,警方当年搜查了约21000个嫌犯,鉴定570组的DNA、40116枚指纹,但一无所获,所以成为悬案。追求真相的人有时并不是不尽力,而是的确存在着现实困难,首先向每一个追求真相的警察致敬!

话说回来,现在从法律上对嫌犯的处罚会很困难,但是可以申请公开罪犯信息。

之所以对嫌疑人处罚会很困难,是由刑法的溯及力和公诉时效决定的。按照韩国的法律规定,2007年之前发生的案件的公诉时效是15年,因为这是同一个犯罪嫌疑人连续杀人,公诉期限按照最后一个案件的发生日期来计算——可惜最后一个杀人案是1991年4月3日发生的,到现在已经28年,已经过了公诉时效,也就是说从法律上不能再对犯罪人处以刑罚了。

据报道,韩国国立科学搜查研究院是从罪犯数据库中发现与案发现场相同的DNA而确定了犯人的具体身份,才初步确认了这个杀人案的凶手。不过虽然案件已经过了追诉期,警方称鉴于此案受到韩国各界的广泛关注,正在考虑将犯人的真实身份公之于众。

因为涉及到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问题,可以借我国的规定来理解——

根据我国刑法89条规定,一般的犯罪经过下列期限,相关机关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 5 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5 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 5 年以上不满 10 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10 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 15 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 20 年。
如果 20 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但是,如果犯罪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另外,如果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是为什么要从最后一个案件来计算追诉时效的规定依据)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所以,在中国,如果早年的刑事案件已经立案侦查的,无论逃 20 年还是 30 年还是更长的时间,都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假如那个刑事案件没有立案侦查,相关机关则不再追诉(根据司法解释,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并不是只立案就可以,还需要存在嫌疑人逃避侦查和审判的情形)。而韩国 2015 年修改法律,废除了杀人犯的追诉期限,因此现在没有法律依据再追诉。

需要说明的是,设置追诉期限并不等于放纵犯罪,而是由司法资源有限、取证困难、意外事件(例如关键证人死亡等情节)等各种现实情况综合影响的。办理一个新案子很大程度上要比追究一个年代久远的案子容易,而新的案件层出不穷,侦破的需求也更紧迫,所以投入更多的司法资源也是可以理解的,这基于现实考量,也具有积极意义。


同样作为广受关注、被改编为影视作品的刑事案件,这让我们想起《素媛》相关的新闻:

也会联系到我国白银连环奸杀案的真凶被执行死刑的新闻:

今天知道这个消息的时候不禁感慨真是「有生之年」。随着技术进步,许多震惊社会的疑难重大案件问题的解开不断呈现在公众眼前,对于正义的追求有时就是与技术的进步息息相关。


「我们必定应该会晤的,对吧。」这是当年办理这个连环强奸杀人案的人员写给罪犯的一封信中的话。「天理昭昭,报应不爽」,「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都关注着诸如南大碎尸案等等骇人听闻的案件,也应当保持一份期待,正义和真相,始终应该是我们所不懈追求的,也必然是我们可以追寻到的。正如这次我们感叹「有生之年」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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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多说两句。

其实华人在海外,尤其是欧美社会遇到的很大的一个问题是意识不到种族的重要性。近代以前,中国基本都是处于一个“国家=天下”的状态。这就导致了很多中国人在面对近现代以威斯特法伦体系为基准形成的“民族国家”没有形成一个明确概念,因而在欧美,尤其是在北美(USA/Canada)这种移民国家里生活的时候政治上十分受挫。

不管你承认也好,否认也罢,一个人在美国的社会认定更多地来自于一个人的种族(race)而非阶级(class).以我们最关心的教育为例:大学录取会很大程度上根据你的种族来决定录取标准,而不是社会阶层,更不是政治倾向。不管家境如何,只要你是亚裔,那么你就有大概率碰到录取标准的歧视问题。

在这个前提下,任何一个有智商的人都能够看出来:在美国这个大背景下,在争取自身(个人/族群)权益的过程中,种族的优先级是排在最前面的,其次才是政治倾向和意识形态。因为大多数情况下你在填表的时候,不会让你选你是conservative还是liberal,只会让你选你是“white",“Asian”还是“Hispanic”. 而事实上,只要一个族群能够意识到美国社会种族优先的前提下,内部的政治光谱不仅不是问题,反而是优势,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犹太人。

犹太人在美国有多成功想必不用多说。但是犹太人并没有把自己局限在左翼或者右翼,而是通过在不同政治光谱上的发展,成功的让自己的种族在美国取得优势。说右翼,犹太人里面的一大票银行家企业家大家也有所耳闻;说左翼,犹太人中的囧叔,主持界传奇larry king,喜欢谈笑风生的华莱士等等都是业界传奇。这样他们右手掌控了经济和政治力量,左手掌控了舆论和传媒的力量,最终让族群取得成功。可见,以族群利益为先,则族内各个政见派系均受益;以政见利益为先,则族群分崩离析。

反观以叫兽为首的旧华“精英社会活动家“是怎么做的呢?不仅不去积极组织和联络真正能起到作用的政治基本盘(一个越来越壮大的华人群体),反而主动地去做出例如:损害自己族群的利益以换取一小撮外部政治利益(SCA5),试图不断的分裂族群内部力量(亚裔内部细分法案)等等赤裸裸乃至荒唐可笑的背叛种族利益的行为。这种叫兽,如果不是脑子进了水,那就只能是因为政治觉悟和政治水平实在太差,吃枣药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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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脊之犬,狺狺狂吠。 一开始看到这篇文章我特别震惊,不单单是文章内容,更重要的作者身份:美国百人会会长及首个法学院院长?这样的人竟然说出如此粗鄙之语?不过回想一下,这倒是解决了我一直以来的疑问。

作为一个在美国各个领域都有杰出贡献的种族,作为一个平均收入和学历都远超平均线的种族,作为一个贡献了马友友,关颖珊,刘玉玲等杰出人才的种族,为什么美国华人的政治地位如此的低下?为什么华人的权益总是受到系统性的侵害和歧视?最重要的是,为什么华人,尤其是旧华人及其后代的自我认同和民族荣誉感低到令人发指?现在看来,这些旧华人中的“精英”“社会活动家”政治水准低到不堪占了很大一部分原因

其实在美国待过一段时间的人都明白,各个族群之间有竞争,有合作,也有斗争。但得到尊敬的条件只有一个:拥有力量。这个力量可以是经济力量,可以是知识力量,当然也可以是政治力量。所以这次大选华人主动出击,参与助选的行为我是非常认同的:重要的不是你站在哪一条队,而是展现能够左右选战结果的政治力量,这才是华人赖以发展的基础。相反,任何一种任凭意识形态洗脑而站队的行为都是政治水准低下的弱智行径。

其实稍微看了看叫兽的个人经历,未免有些可怜他。作为一个数次试图否认和摆脱自己华人身份的“社会活动家”,他的“习得性无助”十有八九也是在成长的过程中一步一步建立起来的。在中国崛起,新华人一步步向前的大背景下,他就像一头曾经被锁链拴住的幼象,完全没有意识到力量的对比总是会转化的,而华人政治家真正的基本盘只有自己。在这种情况下,旧华人的社会认知,一种貌似平等实则歧视的社会认知,只会进一步地被抛弃,最终由新华人引领实现真正的社会平等。旧华人畏畏缩缩的活了一百多年,却连美国这个国家的一点基本精神都没有学到,而这些分明写的很清楚:The land of the free and the home of the brave.

毕竟,大清都亡了,也请你们这些遗老遗少们滚回历史的尘埃里吧。 -------------------

原答案

这个所谓教授才真是把“歧视”二字阐释的淋漓尽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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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至今的库里,可以利用自己历史级的外线投射能力结合跑动能力撕扯对手的防守,最开始库里的无球没有这么强,就像起初的杜兰特一样,名声大噪之后,其他球队的教练组自然会根据你的特点重点看防布置防守战术。科比在争冠的那些年,在球队的意义是强力擦屁股机器,其他四个人怎么跑也跑不出战术了,得分又很难的时候,科比站出来不停的用两分去惩罚对方,最后依靠纯实力改变对方的防守策略,不得不包夹。诺维斯基07年以后基本大成,在进攻中就是面框或背身去冲击对方内线,作为一名内线,在进攻读秒阶段会接到队友的传球打高压球,你会发现他们大部分是为了弥补自己球队的战术不足,或在对方防守战术相对完美的情况下用自身能力强行改变对方防守计划,俗称擦屁股,这类球员是为了解决球队进攻便秘存在的。

也可以这么理解,上述球员,实际上也是一块球队的拼图,他们的功能是不讲理,争冠球队必须有进攻端打高难度球的人。他们在场上是在帮助队友解决问题。

这也是为什么大家说勒布朗废队友,这是比出来的。

在库里身边,格林,汤普森,巴博萨,大卫李们都有自己的职责,他们都有自己的专职,但同时,也会给他们很大的空间去发挥。

科比三连冠时期是没有这个说法的,那时候他对队友怎么想根本不关心,可以说,那个时期他想赢的不是总冠军,而是全世界,太贪,太自私。08年以后再看,除了阿泰斯特以外,所有队友基本都可以激活,队友进球球未必是他传的,但那个时期他懂得应该给队友一些空间,让他们发挥,也是他电影中说的,我现在终于可以相信队友了。

他们在夺冠时期是为了球队存在的,队友表现的比自己好?那也高兴,哪怕是科比,在两连冠时期也是这样。队友有不足,这些球员是要想办法帮忙的。

勒布朗不是这样,无论是他招募的队友,还是在场上的比赛方式,都是队友在帮助他。

很多人说印象流不好,不懂球才用印象说事,我不这么觉得。我觉得会打球的人才会聊印象。

印象里詹姆斯就不是个得分高手,但明明他得分很高啊。为什么出现这个现象?

骑士1.0时期我没有这个印象,那时候的詹姆斯在我眼里就是个得分狂人,技术有点缺陷罢了。那个时期喜欢詹姆斯的,绝对是真詹迷,你能看出来这个少年一定是地球上最会打球的几十个人之一,飞天遁地,队友得不了分?我来!硬生生顶开防守队员在人家脑袋上劈扣,有激情,有态度。

那时候他很少打easy ball,简单的进球尽量给队友。那时候我觉得,他以后搞不好要比科比强。

热火三巨头时期,詹姆斯彻底废了

技术确实完善了一些,防守也上来了。但他开始不停的打easy ball,在勒布朗三次夺冠的系列赛里,队友出彩的地方很多,但他本人的经典时刻真的不多。

大家总能想起在比赛中他会快下,无人防守暴扣得分。不是说防守反击有问题,而是战术定位中,那个反击得分的人大部分是詹姆斯而不是韦德,甚至年轻的博士跑起来也是很吓人的,勒布朗完全可以保存体力,利用自己的视野和传输能力给出长传给运动能力同样出色的队友助攻,保留体力用来攻坚。攻坚不是没有,但比重很少。

很多伟大的球星带领队友,可以让队友的能力越来越强,球星为了团队做出努力,给角色球员帮助。勒布朗需要队友帮助自己,其实大部分球队只有一个攻坚的关键球员。特别是外线。但詹姆斯自己不够还要再来一个,并不是他不好。他就是这个风格,

我一直觉着詹姆斯和邓肯其实有点像,总是觉得除掉勒布朗的反击暴扣以外,他们两个都是在48分钟内不停得分的那个,都挺稳,对我觉着詹姆斯挺稳。

詹姆斯的球队打系列赛,总能抢七,哪怕很弱的球队,经常就打的很焦灼。具体原因?我觉着是他的球队没有看上去那么强,关键阶段希望勒布朗接管比赛了,结果看到的是韦德站出来了。。。很怪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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