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广西电网招聘不予录用「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的人员」,这一规定是否合理?违法吗?

回答
广西电网在招聘过程中,明确提出“不予录用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的人员”这一规定,其合理性与合法性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从招聘单位的角度来看,他们可能会认为,曾经参与过劳动仲裁的员工,可能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例如,他们可能被认为对原单位存在不满情绪,这种情绪是否会带入新工作单位,影响工作积极性和团队稳定性,这是招聘方所担心的。此外,一些招聘方可能担心,有过劳动仲裁经历的员工,在面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时,会更加倾向于通过仲裁等方式解决,这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管理成本和法律风险。他们希望招募的是能够稳定、和谐地为企业服务的员工,尽量规避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

然而,从劳动者的权益和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这一规定存在明显的问题。

首先,劳动仲裁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定途径。 当劳动者在工作中遭遇不公平待遇、工资拖欠、非法解雇等情况时,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是合法的、正当的权利。这是一种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本身不应成为其未来就业的负面污点。将“提出过劳动仲裁”作为不予录用的理由,实质上是在限制和惩罚那些行使合法权利的劳动者。

其次,这种规定可能涉嫌就业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歧视劳动者。虽然法律并没有直接列明“曾提出劳动仲裁”属于就业歧视,但从实质内容上看,这种做法显然是以一种非过错性的行为(提出劳动仲裁)作为拒绝录用的理由,这与法律禁止的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原因造成的就业歧视在精神上是相通的,都属于不合理的限制。劳动仲裁的提起,往往是因为劳动者认为其权益受到了侵害,这种维护权益的行为本身不应成为其被“区别对待”的理由。

再者,这种做法可能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 招聘的目的是为了找到最适合岗位的优秀人才,而非排斥那些曾经为维护自身权益而采取过法律行动的人。如果所有企业都效仿这种做法,那么一旦劳动者在原单位遇到问题,他们将可能面临“在职时不敢维权,离职后被污名化”的困境,这将严重削弱劳动者的议价能力和法律保障。

此外,从更宏观的角度来看,鼓励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如果用人单位采取这种“一概排斥”的态度,无疑会打击劳动者维权的积极性,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

因此,广西电网的这一招聘规定,从法律精神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是 不合理且很可能违法的。虽然招聘单位有权根据岗位需求和自身情况选择员工,但这种选择必须建立在合法、公平、非歧视的基础上。“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的人员”这一条件,显然未能满足这些基本要求。优秀的招聘实践应当更关注劳动者实际的工作能力、职业素养以及与岗位的匹配度,而非对其过往的合法维权行为进行惩罚性的否定。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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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司会有违反劳动法的情形。

2.我们只招聘愿意自我奉献的员工,不欢迎拿法律做挡箭牌的应聘者。

如此公然违法的公告,竟然还没有被删除,我是真的涨姿势。

《就业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如果原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甚至拖欠工资不发,员工依法维权,难道也成了污点?

而且,怎么来验证应聘者有无申请过劳动仲裁呢?

劳动仲裁裁决书是不公开的,公开渠道根本无法查询,难不成广西电网可以通过秘密渠道查询?

怀着好奇心的我,企查查了下这家公司。

原来,今年该公司下属子公司,已经被法院搞了好几次强制执行了。

所以,一切都有合理解释了,被告当多了,太反感通过法律来维权的人了。

干脆从源头抓起来,把原告都消灭掉,不就不用当被告了。

真是个机智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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