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请问孩子从哪里来?你符合收养条件吗?你能收养到满意的小孩吗?
自己随便找一个福利院问一下就知道,合法收养人的条件很严格的,曾经同村的一户人家,家里条件很好,女人不能生,想收养孩子,结果男的以前打过架,进过监狱,人家不同意。
即使你符合条件,你会发现,被收养的孩子要么有病有残疾,要么年纪大,都懂事了,这样的孩子你会收养吗?
如果是非法来源,无非是拐来的,生下来不想要的,后者还好一些,严格来说也是很容易犯法的。之前有个新闻就是如此,两个大学生生了小孩,给了一个无生育能力的家庭,警察叔叔几天就找上门了,该家庭不符合收养条件。
不是自己的种。。。这点道理不懂?
要是我告诉你领养个孩子需要你这种普通人一辈子的收入才领养的到一个正常的孩子,你还领养吗?
因为能扔掉孩子的父母,根本没有底线。只要你把孩子养得好,他们绝对能上门摘桃。
更残忍的是,养父母把孩子当孩子,生父母把孩子当客户。
当客户的感觉比当孩子舒服。对比之下,孩子就会觉得养父母对TA的严厉都是因为没有血缘关系。外人眼里当然生恩不如养恩大,但是基因的力量很神奇,一对不想要孩子却不避孕不流产的蠢父母,能生出理智的孩子的几率不高。
针对这种现象,我建议所有被收养的孩子这样对生父母说:
血浓于水,我们才是一家人。以后我再也不和养父母来往了,再也不要他们家一分钱!就算法律上我是他们的孩子,我将来给他们钱养老就是了。还是你们对我好,不图我给你们养老,不图我的钱。你们再穷,也能给我最好的。将来你们一定能给我陪嫁,有多少钱出多少钱,让我风风光光地结婚!
扔出去的子女不按照期望付出,反而大幅度索取,亲生父母恐怕坚持不到五年。到时候再好好想想究竟谁对你好。
心理承受力弱的人,不适合收养弃婴。要面对太多人性的阴暗面。你和没底线的人PK,受伤的不可能是他们。还是保护好自己,不要替没底线的人养孩子。
你肯定不知道一个健康的可以被领养的孩子有多抢手。
大概十年前,我们这的一个知名民生节目连续几天报道了一个新闻,采访的记者我恰好也认识,因为时间长了,我已经记不得哪部分是从电视上看到的哪部分是听说的。
事情发生在一个县级市,有人在厕所里捡到了一个男婴,然后通知了媒体,孩子马上被送到了县医院,医生初步判断孩子是个正常的新生儿,然后警察开始调监控找扔孩子的人。第一天的新闻基本就到这了。第二天记者到医院跟进,医院的院子里站满了中年男女,这些人都是看了新闻跑到医院想要收养孩子的。一般人进不了病房,就在院里等,也有不一般的,病房里有个穿白大褂没戴白帽子的女人,一直坐在床尾照顾孩子,这个人不止是医护人员,居然也是个等着要孩子的。
不知道为什么,这么多年我居然还对这个女的轮廓有印象,瘦瘦的,很有气质,梳着波浪短发。她不是儿科的,但是也在这个医院工作,因为担心孩子被捷足先登,坚持在病房里看着,一副势在必得的架势。最令人吃惊的是,她居然非常大方的接受了采访的,她对着镜头说,自己在医院工作,老公是警察,他们一直没孩子,孩子要是到她家肯定是最享福的。
当然,孩子给谁医院说的不算,最后一条新闻就是孩子的身体检查完了,确认很健康,要被送到福利院。县级市没有福利院,要送到上一级城市,在送往福利院的车上,那个医院的女的也在。
后来我就不知道了,不过挺希望她得偿所愿。
你以为收养很简单?
以下摘自《民法典》(嫌多的可以下拉直接看黑体字部分,破折号后面是我的吐槽):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问题是你哪有那么好的运气,恰好有机会收养亲戚的孩子?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问题是你哪有机会混成华侨?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问题是你哪有本事找得到配偶?而且还恰好跟配偶意见一致都想收养,不想自己生?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这年龄差距,都赶上孙辈了,隔辈亲啊喂!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你愿意,人家还不见得愿意呢。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你以为衙门是那么好打交道的?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衙门啊衙门。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要以为润出去,换国籍了再回来就简单哦,你得跟更多的衙门打交道。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当然,你要是在国外(尤其是法律规定没这么复杂的国外)收养,当我没说。非法收养也当我没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