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国家,2话不说,甩手就是200块(94年中国人均月收入150元),眼皮都不眨1下的
对自己,只喝5角钱还有找的奶茶(当年1瓶酸奶8角钱)
1个教科书式的好党员,好干部,好人民子弟兵形象,跃然纸上。。。
我觉得不能简单的认为,影片是香港人对大陆的讽刺。影片中对邓爷爷的敬佩,对大陆g革k放的信心不能被简单忽略,当年金庸在《明报》都公开支持过邓爷爷。
当然即便是讽刺又能怎么样,中国大陆十年的浩劫,三十年的g革k放,十几亿人繁杂且伟大的事业,又岂是一群整天喝茶看报的文人骚客能评论的?
阿星的特务手册(粤语版的时长是1小时21分,国语版是1小时23分,其中特务手册粤语的就没有)是1965年,他被闲置了十年,说明了恐龙骨丢失事件发生在1975年,这个事件可以被认为是十年浩劫的一部分。
影片开头将军接的是周总理的电话,总理说恐龙头骨事关国家尊严,绝对不准流失国外。这是1975年已经是周总理执政的最后一年了。
最后阿星力挽狂澜,完成任务的时间是1976年,这一年周总理去世,所以最后是邓爷爷授予阿星“民族英雄”的称号。1978年12月,11届3中全会召开,邓爷爷正式复出。
影片中经常出现的一张海报,是影片致敬邓爷爷号召全国青年学习张海迪的题词。
小时候一直觉得这姐弟俩是坏人,现在才发现他们是北方军队派来,查南方jiang军走私恐龙头骨的公务人员,而且他们在影片中没杀过无辜的人。
好久没来知乎了,1月24日回复一下各位的问题,
①随便写了个评论没想到引起这么多争论,对于那些让我好好重新研究细节的,我没那个精力,也没那个野心,我的工作毕竟是农业研究。
②有人说我水平不够,让我以后不要再写评论,这一点我不接受,只要法律允许我发,只要我有时间我愿意写一些东西,对大家可能意义不大,但对我很有意义。
③一百个人就有一百个哈姆雷特,前天看了一些红学大家的评论以及关于常玉的《曲腿裸女》的艺术评论,原文忘了,大意是现代艺术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中心思想的多样性,或者叫不确定性”,比如常玉的“宇宙大腿”你可以认为他就是在表达“性”,你也可以认为他在表达“中式的山水风韵”。文化霸权不可取。
④我说的是我理解的影片内涵,大家不要再给我说时间线的问题了,影片本来就是时间模糊,唯一能获得的确定的时间信息,只有65年的特务手册,和“10年”,但凡有点历史常识的人都知道这两个时间的特殊性。
还有我更关心影片内涵,我理解的影片内涵。
⑤中英双方经过两年多达22轮的谈判,最终在1984年12月19日正式签署了《中英联合声明》,决定从1997年7月1日起,中国在香港成立特别行政区,开始对香港岛、界限街以南的九龙半岛、新界等土地重新行使主权和治权。
84年就决定要回归了,影片1994年发行,后来成为zheng协委员的星爷会明目张胆的全盘否定大陆吗?不怕97算账吗?
⑥我这篇文章没重点,也没中心思想,如果非要提炼一个,我想应该是下面这个:
即便是讽刺又能怎么样,中国大陆十年的浩劫,三十年的g革k放,十几亿人繁杂且伟大的事业,又岂是一群整天喝茶看报的文人骚客能评论的?
⑦最后祝大家新年快乐,工作顺利,谢谢大家的关注。
2020年除夕夜
记不记得文西的手电筒发明,有光的时候就会亮,如果俩手电对照,永不枯竭的能源就诞生了
根据能量守恒定律:光会逐渐衰竭?当衰竭时我补充一束新的光它又能亮下去了。
跟我杠?哼
1、人脸识别技术成熟了吗?
这个技术已经很成熟了。
不知道还没有人记得劳荣枝,就是自1999年后潜逃20年的上古女逃犯。她是法医秦明笔下“人皮牢笼”案的真凶;也是影视剧《红蜘蛛》里的“美女蛇”;更是与法子英合谋杀害7人性命的女魔头。
然后这个人,在2019年11月28日,因为被商场的人脸识别系统识别而被捕。
略过其20年的逃亡轨迹和肢解尸体的残忍,其20年容貌的变化和隐形埋名为什么仍然会被人脸识别抓住呢?
第一个原因,不管是电脑训练的过程,还是在线识别的过程,都需要对人脸的典型特征进行提取,主要包括全局特征、两个眼睛的特征,鼻子的特征、还有两个嘴角的特征。所以担心换了发型后打不开支付宝是多余的,女生留长发后遮住耳朵也不会影响人脸识别。人脸有些特征变化是很微小的。
其次,人随着年龄生长这些部位会有一些变化,会影响到人脸识别,但人眼睛上部的轮廓、鼻子两侧的颧骨、还有嘴角边缘区域的颌骨是不会变的,这也是劳荣枝逃亡20年后,仍被抓到的主要原因,当然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劳荣枝逃亡后,仍坚持健身、跳舞等,相貌特征并没有发生巨大变化,要不然凭目前的人脸识别还是很难抓到。
以上也可以看出,如果只是做了双眼皮或者是短时间内脸长胖或者变瘦也并不会影响到人脸识别的结果。因此,目前的人脸识别已经相当完善了。
2、人脸识别的隐私困境
然而为什么没有大范围的应用呢?原因是可能会与法律和道德相冲突。
(比如上图,给不同陌生男性开门这种隐私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和失足没有必然联系,甚至可能是该女性的私德,不应该进入人脸识别领域。PS:网上选取的图片,真实性有待考察)
目前如果强制接入全员无差别的人脸识别,并不是一个好时机,因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规并没有特别健全,这个时候接入会造成隐私泄露或滥用安全隐患。明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对人格权建立了独立的章节,从1032条-1039条都对隐私权进行了规范,但之所以说目前法规没有特别健全,原因有三:
1、《民法典》还尚未真正施行,要到明年的1月1日才开始“转正”。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援引原来《民法总则》关于隐私权的法条,一般要求侵犯隐私权的同时具有一定经济利益。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过窄。
2、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还有很多的补丁需要打,很多的解释需要颁布。法律在于实践,没有实践的法律是谈不上完善的。
3、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也没有对人脸识别做出特别的解释和适用。其中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拍摄、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的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隐私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明眼人想想就知道,上面的那个“失足”截图中,违背了民法典规范的多少种信息类别。姓名、身份证好吗、联系方式、肖像、住址、电话号码(有打码)、行踪信息等等,如果大面积使用人脸技术,会不会导致这种情况渐成普遍?这可谓是现实版本“黑镜”了。
另外,IBM也宣布将不再提供和开发面部识别技术,并指责执法机构或私企滥用面部识别技术的行为了。在IBM首席执行官Arvind Krishna在今年六月致国会的信中表示,IBM将不再提供通用面部识别或分析软件。IBM也将不再开发或研究这项技术。
信中说:由于人工智能的进步,人脸识别在过去十年中得到了极大的进步。与此同时,提供相关技术的通常是缺少监管的私营企业,而这些技术也被证明存在对年龄、种族和族裔方面的偏见,这使得这些工具在执法和安全方面显得不可靠,并为潜在的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提供了机会。
3、人类识别的授权困境
所以人脸识别技术就算再成熟,真的那么适配目前的社会吗?
需要考虑的是,与用户或者公民签订“人脸识别技术”的是商业公司还是政府?(不会想一声不吭就识别了吧?虽然现实往往是默认地认为“你的隐私没有价值”)如果要求用户签订协议的话,那么对未成年人如何进行保护呢?要知道,《民法典》第20条下调了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范围,8周岁以下的统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人的人脸识别协议怎么签?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人签订的人脸识别协议在法律上又该判定为效力几何的合同?
立法还尚未跟上,又怎么能仓皇普及呢?但若人脸识别有相配套的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就能处理目前很多因为“人和操作者对应不上”的问题,比如未成年人对游戏进行支付和对主播打赏等等。
例如,国家对未成年游戏付费的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未满8周岁的用户,不得为其提供游戏付费服务。8到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到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
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由于现有条件(手机号、身份证授权等)没有办法检测谁是未成年人,所以实践中导致了两个问题:1、未成年使用成年人的身份证进行游戏,充值,最后被家庭发现产生诉争和讼累。2、成年人充值之后假托是家里未成年所为,要求退费。
我们可以假设,如果人脸识别和法律授权、司法解释完全合拍之后,这两种问题当然也就在可能性之外了,但如果人脸识别与未成年民事行为能力这方面的衔接不跟上,怕是很难真正普及,这里面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
总结:人脸识别好技术,法律保护不滥用
目前我国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正在越来越好,除了明年实施的《民法典》独立出了人格权编,今年10月1日出台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以及明年的《民法典》,都对个人的隐私权做了更大的保护,对其他各方使用、存储、买卖用户信息做了更大的限制。假如有一天立法能更上(事实上已经在飞速发展了),人脸识别技术也就真正地成为一个普遍技术了。但还没有去毒之前,随意放出笼子可能会产生一些《黑镜》之恶,这也许就是社会不想看到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