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发现很多人关注了点了赞,瑟瑟发抖感激涕零。
也看到些质疑「这哪儿像了?」「火箭不都长这样吗」
可以理解,很多人对设计其实不甚敏感,觉得天下设计一大抄,元素拼拼凑凑就成。但其实每个原创设计背后都是倾注了心血的,这也是我们做原创的困境之一:精心做的东西被人随便抄,随便抄的东西不会受到任何惩罚。
感谢匿名用户的图文整理,我展开讲讲:
1.模型结构的分模线几乎没变。这些模切线是为了火箭能展开变形所用,CCSTOYS 申请了外观专利(下文附图)
2.中间的舷窗位置几乎没变。舷窗周围的 4 条涂装断线位置都一模一样(无所谓我累了
3.火箭底部可伸缩的支架依旧是没变。
4.整体涂装几乎就是倒个颜色,连线条都懒得变换了一下了?(侧面的 LIUKANSHAN INDUSTRIES 咋不一起抄上去呢?)
外观专利图片以及证书(CCSTOYS 提供):
昨天和 CCSTOYS 聊了一下这个事,字里行间透着小工作室的艰辛和对原创环境的无奈。
原来我们这么努力的做原创,做内容,只为了让那些不知道外包了几层的执行公司白嫖的姿势更舒服一些。
原来这样的执行结果也能为业界巨擘所认可。
原来 2020 年还有人有 「地主拿你的怎么能算拿呢」的想法。
这个事情无关乎侵权主体的体型大小,只关乎,有一天这种事落在你的头上,你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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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原回答:
个人认为存在侵权。
须明确一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刘看山手办的小火箭造型,是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的「美术作品」。依据条例,美术作品指的是:
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对方可能主张,刘看山火箭是一种玩具,是一种实用产品而非美术作品。这也不用慌,在司法实践中,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的「实用艺术作品」同样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在《无锡市海谊工艺雕刻公司与李嘉善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中,法院就有如下说理:
美术作品除包括一般艺术品之外,还应当包括实用艺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不仅应具备作品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还应当具备作为美术作品所享有的因审美意义而产生的艺术性,以及因其实际使用价值而产生的实用性。
在确认了刘看山手办属于美术作品范畴后,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还需要证明其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这方面,有相关的外观设计专利,本问题下的高赞回答也提到了设计经过,有举证的空间。
在确认属于著作权所保护的产品范畴后,接下来,要判断肯德基和 / 或广告制作方是否侵权,需要看以下两点:
1、他们是否有机会接触权利人的作品,且
2、涉嫌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第一点难度不大,不需要证明真的有员工购买过看山手办或者浏览过相关网站,只需要证明在广告制作之时看山手办已经在公开销售或展示即可;
第二点的话,据悉,知乎法务已经抽出刀了,我就不班门弄斧。提醒大家注意一点,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法院既会关注「整体观感」,也会关注独立的视觉元素,既会考虑相似之处的数量,也会考虑相似之处的质量(如果是关键构成部分相似,那么即便细节存在差异,也可能构成侵权)。
关于整体观感和视觉元素的对比,这个回答有举例,大家可以自行判断:
在我看来,无论是火箭整体造型,还是舷窗、舱门和尾翼等关键视觉元素,都具有相当显著的相似性。而配色的区别,从质量的角度来说则不宜被作为关键考虑因素(试想一下,如果知乎把肯德基爷爷的衣服涂成蓝色用于自己的品牌宣传,难道大家就认为这是独创的吗?)
法律问题交给法律,希望设计师付出的智慧和汗水能得到充分的尊重。
这么像都不算抄袭的话,那知识产权法就是废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