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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o 不见了,你还在排队等押金吗?有信心要回来吗?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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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腾讯新闻,让这件事重新重新回到了我们的视野中,并整合了数个宝贵信息。

感谢老王前辈亲自下场手撕,检验了行政思路,并为本问题带来热度。

感谢 @丁大龙律师 @王伟麟 @孙实 @山羊也爱吃草莓 四位的邀请。

ofo失踪,未必是坏事!

ofo失踪,未必是坏事!

ofo失踪,未必是坏事!

关于ofo失踪,其实早有预兆,我特意找到了一年前写的申请书:

注意,当时ofo的驻地为互联网金融大厦,与腾讯新闻的报道一致,且当时因其驻地与工商登记信息不符,已经被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不过好在,当时四中院尚可与ofo的法务部门取得联系,所以在我诉ofo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中,其法务陈娴女士是两度出庭应诉的;但现在竟连昌平法院都无法找到ofo之下落,情况变得陡然复杂了起来。但随着我们逐个分析法律关系,竟发现或许ofo之失踪有望为一举斩断这一团乱麻带来转机!

之前我曾经写过一个回答,整合了当时想到的具有理论可能的所有思路,并十分荣幸地得到了小牛姐的首肯。

目前这个回答还是有一定价值的,但随着几个新情况的出现,应当对法律维权思路做出如下修正:

一、民事方面

随着最高法最新的类案同判意见的出台,通过确认仲裁协议无效诉讼扫除法律维权障碍的可能已不存在,民事方面唯一有理论可能的只剩下申请破产思路。

我没有接触过破产业务,但对于破产案件立案之难常有耳闻,特别是ofo还推出了如果想登录APP取证,就必须同意其将债务移转给第三方的声明,客观上也为债权的实现带来了困难。

我个人不太看好破产思路,欢迎有经验的方家前辈指正。

二、行政方面

行政法上可能率先由老王前辈作出了尝试,据老王前辈的情报,行政执法机关也不能找到ofo的下落,具体情况我们等老王前辈进一步披露后再探讨。

三、刑事方面

刑事方面,或许是最可能出现转机的渠道了,此前答主曾写回答科普过,为何ofo引发众怒,却仍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我们发现,ofo一失踪,或许还真就能构成刑事犯罪了!

合同诈骗罪有一种构成情形为: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ofo预收了押金及预付款,以前虽经营状况及其恶劣,但一息尚存,但目前竟连法院都不能找到其下落,在逃匿要件的构成上一下子迈进了一大步!

根据公安机关立案追诉标准,合同诈骗数额达2万元以上可刑事立案。基于此,我产生了一个大胆的想法,或许网友们可以把自己对ofo的债权移转给我,2万元的标准应当是不难达到的,再由我向警方控告,如果相关责任人能被立案追诉,这一定是个我们所有人乐意看到的结果!

当然,这一思路需要法律上进一步论证,起码应说服公安机关;其次,有赖于广大网友的支持;第三,由于我目前在山西老家挂实习,如有一位北京的律师前辈代理控告,或许能省去很多地理阻隔上的不便。

话不多说,报案材料安排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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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o 不见了,只是说无法在经营场所联系上,要回押金,还有理论可能。

先说「失联」这回事。

前一阵,搞了个行政诉讼,想让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去检查一下 ofo 存在的合同违法情况,有关部门直接表示,找不到了。而且,按照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证据,早在 2019 年 8 月 6 日,就已经没法在注册的经营场所找到 ofo 的人了。

上周开了个庭,行政诉讼,具体细节以后有机会说,总之是催有关部门干活。有关部门表示很无奈,说的确找不到,并且提供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截图:

截图表明,2019 年 9 月 29 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确认了 ofo (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失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是不是说,在经营场所联系不到,就一定拿不回押金呢?

未必。

@黄小牛 律师曾经成功进行过一套神奇的操作:通过申请企业破产,促使返还押金。

被拖欠押金,就意味着成为了 ofo 的「债权人」。

债权人地位很管用,如果只是被动排队,就实在浪费了这个身份。债权人还可以重拳出击,申请让 ofo 破产。

根据《企业破产法》,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具体法律依据和操作细节, @黄小牛 在这篇文章中说得很全面了:

简单来说,在提出破产申请之后,ofo 如果还想撑着不破产,就要让债权人丧失申请资格。方法很简单:退还押金。

计划通。

至于找不到 ofo 的人咋办?放心,戴威又不是真的人间蒸发、逃亡半人马星了,如果赖着不应诉会导致公司被宣告破产,那么还是有机会把他炸出来的。

除了申请破产,还有一种思路,是我们正在尝试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ofo 违法的用户协议。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9年5月9日,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联合印发《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交运规【2019】5号),将自2019年6月1日实行。

根据这一管理办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押金最长退款周期不应超过2个工作日,且运营企业应当明确预付资金退还条件,符合退还条件的,运营企业应当将预付资金余额及时退还用户,不得拒绝、拖延退还,或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技术门槛。

Ofo 显然意识到了这一管理办法,但试图用自作聪明的手段加以规避。 @黄小牛 律师发现,Ofo 在2019年6 月 3 日更新APP时,将《用户服务协议》中更新日期写为 2019 年 5 月 31 日,意图逃避职能部门联合监管的目的,故意卡在新规生效前的时间点之前,发布对消费者不公平的用户协议。

在《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生效后,ofo 的行为,也对退还押金设置了不合理的技术门槛,对此我写过相关回答:

Ofo 推出所谓的购物返现功能,让用户以获得返现的形式收回押金。经过调查发现,ofo 所给出的返现额度,对于很多商品来说,要低于商家官方给出的佣金。也就是是说,如果用户通过 ofo 给出的渠道购买,ofo 实际上可以转手就在其他平台获得更高的返现,然后将其中的一部分抵扣押金,自己留下一部分,相当于让债主帮自己「带货」赚钱。

种种事实表明,ofo 的用户协议存在多方面的合同违法情形。对此,不仅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查处,还可以在合同被确认违法而无效之后,向 ofo 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届时,如果 ofo 拒不出庭,可能面临缺席判决,依然躲不过去。

当然,前提是法院需要找到可执行的财产,这就辛苦各位大佬们了。

(感谢 @黄小牛 提供法律意见并且作为我的代理律师参加相关诉讼,以上返还押金的途径,主要来自她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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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要黑一下我的徒弟了。

当初要离职的时候,公司招了一个人来顶岗,

小伙子很珍惜这个工作机会,干活很麻利,人也机灵,颇有我当年的风采。

对我恭恭敬敬百依百顺,所以我也倾囊相授,把衣钵传给了他。

临别之际,我们在楼下面馆以面汤代酒,一醉方休。

席间,徒弟问我诸多机宜,

我也是怕他以后莽撞,犯了某些忌讳就挑挑拣拣说了些,其中不乏高层辛秘。

平常守口如瓶是基本操作。

不过我要走了,也没太大关系,就稍微说的有点多。

徒儿还是挺乖的,这是为他好。

可他不一样啊,没见识过这等事,惊得瞠目结舌。

“难怪……”徒弟一拍桌子,

“就因为这种事,他就大发脾气,我们招谁惹谁了!当个副总好了不起啊!”

这时,他口中的“副总”刚好进了面馆。

“X总,您老人家亲自来吃面啊”我打招呼其实是提醒徒儿。

徒弟立马反应过来,可是话已经说出去了,人家也听到了。

这算是撕破脸吧。

初来乍到先树敌,往后日子怕是很难过。

要说我这个徒弟就是机灵!

他也跟X总招手致意,

然后继续对我义愤填膺地说道:

“所以我就辞职了,到了这家公司!”

真是个天才!

后生可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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