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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浩被执行死刑,给人留下怎样的警示?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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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写的一篇长微博。看到这个问题想想把首答献给这个案件吧。


下午有幸见到了林森浩案件的代理律师唐志坚。从他的讲述让我察觉、确证了很多众说纷纭中被忽略的疑点。听完深受触动,也感到了深深的遗憾。
想起朱苏力老师说“法律人只是一个掮客”,但是总有什么还是不同的。因为即使只是以掮客自居,他们依然在为那每一分每一毫的合理怀疑而努力,这是一种崇高而伟大的精神。

所以最终还是想写下来,这是我力所能及、距离事实最近的一次倾听(遗憾没有接触到黄洋一方的代理人),它所拥有的价值是一种对未来的启示,它值得成为众说纷纭中一点理性的碎片并被哪怕只是多一个人知晓。


当你不能理解法律的逻辑时,请不要随意进行道德审判。我承认法律不能解决所有伤害,甚至很难弥补,但它是人类互相伤害之后且难以自处时想出的一种妥协,也是我们感受到不公时想诉诸的一种手段。它给了一条并不全能全善但切实的可行之路,我们首先需要尊重它的秩序和规则,才能真正参与其中。


现在我把唐、斯两位律师讲述的整个辩护思路做的笔记整理如下,其中包含我个人的思考。它可能不能描述真相而只是一些事实,事实常常作为真相的一部分存在,我们很难回到过去,所以我们诉诸于法律程序。公众获得的快感有时并不来源于切实的正义,而是自我认同得到了法律的垂青而已。


一.死因问题

虽然控方(以及大众)坚持认为黄洋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死亡,但这并非不存在疑点。唐律师等人在对比上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意见书并四处询问多处专家意见(得出的意见不一致)后,认为毒物可能不是直接致死的原因,而黄洋可能死于爆发性肝炎。中山医院的两位专家在随后的意见书中也表明不排除爆发型肝炎导致的肾衰竭。

在复核期间,经过综合分析,两位律师怀疑:黄洋是否有肝炎?

为了证实这个怀疑,两位律师想通过查询黄洋的入学体检档案查明是否有病史,但有趣的是:他们得到的说法是“因档案数次被水浸泡档案已模糊不清无法出具”。显而易见,证据被毁。

随后两位律师基于黄洋有肝炎的怀疑,仔细研究了黄洋在中毒前后几天的行程,发现他曾于2013年3月31日晚和一对荷兰留学的夫妇共进晚餐,晚饭后去唱歌,可能饮酒。于是他们找到了饭馆,但由于唐律师代理的时间是14年2月,时间太久导致酒水单无法调取,后来他们又试图联系这对荷兰夫妇,但也没有成功。

而后他们只能转向黄洋刚入院的用药问题。(唐律讲到这里,说“以后你们从事律师工作,一定要记住不要轻信鉴定。要坚持自己的怀疑。”)

4月1日黄洋的用药单上写明,黄洋曾用过止吐、抗感染、退烧的药物(药名没记下来)。

其中有药物对肝脏有明显损伤。且黄洋随后出现的不仅仅是肝问题,肾脏也出现问题。而二甲基亚硝胺通常只会导致肝损而不会导致肾也损伤,所以这里再一次出现疑点。

事实表明药物治疗可能对黄洋的病情进行了二次打击(药物也变成某种意义上的毒物),因为治疗期间黄洋出现了药物性过敏和药物性损伤的情况。

但在二审中,专家一直在对该关键问题回避不谈。

唐律说:“案件虽然已经终结,但我们的脚步不会停止。我们等着历史来检验。”


有人说律师在为坏人辩护,我可以说这是完全不懂辩护人职业道德的法盲表现。但若是有人说律师趁机从中捞取好处,那么事实是,唐律他们在本案中几乎没有收取任何代理费,反而在自己倒贴办案。


二.毒物问题

那么黄洋到底喝了多少二甲基亚硝胺?

相关资料网上有,不再赘述。唐律等人为了测试想了非常多的办法,最后推论认为毒物已经被稀释到浓度非常低的程度,且黄洋在喝了水后吐了近一半,所以根据计算实际可能只喝下了0.125g,但以常人的体量计算,致死剂量一般为3g左右,所以他实际喝下去的量无法达到致死的可能性。

关键还在于,二甲基亚硝胺的存放条件为2~8℃避光储存一年,否则易分解。而林森浩购买的毒物,根据生产者说,距离生产已经隔了十年且没有严格按照避光储存,购买后林森浩又在常温下放置了两年。可以推断二甲基亚硝胺几乎已经分解,毒性大不如前不说,真正喝下后的毒物又是否是二甲基亚硝胺?

并且由于后来的尿液检测中,也出现了有和无的天壤之别。因此对于这个关键问题,唐律要求检方出示质谱图,这是证明检测到的成分的最关键、也是最能说明问题的证据,但到最高院复核期间,依然没有出示。

(题外话:对于这种只给结论但无实际数据资料的处理方式,也会对日后类似案件的审判起到非常不良的影响。)


三.动机问题

这大概是案外群众最能津津乐道的部分了,毕竟每个人都不惮以最大的恶意揣测林森浩并且对他进行各种角度的道德审判。当然我对于唐律的辩护也有微词,但如实记录。

我分两个部分写:1.公诉机关指控的动机。2.投毒后林森浩的表现。

首先公诉机关在一审的控诉中给了四个证明林森浩主观故意的理由:

1.林森浩在生活琐碎上与黄洋不和。

2.林森浩博士考试被拒绝而心怀不满。

3.林森浩被博导当众批评下不来台导致心理扭曲。

4.黄洋顺利考上了博士并名列前茅的事情进一步刺激了林森浩,导致他怀恨在心并最终投毒。


而在唐律师等人细致的调查下发现,事实上林与黄两人平时的关系不错,林不善言辞而黄活泼开朗。平时并没有很大的矛盾,并且黄洋4月1日呕吐后还让林陪他去医院做B超,如果两人关系不好又怎么会找他?

其次,林森浩实际上也是个学霸,两年半内发表了九篇论文,平时十分孝顺且并未流露过对黄洋的不满。在考博一事上,两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要推论怀恨在心是不合理的。

并且在投毒后,林森浩也曾暗示医院黄洋可能是中毒,并且事后查了很多毒物投放的相关问题,表明他也并非就是想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


当然就动机问题永远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个人认为唐律师的这些辩护理由也并非无法反驳,但检方的控诉理由也并不是无懈可击。

但是值得说的是,要通过动机就主观归罪显然不符合法律逻辑,因为除了当事人,没有人真的能够知道他内心在投毒那一刻的想法。

所以很多诛心之论实在太过刻薄,无论是对黄洋的维护还是替林森浩反驳,也终究没有人能够论断林森浩在投毒时是基于玩笑还是真的刻毒。

唐律师只是在尽到一个辩护人的职责,他要发现一切反面的可能性,而不是企图玩弄众人的智商。如果对林的攻击尚能用道德来做高帽,那么对律师的刻薄攻击和诛心之论,确实是刻毒。


四.程序问题

大多数人看到这里也就没什么耐心了。而对于上海市公安局的鉴定资格是否符合法律的授权、法院的管辖问题大家就更不关心了。

事实上相关的机关在出具的文件中是玩了很多文字游戏以规避程序问题的。而这大众关心吗?

大众不关心法律要关心。


法律绝不仅仅是旨在维护实质正义的。因为判断实质正义有很大的困难(媒体说是林森浩投的毒就是真相?那明天谁谁谁再说是xxx投的毒你信谁?),所以我们需要诉讼法的程序制度来努力让法律事实向那个永远不可能再现的真相靠拢。而当证据瑕疵、程序瑕疵时,法律事实的推定也当然受到了真实性、可靠性的怀疑。当然这只是最简单肤浅不过的法理了,事实上有很多深层次的问题大众根本不关心,而即使是这么简单的法律常识,也有很多人视而不见还夸夸其谈。

告诉我你已经假定了前提,那真相到底是你的认知还是其他什么呢?


所以当你看到媒体说辞的时候,请学会言语的自律。时常旁观者只是需要在案件中进行情感的发泄和自我认同,他们并不关心法律的程序、不关心法律的逻辑、不关心制度的原则、也不关心除了他们的认知以外任何的合理怀疑。

而这正是一个法律人的价值所在。


而对于那篇认为林父和律师联合作死了林森浩的生命的文章,在我看来也是非常自以为是的夸夸其谈。

因为你根本不知道一个律师在舆论压力如此大的情况下需要排除多少干扰才能对案件做出一点实质性的推进,你也根本不能体会一个可怜的父亲在遭遇这样的噩耗后病急乱投医又受到不少误导后的心情。这里面有很多人只是为了在案件中捞取名利,也有公权力的相互推诿。

你大可以字字诛心地幸灾乐祸,为了公众的一点宣泄式的响应而洋洋得意,但你又可曾为整个悲剧做一点感同身受的思考?你又可曾了解过所有的事实?可曾真正走近案件里的当事人?

我知道选择同情黄洋立场是几乎不可能在道德正确的立场上受到质疑,但又有多少人是在混同法律和道德对当事人进行无端的指责?

有时每一个标签都是一把刀,每一个论断都是深渊。


黄洋的离去是令人悲痛的,而林森浩的死刑在如此多疑点未明的情况下,又何尝不让人难以释怀?

他应该背负他犯下的错,但法律还是让他承受了很多法律本身不该犯下的错。而这又公平吗?就是法治的胜利吗?


公众审判林森浩,我从不认为这就一定代表正义。

林森浩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投毒,必须承担责任无疑。没有任何理由能够为他开脱,除非法律证明其无罪。

可惜除此以外的未明晦暗之处众人并不为此担当。无良之人同庸众一般,也是法治路上中国的阵痛。


汉斯·波斯纳说过:“与对善的感知相比,我们对恶的感知要容易无穷倍;它更直截了当,更不可抗拒,很少纠结于意见或品位的差别,而最重要的是,它不请自至。恶一出场,就会迫使我们对它加以感知。”

从某种程度上,我们感知到了林森浩的恶,而这之后,我们又是否能感知到我们自己的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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