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这个行为本身谈不上“合法”,因为建国的实质是确立及宣告“主权”,有了“主权”然后才有法。换句话说主权是根本,法是其衍生物,法是不能用来约束主权的,所以当然主权问题就说不上合法或者不合法。
巴勒斯坦地区在一战前是奥斯曼帝国的领土,一战后奥斯曼帝国战败,根据《国际联盟盟约》的约定,巴勒斯坦地区被英国委托统治,当然了实质上就是把奥斯曼帝国的领土变成了英国人的殖民地。《国际联盟盟约》里虽然强调了委托统治的“过渡性”,但并没有明确的说这片土地的主权所有者,也没说何时、以及如何结束“委托统治”。奥斯曼帝国崩溃后巴勒斯坦地区的主权处在一种实质性的模糊状态。
二战结束后英法等老牌帝国主义实力严重衰弱,受迫于国际形势这些国家不得不放弃大部分海外殖民地,英国在1947年后放弃了其在巴勒斯坦地区的“委托统治”。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摆脱殖民统治的殖民地享有民族自决权,既独立后的殖民地主权属于生活于此的民众,当地民众可以自行决定如何建立国家、政治制度、生活方式等。(中国一直强调香港、澳门是租借地而不是殖民地的原因就在于避免这种主权争议)
所以巴勒斯坦地区的主权属于当地民众,以色列、巴勒斯坦都是当地民众建立的国家,双方建国这件事本身都是符合《联合国宪章》的。
巴以双方对国境划分、建国方式等存在根本矛盾,但是要明确的是这是巴勒斯坦地区当地民众的内部矛盾,其他国家是不能干涉的。不过很遗憾的是联合国第181号决议在未取得当地多数民众同意的情况下直接规定了建国方式、国境划分等问题,这种粗暴的干涉行为侵犯了巴勒斯坦地区民众的民族自决权,也为巴以问题埋下了祸根。
决不能因为联合国通过了181号决议就因此认为以色列、巴勒斯坦据此建国就是“合法”的,因为决议本身存在重大缺陷,决议实质性的违背了《联合国宪章》,决议本身的合法性就来源于宪章,而协议本身又违背了宪章。巴勒斯坦地区的主权只属于巴勒斯坦地区的民众,其他人怎么能决定该地区的主权应该如何确立及划分呢?
后面因为巴以之间矛盾不可调和导致了数次中东战争,以色列和巴勒斯坦民众因为巴勒斯坦地区主权归属爆发战争,巴以双方都是在争取民族独立。
但是以色列在军事胜利后侵占了大片巴勒斯坦及其他相邻阿拉伯国家民众的土地,导致数以百万计的巴勒斯坦人流离失所成为国际难民,这是赤裸裸的侵略行为,争取民族独立不是侵略他人的借口。
巴勒斯坦地区经过了长期的冲突和战乱后,巴以双方于1993年签订了《临时自治安排原则宣言》(奥斯陆协议),该项协议本身是由能代表该地区民众的政治代表签订的,因此大体上可以认为奥斯陆协议本身是“巴勒斯坦地区民众的一致意见”,所以根据奥斯陆协议中约定的边界划分、建国方式等建立或存续的“以色列国”和“巴勒斯坦国”才是符合联合国宪章并且应该被国际社会承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