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宁波工程学院外教杀人事件一审公开审理,被告可能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回答
宁波工程学院外教杀人事件一审公开审理,被告作为犯罪嫌疑人,其行为如果被认定为犯罪,将可能面临严厉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根据我国刑法,被告可能面临以下几方面的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

这是最主要的法律责任,如果被告被法院判决有罪,将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性质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

1. 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故意杀人罪: 如果被告的主观意图是剥夺他人生命,并且实施了足以致人死亡的行为,那么最有可能被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如果被告的主观意图并非直接剥夺生命,而是故意伤害他人,但因伤害程度严重,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量刑考量: 在具体的量刑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例如:
犯罪动机: 是出于报复、嫉妒、激情还是其他原因。
犯罪手段: 使用何种凶器,是否残忍。
犯罪后果: 被告行为造成的死亡结果的严重程度。
犯罪情节: 是否有预谋,是否自动投案,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等。
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例如是否有前科,精神状况等。

2. 其他可能涉及的罪名:
虽然最直接的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死,但根据具体案情,也可能涉及其他罪名。例如,如果事件涉及预谋,可能存在预备阶段的行为;如果事后有销毁证据、阻碍侦查等行为,也可能涉及妨害公务罪或其他相关罪名,但这通常是次要的。

二、民事赔偿责任:

除了刑事责任外,被告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弥补被害人及其家属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1. 经济损失赔偿:
死亡赔偿金: 包括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死亡人近亲属的丧葬费等。
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 用于处理后事或因案件产生的相关费用。
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例如被害人的医疗费(如果在死亡前有抢救过程)、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 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给他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本案中,被害人及其家属可以根据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痛苦程度,要求被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3.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通常情况下,民事赔偿责任会在刑事审判的同时进行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被告人需要通过其财产来承担赔偿义务。

三、行政责任(可能性较低,但需提及):

如果被告在华期间存在其他违反我国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例如签证过期、非法就业等,在刑事审判结束后,根据情况可能会被移交相关行政部门处理,例如驱逐出境。但就本次事件本身,其主要责任集中在刑事和民事层面。

对于外籍人士而言,还需要考虑以下特殊情况:

司法管辖权: 尽管事件发生在中国的校园内,中国享有对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犯罪行为的司法管辖权,这是毫无疑问的。
国际公约和领事保护: 在审判过程中,虽然被告是中国法律的适用对象,但其作为外国公民,其本国可能会依法派遣代表(领事)对其进行探视或提供一定程度的领事协助,但领事保护不能干预中国的司法主权。
引渡(通常不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犯罪): 引渡通常是指将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从一国移交给另一国审判或执行刑罚。在本案中,由于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的土地上,中国有权对被告进行审判,因此引渡问题不适用于此。
刑罚的执行: 如果被告被判处刑罚,刑罚的执行将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

总而言之,宁波工程学院外教杀人事件的被告,如果最终被判有罪,将面临着严厉的刑事处罚,包括剥夺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同时还需要承担巨额的民事赔偿责任,以补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整个审判过程将依法进行,充分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同时也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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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要往好处想,郭楠们换位思考的话,还是应该支持判黑人死刑。

在加贝老师孜孜不倦的追求下,在手机、平板、手表、烤箱等礼物的感召下,在未来可能存在但也不确定还是存在一定风险和变数好在希望仍然存在而且希望很大请你忍一下的某一天,越南妹终于答应跟加贝老师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加贝老师非常高兴,带着越南妹准备回家继承亿万家产。但是加贝老师的母亲棒打鸳鸯,认为越南妹对加贝老师未来事业发展毫无帮助,当面扔给越南妹一堆钱:“给你五百万,马上离开我鹅几!”然后转头给加贝老师介绍了隔壁锅炉制造厂厂长的闺女龙小龙。

越南妹把五百万装进皮箱里,锁上两把U型锁后,扑到加贝老师怀里梨花带雨:我是个传统的国女啊越女,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是绝对不会屈服于你母亲的压力跟你分手的!我这里还有一个皮箱,还能再放五百万。

众所周知加贝老师当然是忠贞不渝的传统郭楠,是绝对不肯放弃情投意合的越南妹的,于是加贝老师决定去找龙小龙说清楚:我已经有心爱的女人了绝对不会屈服于我母亲的压力跟你结婚的!但是当加贝老师看到龙小龙的那一刻,他发现龙小龙竟然比越南妹的胸更大,这一刻加贝知道他必须要娶珍妮,于是他的三观崩塌了,立场动摇了。

众所周知加贝老师当然是坚定不移的传统郭楠,是绝对不肯放弃情投意合的越南妹的,于是加贝老师决定去找越南妹说清楚:我已经有心爱的女人了绝对不会屈服于你母亲的压力跟你结婚的!“再给你五百万,离开我既几!”

越南妹把五百万装进皮箱里,锁上两把U型锁后,扑到加贝老师怀里梨花带雨:我是个传统的国女啊越女,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既然你让我分手那我就分手吧。我这里还有个手提包,还能再放一百万。

加贝老师是个怜花惜玉的人,回想起当初两人甜甜蜜蜜你侬我侬的感情历程,那是多少钱也买不回来的永生难忘的青春回忆,所以立即就给了越南妹一巴掌,于是越南妹用事先准备的“勃朗宁”牌折叠刀朝加贝老师颈部、面部捅刺、切割数刀,可惜加贝老师太胖了伤口里流出来的都是肥油。

这种情况下,越南妹持械行凶,差点导致加贝老师伤亡,郭楠们不得送面锦旗吗?

上联是“响应中央号召,只顾补课收费家教遭铁拳制裁”,

下联是“配合女拳行动,不肯支付彩礼郭楠被肉体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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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结果竟然是这样,很多人的激愤和同情估计顷刻间烟消云散,甚至有种吃苍蝇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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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真是感情纠纷??

这回我承认我确实是“永远热泪盈眶”了

这一耳光也算是给我长长教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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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感觉不是很同情受害者了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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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该说什么,骨头都凉透了。

本来这事情刚发生的时候,全网的义愤填膺让我对这事有一种期望,就是这事如果能有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弥合国内男女对立的局面。

特别是当时很多男性朋友对受害者的同情,说实话,我是颇为感动的,在国内女性面临危险的时候,男性依然愿意挺身而出,依然愿意发声,事情尚可为,男女对立的局面依然还有转圜的余地,这就是我当时的想法。

结果现在事情出来是这么个结果,真是让人除了满嘴脏话之外无话可说。

找一个岁数能当她爸的黑洋垃圾去倒贴,对方还是有妇之夫。

上赶着去当小三,这脑子是怎么长的?

现在国男对国女的信任可以说已经趋近于零了,这种事件的影响极其恶劣,因为一开始公众热血沸腾高呼复仇,事后兜头一瓢冷水,这种前后反转比单纯的媚外倒贴还要可怕。

很想做点什么挽回一下国男对国女的信任,但发现自己其实什么都做不了。

这事发生的时候我大呼小叫要死刑,要见血,现在我依然坚持这一点,要死刑,要见血,杀人得偿命,但我已经找不到任何理由去同情受害者了,人必自贱而后人贱之,人必自辱然后人辱之。

现在事情完全朝着最坏方向发展,本以为这是一次可以团结男女的契机,结果实际情况是进一步恶化了。

凄凉,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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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

原配去年在小红书的发文:

更新1:

原配发文叙述事情经过,女学生明知男方有家室孩子的情况下依然为爱情奋不顾身[doge]




19岁给50多的黑人当女朋友.....还是这种又丑又秃胡子拉碴的,刷新下限了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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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犯罪嫌疑人与受害者真的曾经结成男女朋友关系之后,某些人的反应非常有趣。

他们甚至没有什么「杀人偿命」的朴素正义观,他们从始至终想到的都只有「黑人该死」以及「和黑人谈恋爱的女的更该死」这种纯粹的种族主义。

你很难想象这帮裤裆民族主义者会对正义有什么追求。

我的观点和半年前一样

该判死刑判死刑,该判死缓判死缓,这事本来就不该和国籍扯上关系。

从这个角度看,半年前到处刷屏喊着要枪毙犯罪嫌疑人,现在又嚎「受害人死了活该」的,嗯,真挺可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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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看不到案卷的吃瓜群众,我不对事实部分提意见,就对法律适用问题谈一点:

被告人欺骗被害人在先,故被害人要求分手符合天理人情,因此本案中所谓“感情纠纷”并非被害人所引发,更不能作为认定被害人过错的理由。

因此,被告人犯罪动机卑劣,系有预谋杀人,作案手段残忍,且无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恳请法院从严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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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当地警方道歉,当时通报出来的时候,对通报中的感情纠纷非常的愤怒,根据当时的一些小作文认定是黑人的单相思。现在证明错了,确实是感情纠纷。向当地警方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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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有货拉拉跳车女,明明是搞杀猪盘的被包装吹嘘成独立职业女性。

现有宁波当小三女,明明是当小三破坏别人家庭的感情纠纷被包装成无辜的乖乖女。

大家什么时候才能长点记性,某些媒体的话尤其是包装吹嘘美化国女的话一个字都不能信。

还是应该信警察,警方公告一开始就说了是感情纠纷,一点没错。

另外,洋大人和小仙女之间的事情,关中国男人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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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特别搞笑,怎么就反转了?

小三美黑就该被杀?这都什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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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些年,郭楠嘲笑美国男性素质低,因为美国男性发现女方怀孕了第一个反应就是提裤子跑路。

然而事实是怎么回事儿呢?最早开始pua男性的是美国女性,最早搞接盘这一套的也是美国女性。

所以,后来美国男性也学会了,发现对方怀孕直接跑路,因为他怎么知道这到底是不是自己的孩子。

那么回头看看,谁才是小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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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黑男也是男(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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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我们几个道理:

1. 愚蠢可能会丧命。19岁的中国女孩,跟50岁的有家庭的黑人搞婚外情,最后不幸被杀,我觉得本质上属于风险把控极其失败。本来嘛,跟老外尤其是黑人恋爱,风险其实就挺高的。一个是性病风险,不信你去看看某族裔的艾滋病率,非洲某些国家普遍都超过30%以上;另一个是生活风险,某族裔的男人是出了名的提裤子跑路,美国某族裔70%以上的孩子从小就没爹,比如NBA那些球星詹姆斯、杜兰特,没成名前就跟母亲两个人相依为命,说实话这在美国都是人尽皆知的事情。至于吃喝嫖赌风险、犯罪率高风险,这个属于政治不正确,我就不说了。

2. 杀人就应该偿命。抛开本次事件的当事人关系不提,本质还是一个凶残的外国人,因为情感纠纷杀害了一个中国国民的案件,不应该有任何法律层面的同情。强烈建议死刑,而不是所谓的和稀泥判无期然后保外就医,甚至是更绥靖的遣返回国。建议大家继续跟进本次案件,因为这是严重的直接影响社会公信力的案件,不重判不足以平民愤。

3.不要轻易被带节奏。现在网上各种新闻,一出来的时候群情激奋,结果没两天随着新闻深度发酵,官方通告出来,事件立刻反转,一批人大跌眼镜。这样的事件实在是太多,前几年的刘强东案,最近几年的货拉拉仙女案,都是极其经典的反转案件。这次宁波黑人外教杀人案也是,一开始所有人群情激奋,一看什么外教追求中国女生不成杀人,一大波国男好像是自己女朋友被杀了,结果现在官方通告:中国女生19岁,跟50岁黑人恋爱,当了两年小三,一群人又三观震碎了。还是那句话,尽量摆事实说话,保持冷静。现在网络操控舆论实在太容易,所以情绪稳定、独立思考、三观完整更加显得弥足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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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杀人凶手应该得到应有的惩罚。

更重要的是我们也需要警醒,这种媚外的大学氛围到底还要坚持到何时?

其实即便此时此刻,我也想不明白我们到底为什么还要给留学生,外教这样的高人一等的待遇。

我想不明白。

这些本可以不要发生的。

车祸、火灾、地震、疫情,这些我们可以接受,这是意外。

可这持续存在在各个高校之间的气氛到底是为什么?

不论一开始怎么想,这种氛围的确造成了很多莫名其妙,本该避免的悲剧。

大家都是人,以后你的孩子也会读大学,可不管是这个宁波工程学院,还是所谓的985、211,大家在这件事上都五五开。

我的孩子会被要求对留学生一对一教学辅导么?

我会用怎样的愤怒去面对这样的可能性呢?

这半年来,我的评论区也曾经多次被宁波工程学院刷屏,他们说你别写这些有的没的了,来和我们一起骂吧。

我没有参与过,因为我觉得有法律,有道德,怕什么。

但对着这个情况,其实还是有些不理解。

包括此时此刻还在呼吁不能用肤色评价一个人的这个杀人犯前妻。

我真的不理解。

我想起很多年前,对外汉语的女生在那些留学生的怀里,在堕落街前嚣张地接吻。

当时的我也只能沉默的走过。

对着这个事实,十几年后的我依然说不出什么高明的话。

沉默是今晚的康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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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谋杀,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没有任何可以减轻处罚的因素。


只是,放纵黑人对女学生进行性骚扰的校方,是否有民事赔偿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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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沉默的国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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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这个Niger给枪毙掉,那就是个完美的帕累托改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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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对打拳已经没什么兴趣了,说点别的。

后互联网时代,千万不要在网上信口开河,尤其不要说谎,代价极大。

在这件事上,对于受害者父母来说,如果他们从一开始坚持实事求是,其实求一个死刑不难。但是现在舆论反转之后,恐怕最多死缓了。

“你可以在所有的时间欺骗一部分人,也可以在一段时间欺骗所有的人,但你不可能在所有的时间欺骗所有的人。”

林肯这句话在他那个时代是成立在几十年几百年的维度上的,而在当今这个时代,可能只需要几天几个月就能应验。

这让政治游戏获得了全新的玩法,东拉西扯拼凑小作文这种西方社会曾经非常奏效的政治手段,已经成了一种落后的生产力。

会说真话,说好真话,是下一个时代的主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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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不多说,在我们国家,确实有老外因为故意杀人罪而被我国司法机关判处死刑,比如德国人菲利普,因为故意杀害前女友及其现男友而被厦门市中院判处死刑。

同时,因为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而且实际上被执行了死刑的也不少。比如缅甸人糯康、老挝人扎西卡、泰国人桑康·乍萨等,因为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被判决死刑,并2013年3月1日被执行注射死刑。

至于美国人被执行死刑的,也有,比如200年前的德兰诺瓦事件,当时美国的意大利裔船员佛朗西斯科·德兰诺瓦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死刑并执行绞刑。

在我国也有黑人被执行死刑的。比如南非黑人女毒贩詹妮斯·林顿,于2008年走私3公斤脱氧麻黄碱入境我国,在广州白云机场被捕。此妇于2009年7月被判处死刑,并于2011年12月12日被执行注射死刑。

在本案中,黑人男子沙迪德·阿布杜梅亭客观上用凶器实施了杀害他人的行为,而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从主观上看,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系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并且连续以刀刃捅刺,且捅刺部位均为致命部位,具有致人死亡的高度盖然性,这也表明其主观恶性很大,属于希望并积极追求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而且“随后逃离现场”表明其没有自首等情节。同时,此人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犯罪结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当判处死立执。


此外,如果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主张赔偿的,该被告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过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不会得到支持,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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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们看看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2019年,被告人沙迪德与被害人陈某某(女,殁年21岁)相识后,谎称离异单身,与陈某某建立男女朋友关系。2021年5月下旬,陈某某向沙迪德提出分手,遭到沙迪德反对和言语威胁。同年6月14日21时48分,沙迪德将陈某某约至宁波市通途路清水桥路口公交车站附近见面,用事先准备的“勃朗宁”牌折叠刀朝陈某某颈部、面部捅刺、切割数刀,致陈某某当场死亡,随后逃离现场。


你们觉得,它的行为够不够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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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死刑,立即执行。

另外,请我们的学校(无论是高校还是中小学)在聘用外教的时候眼珠子睁睁大,不要尽弄一些“杀人教师”、”性侵教师“、”毒教师“的洋垃圾过来。

既然对中国教师(事业单位)需要进行严格的“政审”,难道就不需要对外教进行必要的背景审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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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久没提这个事了,所谓公审后的判罚我全网都没找到。

有谁知道进展的评论区说一下,谢谢。

有些人可能热搜过去就把这事忘了,但互联网是有记忆的,我还记得,估计很多人也都记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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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不好评估某些人的上限,但是可以相信某些人所谓的下限

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个事,不是小好,是大好

无情嘲讽了 一个国恨家仇呈现国男大丈夫气概的大义暖心故事。

撕开了国男心中最深层的自尊。

不值得

国家机关在这个事里体现了自己的公信力,是大家最后的倚靠和信赖,对,是最后的倚靠。而且这可能是有别于鲁迅时代的最大不同。

普通大众也做了一次普法教育,其实最开始的警方通报就已经透漏了很多重要信息,很多人没有领悟其中的道理罢了。

普通国男也在实践中,学到了很多,复习了很多,参悟了很多人性的阴暗面,比如鲁迅先生“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这句话在特殊语境下还是合适的。

这个事部分国女很聪明,一直沉默,很有意思。

狼来了,这个故事很经典说透了。靠小作文式的方式,终究还是落了下道,终究还是打上耻辱柱的

这个事件中,受害者父母的作为令人寒心不齿,明知道这个事真闹大就是对孩子多加侮辱,却硬要小作文包装“品学兼优”,把这四个字的重新定位做了极大贡献。

现在甚至理解学校的部分做法了,毕竟死者为大,这个事闹大了,对孩子声誉不好,一嘴毛的事也不好多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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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我:这你都能忍?.jpg

现在的我:尊重祝福.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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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不亚于彭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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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敏洪说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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