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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清华法学生状告小黄车 ofo 退押金问题,却败诉倒赔 400 元,回应称「希望产生示范意义」?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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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说明:一开始没有想到这个问题会这么被重视,因此仅仅简单梳理了一下确认仲裁协议诉讼的历程,目前似乎几位法律板块的前辈大V们带火了这个题,是我之幸,是消费者之幸。就破产思路能否适用,我展开说了一点,为不破坏原回答的观感,放在回答末尾。

媒体的水平啊,还是要提高!这个报道不是很全面,要表现“接力”的话,参与过的人可不只这两位。

有时我就想,如果有一天ofo问题真的能理顺了,这个过程恐怕也是一部恢弘的史诗。本回答只列举了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有关的、前仆后继的战士们。此外还有提出破产思路的小牛姐、践行行政思路的老王前辈等,不一而足,希望网友能记住他们。

0、最早的是2018年在北师大读书的陈帅帅学长,他一开始提起的是实体诉求,案由是租赁合同纠纷,因存在仲裁协议而被海淀法院驳回起诉,后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一中院没有审查仲裁合同效力的权力,因此维持了驳回起诉。

陈帅帅学长可以说是普通消费者起诉ofo的先驱了,只可惜当时ofo的隐弊尚未完全彰显,这个诉讼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这是个历史的遗憾。

1、最早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诉讼的,是一位叫赵志伟的前辈,但赵前辈似乎没有在互联网上发过声,一直也不知道如何联系。

2、比赵前辈稍晚提起的是我了,相比于赵前辈,可能我所做的一点微不足道的贡献,就是在诉讼过程中适时发布了进展,引发了一定关注,得益于很多有社会责任感的媒体人,ofo的霸王条款真正走入了网友的视野,彻底揭开了流氓企业的面纱,我对此与有荣焉。此外,特别鸣谢肖建华教授资助的200元诉讼费。

这两起诉讼的审判组织完全相同,裁定书也是在同一天做出的。

3、在沉寂了一段时间后,庄天宇律师接过了火炬。庄前辈也是在知乎上吸引了很多知友关注的,并且在我的基础上引入了新思路,我们有过很深入的交流。遗憾的是,新思路也没能打动法官,疫情形势稍缓之后,他被主审法官劝撤了。

值得一提的是,在他接过火炬以后,我很振奋,还写了一首文学作品来歌咏此事:

4、又沉寂了一段时间以后,清华的孙玮蔓学妹接过了火炬,走到这一步,能提的论点和论据也基本上提完了,结果也不出所料。哎,心疼学妹。

前两案的审判人员中,三个有两个是一致的,从这个角度来看,一开始就没什么胜算。

到这一步为止,最高法出台了类案同判意见,从制度上正式明确凡案情相似的同类案件,一般均应遵循前例。因此,我当时写了个回答,主张以后再也别提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诉讼了,没有胜诉的可能,只能白搭400元诉讼费。

5、可没有想到,另一位清华的同学又提起了,目前这个案子的裁判文书还没上网。一开始我觉得这不是个好的选择,但这位同学在采访中表达的观点,我也觉得很有道理,他认为:

接力起诉就是希望通过合法的途径去表达消费者的诉求。对胜算没有预期,希望法院能做出合理的裁决。

他对诉讼形势有着很清楚的把握,仅仅是为了“接力”下去。我反复品味这句话,事实上,除了消费者的接力,媒体也在接力,每当有相关诉讼的时候,或多或少总会有媒体跟进的,这有助于扩大事件的影响,是好事。我甚至在想,如果不停地一直接力下去,形式上合法的霸王条款越来越被消费者唾弃,万一真能促成立法的调整呢?如果有这一天,这是足以写入新中国法制史的,作为参与者之一,我一辈子都会不断品味这个历程。

不过,也只是“万一”而已。从另一个角度来想,接力一次就要搭进去400元的诉讼费,还有时间精力,这个成本是不是有点太高了呢?

上两个诉讼的代理律师都是阮万锦前辈,我相信他这两次代理都是无偿的,按照律所网站公布的联系方式,我同阮前辈联系上了,希望接下来能擦出一些新的灵感的火花吧。

如想了解戴威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接下来可能的突破口,请关注以下回答:


破产思路听上去很好,起码规避了仲裁条款的适用,但目前为止,通过破产方式拿回押金的,恐怕也只有小牛姐一次。对于现在能否通过申请破产的方式倒逼ofo退押金,我不乐观,理由如下:

  1. 从一开始,破产思路就只能是“会哭的孩子有奶吃”,是ofo对领衔者的一种迫不得已的安抚,不可能适用于大多数人。
  2. 目前该公司确实没钱了。
  3. 在我和小牛姐主张权利的时候,ofo公司还是能见到人的(比如我见到的是他们的法务陈娴女士),但现在该公司已彻底跑路,连法院执行都找不到人,清华两位同学的诉讼,也都是关联公司派人出庭的,ofo公司整个已经成为死猪不怕开水烫的阵势,申请破产也起不到逼迫的效果了。

如果要为这个风波找一个解决的出口,我觉得唯一可行的,不是假破产真逼债,而是真的要让它破产了。当然,这个破产难度很大,如前法官猴子老师说的,已经超出了法院的能力范围,可能要由政府主导。此外,目前法院对破产案件基本上是压着不给立案的状态,可能也需要等待一个合适的时机。

关于我自己,已从北航毕业,目前不在北京,如果明年条件适宜的话,我还是很乐意做一些工作的。起码就申请破产而言,相对于绝大多数消费者,我有一个很大的优势,就是我的债权是已经被生效判决所确认的。

至于如果有进展,我还是会在知乎适时发布的,欢迎各位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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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清华的同学帮我争取那份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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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新闻报道需要话题性,但如果媒体能把起标题蹭热度的心思分一些在内容报道上,读者至少不至于看完了报道全文还在问「为什么能倒赔400元」。


讲四点:

1、报道突出申请人身份只是为了蹭清华的热度,其实对案件并没有影响。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清华学生」也不例外。

事实上,在两位学子之前,已经有多个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类案,比如(2019)京04民特21号[1]、(2019)京04民特44号[2],遗憾的是,申请均被驳回。

有趣的是,(2019)京04民特44号案的申请人为北航法学生,裁定日期也在报道的两案之前,只能说媒体选题有时真的非常现实。


2、报道两案都是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ofo的《用户注册协议》中,约定发生纠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需要收取仲裁费用[3]

仲裁费用分为两部分:「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其中「案件受理费」在争议标的不足1000元时收取100元、「案件处理费」在争议标的不足200000元时收取6000元,两项总计6100元。

为了讨回仅数百元的押金,提起仲裁要先缴纳6100元仲裁费用,这是ofo押金追讨的一大难点。

新闻报道的两位学子(也包括此前类案的申请人)选择的做法是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这个请求不针对押金或者ofo违约,只针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也就是即使获得支持也还要就押金问题另案起诉。但是如果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请求获得支持,与ofo关于用户协议的纠纷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从而大大降低维权成本。


3、报道中所谓「倒赔400元」其实就是申请费,「倒赔」易引发误解,有标题党的嫌疑。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这笔钱其实是交给了法院,当然,从「为了讨回押金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却被驳回」的角度讲,也可以勉强称得上是「倒赔」。


4、就我个人理解,不断「接力」的社会效应大于法律意义。

如前所述,其实在两位学子前已经有数个类案,申请人主张也大同小异,都是「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和「加重消费者责任」两条,这些主张此前已经被受理法院多次驳回。

同一个法院、同一份协议、同样的主张和理由,在已经有多个类案被驳回的情况下,只从法律层面说,继续「接力」的意义非常小。

ofo维权难其实是我国个体维权难的一个缩影,从这个角度讲,「接力」可以维持公众关注热度,从而推动制度、法律的改进;我猜想,这可能才是不断有「志愿者」明知必败却前赴后继的原因。


大致就讲这些。

参考

  1. ^ 文书公开网址: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e00bb40a9721463a8070aa8c002ad129
  2. ^ 文书公开网址: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bc2a4751959448dba073aa8c002ad13b
  3. ^ 官网仲裁费用页面:http://www.cietac.org/index.php?m=Page&a=index&id=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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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o小黄车的问题一天不解决,相关的话题热度就会轮回式的反复出现。

我个人认为“退押金”这个事情其实已经无解了,能终结这个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洛克拜勒公司正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昨天王逸然跟我说这事又引发了讨论,@我来看。

我之前的确通过破产程序,成功帮助一位同事要回了押金,大概就花了十几块钱邮寄费和去开庭的地铁费吧,具体经过可点开链接阅读。

不过清华学子们,包含之前数位以“确认仲裁条款约定无效”为目标努力的法律人,并不是为了押金而一次又一次进行着努力,他们是为了他们内心的公平和正义吧。


对于“仲裁条款约定是否无效”这个问题,我持保留意见。

首先仲裁程序是一种争议解决方式,意思就是因为这个合同或者协议,双方发生了争议,用什么程序来解决这个争议。协商、调解、诉讼、仲裁都是争议解决方式,区别在于仲裁和诉讼是强制性的。

由于仲裁和诉讼的程序是相互排斥的,所以作为民事主体的双方,往往需要通过事前协商来定下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并书面予以约定。即便合同/协议无效,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其效力是独立评价的,依然有效。

争议解决方式的适用规则是,没有约定时为诉讼,约定为仲裁时排除诉讼,约定为诉讼时排除仲裁,两个都约定时为诉讼,约定不明确为诉讼。

可见争议解决方式的默认选项是诉讼,选择仲裁是需要特别约定的,并且有相应的限制条件。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只有三种(书面订立是前提):

1.约定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例如人身相关的,继承、婚姻、抚养);

2.合同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胁迫订立。

可见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与争议事项的性质有关、与争议主体的能力有关、与争议主体的意愿有关,但与争议解决方式的成本无关。

ofo小黄车的用户协议很长,约定的事项非常多,仲裁条款约束的是因协议内容而产生的全部纠纷,而不是仅仅只针对退押金这一项。

并不是每一项争议在启用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时候,其成本都远超获得(当然考虑到运营方已无实际清偿能力,无论什么纠纷,以什么程序主张,其实都是“亏本”)。仅仅因为维权成本不足以抵偿收益而认为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不公平,这不是认定仲裁条款无效的理由,更不能成为法律人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的出发点。

如果以争议解决方式的成本限制当事人自由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就等于用未知的事实问题阻止了当事人当前的程序权利。

我注意到了,主张无效的理由多数是“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或“加重消费者责任”。

民事主体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也就是说对双方的民事行为能力都有要求。

先说“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这个角度。争议解决方式是常规条款,不是特别条款。选择的是程序而非处分实体权利义务。所以我个人认为在这一点上,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并没有“特别的提醒义务”。作为合同相对方的消费者,有民事行为能力,能阅读和理解合同的内容,确认既视为达成合意。

而“加重消费者责任”这个角度,我前面已经论述过了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的法定条件与成本无关。所以以此主张无效,也必然被驳回。

可能有人要说,运营商这是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迫用户签订不平等协议。这样说吧,我不骑自行车,或者我骑也有其他的选择,作为消费者,这个钱花还是不花,主动权是在消费者手里的。


在破产申请之后,我又琢磨了一些其他的方案,老王 @王瑞恩 义薄云天、挺身而出、出钱出力还以身试法。。。

目前我们已经拿到了最终的判决书,不日老王将撰文公布,敬请期待吧~

关于之前破产程序的问题贴在最后,如果有兴趣想尝试的人,可以试试看。

欢迎关注 @月姬魔夜 的公众号“每当看见月亮就会想起我”,关注后有个“ofo押金”的版块,有全套的破产申请材料模板和手把手在线指南。

但本牛不保证任何结果,也不接受任何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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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勇气。

但还是希望相关部门给予这种潜在群体性诉讼更多一点的理解和支持。

少一些门槛性质的诉讼成本,多一点法律尊严的人文关怀。

虽然说最后也不一定能把钱全部拿回来,但好歹要让旁人看到法律的尊严。

我国某些资本家都知道在处理劳动纠纷的时候要秉承着宁输也要让后续诉讼者知难而退的想法。

而这种为后续诉讼者发声的让资本家有所警示的做法,则是无论如何我们都应该支持的。


微信公众号:多鱼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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