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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辛巴直播带货燕窝被罚 90 万,对销售主体公司罚款 200 万元?你怎么看这一判决? 第1页

  

user avatar   wu-sheng-wei-40 网友的相关建议: 
      

辛巴事件牵涉的两家公司被处罚款,都是引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法条贴出来,省得大家再去搜。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简单分析,

1.第一个主体:“时大漂亮”是和翊公司的员工,在带货燕窝的过程中不懂产品、错把风味饮料直接喊成燕窝。

2第二个主体:融昱公司作为风味饮料的实际卖家,在销售过程中是把风味饮料卖成燕窝的始作俑者,自然是要承担法律责任。

消费者领域的产品法律责任,常见的通常无非:质量问题、销售行为问题和宣传问题,越前面越严重。生产的产品的质量如果有问题,对消费者和市场造成人身损害或者巨大的财产损失,或者故意卖假货,法律责任相对较为严重,而后者的宣传问题实际上就更轻微了。

目前市场监督管理局有了调查结果,那就意味着公安不可能接手定性刑事案子。

之前网上有人带节奏说辛巴要被判15年甚至无期徒刑,在法律上基本站不住脚,不排除有人操纵舆论要黑死辛巴。

一来,产品质量问题所涉嫌的刑事罪名主要集中在食品产品的生产环节,辛巴作为销售方其实是离产品的生产环节是最远的。

此外,辛巴虽不仅是一个广告代言人,还是风味饮料商家的销售,但辛巴作为独立的商业主体,不是风味饮料公司的员工,认定销售合作方的主观故意几无可能。

今天这个处罚结果出来,很明显官方调查结果认定此次事件仅仅是“销售行为问题和宣传问题”,意思简单明了,产品无害、而是在销售环节不够谨慎。

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结果符合相应的国标,排除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销售行为和宣传的法律规制主要是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里,二者也有部分重合,所以最终结果也就如此了。

此次事件也能成为一个标杆性的事件,从结果来说对消费者也算好事。对更多的主播和明星也是一个警醒,未来带货过程中如果不重视每一个环节,都会有巨大的舆论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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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辛巴直播带货即食燕窝”事件而言,所涉被处罚公司为涉事直播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翊公司)和商品品牌方广州融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昱公司),所涉法律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目下广州市场监管部门已然通报关乎两公司的调查处理情况。

前者和翊公司在直播带货过程中,主播仅凭融昱公司提供的“卖点卡”等内容,加上对商品的个人理解,就对商品进行直播推广,而强调商品的燕窝含量足、功效好,却未提及商品的真实属性为风味饮料,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故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拟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90万元的行政处罚。

至于商品品牌方融昱公司则存在为直播活动提供的“卖点卡”,以及在天猫“茗挚旗舰店”网店发布的内容,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故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拟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细心的网友或可发现,无论涉案直播公司还是委托直播的商品品牌公司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这条法律有何说道呢?莫如且徐徐展开:

此条实则涉及涉互联网、电子商务等新技术和新经济的虚假宣传等行为。

虚假宣传实则已然分析的非常明确,笔者无需赘言。

至于处罚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至于处罚是否罚如其当呢?

个人认为这次行政处罚是合理的。

以涉案直播公司和翊公司(辛巴那个公司)为例:广州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9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情节较轻的违法商业宣传行为作出处罚的法定自由裁量权限内。

快手电商基于互联网法律合规进一步采取追加处罚,笔者认为这是电商平台治理的有效措施,譬如:

1、即日起,对涉事主播“时大漂亮”追加封停账号60天;对事发后在直播间存在不当言行的和翊公司负责人辛有志,封停其个人账号60天。

2、对和翊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旗下猫妹妹、初瑞雪、蛋蛋小盆友、陈小硕、徐婕、达少、赵梦澈、安若溪、Angel安九等27名电商主播封停账号15天,要求该公司组织旗下电商主播进行相关培训与学习。

于辛巴这样的账号而言,流量即其生命,停封账号实则影响其金钱流水,亦然削弱其影响力,由此一观,快手处罚不可谓不严厉。

在笔者看来,这实际上是快手基于法律合规的平台治理—毕竟互联网不可为非法放任自流之地,而涉及消费者财产权益之电商,尤其需要平台和监管部门一起参与治理。

辛巴事件其实是互联网平台治理的一个典型案例,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由此也应提醒涉及各方(直播方、商品品牌委托方、平台侧)的直播活动都须合法合规,否则这种新兴商业活动必不长久。


user avatar   xue-yan-bo-99 网友的相关建议: 
      

关于这次的处理【辛巴】罚款90万,并且辛巴以及家族账号主体封禁60天,【生产燕窝公司】罚款200万元的处理结果,我觉得,应该有很多人觉得罚的轻了。

但是,其实这已经是相关部门的最严厉的处罚了。因为直播带货是一个新行业,相关法律规定还没有非常完善,所以我们从法律层面来说,处罚的很严重,但是从个人情感层面来说,罚的还不够。

调查方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且已经公布了调查处罚结果,基本上就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消费品领域的产品法律责任,一般来说,宣传问题,销售行为的问题和产品质量问题。越到后面责任越重。产品质量有问题,导致消费者和市场造成人身损害或者巨大的财产损失,或者故意售卖假货,那么法律责任相应的就比较严重;如果是宣传问题,责任就比较轻。

而辛巴和他的公司,作为最前端的宣传和销售方,并且和产品制作方是独立分来的商业主体。从法律上很难下结论辛巴是肯定知道是假货,并且故意销售假货。我们作为个人消费者可以去揣测,但是法律上不可以。通过这次调查的结果显示,这次的问题就是销售和宣传的问题,产品无害。所以排除了产品本身质量问题,相关部门只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去做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词条部分参考了抖音博主王怀涛律师,idLawyerWang20 是一个十年职业律师,擅长资产保护与传承,经济类犯罪刑事辩护。)

结果只能这样了。有关部门也应该是结合了辛巴之前退一赔三的原则赔付了6200万,做出的处罚。

另外平台方对辛巴做出的【60天】封禁的处罚,该平台年GMV2500亿,辛巴家族撑起了1000亿,差不多百分之40,再加上相关部门的处理定性,该平台不会对辛巴赶尽杀绝。并且,有可能辛巴60天后重新带货,受到的影响还不会太大。

关于这件事,很多人的怨气很重,很生气,我觉得一个是因为部分人本来就对直播带货有着天然的反感,尤其是那些在直播间里假装吵架,各种套路的情况;另一个就是辛巴在回应第一个对产品做出质疑的消费者时气焰实在是太嚣张了。

辛巴事件从结果上对消费者来说,算是一件好事。同时也会成为一个标准的案件,给接下来的主播,明星直播带货一个警钟。直播带货行业要想走得更远,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会进一步跟进完善。希望每一个消费者,都能买到心满意足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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