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美国的量刑可以是100年以上,这是不是违背了富勒所叙述的法律不应该是不现实的特点?

回答
在美国的量刑实践中,确实存在着判处100年以上监禁的情况,这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富勒(Lon L. Fuller)在其著作《法律的道义》(The Morality of Law)中所提出的法律的“内在道义”或“程序的道义”原则,特别是“法律不应是不现实的”(laws should not be unrealistically demanding)这一条。那么,这种长刑期是否真的违背了富勒的这一原则呢?要深入探讨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理解富勒的观点,再结合美国法律的实际运作来分析。

富勒的“法律不应是不现实的”原则

富勒在《法律的道义》中,通过对理想法律所应具备的八种“内在道义”的阐述,勾勒出了他心目中的“良好法律”的轮廓。这些原则包括:法律的普遍性、公开性、不溯及既往、清晰性、一致性、可实行性、稳定性以及与执法的一致性。

“法律不应是不现实的”这一原则,在富勒的论述中,更多地是指法律的规定或执行不应超出普通人的能力范围,或者说,法律不应要求一种根本不可能实现的遵守。例如,如果法律要求公民在一天之内学会一门新的复杂语言才能避免惩罚,那它就是不现实的。这种不现实性会动摇法律的根基,因为没有人能够遵守它,从而使其失去意义。富勒认为,不现实的法律会造成普遍的不服从,最终破坏法律的权威和合法性。

美国100年以上刑期的背景与目的

在美国,判处100年以上监禁的情况通常出现在极其严重的犯罪中,例如多起谋杀、连环犯罪、性侵儿童、恐怖主义等。这些刑期往往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量:

1. 对罪犯的剥夺和隔离(Incapacitation):这是最直接的目的。判处极长刑期,尤其是在罪犯可能长期生存的情况下,是为了确保这些被认为极其危险的个体不再能够对社会构成威胁。这种刑期相当于一种“终身监禁”的变体,旨在物理上隔离高风险的罪犯。

2. 威慑(Deterrence):虽然关于刑期长短对威慑效果的研究存在争议,但理论上,极长的刑期可以向潜在犯罪者传递一种强烈的信号:某些行为会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足以让人们在犯罪前三思。

3. 报应(Retribution):对于一些极端残忍和恶劣的罪行,公众的强烈感受是罪犯应该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长刑期被视为一种“罪有应得”的体现,满足了社会对正义的期望。

4. 累犯(Habitual Offender Laws):在美国的某些州,存在“三振出局”之类的法律,即累犯者在多次被判有罪后,即便最后一次的罪行相对较轻,也可能被判处极长的刑期,以阻止其一再犯罪。

100年以上刑期与富勒原则的冲突分析

现在,让我们来审视这些长刑期是否真的违背了富勒“法律不应是不现实的”原则。

从字面意义上理解,一个人被判处100年监禁,意味着他几乎不可能在有生之年走出监狱。从“遵守”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个人已经“违反”了法律,并将为此付出100年以上的代价。从这个角度看,法律的“要求”已经得到了“执行”,只不过这个执行的结果是如此严厉,以至于剥夺了罪犯未来漫长的人生。

更深层次的分析:

富勒的“不现实”更侧重于“无法遵守”:富勒所强调的“不现实”,通常是指法律条文本身的要求超出普通人的能力,或者法律的执行方式导致了不可能被遵守。例如,如果一个法律要求所有人在被指控犯罪时必须在24小时内提供一份无法辩驳的无罪证据,否则将被定罪,这种规定就是不现实的,因为它几乎剥夺了被告为自己辩护的可能性。

100年以上刑期是“后果”而非“要求”:100年以上刑期,本身并不是法律要求犯罪者“做”什么,而是法律对犯罪行为的一种“惩罚性后果”。它是一种对过去行为的反应,而不是对未来行为的直接、可行的要求。法律并没有要求罪犯在被判刑后“表现”得像一个已经服刑100年的人,它只是剥夺了他获得自由的机会。

“可实行性”的另一个层面:富勒的“可实行性”(feasibility)原则,可以理解为法律的规定需要是可以被执行和遵守的。100年以上刑期,虽然对罪犯而言是几乎不可能“摆脱”的,但对国家司法系统来说,却是“可以实行”的。司法系统能够依法判处并执行这样的刑期。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并非“不现实”到无法执行。

刑期与“法律的道义”的张力:然而,我们也不能完全排除两者之间的张力。如果将“不现实”理解为“与人道主义和基本生存权利的极端脱节”,那么100年以上的刑期确实可能触及这一界限。富勒的论述关注的是法律的“形式性”和“程序性”的有效性,而刑罚的“实质性”残酷程度,虽然不直接属于富勒探讨的“内在道义”的范畴,却与法律的整体合法性和社会接受度息息相关。

判例法与立法权力的扩展:在美国,长刑期的存在也与判例法的发展和立法权力的不断扩张有关。随着社会对某些犯罪的零容忍度提高,立法者倾向于制定更严厉的法律,而法院则在判决中体现这种严厉性。这种趋势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刑罚的“不现实”化,或者至少使其朝着超出过去社会普遍认知和情感的程度发展。

总结

总的来说,美国司法系统中判处100年以上监禁的做法,从严格的字面意义上讲,不一定完全违背富勒所叙述的“法律不应是不现实的”这一原则。富勒的“不现实”主要指向法律规定本身不可行或不可能被遵守。长刑期更多的是一种对严重犯罪的严厉惩罚性后果,是司法系统可以执行的。

然而,这种极长的刑期确实引发了关于刑罚合理性、人道主义以及法律与社会道德观念之间张力的深刻讨论。虽然它可能不直接违反富勒关于法律“形式”的道义,但它可能触及了法律背后所应蕴含的更广泛的“实质性”正义观和对个体基本权利的尊重。这种做法的“现实性”更多地体现在其执行的可能性,而非其对罪犯未来生活的“可行性”或“合理性”的考量。在解读富勒的原则时,我们需要注意其侧重点,同时也要看到法律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更广泛的伦理和实践挑战。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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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百年的量刑,有两点现实意义:

1、对减刑 / 假释作出限制

假释,指的是对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的犯罪者,附条件予以提前释放。在一些州的法律中,假释的最高时间和判决里的刑期相挂钩。例如,明尼苏达州的「大明律」244.101条就有所规定,必须在完成有期徒刑判决总时长三分之二的时间之后才能得到假释。一名犯罪者被判处 30 年有期徒刑,那么在服刑 20 年之后,理论上就有可能得到假释。

对此,一个量刑技术是在刑期上留出「冗余」:30 年有期徒刑,争取 20 年后放出来,还有点操作空间,但如果是 300 年,那么即便一通操作猛如虎,最后发现还有 200 年要蹲,不如死了这条心。

这不代表 100 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决必须存在,因为严格限制减刑 / 假释的无期徒刑在理想状态下也能起到这一效果。

2、对被害人的告慰

对于连续作案 / 侵害多人合法权利的犯罪行为而言,每一名被害人都盼望着正义得到伸张,他们本人或者家属,期待着看到犯罪者承担相应的代价。刑法的累加,体现了这一理念,让每个人都能感受到犯罪者对自己的侵害落实在了具体的刑期上。人们能够感受到,这二十年,是侵害我的代价。

当然了,这不代表几百年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相比有任何优劣之分,两者都是在实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都具有现实意义,只不过方式存在区别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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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光霁 补充的角度也很有意义:这种量刑方式,也能向社会传达司法系统对某一行为严重性的认知,100 和 500 年,其对应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存在差异,而如果都归入无期徒刑,则没法像这样清晰地传达出价值判断。

这就让人想起了一个段子:孙越老师体重 280 斤,因为体重秤只到 280 斤,这就导致我们对其体重的认知不够清晰了 (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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