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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检方通报「阿里女员工」案称王某文不构成犯罪,警方对其治安拘留 15 日,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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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看看周莉的宣称跟事实的差异

跟自己同级的P7叫高管?阿里这个级别有十来万,一个公司十来万高管?王某文妻子说的周莉出租车上强行对王某文做泌尿科检查的事,回避。自己主动打电话叫商户来房间的事,回避。

周莉一个人透支了全社会对女性的工作、生活、社交上所有的善意同信任,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阿里CEO张勇在调查后说之前的处理,理性多了些,感性少了些。

远在济南的事情,警察都没调查出来,一个没有取证权力的企业,是无法调查出什么。

但是,是否存在恶劣的陪酒文化,通过企业内部调查, 是可以调查出来的。

员工的个人生活作风,比如,是否平素喜欢勾三搭四,通过企业调查,也是有可能调查出来的。

对于阿里的管理层,我相信也早在他们意料之中。

远在济南的事情,在拥有取证权力、取证条件的属地警察都没调查出来的时候,阿里一个没有取证权力的企业,是无法调查出什么。

但是,

员工的个人生活作风,比如,在公司是否平素喜欢勾三搭四,通过企业调查,是有可能调查出来的。

王某文的直属上司阿甘,王某文是他亲手带出来的,企业调查之后啥事没有,连记过都没有,为啥?

阿里早就判断,即使两人真的发生了什么,那也属于通奸,甚至属于女方主动勾引的通奸。

没理由因为下属通奸处分团队领导的。

为啥更顶头的人被处分?

丁冬 、老鼎这两位跟着两人不知隔了多少层,早就不负责具体事务真正的高管被辞退了?

因为他们没有控制事态,对企业的声誉造成了损失。(企业作为一个以谋利为目的的机构,事实真相不重要,企业利益才重要)

控制事态,这是企业层面的事情,而不是团队层面事情了,不处罚你处罚谁?

所以,对于我来说,早在意料之中。

为啥?因为相比多数知乎人,我在职场多混了很多年。

要知道,货拉拉事件、西安地铁事件等等非涉及职场的交通相关的男女对立问题,我是知乎罕有的的同情女方的。

辞退高管,至少,违反所谓企业价值观可以做一个很好的借口。

那么,周莉符合阿里的价值观吗?

我想知道,周莉现在是否被阿里辞退了。

附阿里的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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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就觉得女方小作文的描述有问题,感觉很蹊跷。

之前看了阿里事件的通报,我忒喵的真服了!某群体的有些人撒谎成性,嘴里就没几句真话,而且行为简直匪夷所思:

先是自己把自己灌醉?然后到房间以后开始到处给人打电话表示自己很醉?接着又同意前台给王某办门卡故意放人进来?

第二天又主动给男二打电话告诉房间号,再次给男二开门故意放人进来?最开始还特意回避跟男二见面这件事?

完了写的控诉小作文里面多处撒谎,与事实严重不符,隐去了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严重夸大对方的责任,误导舆论给别人泼脏水,简直让人无语。


而且通过分析可以发现,这两次所谓的被wx,其实都是她自己的行为导致的:

第一次本来王某都准备打网约车走了,车都叫好了,结果被她“醉倒”后打给别人的一通电话又拉了回去,才发生了后来的事。

第二次她又主动给男二打电话,告知房号,还给他开门,于是乎才发生了后面的情节。

大家注意到没?两次都是她主动引人过来,并放人进门的!

她如果不同意前台给王某办卡,或者不告诉男二房号并开门,他们根本就进不来,她压根不会有事!

再往远了说,她如果不把自己“灌醉”,不在房间到处给别人打电话引人过来,只要做到任意一条,就不可能会发生后面的事

所以这一切,难道不是她自己造成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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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强制猥亵行为到不构成犯罪』~什么意思?

我个人认为存在两种可能:

1.房间内没有监控视频,从王某买避孕套的行为看,王某和周某的确发生过亲密接触,但是是强制猥亵,还是你情我愿的引诱,不得而知。

2.王某妻子文章里面说,周某在出租车上引诱王某大概率存在,可能是推翻王某强制猥亵罪的关键因素之一。

因为存在引诱行为,房间内的亲密接触也不知道是强迫还是你情我愿,所以才出现这个奇怪的和稀泥的处罚决定。

我个人认为目前的处理还是相对模糊,不过对于济南警方和检方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秉公执法的行为,值得赞一个

……………………………………

虽然女拳势力强大,虽然一篇又一篇的小作文不断涌现,到情况终于再慢慢的好转了。

1.越来越多的男性和女性觉醒,已经开始慢慢的自觉抵制女拳了,不再无脑的一边倒相信女拳,相信小作文。

2.国家也终于认识到女拳的危害,西安地铁事件中,一些妄图冲塔,妄图抹黑国家的极端女拳,已经被成批成批禁言了。

3.被女拳诬陷的受害者们也终于拿起法律武器,控告她们了。

网络小说『无限恐怖』作者zhttyzhtty张恒被诬告强奸案,近期终于开庭了,让我们持续关注。

最后,希望货拉拉司机案赶紧开庭,如果无罪,请尽快释放,请大家也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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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到现在为止,最让我佩服的,不是周某的小作文,不是张某次日的清晨,不是王某四进其门,而是王某妻子不离不弃锲而不舍舍命相陪义无反顾的坚信自己丈夫无罪。

所有有老婆的男人可以换位思考一下。

要是你被人指控强奸,言之凿凿,还有网购避孕套的记录,还有四次进房间的监控,你怎么解释?

除非证明自己是个太监,不然你怎么解释都解释不清。

虽然王某不守男德,深夜随意进出陌生女子房间,肉没吃到,惹了一身骚。可王某的妻子,没有随波逐流,没有大义灭亲,而且相信自己丈夫。

这段时间,王某妻子不断发小作文为丈夫发声,为其喊冤,有妻如此,夫复何求。

我老婆要是这样,我就天天穿贞操内裤出门,看谁还敢冤枉我。

不过事情到这,我就非常好奇,周某为什么不需要承担责任?

两次报案,矛头都指向王某,小作文也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还妄想把脏水泼给警察。

在法律层面上,希望有大佬解释一下,周某如果严格处理,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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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大普奔!起诉人即将成为被告。阿里股票要涨!

如果男主和他老婆不追究,建议公诉机关一定要公诉,不然关注这个案件的上亿网友意难平!

反面实锤了案件中女员工虚构案件事实,污蔑诬陷上级领导,报假警,应该收到法律制裁!

案件刚开始出来后,根据警方通报,我就对女主有严重的不信任,事实证明我的预感是对的,广大聪明网友的预感也是对的,这个女的就是在自导自演上司强奸女员工的戏码,她还发动态让大家去看戏。

现在回过头去看这个女的写出来的第一篇文章,让我感到恶心。

还记得让我们气愤的强制猥亵罪吗?我们证明出了涉事女主是主动勾引,男主如果被判罪,我们的世界观都塌了!

案件女主估计会被涉事男主的老婆起诉强制猥亵罪,是不是很讽刺?!

这件事将成为一个标志性事件,他预示着女权不能无限制膨胀,女性诉求的社会公平要用同样的标准赋予男人,而不是男人一个标准,女人一个标准,既然追求公平,就要一视同仁。

我对之前案件因为不能详实公开从而推测男主的恶意道歉。

对不起!

同时我呼吁曾经错怪男主的网友都能对他说声对不起,我们既要认识到案件女主的虚伪,也应该认识到曾经自己在没有了解事实真相之前对男主恶意揣测的不足(当然,虽然因为案件信息严重不足,网友受了很大社会案件和环境惯性的影响,但错了就是错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没有什么)

要相信我国的公检法系统公平性和法律的平等性。

这个女人断送了网友对弱小女生群体得信任,微博那些依旧为女主洗地的女权,你们根本不知道你们失去了什么。

还记得让各位想入非非的“美女”吗?

忘记了?没事,我们一起来回忆回忆。

当初看到这段描述的时候,我的脑海中是这样

或者这样


但是

关注 @猫某人 ,更新不迷路。

反击来了,此女不受审判,天理难容!


user avatar   wang-xiao-wang-35-12 网友的相关建议: 
      

如果结合下面这个新闻来看的话,这些个女人的所作所为真是让人不寒而栗:

本来国家制定一些法律是为了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在却有一些女性想用这些法律来“借刀杀人”,这些本来是用来自卫的武器却被她们巧妙地转化成了“杀人凶器”。

不过让这些女性很失望地是,我们的司法部门非常坚决地用法律捍卫了法律的尊严:法律绝不能成为一小撮人肆意任用的“凶器”,也不会允许“按闹分配”的模式继续盛行。

只是,虽然“强j犯”王某文最终得以无罪释放,却因此落得个声败名裂,社会性死亡,丢了工作,失了名节,在看守所吃了一个月的白菜汤,这恐怕将会成为一生的阴影。反观我们的周女士,就算到目前为止,仍然是一副受害者的角色,依然在阿里上着班,领着工资,拿着五险一金,马上中秋节了,又可以领月饼了。

从这个角度来说,周女士是胜利的,她的胜利,是建立在消耗了大量社会资源、消耗了司法部门公信力、踩烂了其他合法维权女性的道路的基础上的,所以,这场闹剧,只有她赢了,其他的都是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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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王某文妻子说的是真的

周某丈夫被绿已经实锤

这次司法没被舆论裹挟

这次要是没有王某文妻子站出来,王某文就真没戏了,上次王某文妻子发声,被拳师打成了“亡妻”,“蠢驴”。真是绝了。

所以周某丈夫是啥感想呢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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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根据之前警方的通报,“有错”但“无罪”(给个治安拘留了事)这个结果是认真看完了“小作文”和通报的正常人(用微博的部分人除外)可以接受的。

最新这个检方通报里的“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并不是检方区别对待王某文( 小领导)和张某,两个干了同样的事,却一个批捕一个不批捕。

张某的事迹是:第一天趁“受害者”喝醉摸了“受害者”,第二天被“受害者”主动打电话叫去酒店,带来一盒byt,拿走“受害者”的内裤

张某被批捕,是因为第一天摸“受害者”,是石锤(虽然“受害者”根本不想搞张某,只想搞小领导王某文,甚至故意不提自己主动打电话叫张某到酒店的事,还把张某带来的byt和带走内裤栽到王某文头上)

王某文不被批捕的决定,是检方结合走访得出大量证据,顶着舆论压力作出的。我认为是可信的,同时认为王某文的妻子所述内容和真相的脉络大体一致(否则无法解释王某文已经走掉后又被电话叫回,突然订购避孕套,最后又放弃走掉等行为)

阿里女员工案 | 王某文妻子自述:我丈夫有错无罪 - 王某文妻子的文章 - 知乎 zhuanlan.zhihu.com/p/40

至于说要控告“受害者”诬告,基本不可能,尽管其写的小作文里有大量虚构内容,但只要坚称自己酒后记不清细节就可以了。甚至在社会大众眼中,其还是个真正的受害者。

真的要控诉别人诬告,需要你是个“完美的受害者”,很遗憾,“有错无罪”的王某文不是。

要说谁最受伤,还得是已经躺平任嘲的阿里吧,我已经能预见多少人会质疑检方结果,觉得万能背锅侠“资本”又双叒叕出来干预公平与正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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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说明事实已经查清,王某文不构称强制猥亵罪,仅构成治安违法中的“猥亵”行为。一般来说治安拘留最多15日,减去之前被刑事拘留的天数,剩下没有执行的送拘留所继续执行。

具体而言,这涉及到了刑行交叉问题,即刑法与行政法的交叉问题。简单的说,就是相同或者向类似的行为,可能是违法行为,也可能是犯罪行为

最简单的例子就是盗窃,如果盗窃数额较大(1000-3000元),比如偷了5000元,那就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盗窃罪。比如偷了500元,则不属于盗窃数额较大,所以仅构成治安的违法行为,对于该行为的处罚最多也就是行政拘留15日而已。

那么,对于猥亵和强制猥亵的区别,显然从字面上来看,区别就在于“强制”两个字。对于盗窃,如上文所述,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以1000-3000元作为分界的标准。然而,对于猥亵和强制猥亵,法律没有明确的区分标准。对此,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判断一个猥亵行为是否具有“强制性”。

1、行为针对的身体部位。行为对的身体部位所代表的性色彩越明显,行为的违法程度便越高。2、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行为持续时间越长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就越高。3、强制的程度。“猥亵”一词本身已经包含了违背被害人意志,但不同猥亵行为中强制的方式、强制的程度有差别,比如是否使用暴力、胁迫等较高程度的强制手段。4、猥亵的场所。如在公共场所实施猥亵,除了使被害人感到羞辱外,该行为还妨害了社会风化。5、猥亵造成的其他后果。如有的猥亵行为本身比较轻微,但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

回到本案,从检察院的通报来看,措辞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不是”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说明程度王某文的行为只达到一般的猥亵程度,给予治安处罚即可。

分割线

2021/9/7 0:30 根据最新贴出来的警方通报,和发文时的预测还是一致的,最终给予王某文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另外补一点,从一个曾经从事过公安预审工作人的角度看,济南公安机关在本案中处理还是很有智慧的。这个案子如果不走检察院直接转行政处罚在程序上是完全没问题的。但是,公安机关把案子移送到检察院走一圈,让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再转行政拘留,至少站在公安机关的立场不会受到“吃瓜群众”的任何质疑,因为决定是检察院作出的……这就是其中的奥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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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过去一个月了,可国内的媒体人发了几百条新闻,却到现在还没弄明白,他们俩不是上下级关系,哎……

……原文分界线……

①周某作文里的自己

柔弱女子,被强迫出差,被强迫灌酒,被猥亵强奸,上告公司无门,领导人人漠视,被迫只能发传单维权

实际上的周某

正常流程出差,自己喝了几两酒,打电话约了同事周某,又约了商家张某,退了房报警,过了5天才告知公司,明知王某只是p7,却说人家是高管,笑嘻嘻发消息让大家去食堂围观。

现在的周某,依旧公司待着。



②周某的作文里的王某文

阿里高管,强迫她出差,强迫灌酒,猥亵强奸,偷走内裤,一副油腻领导恶贯满盈的嘴脸。

实际上的王某文

普通p7,和周某项目合作,没强迫她出差,没偷她内裤,可能有猥亵,但是没有罪。

现在的王某,人被公司辞退,照片满世界都是。



③周某作文里的张某

完全没出现

实际上的张某

28号被周某约去房间,带着byt去,几小时后带走她内裤。

现在被公司辞退,因为强制猥亵被逮捕

现在的张某,人被公司辞退,以强制猥亵被拘留了。




④周某作文里的阿里主管和HR

枉顾员工受到侵害,只想息事宁人。

实际上的阿里主管和HR

事发5天后才从周某那知道事发,之后一直在协调处理。

现在的阿里主管和HR,高p全部引咎辞职离开阿里,低p内部处分


一出戏彻底结束了,

那下一出,什么时候再上演?

你们受够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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