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莱比锡红牛与萨斯茨堡红牛,同属一个老板,为什么能够同时参加欧冠或欧战?

回答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也是很多人在看欧洲赛场时常常会疑惑的地方。简单来说,莱比锡红牛和萨尔茨堡红牛之所以能够同时出现在欧冠或欧战赛场,是因为虽然它们同属一个集团(红牛集团),但在法律和竞技层面上,它们是两家独立运营的足球俱乐部。

要详细解释这一点,咱们得从几个关键点聊聊:

1. 红牛集团的战略布局:

红牛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投资体育产业,足球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他们不仅仅是赞助商,而是通过收购或建立俱乐部,来打造一个全球性的“红牛足球家族”。萨尔茨堡红牛是他们最早涉足的欧洲足球俱乐部,早在2005年就由红牛集团收购。而莱比锡红牛则是后来者,在2009年由红牛集团通过收购一家低级别联赛的俱乐部逐步建立起来的。

这种布局的优势很明显:

人才输送和球员发展: 萨尔茨堡红牛通常扮演着“孵化器”的角色。年轻有潜力的球员可以在这里得到历练,如果表现出色,很有机会被输送到更高级别的联赛俱乐部,比如莱比锡红牛,甚至更远的欧洲顶级俱乐部。这就像一个内部的球员转会系统,可以降低引援成本,同时培养出符合自身体系的球员。
品牌推广: 拥有在不同国家、不同联赛活跃的俱乐部,能够最大化红牛品牌的曝光度和影响力。在欧洲顶级联赛中亮相,无疑能吸引更多的关注。
商业运作: 集团可以通过这些俱乐部进行多方位的商业合作,例如商品销售、市场营销等,形成协同效应。

2. 欧足联(UEFA)的规定与“独立性”原则:

这才是问题的核心所在。欧足联作为欧洲足球的最高管理机构,为了维护联赛的公平竞争,对多俱乐部所有权是有明确规定的。最关键的一条是,俱乐部在竞技层面必须是独立的,不能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影响到比赛结果。

那么,红牛集团是如何做到这一点,让欧足联“接受”这两支球队同时参赛的呢?

法律上的独立实体: 尽管红牛集团拥有两家俱乐部,但在法律结构上,它们是被设定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它们有各自的董事会、管理层、球队教练、球员合同,并且有各自的年度财务报表。这意味着,在纸面上,萨尔茨堡红牛是一家奥地利公司运营的俱乐部,而莱比锡红牛是一家德国公司运营的俱乐部。
管理和决策的独立性: 这是最敏感也最关键的一点。欧足联会严格审查俱乐部在决策过程中的独立性。例如,在引援、教练任命、战术安排等方面,萨尔茨堡红牛和莱比锡红牛的决策应该不受对方的直接干预。虽然同属一个集团,可能会有信息交流和战略协调,但欧足联要求的是“竞技上的独立性”,即在比赛之外的层面,不得通过“操控”来影响对方的比赛结果或发展。
财务上的“切割”: 尽管都是红牛投资,但欧足联会要求两家俱乐部的财务报告清晰明了,能够区分各自的收入和支出,并且不能存在直接的、能够影响比赛公平性的资金输送。当然,这其中存在一些灰色地带,但关键在于表面上的独立核算。
“欧足联俱乐部竞争规则”(UEFA Club Competitions Regulations)中的相关条款: 欧足联确实有关于多俱乐部所有权的规定,旨在防止俱乐部之间存在“不正当的联系”。早期,当萨尔茨堡红牛首次晋级欧冠时,也曾引起过争议。当时,欧足联经过审查,认为尽管红牛集团是共同拥有者,但两家俱乐部在运营、管理和决策上能够满足“独立性”的要求,因此允许它们参赛。

3. 为什么欧足联允许?—— 一个“妥协”的结果?

可以说,欧足联对红牛集团的这种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妥协”或者说是一种“规则的解释”。

早期审查与“改进”: 最初,当萨尔茨堡红牛和莱比锡红牛都晋级欧战时,欧足联确实进行了详细的审查。为了符合欧足联的要求,红牛集团可能对两家俱乐部的管理结构进行了一些调整,比如让两家俱乐部在高层管理人员上尽量减少重叠,或者明确在球队运营上不存在直接的指挥关系。
对“控制”的界定: 欧足联的规则是针对“控制”来设定的。只要证明两家俱乐部之间不存在“控制”关系能够影响到比赛的公平性,那么它们就有权参加欧战。集团的投资,并不等同于直接的竞技控制。
公平竞争的“新常态”: 随着足球商业化和全球化程度的加深,类似红牛集团这种多俱乐部投资模式也逐渐出现。欧足联在制定规则时,也需要在维护公平性与适应足球产业发展之间找到平衡。如果一味禁止,可能会影响到一些有经济实力的集团投资欧洲足球。

所以,当你在电视上看到莱比锡红牛对阵某个球队,而萨尔茨堡红牛也在同期参加欧战时,你看到的是两支在法律和竞技层面被认为足够独立的俱乐部,在为各自的国家和俱乐部荣誉而战。 尽管背后都有同一家公司在进行战略投资和资源整合,但欧足联的审核机制目前允许它们以这种方式存在于欧洲足球的舞台上。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模式并非没有争议,也可能随着未来足球监管政策的变化而受到进一步的审视。但就目前而言,它们能够同时参赛的核心逻辑,就是在于它们在欧足联的评估下,能够满足“俱乐部独立运营”的各项要求。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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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同属一个老板”是你在透过现象看本质,但法律上是要看如何控制球队的具体方法的。

比如莱比锡红牛,他不是属于哪个老板,他是属于球迷会的,是形式上遵守50+1的,只不过他的球迷会只有17个球迷,且全是红牛董事会成员。且一直都不增加其他球迷。那表面上看起来,这个公司其实是和红牛没有持股关系的(毕竟是属于球迷会,球迷会当中都是个人)。而球队平时主要的资金来源于红牛给的赞助,而不是股东给的注资,这是有区别的。比如你开一个公司,注册资金100万,这个100万是公司注资,给这个钱的人叫股东。而公司成立了,出卖门口的一个广告位,换得的钱,叫赞助费,赞助费可以收10亿,也不影响这个公司是一个100万的小公司。而红牛给的就是这个赞助费,无论给多少钱都不影响公司的股权。

所以实际上,红牛公司控制了球队,但法律上,股权上,和红牛没啥关系。那既然没啥关系,你也就不能说人家同一老板持有两家球队了。

在欧洲,类似这样的方式有很多,要绕开所谓的同一老板控制多个球队的限制并不是什么难事。而一些大球会往往会通过各类千丝万缕的形式发展很多服务球自己的“卫星球会”,在青训、转会等问题上,都可以帮得到主球会。

另外你说到财政公平。

财政公平和这个事没什么直接关系。财政公平的核心是要求球队收支平衡,减少债务。这个和控制几个球队没什么关系,相反不但没有分歧,一个老板利用不同级别的卫星球队却往往可以帮助主力球队减轻财政公平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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