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你脱离了最初级的仅凭感情好恶就做出判断的“感性认识”,向着更标准化,深度化的“理性认识”迈进了。
并不是所有看上去不那么好的事情,都需要、都适合通过法律来协调。越不懂法的人往往越是认为法律是万能的。什么事情看着不对,写对策就“应该加强立法”。什么事情觉得愤怒,就“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在有些人眼里,没有法律管不了的领域,也没有死刑解决不了的问题。
事实上,法律一定要秉持一个谨慎的原则,越是严厉的法律比如刑法,就越应该如此,不可随意动用去解决一切问题,否则后果难料。比如南京彭宇案,法官在司法过程中随意的一个小小错误,就足可以让全国道德水平倒退十年。更何况是要重新立一部新的法律,其影响更是深远,绝不可凭着一己好恶而轻易行之。
具体到实务中,如果虐待动物算作犯罪,其逻辑基础是所谓的“万物平等”,那么我就要先问几个问题。
蟑螂以后能不能杀?果园的农药还能不能打?被药喷死的昆虫死前抽搐非常痛苦别说你没看到过,这算不算虐杀?同样的,我像踩死蟑螂一样踩死一只猫,我用农药喷一只猫让它痛苦的死去,这算不算虐杀?
如果说我们还能继续踩死蟑螂打农药,那么显然,万物不平等,只有某些哺乳动物才能得到不被虐杀的待遇,万物平等逻辑本身还是有阶级之分的,那么动物和人类平等也是无稽之谈。
所以,实务中我们面临着第一个的问题就是:无法以福利主义者的“万物平等理论”来确认什么生命可以被“合法虐杀”,而什么动作又算是虐杀,虐待。
我们面临的第二个问题是保护权益的混乱,这个我在别的回答里也说过,那就是当动物的生命权不能也不该被保护的时候,谈它的健康权保护没有丝毫意义。
首先,要立法,总得知道这部法律想要保护什么,比如是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财产权等等。而生命权是大于健康权的,因为健康本身就依托于生命,我不可能不伤害你的健康却伤害了你的生命。
其次,刑法上有一条重要的类推原则,“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所谓入罪举轻以明重就是说一个轻的行为在刑法当中都规定为犯罪,你这个行为比它重,即使刑法没有规定,也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所谓出罪举重以明轻指的是比你这个行为严重的刑法都不认为有罪,那么你这个比较轻的行为,自然也不应该当做犯罪。
这个原则是一个重要的逻辑,是保证各种行为不会乱套的保障。举个例子,盗窃比抢劫行为轻,假如有一天抢劫不算犯罪了,那么盗窃自然也不应该算犯罪,因为如果盗窃仍然算作犯罪,那我就直接抢劫不就好了?
所以,回到正题里,很多“保护动物人士”保护动物不被虐待企图保护的是动物的“健康权”(打引号是因为动物没有这项权利),但是事实上,动物连“生命权”都没有(国家保护级别动物是另一回事),何谈“健康权”呢?如果你真的保护了动物的健康权,那就自然要保护动物的生命权,如果不保护生命权,那么就会出现以下场景:
今天你回到家,发现你家猫被老婆踹了两脚腿折了,你担心被邻居发现举报你虐待动物,你有两个选择。
1,按照爱猫爱狗人士的做法,大义灭亲把你老婆告了,判她两年。
2,按照女拳师的做法,坚定的站在老婆一边,这个时候你突然惊喜的发现虐待猫虽然犯法,但是杀了它并不犯法,虽然你的猫只是断了腿,生活尚且可以,但是你为了你老婆仍然结果了它的性命。
所以,看到了么?本来你以为你是在保护动物,结果却是提前杀了它?为了避免这种问题,你必须继续立法,即杀害动物也违法。
这就有意思了,全国人民突然一夜之间出了家一般,农牧业全线崩溃,岂不喜闻乐见?哪天你开车路上不小心撞死一只野猫,难道都算你交通肇事罪?
所以回过头,动物没有生命权,也没有健康权。虐猫虐狗的视频之所以被人不太接受,并不是因为虐待猫狗本身,而是传播视频有血腥暴力,不利于人类自己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秩序。而当你真的立法后,谁会傻到还把视频公布网上呢?猫狗又没有出生死亡登记,邻居在家里虐杀一只猫,你又如何得知?如果你隔着窗户看到邻居在虐猫,你有没有权利在没有邻居允许的情况下冲进去救猫?如果说你看到邻居在虐杀人类,你当然可以冲进去,但是,猫的健康权能不能大于人的住宅权?这些统统都是难以界定的问题。而这根源就是,猫没有像人一样被赋予一个大于一切的生命权,以至于对它的健康权保护时,一系列的问题就会接踵而至。
因此,虐猫虐狗好不好?固然谈不上好。但是这并不是随随便便就将其纳入法律范畴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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