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近代以来,国际社会就开始尝试通过国际条约的方式来保护文物,防止其遭受盗窃、盗掘和非法跨境交易并促进其返还原属国。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目前主要有适用于战时文物保护及返还的《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简称“1954年海牙公约”,共有123个缔约国;适用于和平时期文物保护及返还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简称“1970年公约”,共有125个缔约国;为补充1970年公约不足而制订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简称“1995年公约”,共有32个缔约国。此外,《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简称“打跨公约”,共有118个缔约国,也延伸到文物领域。其中,1970年公约由于对促进各国完善相关国内立法并建立国际合作执法机制、提高各国民众的文化主权和文物保护意识都起到了其他公约无法比拟的作用,获得了“文化财产国际立法里程碑”的盛誉。与此同时,自联合国成立以来,联大也通过诸多涉及文物保护与流失文物返还的决议。这些决议虽因不具备直接的法律约束力而被冠以“软法”之称,但因联大所具有的广泛代表性、权威性,对于敦促各国完善、改革其国内立法与执法,加入相关国际公约,推动国际文物法律和社会环境朝着公平、正义的方向演进起到了历史性作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加强国际合作 促进流失文物返还》[1]
1.所以,共和国成立以来,通过犯罪走私出去的文物,可以按照0.阐述的国际法理基础,进行合法合理的追索返还,这种返还,合情合理
2.但是,这些公约不具备追溯能力,在实践中,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因为被侵略而掠夺流失海外的文物,就不适用了。对于这一部分文物的追索返还,属于合情但是于理无据,需要通过谈判、洽商等较为软性的方式努力。
3.考虑到题主在西方列强国家,这还要考虑到列强国家的价值观念。如果该国不认为近代对他国的侵略是一种不正义行为,或者不认为应该通过文物返还来对历史不正义进行弥补,就很难使该国主动认为这谢文物需要返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