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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安徽郎溪 13 岁男孩杀害 10 岁堂妹后抛尸一案?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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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岁。。。十岁。。。法律到底保护了谁?这真的不是第一次了!

去年10月,10岁女孩淇淇被13岁男孩残杀:

2019年10月20日下午,淇淇上完美术补习班准备回家,路上突然碰到了13岁的蔡某某,蔡某某找她帮忙,乐于助人的淇淇就相信了,跟着蔡某某回了家。

然后,这位快14岁,已经长到140斤,堪比成年男性的“男孩”,就在自己家里试图强奸年仅10岁的淇淇。

在淇淇的奋力反抗下,蔡某某恼羞成怒地殴打这位10岁小女孩,在惨无人道的殴打和掐脖子之后,淇淇已经基本失去意识。然而蔡某某还是怕她把事情说出去,于是拿出尖刀,刺死了已经完全失去反抗能力的淇淇,并且抛尸到灌木丛里:

近1米7的身高,140斤的体重,杀完人冷静抛尸的心理素质。

——这位身高体重包括心智都无限接近成年人的杀人罪犯,在残忍杀害一名天真可爱的10岁女童,并且中间兼有虐待儿童、强奸未遂情节后。

你猜最后他怎么着了?

依法 不追究 刑事责任。

明明就是行为极其恶劣的犯罪份子,却不追究刑事责任,只是收容教养。

这不但对被他残杀的女童,是一种近乎于讽刺的不公平,对我们社会治安,也是极大的不负责任。

然而,刑法就是这么规定的。

2018年12月云南昭通的事情,也是一起未成年人犯罪引起的悲剧:

两个社会青年,对一个只有14岁的少女实施性侵,这已经够令人发指了。

而且轮奸致死,真是难以想象这个少女到底遭受了多少折磨,多大的痛苦。

讲道理,这是一起非常非常恶劣的犯罪行为,但看新闻“因为罪犯中有未成年人”,是不是又要特殊对待了?

我们这些年对未成年罪犯的宽容还不够吗?

他们悔改了吗?

没有!

还记得那些暴打同学的西安孩子吗?



这位男生最初是站着被打,经不住五个人的拳打脚踢被打倒在地,只能蜷缩在楼梯,双手抱头,任人殴打。

每一脚都凶狠地踹在男生的身上,甚至是踢到正脸,每一棍打击部位都在头部,期间,手腕粗的木棍被打断。

整段视频拍摄时间是五十几秒,每一秒都触目惊心,视频中传出器械敲打在男生身上的声音,让人不忍心继续往下看。

当时很多人义愤填膺说一定要严惩这几个孩子。

然而后续消息,也就是赔钱了事,主要进行了“批评教育”。

涉事孩子在网上继续牛逼哄哄。

鬼知道之后他们还会犯下多大的错?

被轻判以后继续犯罪的案例还少吗?

还记得那个强奸了女孩,却被免于刑事责任的黑龙江男孩吗?

2004年,黑龙江13岁的男孩赵力宝强暴了同村14岁的女孩明芳。但赵力宝由于“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很快被释放。被害人家属诉诸法庭,经审理,黑龙江省通河县法院判决赵力宝向明芳赔偿医药费等各种费用9021元。

法律的宽容,让这个人渣悔改了吗?

没有!

就在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赵力宝夜闯明芳家,当着女孩的面将其母宋惠丽杀死……

连捅了19刀,当着女孩的面!捅完后还试图继续攻击女孩!

就这样的人渣,因为没有成年,依然只被判了1年零六个月!

就连关于他的新闻,用的都是化名,说是要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

一想到这样的人渣现在已经28岁了,就这样混迹在人群中,还不知道叫什么,长什么样,我就不寒而栗!

还记得那个杀了自己妈妈,被无罪释放的湖北少年吗?

2018年12月2日,湖南益阳沅江市泗湖山镇发生一起杀人案,12岁的吴某持刀将34岁的亲生母亲陈某杀害。

然而吴某没满14岁,不能进行拘留或进少管所,所以被警方释放,由家长接回监管。

因为没有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12月5日晚派出所民警叫亲属去商量吴某之后的看管问题。吴某的叔叔吴杰明在一家宾馆见到了吴某,吴杰明向他提问:

“为什么要抽烟?“

“我们班几个同学也抽。”

“你把你妈妈杀了,你认为错了没有?”

“错了……但是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妈。“

“那以后怎么办?”

“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

连自己的妈妈都杀的人,就这样被无罪释放了,还要去学校上学。

如果他真的回学校上学了,不知道这个学校的其他同学和家长,每天得活在多大的恐惧中。

你以为他们这样无所谓的样子,是因为他们不懂法吗?

他们懂得很!正因为懂,所以才有恃无恐!

2018年10月,广西一个女孩因嫉妒同窗长得漂亮,就把同学活活打死,还把同学肢解抛尸了。

法院又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你以为她事前不知道?

她事前不知道就不会这么残忍。

别以为你是成年人就不会有危险了,现在很多孩子13,4岁就1米7,140斤重了,力气贼大,别说成年女孩子,他们成群结队起来,成年男性都不是他们对手。

2015年湖南,三个13岁的小孩一起,把52岁的值班老师捂死:

最后结果是什么?

最后结果是送去工读学校读书!

那个在电梯里摔打1岁半男童并将其扔下25楼的女孩,最后家长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权。


那个因为不满网吧工作人员就防火烧网吧,导致25人死亡的孩子,因为不满14岁就免于刑事处罚。



那个在14岁之前就掐死一名儿童的“孩子”,

因为是个孩子所以没有被重判,结果14岁又杀人未遂,因为还是个“孩子”,所以从轻减刑。

结果19岁出狱后奸杀一名11岁女童。



那个在14岁以前就用刀捅伤一人的14岁男孩,

在等待伤情鉴定时将另一名同学杀害。

被抓后仍不悔改,说我就是想弄死他,反正我才14岁。

因年满14,在检察院坚决抗诉下,才被判无期。


类似的事情太多太多了。

“只是个孩子”就像是一把保护伞,不管干什么都不会有多大惩罚。

太多案例表明,如果对未成年重大刑事罪犯宽容,就是对我们守法的大多数残忍。这些宽容并不能带来他们的蜕变,反而是在我们身边安上一个又一个定时炸弹。

去年,人民日报发文称,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必须早发现早预防,实行分级干预。

《未成年人保护法》大修在即,草案已经提交人大。

希望大家一起发声,把这个可怕的缺憾堵上。

不能让该保护的未成年人没得到保护,却成了《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

未成年人需要保护,但是对于未成年人渣来说,是我们这些正常人需要保护。


本文案例资料来自公众号:雷叔电影


user avatar   xi-yu-zhan-shen-a-fan-ti-25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还记得大连10岁女孩被杀案、湖南益阳12岁男孩弑母案么?

这次的结果又是收容教养?小恶魔也是恶魔啊。

英国也判过10岁的杀人犯,15年刑期,你不是要接轨么?为什么只在狗肉上谈接轨?

建议未满十岁的儿童,认定为无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所以绝对不负刑事责任。

十岁以上不满十四周岁的实行无责任能力推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具有实施犯罪行为能力的,应认定负刑事责任。

十四岁以上,负刑事责任。


user avatar   tedcjk 网友的相关建议: 
      

很遗憾,也很气愤。


曾任最高院死刑复核法官的卢建平教授在接受《人物》采访时说过一个案子,案件受害人是两位少女,一个14岁,一个11岁,被杀害抛尸。

卢建平教授对本案的评价是:

只要是正常人,都会被激起强烈的义愤。
写「核」字时,老实说我内心一点保留都没有,畅快淋漓,出了一口恶气,觉得自己为民除害了。

卢建平教授本人持有支持废除死刑的学术观点,本段的标题被记作「都是肉体凡胎」。

即使是阅卷无数、从事相关领域研究的学者,在面对极端案例时,依旧会热血上涌,义愤填膺,这是「肉体凡胎」的人性。

无论我们对刑事责任年龄持有怎样的观点,对本案,一位10岁女童的离世,义愤填膺,甚至觉得「不杀不足以平民愤」都是正常的、理所当然的。

从这个角度讲,对本案,我感到很遗憾,也很气愤。


然而,讨论一个法律问题,第一反应和主观感受是不够的,不仅不够,而且不可靠。

比如说,有知友提到《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由来已久,又配上了云南、黑龙江等地近年来发生的案例,意指陈旧的法规已经难以应对未成年侵害层出不穷的现实。

这其实很符合我们的主观感受——近年来关于未成年犯罪的报道确实日益增加,极端案例层出不穷;逻辑上说,随着现代传媒的普及,儿童早熟引发未成年犯罪增加也顺理成章。

但是这个推论不符合事实。

2018年,最高院发布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大数据报告,按照报告,未成年人犯罪连续九年下降,平均年降幅超过12%。

推论与数据不符可能有很多原因。

譬如数据本身没有针对犯罪种类分类,有没有可能犯罪总量减少但是极端犯罪数量增加?

譬如推论依赖的媒体报道本身是一个「变量」,有没有可能不是案件数增加,而是媒体行业的发展让我们注意到了以前注意不到的案件?

但是无论不符的原因为何,这种背离都是值得警醒的,它意味着我们的直观感受不一定准确,理性和审慎要求我们持续地进行一种自我反思:我的个人观点和倾向是否能够找到足够的论据支撑?


回到本题,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设置基于两个前提:

其一是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随年龄增长而不断发育健全,辨认能力不足则无法区分行为的意义、性质和后果;控制能力不足则无法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做出的侵害行为是不应苛责的。

其二是相对于成年人,未成年人有更强的可塑性,更容易通过后期教育被改变,因此原则上对未成年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这两个前提当然有可能错误,也有可能失灵。大家的批评和反对可能是有道理的。

但是在此之上,我们能否更进一步,把第一反应的「情绪」转化为论证详实的「意见」?

譬如,有知友提出「把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0岁(也有7岁的讲法)」,为什么是10岁而不是11岁或者9岁?如果降低至10岁后发生9岁少年极端侵害如何处理?

譬如,有知友提出「依据年龄一刀切是一种愚蠢的做法」,那么进一步,「聪明的做法」是什么呢?技术上,有没有成本可以接受的,更有效的探测未成年人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方法?

譬如,有知友建议引入域外「恶意补足年龄」的裁判标准,那么进一步,以各地司法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来说,各地方审判人员能否承担这一重担?法官在终身负责的压力下是否有足够的魄力、法院是否有足够的独立性不受外力影响做出裁判?


我一直觉得,比起结论,更重要的是求索的过程。

没有人会对如本案这样的极端案例无动于衷,但我们讨论的是一个关乎全民的法律更新,仅仅依靠情绪推动是不够的。

深入思考,理性发言,言必有据,这既是我们的权利,也是一个法治国家基本的公民责任。


以上。


user avatar   zhan-yun-2020 网友的相关建议: 
      

未成年犯罪已经越来越严重,先来看一看以前的新闻事件:

2004年,黑龙江省,13岁的赵力宝强暴了同村14岁的女孩明芳。

2006年12月1日,浙江乐清市11岁女孩用红枣、花生哄住同村3岁女孩后用绳子和胶带纸将她勒死。

2012年4月13日晚,湖南衡阳12岁男孩杀死姑妈一家三口。

2012年,广西一名13岁的女孩,因嫉妒同学比自己漂亮,把同学约到家里,残忍杀害并肢解尸体

2013年11月25日,重庆市10岁的女孩李蕾抱走将要被推出电梯的婴儿,在电梯内对其持续殴打5分钟后将其扔出了25楼

2013年5月6日,广西河池市12岁少女因为不满同班好友比自己漂亮,将好友杀害并砍下其头­、手臂;

2014年8月12日晚,自贡13岁少女将女童扔粪坑窒息死亡。

2017年12月1日,四川大竹县一名约13岁的男孩袁某因为怨恨母亲陈某对他的管教过于严格,持刀将其杀害

2017年12月16日,江苏常州市15岁的少年常小峰在小区内强奸一名7岁女童并将其从25楼推下,致其惨死[1]

……

接下来看一下统计数据:

截止到2002年,14岁到17岁的未成年犯罪占总犯罪比率是7.88%。

但是,5年之后,2009年《法制日报》上《青少年犯罪形势应辩证科学分析》提到:中国青少年犯罪占全部犯罪的70%以上,其中15-16岁的少年犯罪又占青少年犯罪的70%以上。[2]

如果2002年的统计没有什么问题,那么5年的时间,15-16岁少年犯罪已经占据总犯罪的49%!

而15-16岁少年犯罪,在2002年如果占据14-17岁犯罪比率的70%,5年时间的犯罪率也至少增长了近10倍!

我们姑且认为2009年之后,犯罪比率增长得并不多,那也是相当可怕的数据。

除此之外,我还找到了另外一份数据。

根据大兴区检察院,2005年到2010年五年的时间,14-15岁犯罪比率:

可以看出,2010年的时候,14-15岁犯罪比率已经增长到了24%。

到2015年,根据21世纪教育研究院发布2015《教育蓝皮书》,对14-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调查结果显示,约35%是16岁犯罪,31.2%是15岁犯罪,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所占比例有所增加,达到20.11%,而在2001年,14岁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为12.3%。[3]

也就说,14年的而时间,未成年的犯罪比率增长了近一倍。

20.11%!

已经占据到了总犯罪的1/5.

也就是说,当前中国有多达1/5的犯罪案件,犯罪人是无罪的。

2005年底,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专为10-19岁年龄段青少年而设的青春期门诊进行的一次专项调查表明:2005年上海青少年的性成熟年龄已经提前到12岁,而这个数字在三年前是14岁左右。

鉴于近年来我国青少年发育年龄普遍比以前提前2-3岁的客观实际,相关专家更倾向这样一种观点:青少年犯罪始发年龄提前2-3岁与青少年身体发育提前大体一致,是自然现象。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2013年11月底发布的数据显示,青少年出现不良行为的平均年龄为12.2岁。[4]

那么关于青少年犯罪,国外都是如何处理的?

英国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设定为10周岁。

20年前,10岁的英国少年罗伯特在利物浦一间购物中心拐骗并且虐杀了一名两岁的男童,被法院判处8年监禁,并最终加刑到15年,成为英国现代历史上年纪最小的杀人犯。

在英格兰,对于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少年,如果有证据证明他们的危害行为是出于恶意,就可以将他们“看成”已满14岁,追究刑事责任

美国一半以上的州设定刑事责任年龄为7周岁

不过意大利、泰国等多数国家均以不满14岁作为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5]

那么中国是如何处置相关案件的?

2002年,北京蓝极速网吧的一场大火夺取了25条生命。涉嫌纵火的两名未成年人中,14岁的宋富被判无期徒刑,而13周岁的张哲则被送至收容教养,3年后恢复自由。事件中,被害者家属和社会各界也曾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2015年10月18日,湖南省邵东县廉桥镇3名在校学生到学校小卖部偷东西,被独自守校的女教师在操场发现。3人对老师进行殴打并致其窒息死亡。

10月19日,3名嫌疑人被抓获。因未满14岁,3人免于承担刑事责任,被送往邵阳市工读学校。[6]

除了法律的不健全,“一刀切”也是相关案件的处理常态。

中国未成年人的总数相当于美国总人口数,少年法庭一年审理案件不超过十万件,而美国的数字是130多万,法庭上判决了43万起,其中判缓刑的有26万起。

然而中国的法律并不是一直都是这样的。

1979年以前,中国相关法律条文是这样的:

12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不予处罚,12岁至14岁未成年人犯杀人、重伤、惯窃等严重的罪行才给予处罚,对14岁以上到18岁从轻或减轻处罚。

与大陆同属大陆法系的台湾,《少年事件处理法》规定:7岁以上未满12岁之人,有触犯刑罚法律之行为者,也由少年法院适用该法处理,这类案件习惯上被称为“儿童犯罪”,但不会有刑罚。

二十年来中国高速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应该与时俱进。

比起禁止吃狗肉,未成年犯罪才是真正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这是中国未来之本。

少年强,则中国强!

参考

  1. ^未成年人犯罪的恶,超出你的想象! https://new.qq.com/omn/20191216/20191216A0JS3J00.html
  2. ^青少年犯罪形势应辩证科学分析 http://news.sina.com.cn/o/2009-11-16/084716614879s.shtml
  3. ^教育蓝皮书:贫困地区小学生心理健康不容乐观 http://sh.people.com.cn/n/2015/0421/c176739-24572149.html
  4. ^14岁以下儿童犯罪,究竟罪在谁? https://cd.qq.com/news/newsplus/etfz.htm
  5. ^ "学者呼唤建少年司法体系儿童犯罪不能一放了之."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1(2014):102-106.
  6. ^14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怎么处理 http://beta.dooland.com/index.php?s=/magazine/article/id/788687.html

user avatar   davidts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不是个别案件。

去年我们这里也发生了一起类似的案件,一个12岁的男孩勒死了一个10岁的女孩(年龄可能有误),是在老师家里,留守儿童。家长把孩子寄宿在老师家里外出打工挣钱。没有看到任何新闻有报道罢了。这次只是报道出来了而已。没报道的还有。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应该管一管了。这里不应该成为法律的空白。


user avatar   mars-50-48 网友的相关建议: 
      

以后大家对自己孩子的教育将是:

14岁以下杀人不判刑,所以孩子,在学校要是有人欺负你,来一个你就杀一个,来一双你就杀一双。

孩子听了以后大喜,掰着指头过日子。

某日,突然学校尸血横飞,原来是孩子们开始了他们的表演。


好的法律导人向善,坏的法律诱人犯罪,很显然这个法律是诱人犯罪的那一条。

真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是如果被害者是未成年人,加害者无论成年与否,都应该收到加倍甚至多倍制裁。


user avatar   da-tou-44-93 网友的相关建议: 
      

如果你一句话不说,就消失十天。被辞退,是不需要赔偿的。你请了假,公司不批,你强行休假,公司辞退,是需要赔偿的


user avatar   fang-niu-du-shu-wa 网友的相关建议: 
      

消极怠工是消极怠工,但是可以把国防部长丢死牢里,可以自己派税吏去刮地皮,哪个君主立宪的皇帝有这么潇洒?


user avatar   guo-yu-82-40 网友的相关建议: 
      

鉴于鄙人原先糟糕的文笔,以及许多朋友的反映,鄙人特作此短篇,以方便各位朋友理解。

贬袁抬毛或是贬袁抬别人,都是饭圈历史的表现,也就是历史被人饭圈化了的结果。

饭圈理解不了可以理解为粉圈,也就是追星族。

他们不会去管这个人到底如何,他们只相信自己圈子里所传播的,也会大力向他人安利自己圈子里传播的东西。

不管这东西是否正确。

这种情况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明星粉丝怎么个产生法,他们也大概是怎么样的产生法。

所以,他们的这些行为就很好理解了,相信大家稍稍了解一点227事件就可以理解了。

以上。

以下为原答案。


看这个问题看到很多回了,正巧也整理得差不多了,就来答一下吧。

事先声明,我已经把大部分水平低的袁崇焕粉黑和毛文龙粉黑给拉黑了,所以如果还有漏网之鱼,还请赶紧过来认证哈(・ω< )★

首先,要明白一点。所谓的袁黑毛粉,袁粉毛黑都是有源头的。换句话说,他们都是源自一个地方、接受一个思想后出来的人。他们出来后,会继续传播他们的思想,最终达成他们的某些目的。

这就类似于传教,所以就会有“不遗余力地贬低”和“不遗余力地去抬高”等宣扬正教、排斥异教的行为。

其次,这些人的水平很低。

如果看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言论的,基本就都可以拉黑了:

1、毛文龙是打游击的;
2、袁崇焕是要卖国的;
3、毛文龙有牵制作用的。

关于游击战和毛文龙,我之前写了两篇文章,虽然很烂,但应该也能解释得清楚一点。

啊,我不是说所有的粉黑都是水平低的啊,只是我拉黑的水平都是低的,而且都是在这个领域活跃的人。他们的奇葩言论如下(意思如此):

1、大炮是不能上城墙的;
2、铁道游击队不是破坏铁路的;
3、补给是马匹的补充。

他们大多会用史料来论证自己的观点,但只要看得仔细一点、问的多一点,就可以暴露他们的无知和没有常识。

而且他们可不是什么善男信女,可是会在两天内让你消息99+的、超有时间的、一直用言语攻击意图让你口吐芬芳之后把你举报封杀的恶徒。

至于我是说谁嘛,看我之前在这方面的回答下的评论就可以知道了。

最后,一个历史人物如何,要看他在当时和现在的评价。

不要觉得你可以比当时的人看得更清楚,因为你看到的只是他们留下来的只言片语。

也不要觉得你可以比那些专家知道得更多,因为他们确实是凭借着他们的贡献而坐在那个位置上的。

更不要觉得自己是多厉害的、掌握了真理的人,因为一个人所能接触的东西是很少的。

所以才要学习,才要多看,才要多问。

要回答历史,不仅要知道史料,还要知道科学知识,更要知道各行各业的基本情况。

鄙人不才,农民出身,商人家庭,两年PLA,历史学学生。稍稍可以解释点战术、战略的问题,也略懂一些历史知识。

但鄙人毕竟才疏学浅,如有错误,不管是曾经、还是今后,希望各位不吝赐教。鄙人一定不矜不伐,洗耳恭听。

啊,对了,还有一件事。

我之所以关注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是我感兴趣,以后也许也会从事这方面的研究,所以需要在现在好好地学习。因此——

希望前来讨论的,可以同我一起,做一个愿意学习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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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鄙人原先糟糕的文笔,以及许多朋友的反映,鄙人特作此短篇,以方便各位朋友理解。

贬袁抬毛或是贬袁抬别人,都是饭圈历史的表现,也就是历史被人饭圈化了的结果。

饭圈理解不了可以理解为粉圈,也就是追星族。

他们不会去管这个人到底如何,他们只相信自己圈子里所传播的,也会大力向他人安利自己圈子里传播的东西。

不管这东西是否正确。

这种情况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明星粉丝怎么个产生法,他们也大概是怎么样的产生法。

所以,他们的这些行为就很好理解了,相信大家稍稍了解一点227事件就可以理解了。

以上。

以下为原答案。


看这个问题看到很多回了,正巧也整理得差不多了,就来答一下吧。

事先声明,我已经把大部分水平低的袁崇焕粉黑和毛文龙粉黑给拉黑了,所以如果还有漏网之鱼,还请赶紧过来认证哈(・ω< )★

首先,要明白一点。所谓的袁黑毛粉,袁粉毛黑都是有源头的。换句话说,他们都是源自一个地方、接受一个思想后出来的人。他们出来后,会继续传播他们的思想,最终达成他们的某些目的。

这就类似于传教,所以就会有“不遗余力地贬低”和“不遗余力地去抬高”等宣扬正教、排斥异教的行为。

其次,这些人的水平很低。

如果看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言论的,基本就都可以拉黑了:

1、毛文龙是打游击的;
2、袁崇焕是要卖国的;
3、毛文龙有牵制作用的。

关于游击战和毛文龙,我之前写了两篇文章,虽然很烂,但应该也能解释得清楚一点。

啊,我不是说所有的粉黑都是水平低的啊,只是我拉黑的水平都是低的,而且都是在这个领域活跃的人。他们的奇葩言论如下(意思如此):

1、大炮是不能上城墙的;
2、铁道游击队不是破坏铁路的;
3、补给是马匹的补充。

他们大多会用史料来论证自己的观点,但只要看得仔细一点、问的多一点,就可以暴露他们的无知和没有常识。

而且他们可不是什么善男信女,可是会在两天内让你消息99+的、超有时间的、一直用言语攻击意图让你口吐芬芳之后把你举报封杀的恶徒。

至于我是说谁嘛,看我之前在这方面的回答下的评论就可以知道了。

最后,一个历史人物如何,要看他在当时和现在的评价。

不要觉得你可以比当时的人看得更清楚,因为你看到的只是他们留下来的只言片语。

也不要觉得你可以比那些专家知道得更多,因为他们确实是凭借着他们的贡献而坐在那个位置上的。

更不要觉得自己是多厉害的、掌握了真理的人,因为一个人所能接触的东西是很少的。

所以才要学习,才要多看,才要多问。

要回答历史,不仅要知道史料,还要知道科学知识,更要知道各行各业的基本情况。

鄙人不才,农民出身,商人家庭,两年PLA,历史学学生。稍稍可以解释点战术、战略的问题,也略懂一些历史知识。

但鄙人毕竟才疏学浅,如有错误,不管是曾经、还是今后,希望各位不吝赐教。鄙人一定不矜不伐,洗耳恭听。

啊,对了,还有一件事。

我之所以关注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是我感兴趣,以后也许也会从事这方面的研究,所以需要在现在好好地学习。因此——

希望前来讨论的,可以同我一起,做一个愿意学习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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